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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意到激励:首饰设计保护的现状、困境与出路

2024-12-26陈鹏玮杨翠琪

关键词:首饰设计著作权文创

摘 要:著作权保护是首饰创意设计保护的重要途径,恰当的保护能够让“匠心独运”的创意在“经久不息”的激励中持续迸发。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相较于外观设计、立体商标等保护更具优势。基于重点企业的数据调查和典型案例,探讨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方式演进以及重叠保护的可能,发现包括首饰在内的实用艺术品与其他作品具有同样的独创性标准,并且著作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不会产生冲突,因此首饰设计需要根据自身类型和企业战略需求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强化著作权保护对首饰设计的推动力,提出需拥抱新质生产力,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融合传统文化与科技发展,完善首饰设计与文创产业结合的新模式,妥善管控侵权风险。

关键词:首饰设计;著作权;大数据;文创;NFT

中图分类号:D923.41;J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1101(2024)06-0048-09

收稿日期:2024-03-0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功能主义视角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20YJC820010);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区域知识产权争端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法治化因应方案(GD23YFX03);广东省教育厅创新强校项目:基于广东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逻辑与路径选择研究(2019WQNCX071)

作者简介:陈鹏玮(1992-),男,安徽合肥人,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From" Creativity to Motivation:the Status Quo,Dilemma and Outlet of Jewelry Design Protection

CHEN Pengwei1,YANG Cuiqi2

(1.Law School,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China;2.Anhui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Hefei" 230041,China)

Abstrac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tect creative design of jewelry,and proper protection can make original creativity continue to burst out in the enduring incentive.Jewelry design copyright protection has more advantages than design protec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trademark protection.Based on the data survey and typical cases of key enterprise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evolut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methods for jewelry desig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overlapping protection.It is found that practical works of art,including jewelry,have the same originality standards as other works,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does not conflict with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Therefore,jewelry" design" needs to choose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ath according to its own type and corporate strategic needs.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driving forc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n jewelry design,it is proposed to embrace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integrat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improve the new mode of combining jewelry design with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and properly control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Key words:jewelry design; copyright; big data; cultural creativity; NFT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全方位跃升。首饰为代表的“奢侈品”飞入寻常百姓家,大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从美学角度观察,优秀的首饰就是一件艺术品,超出首饰材质天然价值的增值部分正是由设计所带来的“创意”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文艺的生命”[1,并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

现阶段,我国首饰市场需求暴涨,但首饰设计艺术水平良莠不齐,“抄袭”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如此发展,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我国首饰行业发展和原创设计保护,更会造成我国首饰设计全球影响力下降。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将危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本文拟以知识产权视角下艺术设计保护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为切入点,分析当前首饰设计行业面临的困境,并深度剖析此类产品外观设计、立体商标、著作权保护的特点,提出符合我国首饰设计行业的保护模式。一方面对传统文化撷英取长,另一方面对科技发展因势利导,拥抱历史瑰宝与新质生产力,在“过去”和“未来”寻找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新答案,进而促进首饰设计原创化发展,助力创意行业持续繁荣。

一、著作权视角下首饰设计的分类与特点

本文所探究的首饰设计主要包括首饰和设计两个方面(以下如无特别指出均遵循此定义),首饰与设计在著作权视角下是两类客体,首饰与设计内部也可以划分出多种形式。

(一)首饰设计横向分类

从横向对象区分,首饰可划分为两种形式,即商业首饰和艺术首饰[3。商业首饰一般为“实用性首饰”,面向对象为大众消费者,在工业上可以批量生产,如戒指、项链等。商业首饰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设计类型:(1)以简单的空间图形或者几何图形组合叠加设计的首饰,如圆形的手镯耳环;(2)依据公共元素设计的首饰,如观音吊坠、生肖吊坠;(3)创意较高、工序较为复杂的首饰,如“恶魔之眼”项链。艺术首饰一般为“装饰性首饰”,面向对象为小众群体,比如首饰鉴赏家、收藏家以及极少数的特殊消费者等。艺术首饰往往带有较强的主观审美因素,设计大胆前卫、风格夸张、充满想象,其功能性几乎可以被忽略。此外,部分艺术首饰需要手工工艺来完成,完成效果与设计师、工匠、材料直接相关,往往不适宜商业批量生产,属于首饰设计中的“少数”。设计也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比如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分类依据以及对于后续保护产生的影响将在下文讨论。

