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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策略与重点

2024-12-31徐康宁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4年22期

【摘要】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其特征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应同时实施向内向外维度的双向推动策略。一方面,向内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提升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相容度,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向外积极推动国际经济制度建设,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从制度的接受者、接轨者转向制度的提供者,为世界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制度性公共产品。基于制度型开放的双向推动策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应重点推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扩大自主开放、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加入CPTPP和DEPA以及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市场准入 全球经济治理 国际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F752/F1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并把“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扩大制度型开放,既包括在制度层面上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全面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制度建设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向世界经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推动世界经济向开放型方向发展。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开放进程不断加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2]

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开展多方位的国际经济合作。同一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平台发展的新标志。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后,我国又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我国制度型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沿着这两条主线,中国开启了制度型开放的一系列探索。[3]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制度型开放,强调“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在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我国开放型经济规模在世界上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FFDqu4vgQdugStYcV9Yfmw==货物出口贸易额2007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出口大国,2009年又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2018年,我国的货物贸易总额达到4.63万亿美元,是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其地位一直保持至今。2023年,我国的货物出口贸易3.38万亿美元,进口贸易2.56万亿美元,进出口贸易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12.32%。[4]这意味着世界上每100美元的进出口贸易中,就有超过12美元是从与中国开展的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中国也连续7年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转向制度型开放成为历史必然。中国不仅要成为商品要素流动开放型大国,也要成为制度型开放大国。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型开放,在多次重要国内国际场合强调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目标和决心。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5]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的演讲中,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将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拓展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6]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制度型开放,其对象范围由开始提出时主要指规则,扩大至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内涵更加丰富,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7]对外开放的重点转向规则对接、制度相容,体制上与国际认可的规则相通,这意味着开放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宽、层次更深、标准更高,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

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进程必然经历的新发展阶段,是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的主要任务是从更深层面审视国内经济制度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异同,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相通相容,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当下着重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扩大制度型开放、扩大制度型开放应包括哪些重点领域,以及如何处理好国内制度与国际高标准的对接相通问题。与此同时,还要研究如何做到稳步推进,明确稳步的标准、界限等。

从宏观层面上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可以从两个维度去把握。一个维度是向内的制度重塑,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更加开放的制度环境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形势。另一个维度是向外的制度供给,即积极推动国际经济制度的建设,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向内维度的制度型开放,重点是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相通相容,打造一个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朝着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方向发展。向外维度的制度型开放,则要发挥中国作为制度提供者的作用,为世界经济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尤其是制度性公共产品,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与国际社会共同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向内向外维度的制度型开放是一个整体,互相依存、彼此支撑,缺一不可。向内维度的制度型开放,有助于促进国内经济制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增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建设国际经济制度的能力。向外维度的制度型开放,使中国在国际上由制度的接受者和接轨者逐渐转变为制度的提供者,促进塑造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因此,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应当采用双向推动策略,同时在向内向外两个维度的制度型开放上发力,并在双向策略引导下,确立推进的重点方向。

