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文本及实施若干问题浅议
2025-01-31杨向东郁鸣钢张欣琪张韶锋张晓艳
摘要:本文结合国内标准文本及标准实施相关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对照国外标准化工作相关做法,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制、规则、模式提出了改进建议,其中包括对标准修正涉及的勘误、修改单等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健全标准修正机制的建议;厘清了目前存在的对修改单与原标准文本是否属于同一文件的认识;针对标准实施日期的问题,提出方法类标准宜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建议;针对标准新版本实施旧版本作废的做法,提出应允许旧版本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被合理选用的建议,以及应增加使用标准版本号的建议等。
关键词:标准实施;勘误增补;标准复审;方法标准;版本有效性;标准编号
中图分类号:G255.54文献标志码:ADOI编码:10.3969/j.issn.1674-4977.2025.01.019
1概述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国标准化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类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得到快速增长,标准化机制日益健全,标准化活动更加规范。2021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大幅提升标准化水平,实现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1]。笔者结合在出口法兰锻件产品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工作中接触到的与标准文本、标准实施相关问题及思考,从标准修正、修改单的文件属性、方法类标准宜从何时实施、方法类标准旧版本的有效性、标准版本的识别标志等方面,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梳理,提出了粗浅的改进建议,以期对标准化规制的优化有所助益。
2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2.1标准修正相关问题
我国标准制定一般包含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九个阶段。其中,废止是复审后确定的三种结论(处置方式)之一,另两种是继续有效、修订。修订的程序与制定基本相同,修订后标准版本随之更新。除修订外,还有一种是修改,即采用不完整的标准制修订程序,通过发布勘误文件的方式更正标准现存的技术内容错误,包括错别字、编辑性、格式性错误,或发布修改单更改标准中不适用、不充分的技术内容。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程序严谨,多重把关,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一般差错较少,但仍不可完全避免。错别字、编辑性、格式性错误可能对标准使用影响较小。如NB/ T 47013.3—202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前言中“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运之外”,其中“改运”的“运”是较明显的错字(应为“动”),此项对标准使用影响不大,只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标准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如果一项标准只存在这类错误,发布勘误的紧迫性不强,但如果属于技术内容错误,则可能对标准使用带来实质性影响,宜及时发布勘误,相关工作最好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完成。如GB/ T 25198—2023《压力容器封头》勘误表发布就较及时,但也存在不够及时的情况。例如,NB/T 47020~ 47027—2012《压力容器法兰、垫片、紧固件》于2012年发布,存在多处较明显的技术内容错误,勘误于2023年4月发布,间隔10年以上,其间确实给标准使用者带来了诸多困扰。而像GB/T 4336—2016“第1号修改单”应属于更改标准中不适用、不充分的技术内容。
与国内做法有所不同的是,国外标准,尤其是工业、制造业领域技术标准,一般篇幅大、内容多,出现的技术性错误、编辑性错误明显比我国国内标准多,标准的修正亦较为常见。这些标准发布机构采用的修正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与国内相同,针对技术内容错误、错别字、编辑性、格式性错误发布勘误;另一种是以发布增补的方式,使标准能及时吸纳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可能增加原标准没有的条款。有的标准在同一版本的有效期内会多次发布勘误、增补。例如,美国石油学会发布的API 6A:2018《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设备规范》第21版标准自2018年11月发布至2024年5月,其间已发布5次勘误、3次增补文件。基本做法为每发现一部分差错即及时发布勘误,再发现,再勘误。