(二)首饰设计纵向分类

从纵向时间轴观之,首饰设计其实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艺术构思与艺术表达往往在这一过程中同时进行。设计师一般根据构思搜集资料,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基本上包括首饰的整体风格、主题、造型、材质以及配套设计等。确定设计方案后,设计师还需要考虑具体加工成型方法。可以说从观念到设计再到首饰,设计师的灵感构思、个人艺术修养均是通过设计稿、效果图、模型图和成品等形式表达。

二、首饰设计与著作权保护

首饰设计的著作权法地位尚有一定争议,为实现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厘清首饰设计的法律性质,挖掘首饰设计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讨论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的进路。

(一)著作权中的作品及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目前,市场中的首饰大多可以归类于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送审稿》第5条第9项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至于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4,重点在于能否将实用艺术品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中,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最早见诸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为履行《伯尔尼公约》的义务,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25年,同时说明美术作品不受此规定的限制。然而,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国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仍未直接纳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著作权法地位尚存争议。在一些早期的判例中,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坚持作品类型法定,法定作品类型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利用模具生产实用艺术作品系利用其实用性的一种工业化的实施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工业产品不应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属于“作品”,由此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著作权法调整 参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书。。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5,各地审判机关陆续开始支持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尚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多以《伯尔尼公约》的第2条第7款《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考虑到本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得以立法规定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及工业设计和模型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并规定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保护条件。在起源国单独作为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可能只得到该国为设计和模型所提供的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品得到保护。为前提,结合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推导认定我国著作权法应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不过法院在作品归类上却并不统一,出现了两种归类。一类是认为实用艺术品只要满足作品基本构成要件的要求即可依据《伯尔尼公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另一类是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及我国国家版权局对瑞士政府的答复(2004),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6。目前,我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态度已由指导案例157号给出明确指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能够满足“艺术性”与“实用性”相分离的条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这种分离可以是物理上的,也可以是观念上的。

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困境或许可以得到有效解决,2021年的《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能成为作品,将现行著作权法实行的“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成了“作品类型开放”模式[7-9。可以看到,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已经从立法层面上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当然司法实践如何适用该条款仍值得关注。

(二)首饰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分类保护的视角

目前对于实用艺术品未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已经基本确定,首饰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实用艺术品。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至少有两点疑问需要澄清:第一,首饰是否都可以归类于实用艺术品,如若不然,如何归类;第二,首饰设计全过程能否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可以,如何归类。

1.首饰与著作权。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释,首饰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其是否一定是作为实用艺术品而受到保护,本文认为并非如此。实用艺术品的归类需要同时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如果其一无法满足,则不能称为实用艺术品。然而,不是实用艺术品也不意味着不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根据前文对首饰的分类,可以对艺术首饰和商业首饰寻求不同的解释路径:(1)艺术首饰虽然不满足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性”,但是其“艺术性”颇高,将其视为纯粹的美术作品无可厚非,可以以此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2)商业首饰属于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且二者至少在观念上可以分离。通常,商业首饰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艺术性”仍需考察。换言之,商业首饰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感”或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由此,可以排除简单几何图形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的设计。而对公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或者具有创意且较为复杂的设计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单纯的设计理念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如设计一个“时空隧道”,仅仅体现为一个“∞”的侧视图,这样的“表达”过于抽象,已经进入了“思想”的范畴,不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设计者设计出了类似于“莫比乌斯环”的首饰,司法实践中认为此类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具体原因有二:第一,因属于公知性的表达而不被保护;第二,环的曲率设计因与先前设计的差别过于细微而不具有独创性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

2.首饰设计过程与著作权。设计过程中形成的设计稿、效果图以及模型图都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司法中逐渐接受的“独创性统一”理论,当它们具有艺术美感时,可以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如果仅仅是适用于工业生产的图纸,不具有艺术美感,则可能作为具有科学之美的图形作品获得保护。其原因为首饰设计需要考虑到首饰佩戴舒适度和人体工学等方面因素,符合科学理念。

