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过与赏功
2025-01-20清风慕竹
汉武帝末年,由于连年对匈奴用兵,横征暴敛,加之酷吏横行,关东地区民不聊生,不少人铤而走险,啸聚山林。洪迈的描述是“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小群以百数”,他们攻打城邑,抢夺兵器,甚至杀戮地方官员。
对于这种情况,汉武帝先是派出多位中央官员到地方去镇压,结果成效寥寥;后来又调集军队去围剿,前后斩杀一万多人,然而军队一撤,“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无可奈何”,形成了“盗贼滋起,剿不胜剿”的尴尬局面。
汉武帝很生气,为压实地方官员的责任,他下旨颁布了《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各级主管官吏将受到严惩,二千石及以下的官吏一律处死。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以惩罚为重点的法律,本意是以严刑峻法驱使地方官吏努力工作,只要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问题,那主管的官员就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按道理,在这种高压之下,各级官吏应该是拼命剿捕盗贼才对,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因害怕不能及时捕盗被杀头,下级官吏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而上级官员害怕受到连累,也诱使下级不要上报。于是上下相互打掩护、瞒实情,表面上一派太平景象,盗贼却越来越多,治安状况愈发恶化。
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一些地方官员在实施“度田”,即丈量土地以确定赋税的过程中,搞数据造假,包庇豪强,因严重不公激起民愤,引发骚乱。《资治通鉴》里描述说:“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在盗贼群起的地方中,“青、徐、幽、冀四州尤甚”。面对这一极其严重的问题,刘秀没有采取“无为则罚”的策略,而是改为了“有功必奖”的政策,效果也立竿见影。
针对地方官员,刘秀规定:“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有盗贼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意思是,地方官员中那些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纵盗贼的,都不再加以追究;那些郡守、县令犯了管辖区域内有盗贼而不收容捕捉罪过的及因为害怕、软弱丢弃城池和放弃职守的人,都不再视为过失,从现在起只根据捕获盗贼的多少来评定优劣,只有包庇隐藏的人才判罪。
这项政策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不问过失,只赏功劳。结果如何呢?《资治通鉴》里描述道:“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他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不收,邑门不闭。”因为捕盗失败不会受到惩罚,捕盗成功则可以受到奖赏,官吏们没有了后顾之忧,所以反而更积极地投入到打击盗贼的行动中,最终盗贼隐迹,百姓安居乐业,甚至治安好到了夜不闭户的程度。
对比了汉武帝和光武帝管理官员的方式,洪迈总结说:“此二事均为治盗,而武帝之严,不若光武之宽,其效可睹也。”由此得出了宽胜于严的结论。在教育学上有“教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之说,从激发人积极性的角度来说,奖励显然比一味的惩罚更有生命力。有位企业家也曾由衷地说:“如果成功有秘诀,那就是奖励。”他所看到的,正是奖励对于激发人们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和光武帝刘秀的共通之处吧。
(编辑""""高倩/图槿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