以扩大制度型开放促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研究制度型开放,不能局限于开放型经济本身,必须要从把握改革与开放的内在关系出发,深入研究制度型开放与全面深化改革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深化改革与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紧密结合起来。要以制度型开放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决定》所要求的“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边境规则”延伸至“边境内规则”带来的重要变化。扩大制度型开放,关键要理解这种开放与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的重要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规则”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一国内部的经济制度产生了不同影响。在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制度主要集中在“边境规则”,即是否允许国外的商品、劳务、资本、技术等商品要素进入国内市场,以及允许其自由进入的程度,同时包括对本国商品要素流出边境的管理。这时的规则主要是关税及税率、进出口许可证、出入境管理、市场准入等政策手段,适用的范围是“边境”。在制度型开放阶段,“边境规则”延伸至“边境内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国土范围。这时,不仅有国家之间共同认可的“边境规则”,还有彼此能够相通相容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安排,这是与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的显著不同之处。所谓相通相容,一是互相认可,二是互通一致,三是共同遵守。这必然要求对国内经济制度作出系统性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国家越大,经济系统越复杂,涉及的制度改革面就越广泛,层次就越深入,自然挑战性也越大。我国曾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相关的制度规则作出系统性的改革,起到了以开放促进改革的作用。现在制度型开放要求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因此,需要调整完善现行的一些制度安排以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扩大制度型开放,既是我国通过制度优化加快发展高水平开放经济的需要,又是一次以开放促进改革的重要机遇,应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与扩大制度型开放协同共进。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国际高标准规则缩减负面清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已经越开越大,开放领域不断拓宽,开放内涵不断丰富。同时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与完全达到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仍不充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负面清单过长或边界不清,市场开放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部分服务业的开放进程相对迟缓,外资难以进入,成为我国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主要障碍。在现有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中,服务业的禁止条目或限制条目占了主体,电信、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对外开放仍较为有限。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22年发布的全球50个经济体22个服务业部门的限制性指数排名中,我国综合排名第42位,属于全球服务业准入高限制的国家。[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比2021年版的负面清单有所缩减,限制措施从31条减至29条,取消了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进展。从长远看,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这个负面清单还可以进一步缩减,重点是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减少的2条都是涉及制造业的限制措施,服务业基本未动。为了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除了极少数特殊的竞争性行业领域,应逐步探索放开市场准入。例如,增值电信、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竞争性服务业,仍有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的空间,这也是更好满足国内居民对高品质服务需求的发展要求。

突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功能,创建新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自2013年上海启动全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起,至今全国共建立22个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试验区已升级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主要是制度创新,包括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等,为全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道路。201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目前,除了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被赋予了较大的制度创新和开放权限外,多数自贸试验区的制度供给功能不突出,往往停留在“单一窗口”服务等制度层面,开放权限相对有限,有必要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和拓宽开放权限。几个开放权限较大的开放平台,则需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在国内体制与国际高标准规则不相容时应大胆尝试,先立后破,不断总结经验,为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乃至全国经济制度重塑探出一条新路。为适应高质量发展和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需要,有必要创建新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例如,可以比照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框架,构建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国际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带,将其作为国家战略加以推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并积极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长三角地区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国际化程度高,上海连接江苏、浙江、安徽的带状科技经济地理特征突出,如上海-南京-合肥带和上海-杭州带,可以以此为基础建成一个国际化程度高、体制领先和创新能力突出的科技研发密集区。

推动国内市场基础制度规范一致,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度型开放必然涉及大量的现有制度安排,需要更改完善许多现有的政策规章、管理做法,其中有不少涉及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扩大制度型开放,必须以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前提,没有国内市场运行制度、监管制度的统一,制度型开放很难向前推进。而扩大制度型开放,实现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又有力促进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扩大制度型开放,必须从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着手。第一,要完善统一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产权制度是最基础性的市场制度,没有基本的产权保护,其他市场制度和市场建设无从谈起。产权保护制度必须严格、全面,既要保护国有企业的产权,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坚决杜绝滥用行政权力代替法律法规侵占民间产权的行为。第二,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格限制一些地方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防止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过度竞争等行为。第三,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规范不当的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制止一切出于保护本地企业和特定利益主体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第四,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减少地方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健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相统一的程序,统筹与国际高水平标准的对接相通。第五,健全统一的要素市场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要解决涉及土地、资本、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分割、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完善要素市场的制度规则,破除阻碍要素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资源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包括劳动、知识、管理、技术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应充分尊重市场意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这也是国内制度规则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一个关键之处。

增强施策的针对性,有效解决政府采购、数据跨境流动等难点问题。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制度差异难点问题,如政府采购、产业政策、数据跨境流动等。对于这些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又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使我国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完善现有制度规则。政府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我国的政府采购适用主体范围与国际规则不一致。根据我国的相关制度,政府采购仅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中国正在申请加入该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都把受政府控制和影响的经济实体出于政府或公共利益目的的采购,也归为政府采购,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我国国有企业的一些采购也被纳入其中。处理这一差异的关键,一是要严格区分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的性质,二是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分类,实行合理的监管模式,[9]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适用的热点领域。规范的数据跨境流动有利于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在不与国内明确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应当支持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应明确并具体化涉及产业安全、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的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制、管理,划分清晰边界,坚持原则,审慎处理好国内规制与国际规则的适用性问题。包括给予相关产业补贴在内的产业政策,许多国家都在实行,如美国和日本对本国的半导体产业都有相应的补贴政策,这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种常态。处理好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做到政策透明、标准统一、边界清晰、实施规范,使合理的产业政策与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对接相通,从而实现相容可用。