虽然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二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故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参照科学之美的产品设计图或施工图生产工业品,这是对图中长宽高比例精确的“再现”,属于技术和功能利用,属于思想的复制而非表达的复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0,已经形成共识。在“乳酸菌饮料瓶”案中,法院认为制造、销售与图形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饮料瓶,并非著作权法控制的复制、发行行为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仅限于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即“再现”图纸本身,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易言之,著作权法给予图形作品的保护仅仅是“平面”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则不限于形式,设计图与首饰设计本身实际上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 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5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给予美术作品的是“平面+立体”的保护。著作权法为具有艺术美感的首饰提供了“宽广”时空上的保护,能以艺术性为基石获得较大的保护半径。

综上所述,首饰设计的保护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对于首饰本身而言,根据其分类,艺术首饰通常构成美术作品,商业首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对于首饰设计过程而言,在具有艺术美感时构成美术作品,给予其“平面+立体”的保护;在仅具有科学之美时构成图形作品,给予其“平面”保护。

(三)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路径

1.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确权。著作权维权近年来在实践中呈增长的趋势。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全国首饰企业涉及2 194件知识产权及竞争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其中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746件,占比超过34%。并且近5年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超过此前20年的数量,呈现出高发态势。

从时间上看,在申请外观设计或者申请立体商标之前,必然已经产生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言之,著作权是其他知识产权的源权利,具有重要地位。一旦作为“根基”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疑问,即使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立体商标权,其权利也将不再稳定。著作权权属的固定往往借助于著作权登记,但是著作权登记程序并不意味着取得著作权,只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要想最终认定权属,必须有设计底稿、原件加以佐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因此,相关企业和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保留相关材料,这些都将成为日后确权的重要依据。

2.著作权维权案件初探。下文将以“胜利之V”“平安宝宝”维权案为例,进行首饰设计侵权类型判定解构分析。

案例1:“胜利之V”维权案

在首饰行业中,“胜利之V”案被称为珠宝原创维权第一案。T公司启动设计作品征集活动,并约定征集到的《胜利之V》作品(见图1左)由公司拥有著作权。随后,X公司推出“俏灵蛇水晶吊饰”(见图1右),T公司认为该产品抄袭了《胜利之V》的核心设计,遂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判决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俏灵蛇水晶吊饰”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图1 原告设计(左)与被告产品(右)对比图

首饰设计侵权类型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直接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再现;第二类为模仿他人设计中的核心和实质性部分,对一些非实质部分进行取舍和修改。后者侵权手段隐秘,侵权认定难度大,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本案中,法院明确了首饰设计著作权侵权判定的“三步法”:(1)抽象,主要方法是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抽离,仅保留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2)过滤和排除,过滤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设计图案,排除合理借鉴和巧合的部分。(3)对比,将经由以上两步确定的作品实质部分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权利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包括蛇头和蛇身在内的设计上,被诉产品虽然有所改造,但是即使有自身独创性部分,甚至构成改编作品,也不能否认其侵权行为的存在。

据此,我们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般的著作权保护思路,首先确定作品的权利基础,然后判断接触,再通过分离“思想”和“表达”,并去除公有领域的因素,最后判断实质性相似。该案开创了珠宝首饰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先例,其意义在于:即使首饰未实际生产,未产生“三维”实体,只要当其设计图构成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满足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就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从而给予保护。

案例2:“平安宝宝”维权案

Z公司在2003年创作完成了“平安宝宝”美术作品,并应用于珠宝设计中,L公司店内销售的黄金饰品与“平安宝宝”极为相似。Z公司诉至法院,L公司辩称涉案饰品是按照重量进行销售的,因此仅是销售黄金而并无设计的因素。并表示,即使涉案产品构成实用艺术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的法定作品类型。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作品中的部分元素借鉴了西方宗教的天使形象,但其独具匠心地将具有中国特征的娃娃造型与传统天使形象相融合,其人物发型、面部表情、翅膀形状、衣着服饰等细节均具有显而易见的独创元素和一定的艺术美感,因此涉案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说明,部分设计落入公有领域并未否定整体保护的可能,需要对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进行独创性检验,如果符合相应标准,仍可借助著作权维权。

