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纳森与金里卡拓展式动物权利论的批判反思
2024-12-19王云霞
[摘要]唐纳森和金里卡鉴于动物保护运动事业之不畅,将其归因于传统动物权利论所勾画的人与动物关系之扁平化、单一化图景,并尝试将其拓展为家养动物拥有公民权、野生动物拥有主权、边缘动物拥有居留权的基于关系的动物正义理论。这一对传统动物权利论的激进政治拓展意在给未来的人与动物关系带来根本性变革,以使动物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它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使其难免沦为不切实际的乌托邦。
[关键词]唐纳森;金里卡;传统动物权利论;拓展式动物权利论;动物
[作者简介]王云霞,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卡洛琳·麦茜特的人与自然之伙伴关系伦理思想及其中国价值”(2024C003)的阶段性成果。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动物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看待对待与动物特别是如何与动物和谐共处,也由此成为一个重要话题。不过在传统伦理学中,对动物的探讨长期处于话语缺失和理论空场状态,原因在于动物被认为缺乏理性、思想、情感和道德能力,故不被视为伦理关涉的对象,但20世纪70年代诞生的环境伦理学打破了这一思维范式。以汤姆·雷根(Tom Regan)为代表的传统动物权利论者认为,一些在意识和感受能力上达到某种水平的动物可被视作“生命的主体”,并因而拥有内在价值和不受侵犯的道德权利和地位,借此便可摆脱被奴役和剥削的命运。但当今野生动物数量的持续减少和栖息地的不断丧失,尤其是工业化养殖体系的进一步扩大等,都说明对动物的保护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成功,甚至可能是失败的。这也使动物权利思想频遭批评与质疑,也由此催生了建基于正义之上的新动物权利论思潮——“动物正义”①。休·唐纳森(Sue Donaldson)和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推出的基于关系的动物正义思想即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他们致力于突破和超越传统动物权利论所提供的人与动物关系之扁平化、单一化的道德图景,提出了关于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和边缘动物的立体化、多元化动物政治权利模式,以便给未来的人与动物之关系带来根本性变革。本文拟对这一独特的动物权利论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推进环境伦理学和动物正义论的研究。
一、传统动物权利论之缺陷与拓展式动物权利论的开启
传统动物权利论的提出者主要有雷根、加里·L.弗兰西恩(Gary L. Francione)等。雷根作为该阵营中的精神领袖,提出了一种“强式的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论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一样,雷根也谴责了人类对待动物的种种行为,如进行商业和科学研究、食用动物、利用动物进行娱乐和狩猎性体育活动,将动物囚禁在动物园和进行宠物饲养等。这些行为在雷根看来都是不道德的,但雷根并不认为此种不道德只是因为减少了动物的快乐和增加了其痛苦,而是因为从根本上侵犯了动物的利益特别是权利。雷根借鉴和发挥了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内在价值思想,并将其扩展到了动物身上。我们知道,康德主张唯有人而且只有理性人才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目的性存在物。雷根认为康德将内在价值仅限于那些具有理性和自律能力的人的观点太过苛刻,因为很多并不具备理性能力的人如智力障碍者、幼儿、精神不正常者或处于昏迷状态的人和正常人存在显著区别。