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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义利张力及其治理

2024-12-28徐家良袁君翱

理论探索 2024年6期

〔摘要〕慈善是道德积累的开端,既包含追求非特定性的公益性慈善,也可连带互益性和私益性的诉求,三者共同推动慈善事业体量的壮大。当前,慈善事业在法律法规、社会认知、政策环境层面呈现出的重义轻利倾向所产生的张力,使得慈善事业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在义利统一视角下,慈善活动可以更为开放并从多维度展开:一是以利为义,即通过慈善的手段来实现利益;二是以义制利,即在实现慈善的过程中兼顾利益;三是以利养义,即在利益的获取中习得慈善。实现义利结合,促进慈善事业义利相通,需要在政策供给方面建立健全慈善褒奖、税收优惠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参与主体方面发挥城市行业协会和社会企业作用,在实践方面要立足社区慈善,实现慈善启蒙。

〔关键词〕慈善事业,重义轻利,义利统一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6-0079-07

慈善事业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其在消除贫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跌宕起伏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慈善事业的内涵和伦理也发生着嬗变,逐步走向新旧交织和兼纳中西的混合发展路径,从而导致其内部义利交织和张力频现。这一态势突出表现于当前过于强调慈善事业的纯粹性和道德优越性,忽视了个人或组织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诉求。诚然,慈善事业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团结信任和友爱互助,这也是慈善被政治系统所重视和吸纳的伦理起点,但是人性包含着复杂而又多元的一面,也许在表面体现出对于慈善活动的热情和坚守,而在内心则是希望借助慈善来提升个人声誉、获得社会地位以及满足内心自我超越需求等等。尽管这些诉求并不是驱动个人投身于慈善事业的主要动机,但它们依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人捐赠和志愿活动的积极性。漠视甚至否认私利可能会使得许多既有情怀又有利益诉求的普通人因担心受到道德谴责而对慈善事业望而却步,导致慈善事业陷入高标准却未必带来高质量发展的悖论中。这种行为困境背后其实关涉道德与利益之间如何取舍的艰难抉择,为此,应引入义利之辨尤其是义利统一这一体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议题,以有利于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更为开放、包容和多元的制度环境。

一、慈善事业重义轻利倾向呈现的内在张力

义利之辨是自先秦以来历代思想家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义”一般是指正当合宜的观念或者行为,而“利”在农耕时代是指用锋利的刀收割庄稼,后被扩展为一般性的物质利益,继而又扩展到精神性的利益,如对欲望的满足是利,而对高层次的精神性满足也是利〔1〕。考虑到慈善事业的特性,慈善事业中的“义”或可定义为帮助他人促进社会公平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而慈善事业中的“利”或可定义为通过慈善活动所带来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当前慈善事业的重义轻利倾向在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和政策环境等层面都有体现,导致慈善事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双重挤压,因此,需要审慎地对待。

(一)法律法规层面重义轻利倾向的张力

法律法规层面的重义轻利倾向主要表现为与中国差序格局文化相抵触的非特定性原则。强调非特定性是希望慈善活动的受益者为不确定的多数,从而提升慈善事业的广泛性、普遍性和公平性,避免部分群体垄断慈善资源的灰色事件。例如,2023年新修改的《慈善法》①中关于慈善捐赠的第40条指出:“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110条也提到:“如果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那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然而,非特定性原则并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爱有差等”的观念,一些人可能并非博爱众人而只是怀着帮助那些具体的与之相近的人或群体的“私心”才投身于慈善活动,例如宋代范仲淹为体恤族人所兴办的集扶幼、养老、丧葬、救灾、助学等功能为一体的义庄,被称为中国家族信托的雏形。但从现代法律的视角来看,显然不属于慈善行为,这就使得慈善事业的门槛进一步抬高,也使得民众陷入好似做慈善却又得不到法律认可的困惑之中。

