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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时代特征

2024-12-31庄芮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4年22期

【摘要】中国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分为以要素流动为核心的开放阶段和以规则引领为核心的开放阶段。在多边规则与区域规则共同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的时期,我国重点聚焦制度型开放,主动参与全球和区域多个层面的经贸规则制定,统筹推进自由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结合的制度型开放,突出强调互利共赢理念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伴随国内外环境变化,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面临着地缘政治紧张叠加“逆全球化”,世界经济“脱钩断链”风险增大;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亟待重塑,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出现博弈;制度型开放经验尚显不足,兼顾开放与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等新形势、新挑战。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要深刻认识可能面临的内外部挑战,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变,主动求变,以深层次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时代特征 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5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的历史时期,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一项重要任务。伴随国内外环境变化,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面临新形势、新挑战,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时代特征与主要形势,对于科学有效地完成各阶段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时代特征

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以要素流动为核心的开放阶段(1978年至2001年)。1979年,我国在沿海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地设立经济特区,开启了对外开放试点。经济特区的“特”主要体现在对特区的经济管理实行特殊政策,如外贸领域下放外贸经营权、提高地方政府外汇留成比例,外资领域减免企业所得税、放宽外企投资范围,等等。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激发市场活力,探索中国发展对外贸易、引进外商投资的有效路径。20世纪80至90年代,沿海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逐步推广到沿江、沿边地区和内陆城市,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地域格局基本形成。[1]1986~2001年,为了申请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进一步以开放促改革,不断加快外贸外资管理体制改革,1988~1990年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6和1988年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4年汇率并轨;1999年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等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试点探索相比,这些举措已然具有整体性、全局性特征。综合而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降低关税、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以边境措施促进商品、资本等要素流动,由此也带来了我国加工贸易蓬勃发展、外资大多进入制造业并在外贸进出口中占比过半的历史局面。

二是以规则引领为核心的开放阶段(2001年至今)。这一阶段可细分为两个时期——多边规则为主的时期和多边与区域规则并重的时期。2001~2007年,我国遵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严格按照规则进一步规范并开放国内市场。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将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融入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法治精神和知识产权观念,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次进一步降低关税、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7月,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有效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同时扩大外资准入、降低服务业的外资进入门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12月7日发表的《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显示,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已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2]自2006年起,中国外资政策进一步调整,总的方向是放松管制和逐渐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引资机制。[3]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以此为标志,我国商签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步伐日益加快,对外开放进入多边规则与区域规则共同引领的新的时期。一方面,我国一如既往坚定支持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持续推动多边框架下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2010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中国成为第16个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另一方面,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以商签双边、诸边FTA方式构建高水平自由贸易区网络。2008年以来,“巨型FTA”(Mega FTA)日渐成为构筑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平台,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到《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内容已由传统FTA涉及的边境措施延伸至“边境后措施(behind the border)”。截至2024年初,中国已签署22个自由贸易协定,涉及29个国家和地区。

在多边规则与区域规则共同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的时期,我国对外开放思想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成为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其鲜明时代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主动参与全球和区域多个层面的经贸规则制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4]多边层面,中国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5月发布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表明我国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更从实际操作角度提出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四个行动领域。2023年7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牵头推动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成功结束文本谈判,后续将进一步支持该协定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

区域层面,中国通过双边和诸边FTA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经贸规则谈判。RCEP生效后,我国广泛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帮助各级政府和企业了解RCEP内容,同时出台《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以期全面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5]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其后已按照加入程序与各成员进行了沟通和磋商。在RCEP和CPTPP等制度合作平台之外,中国也主动对接功能合作领域的国际规则。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以开放态度积极融入全球规则。

统筹推进自由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相结合的制度开放。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FTZ)正式设立以来,10余年间,我国已陆续建成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过程中,FTA和FTZ并行发展、相得益彰。FTA重在开放,主要与贸易伙伴谈判商定彼此接受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诸多规则,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基础上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FTZ重在改革,主要通过关境内局部的试点探索和创新举措,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或开放措施,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整体实践。