虽然他们无法对自身行为负责或作出选择,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其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内在权利。鉴于此,雷根认为需要“抛弃康德式的把所谓真正的人作为拥有内在价值的标准,用另一个观念取代康德的标准”[1](126)。这个新观念或新标准就是“生命的主体”,也即拥有生命本身即是拥有内在价值的标志。在此基础上,雷根进一步指出,某些哺乳动物也具有生命主体的特征,因而也应被看作生命的主体且拥有内在价值。“只把天赋价值赋予所有的且只是作为生活主体的人、同时又否认作为生活主体的其他动物的这类价值的道德世界观,是不完满的。”[1](144-145)而如果那些与我们相似的非人类生物也是生命主体,那么它们也应拥有内在价值和不受侵犯的权利。在确立了动物的道德权利主体资格后,雷根提出了比辛格更为激进的动物解放思想——“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1](3)。对于野生动物,雷根的主张则是“任由他们去”:“野生动物管理者首要关注的应当是让动物归于自然,不要让人类掠夺者去插手它们的事务,应该让这些‘异乡人’掌控其自身的命运。”[2](357)与雷根的看法类似,弗兰西恩也认为动物利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我们对它们的利用是否仁慈与人道,而主要在于利用本身就是错误。而倘若接受动物权利论的立场,就不应该选择继续驯养动物,而应系统性地禁止繁殖,直至它们最终消失:“如果我们接受权利立场,就不应该将家养动物带到世上。这个主张不仅仅是针对那些被我们用作食物、实验品和服装材料等等的动物,还包括我们的那些动物伙伴……说驯化动物是不道德的却继续养殖它们,这是说不通的。”[3]按此观点,喂养动物伴侣、将动物作为食物和生产资料来源抑或当作实验工具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都属于把动物当成私有财产、剥削的对象或是奴隶。而唯有废除动物奴隶制,终结对动物的驯养,才能从根本上解放它们。至于如何对待野生动物,弗兰西恩也明确主张应当“任由它们去”[4](13),并不必“为其提供救助或是出面防止其受伤害”[5](185)。
沿着雷根、弗兰西恩的“废除主义”思路,不难勾画出这样一幅人与动物关系的“美好图景”:由于不再被人类利用、奴役和剥削,动物们因此摆脱了仆从或是奴隶“身份”,并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自由”。它们因而会“无忧无虑”地生存下去,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但我们也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摒弃商业性的动物饲养,把早已依附于人类的宠物和家畜家禽进行放归是否切实可行?而倘若被放归,家养动物又能否做到与人类再无干系,并像野生动物那般“自由徜徉于天地之间”?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原因在于那些早已习惯和人类共同生活并依赖人类喂养的动物早已失去了野外生存能力,将其放归可能使其难逃死路一条的结局。而纵使它们能够存活下来,恐怕也会因为重新卷入与人类的“纠葛”而变得“命运多舛”。至于野生动物,由于其栖息地很难不被人类的生态足迹影响,因而也无法做到“独善其身”。倘若如此,雷根等试图通过尊重动物的消极权利也即“不被占有、宰杀、拘禁、虐待”,从而一劳永逸地划清人类与动物生存边界的想法,就会变得不切实际和充满幻想。
事实上,正因如此,唐纳森和金里卡才不遗余力地试图超越传统的动物权利论,转而去建构一种基于关系的拓展式动物权利论,即动物正义框架。与玛莎·C.纳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的看法①大体相似,他们亦认为对动物消极权利的尊重或者说仅仅强调人类对动物的消极义务是远远不够或者说站不住脚的。因为人类并非生活在大自然之外,亦无法切断与动物的联系。但传统的动物权利论“总是以一种非常狭隘的方式阐述,即采取一种内容有限的消极权利清单的形式——特别是不被占有、宰杀、拘禁、虐待”的权利,却几乎“不讨论我们可能对动物负有的积极义务”,例如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将建筑、公路和社区设计得更符合动物需要,救助那些被人类行为无意伤害的(野生和边缘)动物,或是照料那些已经变得依赖于我们的(家养)动物。