非特定性原则具有明显的双刃剑效应。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慈善的非特定性倾向一方面通过鼓励人们超越自身局限性关注并帮助那些他们可能并不直接认识的人,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一步加强社会整体的团结和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树立道德榜样,感动和激发更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此推动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例如,神秘人士“顺其自然”从1999年开始持续向宁波市慈善总会捐款25次,累计善款高达1577万元,据悉已有2000多名困难大学生受到资助〔2〕。“顺其自然”捐款的特点是不留真实姓名且使用不存在的地址,可见其并不要求他人的回报或社会的认可,只是单纯地想要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从消极的角度来看,非特定性倾向容易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非特定性将夹杂情感和利益的互益性行为排除在外,限制了慈善事业的规模。例如,一些由病友家属所发起的罕见病病友互助组织,内部成员相互之间交流病情和给予情感慰藉,以此抱团取暖共度难关,不予承认这种互益互助本身也属于慈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低估了受助对象的主体性地位,还使得社会更容易忽视这些边缘群体〔3〕。其二,非特定性容易导致慈善事业体制变得僵化,缺乏对互联网公益、慈善信托等创新形式的适应性,从而使得自身发展潜力受限。《慈善法》第46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在现实情况中,有些委托人只是试图提升包括自己家庭成员在内的某一特殊群体的福利水平,如此规定可能会导致其不再愿意设立慈善信托,反而不利于慈善事业惠及更多群体。其三,非特定性忽视了慈善是一种动态的道德积累过程,需要通过不断地体验、学习、反刍和模仿才可能实现,过高的道德门槛显然没有给民众留下足够的成长空间,减少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力来源。显然,这些问题都挤压了慈善事业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

(二)政策环境层面重义轻利倾向的张力

政策环境层面对慈善事业的重义轻利倾向主要体现在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和社会企业发展的限制。在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方面,慈善组织主要受四重监管:其一,相关条例和规章管理过严导致慈善组织活动空间受到挤压。2018年民政部出台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直接购买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类产品,而之前这些投资活动则不受约束。其二,先保本再增值的保守观念使得慈善组织投资灵活性不高。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如果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况则会使其在投资管理考核指标上不得分,这种不得亏损的隐性要求给管理层带来了一定的决策压力,导致慈善组织不愿承担风险或者选择稳健利小的短期投资产品,最终失去了其他能获得更多收益的机会。其三,公益支出的流动性要求冲减了投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比例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比例不低于上年净资产额的8%,而投资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投资未升至价格高点而基金会需要公益支出时,其不得不放弃高收益机会进行变现,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其四,慈善税制没有得到优化。《慈善法》虽然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是金融资管产品、股权投资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等收入仍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这些收入并不能分配,还是和募捐收入一样用于慈善事业,不将其纳入免税范围会导致慈善组织的规模和能力受到制约。

在社会企业发展方面,慈善事业的目标多重性使得自身面临合法性困境。社会企业通过商业运作为公益目的提供支撑,从而具备比其他组织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近年来,社会企业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得到快速发展,涌现出“黉门宜邻”“喜憨儿洗车中心”“惜食”等典型案例,其作用和价值也逐渐得到认可和关注。部分省市也通过政策供给来大力培育扶持社会企业。例如,北京出台《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成都颁布《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但是由于社会企业规模较小且背景较为复杂,大多数地方政府对其宗旨使命和组织管理都持怀疑态度,认为其很容易偏离慈善轨道,尤其是大部分地方政府还很少进行冒险性的制度创新,这就导致对社会企业的行政性支持相对有限。事实上,社会企业在城市精细化治理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如上海杨浦区老友记智慧助老服务中心通过一站式智慧订餐服务体系为行动不便缺乏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做餐和送餐服务,从而有效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指数。但是在缺乏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愿意选择社会企业这一身份,对认证为社会企业持观望态度,导致慈善事业缺乏新兴主体的助力和推动,无法紧跟时代发展趋势。