积极推动国际经济制度建设

从现有研究制度型开放的文献看,大多数研究都是分析如何使国内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相通,较少从积极推动国际经济制度重塑、引导世界经济走向开放型发展模式的角度加以深入分析。事实上,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双重目标,既要通过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实现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又要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制度重塑,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中国方案,使中国成为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有研究表明,我国扩大制度型开放,可以产生制度外溢效应,逐渐从制度的学习者转向制度的供应者。[10]还有学者认为,通过新兴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可以抵御美国制度霸权的遏制打压,重新构建中国的对外经济关系。[11]

现行国际经济制度处于重塑发展期。现行的国际经济制度主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形成的,是根据美国、英国等少数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意志而制定的,其中美国起了绝对主导的作用。这是一个领域广泛的制度体系,分为国际分工、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具体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有的通过相应的国际机构组织加以维系,例如,国际贸易领域有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前身)、世贸组织等,国际货币金融领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等。有的制度规则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国际机构组织来制定,而是通过国与国谈判形成的市场格局和企业行为来加以维系。例如,当前的国际生产分工模式主要是由各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开放本国市场,以及跨国公司主导的全球性投资活动而形成的。在此基础上,又逐步形成了全球产业链和全球价值链。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在过去几十年内达到较为稳定的状态,客观上有利于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是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整个20世纪下半叶,世界经济发展总体稳定,全球经济增长取得非凡成绩。

稳定是相对的,不稳定是绝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制度体系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开始动荡不定,不再能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一是这套制度体系本身不完善,存在内生的缺陷,例如,确立以美元为单一国际中心货币(一定程度上替代黄金)的制度设计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美元作为单一的国际中心货币不仅难以继续维系,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已经出现了“去美元化”的趋势。二是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领域、新产业、新事物,从而要求制定新的规则和标准,或对原有规则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例如,数字经济的出现,客观上要求现行的国际经贸规则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这必然引发制度重塑。三是这套制度体系是在美国主导下由少数西方国家制定的,当时世界经济处于单极时代,现在全球经济格局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加上制度体系自身的不合理性,国际上要求制度重塑的呼声很高。在全球经济格局演化的过程中,中国的地位迅速上升,逐渐由制度的接受者转变为制度的建设者和提供者。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30%以上,因此理应积极主动参与这一制度重塑过程。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需要中国方案。当前,世界经济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经济增长缺乏动能,进入长期低速增长阶段,出现了科技革命加速演进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的发展悖论。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十分迅速,但同期的世界经济却成绩黯淡,平均增速大大低于20世纪的最后一个20年,出现了“新平庸”的特征。[12]二是经济全球化遭遇严重挑战,市场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经济民族主义盛行,导致国际经济贸易冲突不断,其中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至今仍未彻底结束的中美贸易摩擦,世界经济在发展方向上面临艰难抉择。三是世界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挑战,一些国家抛开已形成多年的国际平衡机制,另辟蹊径,组织小圈子性质的俱乐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明显下降,作用逐渐边缘化。这三个问题充分说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已严重滞后,改革十分紧迫。

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倡导者、建设者,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突出代表,中国理应主动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贡献力量,并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中国在世界经济多边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并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金砖国家峰会、世界经济论坛等已成为商讨世界经济大事的重要多边机制,中国已经成为这些多边平台中的重要角色,其声音和方案为世界所高度关注。应加强研究这些多边平台的作用机制,更好发挥中国在其中的作用。第二,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主动推进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和优化。面对国际经济的新形势、新现象、新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必须加快自身改革。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我国在得益于“入世”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全球贸易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并从国际贸易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主动接轨者,发展成为重要参与者。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应积极扮演好自身的重要角色,推动塑造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具包容性的国际贸易规则。第三,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主动担起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角色,携手各国共同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我国在一些新兴经济领域呈现显著的后发优势,完全可以将这种优势转化为国际经贸新规则的供给优势。例如,数字经济发展为制定国际经贸新规则创造了空间,我国在发展数字经济方面具有优势,5G移动通信走在世界前列,6G技术研发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发射了全球首颗6G卫星,有能力在国际相关新规则新标准制定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再如,电力供应涉及网络、标准、规制等规则制定,我国在发电、输电等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电网系统规模优势显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中等发达国家目前仍没有解决好电力供应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大力开展国际电力供应合作,将中国电网系统的相关标准、规制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应用,成为相关规则的提供者。总之,应当发挥我国在一些领域形成的技术优势和发展优势,增强我国规则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更好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制定。