三、首饰设计行业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与出路

实用艺术品处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立体商标权保护的交叉地带,实践中有通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保护的司法案例,也有获得立体商标权的先例。然而在面对多重权利保护时,企业难免会无所适从。以下将以著作权保护为线索,分析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和破局、著作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与优势、新技术下著作权确权的发展。首饰设计行业的发展应当注重历史和未来两个面向,在著作权法的支持下寻找新的发展机遇。

(一)著作权视角下首饰设计行业的疑难命题

1.进退之间: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的难题与回应。首饰是一种特殊的客体类型,通常属于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艺术性”要素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实用性”要素则排斥在著作权法之外。但是“艺术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国也没有从立法上直接将实用艺术品作为法定作品类型。司法保护中较多采纳的是德国学者提出的“双层

独创性”理论,并对实用艺术品提出了更高的独创性标准,部分实用艺术品因无法满足这样的标准,造成著作权保护的困境。此外,考虑到珠宝首饰的开放性、实体性,并且很难采用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利用诸如EULAEnd User Licence Agreement(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指的是一家公司的软件与软件的使用者所达成的协议。等协议保护或者DRMData Rights Management(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核心技术主要有两项:一是数字加密;二是权限控制。的方式就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降低了事前的预防可能,需要更多地依赖于事后的纠纷解决方式打击侵权,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对于首饰设计行业更为关键。通过对相关企业问卷调查发现,首饰企业对首饰的著作权法保护存在担忧,直接维权难度较大,进而导致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严重,抄袭现象层出不穷。案例结论证明他们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在实践中首饰想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容易。

然而,这样的标准本质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实质上形成对实用艺术品的歧视,带有实用艺术品不是艺术的偏见,所谓的艺术价值判断本身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成为排除法律本身都并未禁止的重叠保护的一种政策工具[11。晚近以来,德国司法抛弃了“双层独创性”理论,认为法律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未设置特别的要求12。欧洲法院也认为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受保护的条件,满足条件即构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保护力度亦不得有所削弱CJEU Case C-683/17,Cofemel v G-Star Raw,ECLI:EU:C:2019.。这一观点回归了立法的本意,实用性并非著作权法所关注的目的,艺术性所代表的独创性才是著作权法的内在要求。因此,扬弃“双层独创性”理论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国际司法上保持独创性认定统一的趋势有利于首饰设计著作权法保护标准的确定,实现著作权法激励设计创新的目标[13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基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产生必然早于其他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著作权是一种源权利,著作权权属和权利产生疑问,直接影响到其他知识产权的成立。与此同时,著作权一旦产生,即可在《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获得保护,涉及世界多个国家,保护范围远大于其他知识产权,并且保护期限相对更长。同时,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由我国版权管理部门负责执法,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行政执法保护力度更强。著作权保护无疑是首饰设计保护的优选方案。

2.选择之问:知识产权多重保护的释疑。权利人往往趋向于选择外观设计保护而非著作权保护。为探究原因,对相关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反馈的主要理由有:(1)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担忧。未经官方审查授权导致能否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担忧,而外观设计授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保障。(2)对宣传效果的考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专利数量提升有利于权利人的商业宣传。(3)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包括工业设计。以上担忧不无道理,我国法院也曾有采纳“排除交叉保护”理论的判决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不过晚近的司法判例已经给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戒指的设计元素申请外观设计后,如外观设计构成美感表达,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保护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以脱离工业产品进行复制,效力范围不限于某种载体。二者保护的原理不同,规范分析视角下的构成要件、保护方式和损害结果也存在区别,因此外观设计不能当然否定著作权保护。并且,这种重叠保护不会扩张到对实用性的保护上,反之亦然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从法律条文与法理出发,权利人对同一客体享有多种民事权利并非不合理,不同的民事权利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目的。工业应用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在保护期满之后能够进入公共利益。但是,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限届满并不影响作品的著作权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这就类似于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想法选择行使权利,而每种权利的保护范围则由对应的法律进行调整。类似地,欧盟也认可这种模式,在立法上选择了互不排除、相互重叠的保护机制。欧洲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保护与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目标和区别的规则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获得著作权保护,不会对实现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各自的立法目标和法律效果产生影响同①。。