相比严谨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国内标准的复审修正机制还需进一步优化。优化复审机制的关键在于复审时机的确定,对此,《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分别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均为一般不超过五年[2],并且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还设置了及时复审的几种情形。实际执行的关键在于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馈信息,由哪些机构负责及时对这些情形的发生予以识别。令人欣喜的是,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设置了“实施信息反馈”功能,行业标准信息平台也针对每项标准设置了“意见建议”反馈功能。任何人均可使用上述功能针对某项标准反馈意见建议。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功能,使反馈人能跟踪获知响应结果或可获得双向沟通渠道。行业标准复审是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一项工作,其核心目的是保持标准的协调一致。复审的关键在于识别和界定当一项标准发生变化时会对哪些标准产生影响。这些标准包括明确指定的标准,也可能包括隐含的、需要结合具体内容进行识别的标准。例如,在JB/T 12138—2015《风塔法兰大型环锻件技术条件》标准中,低合金钢材料牌号只有一个(Q345E),而该牌号来源于国家标准GB/T 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于2018年修订后,材料牌号发生变化,不再使用Q345E牌号。随着标准更新,市场上也不再提供Q345E牌号的材料,但JB/T 12138—2015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没有引用GB/T 1591。因此,JB/T 12138—2015并无可能适用GB/T 1591新版本,这种情况就是隐含的相关国家标准变化,如果不能及时识别这种变化的相关性,则不能及时启动该行业标准的复审,进而影响标准的有效性。
就修正机制而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无此方面规定。相比之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指出,国家标准发布后,若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发布修改单进行相应的修改,只是该办法未进一步对勘误和增补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这种对修改、勘误和增补界定不清的情况,部分源于社会普遍持有的标准应完美无瑕的观念,这种观念致使部分业内人士以及公众对存在差错的标准持负面看法,对标准文本的容错度相对较低。虽然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标准起草和发布的严谨性,增强标准的权威性,但它同时也增加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不利于完善标准修正机制的建立。
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健全标准修正机制,包括引导各方认可勘误是标准生命周期内名正言顺、理所当然的环节,加大对勘误及时性的关注,明确可否多次发布勘误等问题。具体做法包括推广设置“实施信息反馈”“意见建议”功能的经验方法,以及制度化征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反馈等[3],针对反馈的问题分类梳理、分析研判。属于技术内容错误的,应及时发布勘误解决标准存在的差错,尽可能避免给标准使用方带来影响;对错别字、编辑性、格式性错误,也宜择机发布勘误。同时建议,借鉴国外发布标准增补的模式,可以弥补标准因修订周期较长,不能及时融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弊端。进一步优化标准复审机制,对技术更新较快的新行业、新产业、新领域标准,应确定较短的复审周期,采取主动征集意见、优化复审程序等方式,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先进性,凸显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独特作用,以及标准对产业的引领作用,进而提高标准质量,实现标准价值的最大化[4]。建议各方积极作为,分层次推进标准数字化进程[5],包括:第一层次,尽早推广实现机器可读标准;第二层次,实现人工智能识别标准中存在的编辑性错误,以及进一步实现对标准内容技术性错误的识别;第三层次,加快推进目前已起步的标准制定环节智能化系统工程。
2.2修改单的文件属性与同一性
前文述及,我国的标准修正方式之一为发布标准修改单。但修改单发布后,其与原标准文本应是一个文件还是两个文件,目前对此仍存在不同理解,容易给标准使用方带来困扰(如在表述该类标准时是否要注明含修改单)。
以前文所述的GB/T 4336—2016为例:该版本在2016年发布后,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2017年10月出版的标准文本(书号:155066.1-54344)中已包含该修改单在内。为此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文件,即自2017年9月29日之后,凡称GB/T 4336—2016,就意味着包含了第1号修改单;但仍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标准和修改单应为两个文件,仅提及GB/T 4336—2016时,就不包含修改单。2022年3月,笔者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开咨询,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和标准创新管理司都给予明确回复:“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原版标准与修改单即为一个文件。”换言之,修改单发布后,不包含修改单的标准就不是现行有效标准,因此,在表述或引用GB/T 4336—2016时,无须特别申明含1号修改单。但可能有部分机构或标准使用者未知悉该权威解释,笔者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可通过适宜方式给出针对该项规则的特殊说明或专业权威解读。
2.3方法类标准自何时起可使用