总之,传统动物权利论没有注意到动物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社会的一部分,也几乎未提及我们对动物可能产生的任何积极的“关系性义务”[6](8)。这种思维路向所构想的是一幅过于理想的图景:一旦废止对动物的剥削,家养动物便将不复存在,野生动物则会不受打扰地过上独立自在的生活。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必须跳出这一过于简单的思维“范式”,超越传统动物权利论的扁平化图景,以展示一个多方位、立体式的人与动物关系之矩阵图。之所以需要如此,是因为人类“身处一个与无数动物共享的社会之中……人类与动物之间持续性的互动是无法避免的,这个现实必须处于动物权利论的核心,而不应被边缘化”[6](11)。因此,他们对传统动物权利论进行了拓展。
二、家养、野生与边缘:拓展式动物权利之关系矩阵
如上所述,在传统动物权利论的视域中,人类与动物之间只有一种可接受的模式:若伦理地对待动物,就意味着要与之分离或是远离它们,不去干涉其消极生命权和自由权。但在一个“人类世”即人类已极大地主导地球的时代,动物与人类已通过密切的关联及其共享的生存生活空间而进行着种种无法避免的“实践冲撞”:猫、狗等伴侣动物被其主人视为家庭中的重要成员;老鼠、狐狸、麻雀等边缘动物也早已成为人类生活空间的常客;大象等野生动物则因为栖息地的破坏而频繁光顾人类的家园。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动物始终处在与人类的“联系”与“共生”、“交往”与“纠缠”之中。既然人类不是生活在自然之外,动物也并非生存于真空之中,恰当的做法就是正视二者相互关联之复杂性,在必要的张力中正确摆置双方的关系。而这也正是唐纳森和金里卡推出拓展式动物权利论的初衷和意图。在其理论视域中,唯有将关于动物的争论从传统动物权利论中的应用伦理学问题转变为动物政治哲学中的政治理论问题,即将动物问题更明确地置于一个政治性框架之中,才有望从根本上改变动物的命运。这个政治性框架简言之,就是将现行的公民身份理论移植到拓展式动物权利论中,让家养动物拥有公民权,野生动物拥有政治主权,边缘动物获得居留权。“我们的核心主张是:在动物问题上诉诸一种类似的公民身份理论是合适的,事实上也是必要的。我们认为,与人类的情形一样,我们最好将某些动物视为政治社群的公民成员,在确定我们的集体利益的时候要考虑它们的利益;将另一些动物视为临时访客或非公民居住者,它们的利益为我们追求集体利益的方式设定边界约束;而另外一些则最好被视为它们自己政治社群的居民,其主权和领土应当得到我们的尊重。”[6](72)之所以会作出如此分类和论断,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正如一国之中会生活着不同类型的群体,如本国公民,作为临时访客的留学生、旅游者或劳务人员,虽长期停留却不愿被管辖和融入本国的人员。对于这些群体,应分门别类而不是一刀切地进行管辖。概言之,一国公民作为其公民成员,拥有无条件进入和居留本国的权利,且有权被视为完全和平等的成员去共同参与行使人民主权,而社会亦有义务确保其公民的利益得到平等考虑;临时访客由于不是本国公民,故没有无条件进入或停留在本国的权利。他们不仅没有被包含在作为政府管理之名义的人民之中,不参与行使人民主权,而且本国没有义务在公共善的决策中对临时访客的利益加以考虑;处于“中间”范畴或“居中”状态的非本国常住居民由于不是完全的公民,故仅需尊重他们的权利,以作为追求公共利益的边界约束。此种做法亦适配于对动物的分类: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和边缘动物可分别对应于本国公民、主权公民也即外国人和生活于本国的非本国公民。动物与人类的这些特殊关系使其获得了不同身份,并可被进行相应的管理。
1.家养动物获得公民权