立体商标也遵循同样的论证,不会与前述两种权利产生“非此即彼”的冲突。不过立体商标保护方式面对的困难主要是首饰设计能否成为商标的客体。“四叶幸运Alhambra”设计是梵克雅宝的标志性元素,该公司也为其申请注册了立体商标。2018年4月,梵克雅宝的立体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梵克雅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立体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裁定商标无效参见商评字[2019]第18829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后续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商标的使用方式、使用效果更多为“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项链(首饰)、手表、表壳”商品上的外观、造型或者装饰,且在该领域中已有大量其他经营者将“四叶草”作为上述商品的装饰外观,进而更加确认了相关公众对该类产品外型装饰作用的认知,亦就淡化了本案诉争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认知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554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528号行政判决书。。事实上,采用立体商标保护首饰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困境。对于商业首饰来说,其设计主要是为了迎合消费者需要,实现商业目的,同时兼具一定审美价值,而非指示商品来源,这样的目标与商标法立法基础不符。对于艺术首饰来说,设计的个性表现很强,设计可能能够指向来源,但是此类首饰往往不具有商业目的,不能付诸商业生产,主要体现艺术追求,因此不论是依据商标法原理,还是“象征性使用”的限制,艺术首饰都难以获得立体商标的保护。可以说,“艺术性”在增加著作权法保护可能的同时阻碍了商标法保护的路径,以上的进退两难正反映出商标法保护的困境。当然,法院在判决中论证的“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说明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如果某品牌的标志性设计已经产生了足够作为指示来源的作用,那么立体商标保护或能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并存。

面对著作权法“不确定性”之问时,不必径直作出否定的回答。遇到问题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它是不是一个“真问题”[14。通过对问题题干的解读,能够破除内心的疑问。以上的分析及司法实践的趋势说明,这道题目可能不是一道单选题,完全可以作出“既要……又要……”的选择。因此从法律上看,在优选著作权保护方案之时,并不需要排除其他方案的可能性。当然,这与企业所采取的不同策略有关,也与首饰设计本身有关。申言之,首饰设计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时,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只要是工业上易于大规模生产的新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能够显示首饰来源,并非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形成的商品形状,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具有各自的保护内容和目标,并不互相排斥。它们的保护期限各不相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自然人作品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商标的保护期限理论上可以无限续展商标注册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之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时间为10年。。企业可以根据首饰特点与市场策略选择不同方案或方案组合。

3.确权之路:拥抱新技术带来的无限可能。由于时代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首饰设计款式的丰富与更新已成为必然,推陈出新的速度也愈发加快。目前,国内涌现大批独立设计师,他们或自行提供定制服务,或与大型品牌商合作。又由于市场因素,在成千上万个设计图稿中,也只能产出几件爆款作品,而且这些设计图稿能否最终转化为产品,还要受到合作品牌商的筛选限制。但著作权是自设计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的,所以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证明自己是在某个时间之前完成设计的,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可能也很难做好充足的准备。

设计师为了形成最终满意的设计,可能会在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设计手稿或者是中间款式,如果每一个设计都要进行作品登记,必然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对于大部分设计师而言都是巨大负担。在传统条件下并没有更好的著作权保护途径,设计师的权利陷入难以有效建立的困境。同样地,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确立著作权的权属也是值得注意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设计稿来说,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通常属于设计师 《著作权法(2020)》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此,建议企业事先与设计师做好作品权属的约定,以防后续产生权属纠纷。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借助低价、及时时间戳技术,首饰企业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破解著作权登记时间和费用等难题。将时间戳融入知识产权保护流程,有利于固定证据,建立权利保护防御性措施。时间戳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原创设计者提供保护途径,有利于促进原创设计的良性发展。同样地,这项技术还能够运用在维权领域,尤其是互联网维权,如利用时间戳进行证据取证。时间戳证据是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信息,其本质属于电子证据[15。各法院对于时间戳证据所持的开放态度,使得这项技术在固定侵权证据时具有发挥更大作用的可能。

(二)著作权视角下首饰设计行业的发展路径

1.回顾历史文化:文创产品著作权与风险防范。我国历史丰富、文化多元,在珠宝首饰设计行业,古代珠宝首饰设计对现代设计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文化艺术的探索和宣传,文物与历史从博物馆的展厅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博物馆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增强了博物馆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此同时,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当下重要的命题[16,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文化创意模式融入知识产权布局,推出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文创产品,有助于文化传承,焕发新活力,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文艺创新的重要源泉。