(三)社会认知层面重义轻利倾向的张力

社会认知层面的重义轻利倾向主要表现为公众对慈善市场化的误解与不满。慈善市场化是指慈善组织借鉴商业运作模式来提升组织架构、财务收支、人事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的过程,其包括义卖、公益广告、服务性收费、销售配捐等诸多活动〔4〕。就公益慈善和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早些年曾有过一场重要的思想交锋。一种观点认为,慈善组织提升自身造血功能不能仅仅依靠企业捐赠和政府购买,更应该借鉴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通过服务性收费、生产公益产品等方式来获得收入,以支持组织活动的开展〔5〕18;另一种观点认为,利他主义是公益慈善事业存在的根基,不能因为追求效率和可持续性而背离公益初衷〔6〕。不管争论结果如何,商业逻辑对慈善事业的嵌入程度随着时代发展正在不断地加强,有研究梳理西方国家通过慈善营销进行开源、通过引入绩效管理进行增效以及通过公益创投实现组织持续等诸多新兴实践〔7〕加以说明。

虽然通过市场化的模式能保障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效率,但是平衡好慈善和商业之间的关系则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提出了重要挑战。从资金支持来看,由于慈善组织承载着提升社会福祉救助困难群体的职责,因此社会公众一般对慈善组织抱有较高的道德要求和社会责任感期待。然而,在争夺商业效益的过程中可能会使得慈善组织忽视或偏离原本的公益目标,从而损害自身的公信力。例如,2014年互联网筹资平台施乐会多次向求助者收取高额置顶费,求助者只要交过这笔费用,其信息就会在该组织网站的突出位置显示,从而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善款。但有求助者反映,10余万元善款中除掉置顶费用到手不到1万元。其后不久,施乐会在社会的广泛质疑中被迫叫停了置顶费〔8〕。

从效率提升来看,社会公众普遍对慈善组织抱有无偿和免费的观念,希望捐款能全部用于受助者身上,因此当捐赠者知道慈善机构需要从善款中抽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时,感觉疑惑和不信任。在这种社会环境下,部分实力雄厚的基金会通过理财投资或背靠企业巨头等方式打出“零管理费”的口号去迎合当前捐赠人轻利的观念,从而吸引到更多的捐款。这种宣传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期待,使得其他一些小型基金会更没有生存余地,不利于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慈善组织有重义的要求无可厚非,也能保持慈善事业的纯洁性和生命力,但是过严过重的社会压力和法律惩戒也会产生因噎废食的问题,使得慈善组织对于市场化越来越谨慎和保守,甚至在理事会决议上一票否决避之不及,则又会陷入过往依赖其他主体的内卷化发展路径,无法推动慈善事业的稳步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事实上,慈善事业在发展中只要遵循义的标准并且最终目的有助于实现义,即使在过程中夹带利的成分,同样值得鼓励和倡导。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外在约束机制的不断优化,以规则来维护慈善事业的使命初心,就能让各种以慈善之名行营利之实的违规行为没有可乘之机。

二、义利统一视角下慈善事业的多维度展开

除重义轻利论之外,义利之辨中还有义利统一论这一脉络,其认为道德和效益之间能实现和谐统一,这为慈善事业矫正重义轻利观念提供了价值指引和发展路径,从而有助于推动现代慈善和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在慈善视野中,义利统一论不同于重义轻利论,它强调在社会发展和个体行为中实现道德规范和现实利益的平衡。荀子承认利乃人之所欲,《荀子·大略篇》云:“义与利者,人之所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但他也强调个人的物质追求不能威胁到社会秩序即“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9〕。墨子认为“义”与“利”不是对立的,而是相通的,他提出“义,利也”,意味着“义”即是“利”,所谓的“忠”“孝”“功”等义举的背后其实也是为了实现君王、亲人和民众的利益〔10〕。墨子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强调利的社会性并将利区分为公利和私利。在公利方面,他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就是实践义的表现,而在私利方面,他又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行为规范,只要愿意利人,别人也必从而利之,即在利人中实现利己,从而将社会公利和个人私利融为一体〔11〕。南宋事功派代表人物叶适曾提到:“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也就是说,道义离不开功利,否则只能流于形式〔12〕。明末清初的王夫之认为,过度逐利可能会带来祸害,因此必须要以道义为行为准则,即“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13〕。具体来说,慈善行为通过以利为义、以义制利、以利养义三个维度展开并最终实现义利统一。