随着CPTPP和RCEP相继生效,其中蕴含的新一代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影响深远。中国秉持“以开放促改革”理念,统筹推进FTA和FTZ,借助FTA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通过FTZ进行新一代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试验,二者共存共生、相辅相成,是新时代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有效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6]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7]未来,我国FTZ的试点探索应逐步“连点成线”乃至“连线成面”,助推全国整体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突出强调互利共赢理念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8]2018年7月,我国正式发布《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进口出口并重、坚持统筹规划发展、坚持互利共赢战略等4条基本原则,强调要“将扩大进口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紧密结合,增加自相关国家和地区进口,扩大利益融合,共同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9]同年11月,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成功举办,习近平主席在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主动扩大进口,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共同发展的长远考量”“中国真诚向各国开放市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不仅要年年办下去,而且要办出水平、办出成效、越办越好”。[10]我国2013年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样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着眼人类前途命运和时代发展大势,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人类向何处去”这一世界之问、历史之问、时代之问提供了中国答案。

新时代我国制度型开放面临的主要挑战

制度型开放广泛涉及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诸多方面,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可能面临的内外部挑战,做好充分准备。

地缘政治紧张叠加“逆全球化”,世界经济“脱钩断链”风险增大。近年来,地缘冲突频发,乌克兰危机至今仍未缓解,中东局势持续紧张,对世界经济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仍然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思维,其逆全球化举措使世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不断受阻。2024年9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美对华加征301关税四年期复审最终修订结果,在继续加征关税基础上,提高部分产品加征关税税率,并拟进一步扩大加征关税产品范围。[11]

投资方面,美国2022年8月通过的《芯片和科学法案》(The Chips and Science Act)明确将中国、朝鲜、俄罗斯、伊朗等国列为“关注国”(Foreign Country of Concern),并设置专门条款,禁止中国公司参与“美国制造计划”(The Manufacturing USA Program),同时禁止那些接受美国政府资助的半导体企业在未来10年向中国及其他“关注国”扩大或新增先进制程的半导体产业投资,否则将收回其全部资助。[12]2023年8月,美国政府颁布《关于解决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的行政令》(EO14105),要求限制美国主体在中国进行特定领域的投资活动。[13]2024年10月,美国相关官员进一步要求在半导体领域对中国华为及其他相关公司进行限制。此类“小院高墙”的错误理念及贸易保护主义行径,已严重破坏国际贸易投资环境,对全球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极为不利,但较长一段时期内恐怕难以改观,必然对我国制度型开放形成冲击。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亟待重塑,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出现博弈。战后维持世界经济秩序的几大机制,如贸易领域的世界贸易组织、金融领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屡遭挫折。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历经20余年仍进展艰困;2019年12月,在美国屡次阻挠成员遴选的情况下,已运转数十载的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因法官人数不足而正式停摆,迄今未能突破僵局;2008年金融危机和2009年欧债危机爆发,IMF暴露出紧急协调效率低、治理效果不够明显等缺点,其援助时机把握及援助模式等备受诟病。另外,随着新兴经济体不断成长,发展中国家在IMF中的话语权包括提高投票权份额等诉求成为推动IMF改革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战后维持世界经济秩序的几大机制建立初期,全球经济治理与全球化进程相互促进,相关机制为全球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环境。20世纪90年代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加速失灵。[14]在全球经济陷入深度调整、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全球治理出现议题分散、主体增多等新趋势,新兴经济体参与治理的呼声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各国之间政策目标差异与利益纷争导致治理难度日益加大。[15]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存共生的当今世界,以CPTPP和RCEP为代表的区域贸易协定(RTA)通过成员间国际经贸规则发挥着国际区域治理作用,一定程度上拓展并引领了国际经济协调领域的治理议题。然而,从前景看,已生效的CPTPP和RCEP各具特色,其成员既有交叠(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也有诸多不同。2023年7月,已脱离欧盟的英国签署文件确认加入CPTPP。英国加入之后,CPTPP成员从亚太地区扩容至欧洲。届时,无论在协定内容还是市场范围方面,CPTPP与RCEP之间的竞合恐难避免。除CPTPP和RCEP之外,DEPA等专项协定以及各种双边、诸边FTA(如美墨加协定,简称USMCA)同样存在博弈。有研究指出,目前,国际经贸规则领域已经形成美欧亚“三分天下”的局面。美国的经贸理念与谈判主张在国际层面主要体现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CPTPP与USMCA之中,NAFTA可以称之为美式模板的1.0版本,CPTPP为2.0版本,USMCA为3.0版本;欧盟的经贸理念与谈判主张(欧式模板)主要体现在欧盟与加拿大之间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之中;亚太地区主要国家的经贸理念与谈判主张主要体现在RCEP以及东盟、中日韩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中,由于RCEP囊括了亚太主要经济体,而且反映了缔约方最新和最先进的经贸诉求,因此RCEP可以被视为亚太模板的1.0版本。[16]