推动国际经济制度变革发展的力量正在更新。世界经济本来无固定的制度,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受战争影响很大,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世界经济是彼此分割的,没有成型的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也较低。新大陆开拓后,处于上升阶段的早期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战争和殖民的方式,把本国的制度规则带入殖民地或受自己势力影响的国家,世界上自此有了初步的国际经贸规则。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英国凭借世界工厂的优势,推行自由贸易制度,向世界各地输出工业品,并把英国的一套制度规则带入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很长时间内,英镑是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和储备货币,英国的商业规则、约定、标准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直到今日,世界上还有不少国家采用英里(mile)、英亩(acre)、磅(pound)等英制标准规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球经济中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此时形成的国际经济制度体系基本上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两个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机构,总部一直设在美国,并且始终是由欧洲人和美国人担任最高职务。

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经济格局正在重塑,支撑国际经济制度体系的原有力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动国际经济制度变革发展的新兴力量正在不断壮大,新的力量参与旧制度改革和新制度建设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如同历史上推动国际经济制度形成、变更的力量一样,当前新的力量加入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规律。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必将在国际经济制度演化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无论是旧制度的改革,还是新制度的建设,中国都将成为这个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之一。

中国已成为世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随着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向世界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正逐渐成为制度规则的供给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重要的公共产品,其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10年内,我国与共建国家的货物贸易额累计达到19.1万亿美元,年均增速6.4%,高于同期我国外贸整体增速和全球贸易增速。我国与共建国家的累计双向投资超过3800亿美元,其中对共建国家的直接投资超过2400亿美元,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13]中国首创并连续举办了七届国际进口博览会,为全世界厂商更好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是国际贸易领域公共产品的一项重大创新。除此之外,中国在促进国际供应链稳定、加强环境保护、支持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也提供了多样化的公共产品。

由一个国家主导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单极时代已成历史,国际经济制度的发展需要有新的力量参与,中国已成为世界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扩大制度型开放,就是要更好地发挥我国自身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升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优势,主动参与和引导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为完善国际经贸规则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成为新的国际经济制度体系的重要建设者。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推进重点

确立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双向推动思路,就可以明确具体的推进重点。当前,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在稳步实施的前提下,积极扩大制度型开放。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重点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所谓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当前的语境下,主要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体制明确的、已生效的新的规则制度,以及我国正在申请加入的国际机构、协定所确立的规则制度,如CPTPP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要求签约方遵守的有约束力的规则制度。这些规则制度的对接门槛更高,涉及的领域更广泛、更具体、更深入,也更加追求细节标准的统一。其重点涵盖但不仅限于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其主要难点是国有企业补贴、劳动保护、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国内外在这些领域的规则差异较大,谈判时对方要价和我方规则难以达成一致。对标这些高标准规则,总的原则应当是权衡利害,科学评价所失与所得。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推动塑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优势,避免造成系统的紊乱和市场的震荡。要认真评估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相通相容的得益与让步,只要得益大于让步,作出一定的让步是必要的。当初我们为利用外资让出一定的国内市场,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一定的让步,实践证明,这些让步是有利于发展的,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决策内容。

建设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标准,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国际经贸规则,这方面的建设没有止境。我国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上,还有不到位和不理想的地方。一则,国内统一大市场尚未建成,市场化程度尚未充分。二则,许多事情不能按国际通行商业规则办,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仍有距离,国际化程度还不够。三则,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以权代法问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任重道远。政策制度的透明性是投资经商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用“有形之手”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作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公开尚未达到相关要求,产业政策、经济数据、市场动向等投资者关注的信息较少,这种状况应加以改变。我们要打造建设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标准。尤其是在全球投资活动处于低潮期,我国更要在营商环境建设上下足功夫,这也是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基本要求。