(一)以利为义:通过慈善手段来实现利益

慈善的构成是多元且复杂的,依据利益归属可以将慈善活动分为公益性慈善、互益性慈善和私益性慈善三种类型。如果按照墨子提出的“义即是利”的观点,义并非仅仅指向公益,只要有助于提升某一群体或者个体福祉的利他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义。公益性慈善主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不特定指向某一或某些个体,而是面向整个社会或社会中部分特定的困难群体,即上文所述的非特定性原则,例如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所开展的救灾、扶贫、教育帮扶等行为都可以算作公益性慈善;互益性慈善主要是具有特定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互惠与合作,例如社区邻里之间的守望相助;私益性慈善更多关注特定个体或团体的利益,这种慈善活动通常由个人发起,旨在帮助特定的受益人如亲朋好友等,而水滴筹和轻松筹等互联网筹资平台为私益性慈善的开展提供了工具和途径。

这三种类型的慈善有时并非单独出现,而是存在多种类型混合共同发力的情形。首先,公益性慈善和互益性慈善耦合于社区慈善之中,社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所进行的互助行为可以看作是互益性慈善的体现,但同时社区社会组织也承担着环保、教育、反诈宣传等公益活动,能够使整个社区受益,因此公益性慈善也得以体现。其次,公益性慈善和私益性慈善耦合于慈善组织救灾之中,慈善组织既可以通过灾后重建来实现公益性慈善,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受困个体提供援助从而达到私益性慈善的目的。最后,私益性慈善在某些情况下是互益性慈善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当人们救助某一特定个体的时候是私益性慈善,而当这一个体通过“授之以渔”提升自身生存能力开始寻求反哺和回报的时候,互益性慈善则由此生成。

(二)以义制利:在实现慈善的过程中兼顾利益

在慈善活动的开展中还存在通过帮助别人获得精神满足感、社会的认可以及物质回报等一系列附加价值的情形。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投身慈善活动的动机多元:有人旨在融入并建构更为紧密的社会网络,有人期待回馈自己的故土和母校,也有人视之为赢得社会尊重与个人价值实现的途径,还可能有人希望在慈善组织中获得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等等。从企业的立场出发,参与慈善活动蕴含多重目的:它们或许试图搭建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渠道,通过助力乡村振兴等公益项目展现企业社会责任,进而塑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这也是改善与邻近社区居民关系促进社企融合的良好契机;此外,企业还可能借此机会推广自身产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也就是说,虽然行善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改善受助对象的生活境地,但是完全不讲利益也是不切实际的。一方面,如果慈善活动能为个人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回报,那么就会有更多的力量投入慈善事业,从而扩大慈善事业的覆盖和参与范围。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是通过冠名专项基金的方式拉动和动员许多企业争相投入慈善领域,涌现出“瀛通慈善基金”“上海侨商慈善基金”“唯爱天使基金”等一系列品牌捐赠项目。另一方面,对利益的兼顾也会使得参与主体获得效能感和满足感,从而形成一种正反馈效应,刺激参与主体慈善行为的再生产,从而使得慈善活动更为持续和高效。

但更为重要的是,讲利益的前提首先是要讲道德。只谈利益不讲道德可能会导致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假借慈善之名进行欺诈牟利,将慈善异化为敛财工具,不仅直接损害了捐赠者和受助人的利益,也会导致慈善事业陷入信任危机,也有可能将受助者视为博取他人眼球的流量,使得经济效益替代了社会效益,等等。当然,讲道德并非是落入重义轻利的窠臼之中,而是在利益获取的过程中能够明确底线,借助利益来促进慈善事业的活力和创新性,并确保慈善的核心目标不受利益所侵蚀。总之,在实现慈善的过程中兼顾利益是一种相对务实且开放的慈善理念,以此才能真正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义。