对于中国而言,推动制度型开放首先要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当前,多边、区域、专项合作等多个维度的经贸规则博弈,增加了我国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难度,而以开放促改革的具体任务也自然面临立体化约束。

我国制度型开放经验尚显不足,兼顾开放和安全的压力与日俱增。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17]在高度聚焦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我国依托FTA和FTZ等多层次平台,大力推动外贸外资等各个领域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然而,当前仍存在不少现实瓶颈有待突破。例如,外贸方面,前期基于加工贸易模式而形成的外贸体制总体偏重出口,具有“奖出限入”导向。相较之下,我国促进进口的政策体系较为薄弱,配套措施仍需完善。在更具潜力和空间的服务贸易领域,我国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尤显不足。又如,外资方面,尽管“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且负面清单持续缩短,但现阶段仍然存在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两张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施行时间较短,全国整体性的营商环境改善和开放水平提升尚需努力。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DI)迄今发展不过二十余年,相关政策法规比较零散,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未成体系,诸多方面(如争端解决、风险预警等)存在一定制度缺位,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尚需完善。

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兼顾开放与安全至关重要。CPTPP、RCEP、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国有企业、数据流动、环境保护等具体领域提出了严格要求,我国必须坚守经济安全底线,从过去相对简单的要素流动型开放向稳妥推进制度型开放转变。

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面临的时代机遇

面对压力和挑战,中国仍将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因为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18]从国内外形势看,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恰逢其时。

新一代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初步形成,对标方向明确。现阶段我国制度型开放的关键在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伴随CPTPP和RCEP的生效,新一代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逐步清晰。在现有的高标准经贸协定中,CPTPP涵盖的高标准规则最为全面。已经生效的RCEP、已经完成谈判但尚未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草案)、世界贸易组织正在进行的部分成员参加的一些诸边谈判议题都包含高标准规则。中国已经申请加入的DEPA的规则,也体现了高标准。[19]

CPTPP共30章内容,不仅包含贸易、投资等区域贸易协定传统议题,而且广泛涉及监管一致、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和反腐败等“21世纪新议题”。各议题的条款规定细致、深入、具体,几乎每个相关概念都有清晰界定。无论传统议题还是新议题,CPTPP都有从定义、适用范围到争端解决的系统规则,并且细化规范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以尽量避免发生歧义和纠纷。RCEP包含20个章节,贸易投资规则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等方面的市场开放,也纳入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等现代化议题。[20]从协定条目和规则深度来看,CPTPP与RCEP各具特色,我国可以先对标已加入的RCEP,根据二者之间的差距为进一步对标CPTPP做准备。与此同时,一些专门领域如贸易、投资、数字经济等可参照对标多边层面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投资便利化协定》《中欧投资协定》以及DEPA。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探索十余年,已然取得明显成效。十余年间我国设立的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均对照其总体方案开展试点探索,目前已提炼形成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为全国分领域实施制度型开放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贸易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推出“单一窗口”平台,促进了海关、边检、海事等贸易各相关部门的“放管服”改革;天津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两步申报”“船边自提”“抵港直装”等创新措施,提升了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南自贸港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措施,入选了全国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案例。[21]投资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牵头开展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自2016年10月起推广到全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于2024年9月发布的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发布,以此为基础,商务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全国版的《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新兴领域,2022年4月,由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研发的北京数据托管服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提供数据托管、脱敏输出、融合计算、建档备案等服务,为“线上+线下”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新型解决方案;[22]2024年2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出台;2024年8月,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

