前婆婆支持买车买房的款项,离婚后儿媳需不需要归还?
2025-02-20阿兵
离婚不到3个月,李欣怡就被前婆婆张敏岚和前夫孙锐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偿还之前买车买房的借款
离婚后,前婆婆突然上门来讨债
2024年5月的一个周末,家住湖南省衡阳市的李欣怡正在家里打扫卫生,前夫孙锐东和前婆婆张敏岚突然登门造访。
李欣怡和孙锐东2014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4年3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李欣怡抚养女儿,孙锐东抚养儿子,两人互不支付抚养费;两套房子一人一套;一辆汽车归李欣怡所有;10万元存款一人一半。
离婚后,除了每周一次例行公事般带俩孩子一起吃顿饭,两人私下再无交集。
为何离婚两个多月后,前夫与前婆婆突然登门?李欣怡正疑惑,张敏岚便开门见山地说:“无事不登三宝殿,我今天来就是问问你,欠我的钱啥时候还?”李欣怡一头雾水:“欠你的钱?我啥时候跟你借过钱?”
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李欣怡跟张敏岚都维持着表面的客气,从未有深交,更不可能向张敏岚借钱。张敏岚显然是有备而来,当即拿出两张借条:“你想赖账是吧?我可是有借条的,你自己看看。”
李欣怡一看,一张借条上写的是2018年孙锐东为买车向张敏岚借款20万元,另一张是2021年孙锐东为买房向张敏岚借款60万元,借条上都有孙锐东的签名和日期。
李欣怡认得那是孙锐东的笔迹,也记得2018年她30岁生日时孙锐东给她买了一辆车,说是为了接送孩子上学方便。那辆车虽然落在李欣怡名下,但平时孙锐东开得更多。当时李欣怡还说家里没多少钱,抱怨孙锐东大手大脚。孙锐东说他妈给了20万元,要买就买好的,开出去有面子。2021年,为了让儿子上一所理想的小学,他们决定买一套学区房,孙锐东又从张敏岚那里拿了60万元。两笔钱一共80万元,孙家母子认为是李欣怡和孙锐东婚内共同生活的花销,理应由两人共同偿还。现在,张敏岚和孙锐东就是来讨要其中的一半即40万元“欠债”的。
但在李欣怡看来,两笔钱都是前婆婆赞助的,当初并未听孙锐东说是借的。而且,两人离婚时,孙锐东也没提这件事。现在离婚都两个多月了,他们突然跑来要钱,李欣怡自然不答应,语气生硬地说:“谁借的钱你跟谁要,跑我这儿来干什么?我又没签字,跟我有啥关系?”
“怎么没关系?买的车你在开,买的房你在住,这两笔欠款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你不该承担一半吗?”张敏岚抖着两张借条激动地说。孙锐东帮腔:“李欣怡,你不讲道理是吧?法律规定,只要借的钱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另一方就是没签字也有还款义务,你别想抵赖!”张敏岚更起劲了:“赶紧还钱!别以为我老太婆啥都不懂,好欺负!”
看母子俩一唱一和,李欣怡恼了:“这钱压根儿就不该我还!”张敏岚一拍桌子:“不还是吧?行,那你就等着法院的传票吧!”说完,母子俩气冲冲地走了。
李欣怡本以为两人就是无理取闹,谁知过了几天,法院的传票果然来了,张敏岚以她拒不偿还借款为由把她告了。
前婆婆出的钱,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法官调查发现,孙锐东和李欣怡对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双方也认可买车买房时张敏岚出了一部分钱,对出资金额也都认可。但双方对这两笔钱的性质有异议,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两笔钱双方都认同是用于家庭开销,如果是共同债务,被告李欣怡就有偿还义务。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本案中,如果这两笔钱是张敏岚赠与儿子孙锐东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欣怡就不用偿还。
为了搞清楚原告诉求的8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进行了深入走访,了解到李欣怡以前从未见过这两张借条,也没听孙锐东提起过要还钱的事,甚至在她和孙锐东离婚时,张敏岚也没拿出借据要求孙锐东和李欣怡还钱,直到两人离婚两个多月后,才要求李欣怡还钱。法官认为这不合常理,而且原告张敏岚和孙锐东是母子关系,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因此本案不能单凭借条就简单地认定是借贷关系,不排除原告张敏岚和儿子孙锐东联手伪造借据,以达到让李欣怡少分财产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李欣怡对借据一事并不知情,而原告张敏岚转账给儿子孙锐东时,没有向被告李欣怡明确表示这些钱是借给他们夫妻,还是赠与孙锐东一个人的;同时,张敏岚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她和李欣怡之间具有借贷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官认定,这80万元是在孙锐东和李欣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张敏岚赠与他们的。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敏岚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张敏岚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