我国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一般为两个日期,即从标准的发布到实施存在一个过渡期。设置过渡期当然是必要的,一是可以在此期间进行充分宣贯,有利于使用者深入理解标准条款,做好实施资源条件的准备,标准正式实施后即可使用。此项易于理解,不作赘述。但是否能提前于实施日期使用新标准,以来自一类特殊使用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为例:无论从检验检测机构自身还是其服务的客户方角度出发,方法类标准都不宜等到标准实施日期后才可以使用,而应在发布后及早进行宣贯,及时完成诸如方法验证、能力验证等准备工作。以上文提到的NB/T 47013.3—2023为例,其发布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那么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而言,相关验证工作宜在过渡期内进行,即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完成。反之,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如不能在标准明示的实施日期之前完成方法验证等工作,则当标准正式实施时,客户根据最新方法标准委托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将不具备相关资质能力开展相应工作。
为此,建议优化标准的实施机制,改变过渡期内不能实施标准的限制性做法,使标准实施时间节点更能匹配各方实际需求。包括在标准过渡期内,不仅应及时开展标准宣贯活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机构也应及早应用标准,完成相关方法验证工作。相应的合格评定机构也应与之协调一致,接受标准过渡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方法变更申请。否则检验检测机构没有获得标准授权,依旧无法在标准实施日期后使用该版本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宜推动这样的做法形成共识和惯例。
2.4方法类标准旧版本的有效性
当新版标准正式实施时,国内一般在标准封面明示新版本代替原版本,即通常情况下,新版本正式实施后,旧版本同时作废(除非特别说明)。这种规则确实较为清晰,易于简化标准的管理。但与标准实际使用过程中复杂的情形无法匹配,可能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应用。以笔者接触到的某煤化工建设项目为例,其建设周期长达近十年,从项目设计到验收,其间有多项标准发生变更,但所使用的旧版方法标准与项目设计相适配,变更设计又会产生很多“连带反应”,带来项目建设难题,推高了标准应用成本。
国外的方法类标准存在新旧版本标准同时有效的情况,由使用者视需要选择使用。建议参照国外模式,改革旧版本必须作废的做法,新版本实施后,留出一段时间,允许使用者仍可选择使用旧版本。但应注明使用旧版标准的前提是不存在与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明示标准号和年代号,并承担使用旧版标准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包括潜在的不良影响。检验检测机构在适宜范围或时间内使用旧版标准,还需经过评估,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
2.5标准版本的识别标志
目前国内标准以年代号识别,也即年代号与版本呈现一一对应关系,或者说,年代号即代表不同版本。而国外部分机构发布的标准则不同,在设置年代号之外,另有版本号(顺序号);版本号是标准版本的主要识别依据,如前文所述API 6A:2018(第21版)年代号为2018年,版本号为第21版。这样即便在同一年内进行了两次标准修订,也不会产生版本不易区分的情况。另外,还存在发布年代和标准年代号不一致的情形,如GB/T 26003—2010《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发布年份为2011年,年代号却是2010,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编辑性差错或者格式性差错,如果是编辑性差错,宜在适当时机发布勘误;如属于格式性差错,则应以适宜的方式说明可接受这种例外的规则依据。
笔者建议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先行,以参考国外标准编号模式,除标准发布年代号外,增加标准的版本号。
3结束语
标准作为按规定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权威机构批准发布,供共同使用、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其文本的正确性是保障标准使用的前提。因此,在不能绝对避免差错的情况下,健全标准的修正机制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标准的价值在于使用,因此,关注使用者的需求无疑是标准化工作的宗旨所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明确标准修改单与原版标准是同一文件,相关机构应统一认识,不同的市场主体对标准实施的时间节点有不同的需求,为此,应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等特殊使用方在过渡期内使用标准完成相关准备,以保障其在标准正式实施时即能为客户提供服务。本文提出的建议存在商榷的空间,希望各方关注标准化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以期为优化和完善我国的标准化规则和机制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EB/OL].(2021-10-10)[2024-06-27].https://www.gov.cn/zhengce/ 2021-10/10/content_5641727.htm.
[2]张欣倪,标准复审方法简析和工作建议[J].中国标准化,2023(2):18-24.
[3]许成进,王慜,侯建国,等.浅议标准贯彻实施的途径与方法[J].中国标准化,2015(7):88-92.
[4]高艳玲,王志民,隋媛,等.标准质量与实施效果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J].标准科学,2020(5):60-64.
[5]张伟,标准数字化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大众标准化,2024(7):1-3.
作者简介
杨向东,男,1969年出生,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标准化、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智能制造。
(编辑:侯睿琪,收稿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