众所周知,许多家养动物被人类驯养以用作不同用途:提供食物、服装或身体器官;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充当劳力或技术工;提供陪伴或看护等。驯化使人与家养动物产生了一种特殊关系,而这种关系在唐纳森和金里卡看来多是不正义的。因为驯养就意味着仅仅站在人的立场,为了人的利益而对动物进行各种“操控”“摆置”“规训”或“惩罚”。譬如对动物进行密集型工厂养殖是出于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的考虑;对家庭宠物进行断尾、去爪和去声带是基于审美偏好和逃避麻烦;对工作犬的“适应性偏好”训练则往往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剥削”。在此过程中,人类与动物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等级关系:人类永远高高在上,动物则始终劣于人类。若要打破这种等级关系,改变动物命运,就绝不能像废除论所主张的那样断绝与动物的关联并任其“自生自灭”,也不能沉溺于“人道地对待动物”之浪漫幻想,或是陷入“与动物达成互惠”的自我迷思。按照唐纳森和金里卡的观点,那种认为“‘现代的’‘整洁的’‘高效的’方式有助于建立一个‘人道屠宰’体系的想法,不过是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新神话,替代了快乐的种植园奴隶的旧神话”[6](99)。而主张只要给予动物以“生命、住所、食物和照料”,就理应让其以“肉食、皮毛和劳动力”进行回报的所谓“合理的互惠协定”,亦不过属于“否认动物道德尊严”的迷思。这些方案都毫无希望且充满幻想,并极有可能为人类“继续剥削动物,将动物视为为人类利益服务的种姓群体敞开大门”[7](209)。正确且恰当的做法是废除旧的等级或统治关系,将家养动物“视为我们共同社会的成员”[8](202),确立其公民身份,在一个“以人类成员和动物成员的共同名义进行管理的政治社群中”[6](96),实现家养动物和人类之间的正义。
确立家养动物的公民身份,这一主张可谓充满了挑战与颠覆性。因为按照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说法,如果我们说某个个体拥有“公民身份”或曰具备“公民资格”①,就意味着其至少需要具备三种能力:拥有主观善并表达善的能力、遵守社会规范和进行合作的能力、参与共同创造和制定法律的能力。按此三个基本清单衡量,谈论家养动物的公民身份无疑显得有些违反直觉和天马行空。不过在唐纳森和金里卡看来,若依据公民身份标准,人类中的某些群体如儿童、智力或精神障碍者和因受伤失能的人也会被排除在外。但新近发展起来的残障公民身份理论则有望解决这个问题,并将家养动物涵盖进来。具言之,一些学者认为残障群体虽缺乏对自身利益作出判断所必需的能力,但通过“依赖式能动性”模式也即让看护者通过对残障者深入了解和细心关爱来实现沟通,就能够发现后者想要表达的善。“信任模式”可使残障者赞成并遵守社会合作体系;“相互依赖模式”则可使我们意识到任何人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会和他人产生相互依赖关系。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这些源自残障理论的新公民身份观可被移植到对家养动物的思考中:其一,家养动物会借助肢体动作有意识地表达偏好、兴趣和欲望并希望得到回应。“家养动物也许不能对善加以反思,但是它们拥有善(利益、偏好、欲望),并拥有实现这种善的行动与交流能力。”[6](147)其二,家养动物能够以“具身性”亦即在场方式参与塑造它们与人类共享的社群。其三,动物行为科学的相关研究表明,动物可以体验情感并表现出合作与利他等道德行为。而在伴侣动物特别是狗身上,还能看到与其主人就合作条件进行反复商讨的能力。这些都表明将公民身份资格赋予家养动物不仅合理而且具有可行性,这也势必要求人们将其承认为“人类-动物混合民主政体中的公民”,以公平正义的方式纳入社会和政治安排,让家养动物“在共同的合作计划中享有公民权、代表权和参与权”[9](23)。
2.野生动物获得主权