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成为很多珠宝设计者寻找灵感的好去处,但设计者在馆藏品的基础上开发或者摹仿出的新品,其产权归属却引起了较大争议。关于博物馆藏品的著作权问题,可以归纳为3方面:(1)首饰设计者借助博物馆藏品进行构图复制,博物馆是否拥有著作权;(2)馆藏展示作品属于博物馆的仿制品,其著作权能否归属于博物馆,第三人能否对仿制品进行复制生产;(3)在馆藏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而产生的衍生品,如何定义其著作权归属,品牌方能否打出博物馆的名义进行衍生品的宣传。

关于复制品,著作权争议比较小,一般的复制品由于缺乏独创性不能成为新的作品,当然由于原件已经超过保护期,也不能认为复制品侵权,但是复制品亦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由于复制品可能产生管理或经济上的问题,我国制定了《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对藏品的复制行为进行规制,必须经过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的授权[17。藏品衍生品不同于复制品或仿制品,衍生品的设计与藏品可能具有较大的差异,可以归属于演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藏品衍生品,存在两种不同的营销途径:一种是衍生品本身具有一定的卖点,品牌方利用其卖点单独推广该产品;另一种则是品牌方为了展现作品的文化背景,在推广产品同时强调产品为某博物馆藏品的再现,通过博物馆增加产品附加值。此时是否会侵犯到博物馆的相关权利,在没有得到博物馆授权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如此宣传,都成为问题。设计者需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加强合作,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约定。比如江苏千年珠宝与南京博物院跨界合作,推出“南博有礼”系列,利用珠宝体现文化传承和皇家工艺。这样的合作模式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是必须要注意在合作中合理约定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归属,如此才能在新鲜感淡去后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2.面向未来科技:元宇宙与首饰设计。“要正确运用新的技术、新的手段,激发创意灵感、丰富文化内涵、表达思想情感,使文艺创作呈现更有内涵、更有潜力的新境界”[1,“要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18。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独特数字资产。每个NFT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符,确保其不可复制性。元宇宙时代来临,万物皆可NFT,珠宝首饰自然也不例外。美国“珠宝皇后”蒂芙尼下场元宇宙,携手区块链技术创新企业Chain,做出了样本。其中更是打通了NFT与现实的连接,将NFT系列中的形象打造为现实存在的吊坠,拥抱新技术的同时提升了商业价值。

以NFT等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是一种新质生产力,为首饰设计等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首饰设计NFT的传播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中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征,这种模式挑战着现有规则,但是依然需要在著作权法的效力范围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NFT铸造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不可缺位,NFT的著作权归属需要明确。首饰公司通常是原设计的著作权人,NFT的铸造者可以是平台或者其他主体,著作权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数字化制作。一般而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没有独创性劳动,并不会改变权利归属。但如果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受托人可能也会成为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甚至可能出现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铸造者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19。可以设想,首饰一旦公开,就会面临这样的风险。对于NFT购买者而言,其购买的是一项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但是与之相随的可能也包括著作权的内容。通常来说,购买NFT如同购买其他作品的复制件一样,仅会获得所有权,而不是获得著作权。目前,许多学者已经认可了发行权用尽的理念[20-21。但是,为了避免争议,在NFT首饰上线之时,应当制定合理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

四、总结与展望

首饰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著作权是其他知识产权的源权利,因此必须重视著作权保护。我们需要正视目前著作权保护出现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正确界定包括首饰在内的实用艺术品进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将其与立法目的相吻合。与此同时,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无冲突,各自具有不同的制度取向,需要根据首饰设计类型与企业战略作出合理的选择。要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重视新质生产力,强化新技术在著作权保护的应用;完善著作权权属约定,加强多维保护的衔接;拥抱新业态,挖掘传统文化,走向元宇宙,激发首饰设计的生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2。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通过所有主体的共同努力,进一步用法治方式和手段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使得天才的创意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从而为好作品的层出不穷提供不竭动力,为行业发展提供最优氛围。相信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下,会将包括首饰设计在内的原创艺术推向新的高峰,使得设计与法律同频共振,谱写文化自信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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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梦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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