(三)以利养义:在利益的获取中习得慈善

先秦诸子的义利观中似乎都忽视了义的建构机制,而这一积累和演变则可以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美国学者Sherry Arnstein曾提出著名的公民参与阶梯理论,总结了公民参与的三个阶梯:第一个阶梯是无公众参与,包括操纵和治疗;第二个阶梯是表面文章,包括安抚、咨询和通知;第三个阶梯是市民权利,包括市民控制、代理权利和合作关系〔14〕。也有研究表明,通过学习与慈善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有助于增强其参与慈善的意愿〔15〕。可见,公民的参与是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自我能力的提升而循序渐进的过程。

从利的视角来看,慈善的形成可呈现出“私益—互益—公益”的建构链条。在追求私益阶段,个体主要关注自身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使得公众对于参与公共议题的意愿薄弱、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效果也较差,即“行政有效,治理无效”〔16〕的治理状态,但是如果能从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例如获得政治荣誉和人际交往等社会报酬,就能显著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17〕,从而使得群众以此为契机开始融入公共生活之中。在追求互益阶段,人们开始发现融入群体之后能通过互惠或者合作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与亲属、同学、同事、朋友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从而推动互益性慈善的形成。在追求公益阶段,人们通过互益学会了成果共享和责任共担,逐渐意识到,自我不仅属于特定群体还是广阔社会的一部分,并产生进一步实现自我获得人生意义的需求,于是开始关注那些不特定公众的生活以及那些更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教育、生态保护等,尤其是当前互联网等现代技术,进一步降低公众参与慈善的门槛和成本,使得慈善行为越来越广泛和普遍〔18〕。因此,慈善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对个人利益的态度也应该更为理解宽容,只要对个人行为进行合适的引导,利同样能成为义萌芽的土壤。

义利统一论超越了过往义利二元对立的思维,强调在复杂和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寻求两者的平衡点。在慈善事业中,它鼓励慈善参与主体包括捐赠者、慈善组织、企业和政府,以公益使命为前提,合理追求正当利益,从而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利用,即“慈善为本,利益为用”。这种正向反馈机制不仅有助于缓解慈善事业内部的创新压力,还能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的热情,形成义利良性循环。总的来说,义利统一论在慈善事业中的运用,是实现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稳定有序双赢的重要途径。同时,践行这一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理念需要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具备高度的责任感与前瞻性,在实际过程中进行审慎的考量和睿智的调适,以此营造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生态。

三、促进慈善事业义利统一的思路

推动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使得慈善事业仅仅依靠人们的道德热情,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学习机制,从而导致慈善活动缺乏持续性、广泛性和深入性。为此,可以依循义利统一的发展思路对慈善事业的政策供给、参与主体、实践行动三个维度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以此提升慈善事业的效能。

(一)政策供给:建立健全慈善褒奖、税收优惠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慈善活动不能仅仅号召人们要无私奉献,如果能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就能借助“利”撬动更多“义”的实现。基于精神性利益的角度,政府应尽快建立中央、省、市、县、乡镇等多级慈善褒奖制度,对长期行善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以此激发其继续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还要加大对先进的慈善事迹和慈善人物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公开展览、宣讲团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慈善感受慈善进而参与慈善活动。此外,还可以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如积分制和时间银行等,设置包含不同慈善活动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指标体系,为褒奖和表彰制度提供参考依据,这也有助于推动慈善活动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增强慈善事业的活力可以完善税收优惠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来提升捐赠者、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当前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是对捐赠者的税前优惠力度较弱,中国企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为12%,而日本企业可以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中国个人捐赠税前扣除力度为30%,而美国对个人捐赠的扣除最高可至50%;另一方面慈善税收的减税退税流程较为复杂,多个部门之间执行税收减免的工作机制也没有理顺,使得捐赠人申请免税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政府在后续工作中可以加大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延长税前扣除结转期限,同时运用数字化技术简化慈善捐赠的税务抵扣程序和认证手续,从而加强全社会参与慈善的热情。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方面,当前政府购买力度较弱、竞争程度低、资金保障不固定等问题,因此政府可以增加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信任,在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后逐步加大购买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形成充分竞争,还可以设立购买服务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稳定性,等等。