不同于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基本远离人类社群,依靠自身满足对食物等的需求。但受人类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它们正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或威胁。一是直接和蓄意的暴力,如各种狩猎和诱捕活动,将野生动物“劫持”到动物园和马戏团,砍掉野生动物的某些身体部位用来获利,借科考之名捕获野生动物以赚取利润。二是人类生态足迹的扩张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甚至丧失。三是人类的基础性设施如航道、公路以及活动如气候变暖、大气污染等对野生动物构成了溢出性伤害。但传统的动物权利论倾向于只关注第一重伤害即人类的狩猎和诱捕,而唐纳森和金里卡的扩展式动物权利论还关心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类活动对其造成的溢出性伤害。不止于此,他们还主张对野生动物进行积极干预,如在其身处危难(遭遇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时施以援手,或是努力扭转和预防它们所面临的人为伤害。而要想处理好上述三类问题,就需在人类社会与野生动物之间确立一个恰当的政治关系结构,即“认为野生动物形成了主权社群,其与人类主权社群之间的关系应当由国际正义规范来调节”[6](205-206)。承认野生动物的主权,意味着必须限制对其“领土”即栖息地的侵占行为;限制因修建航道、铁路、公路、大楼等对其造成的无意伤害,并在必要时给予援助或是进行干预。虽然“动物主权”这一观念看起来非常“反直觉”,毕竟用主权定义来衡量是无法认定动物拥有主权的,它们也缺乏行使主权的机构。但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若按照近年来多数学者对主权之“道德目的”的看法,主权不过是保护自治和实现社群复兴的手段。野生动物虽然缺乏主权观念,但由于它们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其“社会组织”和“社群繁兴”的正当利益,以及很好地塑造自己社群的能力,这就使得将主权赋予野生动物成为一种可能。另外,主权无非是用来“保护其利益、使其免受不正义的恰当工具”[6](228)。因而让野生动物获得主权既十分必要,也非常合理。
3.边缘动物获得居留权
与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不同,边缘动物生活在人类社区中,却并不依赖人类的直接照料。而在传统的动物权利论中,它们几乎未被提及。原因在于传统的动物权利论者采取了一种家养与野生的“非此即彼”二分法思维,亦即认为所有的动物要么属于家养,要么属于野生。前者急需从人类手中解放出来,后者则应不被打扰地生活。这一立场使得边缘动物被有意或无意地隐匿和置于一种不可见的处境当中。虽然事实上它们就生活在人类周围,也频频出现在人们视野当中。但从广阔的演化视角来看,边缘动物可能属于最为成功的物种,因为它们在人类主导和支配的世界中发展出了新的生存与繁衍方式。然而不像家养动物如宠物会得到主人的精心照料,也不像野生动物会被人类从立法上加以保护,边缘动物的“两不管”尴尬境遇常使它们成为人类活动如建筑、道路、电线、围栏、污染等的“牺牲品”,并经历“可怕而不必要的死亡”。而有鉴于边缘动物所遭受的诸种“不正义”待遇,唐纳森和金里卡主张采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看待它们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是野生动物那样的主权模式,因为边缘动物和人类同处一个物理空间,这就决定了双方会不可避免地经常“狭路相逢”。又由于它们没有接受驯化,不信任人类,所以也不适用于家养动物那种公民模式。一种较为合理的模式,是让边缘动物拥有“居民身份”,以此获得在人类社会中的居留权。“边缘动物是人类社群的共同居民,而不是公民成员。它们属于这里,处于我们之中,但不是我们的一员。居民身份概括了这种独特的地位,它在本质上既不同于公民成员身份,也不同于外部主权。”[6](280)就如同暂时或永久性地生活在某一主权国家的外国人或阿米什人,边缘动物想要留在那里却不愿被强制性地参与该国的公民合作社会事业,而只想以自身独特的方式参与社会化、互惠与遵守规则。对此,应采取包容共存而非刻意排斥的思路保障边缘动物的居留权,按照公平的互惠性与之和平共处,并防止对边缘动物进行污名化。
三、拓展式动物权利论之现实乌托邦