目前,商务部已提炼形成四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且“同一领域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试点经验要强化协同耦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3]

改革开放多年积累的经验,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了坚实基础。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历经数十年实践,已积累起诸多宝贵经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启示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24]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进改革开放。走自己的路,是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也是我国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制胜法宝。[25]二是渐进改革,稳步开放。中国的经济改革从农村开始,逐步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住房改革、教育改革、医疗改革等各个领域;对外开放从东南沿海的经济特区起步,渐次推广到沿海、沿江、沿边乃至内陆;外贸体制机制和外资管理体制也顺应时代发展,稳步从放开外贸经营权、给予外资优惠以鼓励其从事加工贸易,日益推进到如今的进出口并重、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共同发展,以及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与时俱进,创新引领。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26]我国40多年来一直秉持“守正创新”理念坚定推动改革开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2013年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并结合全球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趋势,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健康、绿色、创新、数字等新领域合作,致力于培育合作新增长点。从未来前景看,中国将进一步聚焦2023年10月宣布的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从设施联通建设、发展方式转型、合作机制创新、国际交流培养等多个方面深化合作,包括加强各国在规制、标准、监管等方面的深度对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压舱石。[27]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制度型开放任重道远,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才能与时代同行”。[28]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区域国别研究联合专项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分别为19VHQ005、LHZX202203)

注释

[1]江小涓:《中国开放三十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2]《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2011年12月7日,https://www.gov.cn/jrzg/2011-12/07/content_2013503.htm。

[3]刘建丽:《新中国利用外资70年:历程、效应与主要经验》,《管理世界》,2019年第11期。

[4][18][24][26][28]《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12月18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8-12/18/content_5350078.htm。

[5]《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2022年1月24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1/26/content_5670518.htm。

[6]《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6月29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6/content_6889026.htm。

[7]《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21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sid_for_share=80113_2。

[8]《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27日,https://www.gov.cn/zhuanti/2017-10/27/content_5234876.htm。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2018年7月9日,http://wms.mofcom.gov.cn/ztxx/jkzt/art/2018/art_b813a153eb7748e79e352de765d5402b.html。

[10]《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2018年11月5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8-11/05/content_5337572.htm。

[11]"USTR Finalizes Action on China Tariffs Following Statutory Four-Year Review," 13 September 2024, https://www.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4/september/ustr-finalizes-action-china-tariffs-following-statutory-four-year-review.

[12]U.S. Congress, PUBLIC LAW 117–167—AUG. 9, 2022, https://www.congress.gov/117/plaws/publ167/PLAW-117publ167.pdf.

[13]The White House, 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United State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 9 August 2023,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3/08/09/executive-order-on-addressing-united-states-investments-in-certain-national-security-technologies-and-products-in-countries-of-concern/.

[14]朱旭、韩文超:《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失灵、矛盾与中国的优化实践》,《国际经贸探索》,2023年第9期。

[15]参见隆国强主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国对外开放40年》,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7年。

[16]林创伟、白洁、何传添:《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解读、形成的挑战与中国应对》,《国际经贸探索》,2022年第11期。

[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 习近平 李克强作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2日,第1版。

[19]崔凡:《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发展趋势与对接内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1期。

[20]《〈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21][22]裴长洪、倪江飞:《我国制度型开放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实践创新》,《国际贸易问题》,2024年第3期。

[23]《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10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7/content_6890912.htm。

[25]叶静:《中国共产党领导对外开放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科学社会主义》,2021年第6期。

[27]《八项行动奠定共建“一带一路”新十年良好开局》,2024年10月15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p/0ABKEIL7.html。

责 编∕李思琪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