(二)参与主体:发挥城市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企业的作用

慈善事业的发展不能仅依赖于慈善组织,还需要构建更为多元的参与格局。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的数量总体偏少,“慈善中国”网站和民政部2024年第三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1月,我国共有15358家慈善组织,该数量仅占社会组织总量的1.75%,尤其是在强调精细化的城市治理中,单纯靠慈善组织很难发挥其补充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作用,所以,扩充慈善主体多样性已成为一项迫切且重要的举措。行业协会虽然是为特定会员提供服务的互益性组织〔19〕88,但是为打造自身影响力获得政府和其他潜在成员的认可,其也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同时通过服务经济发展,使得企业和个人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这为慈善捐赠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企业通过商业化手段获取利润,并将利润用于环境保护、社区治理、扶贫扶弱等慈善事业〔20〕,两者充分揭示出通过互益和私益来涵养公益的作用机理。

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作为连接政府和社会的桥梁纽带广受关注,但也存在专业性不足、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代表性弱、主体性地位不明显等问题。因此,后续工作有五条改善途径:一是出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能力标准并进行职业考试;二是支持行业协会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出国考察等服务性收费;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并向获得高评估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四是允许行业协会配合区域慈善一体化建设跨地域发展会员;五是赋予行业协会区市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权以供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协商功能。

从社会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以社会目标为导向的经营模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包容性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社会关注度低、政策支持缺乏、市场化竞争能力弱、资金紧张等挑战。因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在国家层面明确社会企业的法律身份,采取第三方认证模式,建立专门机构开展社会企业认证工作,探索适应其发展的管理模式;其二,出台培育孵化社会企业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通过加大购买服务、设立专项扶持基金、提供创业担保、减税减租等措施引导社会企业从初创期逐步走向成长成熟期;其三,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结构洞作用,支持成立社会企业促进会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党建引领、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其四,通过编写社会企业的宣传手册、举办社会企业论坛等方式来传播和推广社会企业理念从而提升行业合法性〔21〕22。

(三)实践行动:立足社区慈善实现慈善启蒙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社会治理逐渐从单位制演变为社区制,而社区慈善作为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在全国各地得到不断探索和创新,出现了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基金会、社区慈善社工站等新形态。社区慈善作为一种家门口的慈善,可以为居民参与慈善提供便捷的渠道,提升居民对慈善议题的认知,推动其逐步从私益走向互益和公益,从而使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成为可能〔22〕。如上海部分社区基金会积极开展一系列富有创意的社区慈善市集活动,通过诸如“废旧衣服换日用品”“废电池换鲜花”“知识竞赛赢取消毒液”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其中。这些趣味盎然的互动方式不仅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深化了居民与社区之间的情感联结,为营造更加和谐有爱的社区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社区慈善的发展还存在诸多弊端,如社区慈善组织专业性差且自主性不足、服务项目少、动员资源有限等。因此,在未来的行动过程中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探索:一是鼓励社区基金会开拓多样化的资源渠道,增加与基金会和企业的联动合作,尝试开展服务性收费或者投资理财活动,推动组织自主性的再生产;二是加强社区基金会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实地走访、培训、座谈会等方式来提升专职人员管理基金会的能力和认识,并保障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提供有上升空间的职业发展通道,以此吸纳更多优秀的公益人才;三是采取协商议事的方式,开展服务项目论证讨论会,让居民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形成需求清单,并动员物业、商铺、志愿者、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提供相应服务项目,解决居民各类急难愁盼问题;四是搭建在线交流平台,为居民之间的守望相助和线上捐赠提供快速通道,从而进一步整合和挖掘社区内部松散的慈善资源。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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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收稿日期〕2024-06-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慈善组织治理与监督机制”(20&ZD182),主持人徐家良。

〔作者简介〕徐家良(1963-),男,浙江慈溪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慈善事业、基层治理与社会创新。

袁君翱(1998-),男,江苏南通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慈善事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