作为当代西方动物正义论中的重要一脉,唐纳森和金里卡的拓展式动物权利论突破和超越了传统动物权利论勾画的人与动物关系之扁平化图景,并将公民资格理论创造性地运用到对动物身份的界定上。其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动物划分为家养、野生与边缘三种类别,使其分别拥有公民权、主权和居留权,并据此构想了人类在实践中与它们的不同关系及由此派生出的特殊义务。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它将在传统动物权利论中不可见的边缘动物进行放大并拉到镜头之下,认为边缘动物本就生活在人类社区之中并与人有着紧密关联,因而不该被无视和漠视。这一对动物的“家养—野生—边缘”的三分法不同于传统动物权利视域中的“家养—野生”之朴素二分思维,属于一种精致的动物权利论,也必将推动对边缘动物的重视与保护。而与其他学者如纳斯鲍姆和罗伯特·加纳(Robert Garner)的动物正义理论进路相比较,拓展式动物权利论也具备一定的理论优势。因为纳斯鲍姆只是证成了具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动物的“繁荣生活”应该被认可与接受,但她并未像唐纳森和金里卡那样对人类与动物之不同样态的联系或纠缠给予恰当且详细的甄别与论析。而且可能是受到二者的启发,纳斯鲍姆在其新著《我们的集体责任:为动物的正义》中用了两章篇幅,即“与我们一起生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与人类责任”表达了对伴侣动物、野生动物与边缘动物身份和地位的看法。她明确表示非常赞同唐纳森和金里卡将伴侣动物视为“同胞公民”的做法,并指出人类应对野生动物承担起管理责任,且应避免采取防御性灭绝路线对待边缘动物。但两相比较,显然唐纳森和金里卡的论析要更为全面与透彻。当然个中原因主要是双方的致思理路不同。与之类似,加纳基于利益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虽较好地从动物拥有利益这一前提出发,提出了以权利为基础基于利益并以能力为导向的动物正义理论,但其采取的“增强的感受性立场”①却有使对动物的保护变得无效的风险。而且加纳对动物的哪些利益可以转化为权利语焉不详,也导致其理论乏力且缺乏实效性。与之相较,唐纳森和金里卡的动物正义思想则能够基于人们与动物的诸种关联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思路,这也使其具备了更明显的理论优势。
但拓展式动物权利论所描绘的人与动物相处的美好愿景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是既存在着理论缺陷,也面临着实践挑战。从理论上说,将人类社会的公民身份理论进行全盘改造,以便用到非人类动物身上的尝试是否合理、合法与有效,尚需经过认真反思与审查。若不然,就会陷入为升格动物却对人进行降格的泥淖而不能自拔。毕竟,动物的世界远不同于人类的世界。而纵使某些动物如伴侣狗或猫在与人的共生中有着其他动物所不能比拟的特性,但与人相比它们的世界终究是不整全或者说有缺陷的。而将独属于人的公民资格刻意赋予它们,可能用错了方向。而即便此类动物与人类的某些群体如儿童、残障者相比,可能在某些方面不相上下甚而更优于后者,但赋予其公民资格却未免有些用力过猛,且会导致人类社会辛苦酿就的公民资格理论变得无足轻重。这显然有违现代公民社会的初衷。另外,如何避免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指责亦是其绕不开的难题。因为即使是十分倚重人类与动物之关系的地理性与历史性,并据此对动物分门别类地给予关心和帮助,但将公民资格理论应用于动物这一做法从根本上说,依然是从人的立场出发去思考和处理问题,毕竟公民资格理论仍属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既如此,拓展式动物权利论就很难跳出将人置于动物之上并使之优于动物的思想“窠臼”,由此导致给予动物以正义的理论诉求归于无效。
就拓展式动物权利论想要达到的现实目标而言,它恐怕也是一个难以实现的乌托邦。虽然唐纳森和金里卡非常自信地认为他们的拓展式动物权利论“可以把所有动物都拥有的普遍消极权利与基于人类—动物关系之特征的各种积极权利相结合”,并为当前的动物保护事业指明一个“最有希望的发展方向”,但我们尚不能确定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有理智的人们的认同,也怀疑这一希望到底能走多远:首先,将公民资格理论的“硬核”也即三种能力进行降格并将其下放到伴侣动物身上,这种做法显然过于激进且令人难以信服和接受。