扩大自主开放,进一步推动商品、服务、资本、劳务市场开放。制度型开放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目的还是服务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为了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应扩大自主开放,进一步推动商品、服务、资本、劳务市场的开放,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商品要素的国内外流动,实现制度型开放和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相互促进发展。除了主动扩大货物进口外,扩大服务、资本、劳务市场开放应是下一步的重点。与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比较,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还偏低,应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在保证公益性医院为主体的前提下,探索开放医疗市场,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劳务市场的开放,应着重把握两端。一是在有需求的特大城市,有序开展以家政看护服务为主的外籍劳工市场试点,并通过制度型开放的途径对其加以规范,为建立我国新劳动力供给长效机制探索新路。二是吸引并留住全球高端技术人才,可与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统筹推进。长期以来,我国技术人才向外移民与吸收外来技术人才移民在渠道和数量上不对称,现在发展条件已初步具备,应逐步探索开放专门劳务市场和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积极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当前全球经济治理面临复杂问题,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吸纳新的制度方案;另一方面,美国等少数国家不遵守现有多边贸易体制,导致世界贸易组织难以发挥正常功能,地位作用下降。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更多的中国方案,推进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同时,积极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坚决反对个别国家以本国贸易规则代替多边贸易体制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经济重要的多边协商促进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促进自由贸易、协调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机制,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大方向。把世界贸易组织丢在一边,搞少数国家的小圈子,必然助长市场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经济民族主义势力。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自身需要改革,但积极维护这一重要多边贸易体制正常发挥功能非常必要,这是我国在国际环境背景下扩大制度型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应主动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促进国际经济制度公平化、完善化,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有序,维护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推动世界经济朝着开放型的发展模式前进。

有效推进加入CPTPP和DEPA,建设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和DEPA已有几年,当前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一些高标准、约束性强的规则上,如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数据安全、国企地位等方面。加入DEPA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存储非本地化、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等规则。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这与扩大制度型开放高度相互依存。当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规则规制更加市场化,就更容易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推进加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体系,也可以进一步推动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此外,要与世界上更多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建设一个完整密致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完善国际货币制度增加中国分量。国际货币制度是最重要的国际经贸规则,也是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根本制度。选择什么样的货币进行交易、结算、储备,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接受了发行这种货币的主权国家的制度,或受其很大的影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实力的影响,美元作为国际中心货币的地位在相当长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尽管国际上现在有“去美元化”趋势,美元的国际影响依旧存在,短时间内(可能是二三十年甚至更长)国际上不会出现替代美元的单一货币或非主权货币。但国际货币多元化是大方向,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是我国参与国际货币制度重塑的主要路径,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应重点推进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国际国债、推进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试行人民币自由兑换等方面,赋予扩大制度型开放以更多的金融内涵。经过多年努力,力争使人民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结算货币,以及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资产工具。

注释

[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65页。

[2]《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28页。

[3]赵蓓文:《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逻辑演进》,《开放导报》,2022年第4期。

[4]资料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参见https://data.worldbank.org.cn/indicator/TX.VAL.MRCH.CD.WT?view=chart&locations=CN-DE。

[5]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求是》,2024年第10期。

[6]《习近平出席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并发表演讲》,《人民日报》,2022年1月18日,第1版。

[7]《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8]OECD数据库:《2022年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TRI),转引自陈文玲、颜少军、谢兰兰:《新时期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举措研究》,《全球化》,2024年第3期。

[9]霍建国:《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发力重点》,《开放经济导报》,2024年第3期。

[10]李平、高椰:《制度型开放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中国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24年第1期。

[11]胡再勇:《制度型开放与中国对外经济关系重构》,《外交评论》,2023年第5期。

[12]“新平庸”(new mediocre)一词,由时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克里斯汀·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在2014年10月2日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用来评价当时世界经济的不理想状况,并预言世界经济将面临长期低速增长的态势。此后10年,世界经济增长基本没有摆脱“新平庸”的特征。

[13]《从数据看“一带一路”十年历史性成就》,2023年10月23日,https://www.360kuai.com/pc/9e8d632378550fc28?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责 编∕方进一(见习) 美 编∕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