人应善待动物固然没错,但让伴侣动物拥有公民身份并让人颇费周章地观察它们的行为、倾听它们的叫声、体察它们的肢体语言,以借此解读动物发出的指令,理解其想要表达的“心声”,并给予恰当的回应,这未免对人要求过高,也显得太过幼稚和天真。毕竟,大多数人对待动物的道德义务是十分有限的。另外,驯化得再好的动物也很难做到像人一样拥有稳定的“人格”特征和行为。而太过信赖动物的所谓“能动性”,则极有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酿成悲剧。其次,对野生动物的援助和干预如何做到不僭越边界?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尊重野生动物的主权并非意味着人类不能对其有任何的干预行为,而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对野生动物进行援助或干预不仅合理而且应当。譬如当一种有害的新细菌即将入侵某个生态系统时,理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阻止细菌的破坏。当预测到一颗流星会在不久的将来撞向某个生活着数十亿野生动物种群的荒野时,应提前进行防范以阻止悲剧的发生。不过在现实中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援助和干预往往充满了不可预知性,也很难判断它们到底是否应当。比如肯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近期就启动了一项濒危黑犀牛“搬家”计划——将21头黑犀牛从3处保护区迁往中部一处保护区,原因是保护区内的黑犀牛数量不断增多导致食物减少和栖息空间压缩,不利于该物种更好地生存。而为了保护黑犀牛,肯尼亚还给保护区内的母狮植入过避孕药,目的是“降低狮子出生的数量,从而让更多的黑犀牛有机会存活下来”[10]。2018年,为使黑犀牛免遭偷猎威胁,该国把14头黑犀牛转移到了一处国家公园中,结果有8头黑犀牛因为饮用了盐度过高的水而不幸死亡。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对野生动物的援助和干预等积极义务其实暗藏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尤其是风险性。而为了某一物种的繁荣而刻意破坏另一物种的繁荣究竟是否属于正当干预,也需深加考量。再次,对于处于居中状态的边缘动物,是否有必要一视同仁地尊重其居留权?唐纳森和金里卡有感于边缘动物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决意为其争得在人类社会中的居留权,这种设身处地为动物“伸张正义”的情怀的确值得肯定。毕竟,我们很难想象动物绝迹的人类空间会是什么样子。但这是否意味着应该对所有边缘动物同等对待?答案恐怕不一而足。不言而喻,有些动物譬如鸟类的存在会给人类社区带来生机,它们吃虫的天性亦可使树木受益。但某些动物如老鼠却并不受人欢迎,甚至令人生厌。然而唐纳森和金里卡给出的建议却是让人们对其“温柔以待”:“如果你买了一栋老房子,发现里边已经住下了鼠群,该怎么办呢?……可以把它们遣送至一间安全的外屋中,并以逐渐减量的方式为它们提供食物和水,直至它们能够自食其力。”[6](321)但这一建议恐怕不太合理,且严重高估了我们对待“有害”动物的道德态度和能力。因为即使不该对老鼠进行污名化,但其对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也绝不应被低估。最后,也是最麻烦的问题,就是人类该如何对待那些被赋予了公民权的曾被用来食用和利用的农场动物?按照唐纳森和金里卡的观点,这些动物亦拥有不被剥夺生命的消极权利。既如此,就不应将其视为工具继续利用和剥削。那么人类到底该如何与之交往呢?对此,他们设想了一个案例进行说明:在一个叫绵羊镇的社群生活着一群绵羊,它们被视为该社群的完全公民并和人类共享社群空间。绵羊们自由徜徉在广阔的草地上,无忧地选择栖身之地和食物来源。在人类的守护之下,它们不但可免受掠食者的危险,还可享受人类的医疗服务和食物补给。人类也因绵羊的陪伴而获益,因为绵羊会啃食公园的草使其不会长得太高,对开阔地段草地的啃食也维持了动植物群落的多样性。绵羊的排泄物还可被用于花园和菜园的施肥,羊毛则可委派专业人员进行修剪,但不能用于商业买卖或是被谁占有,而应散布于森林以供鸟类和其他动物筑巢,或是采用非营利方式将羊毛处理掉并用于维持绵羊的生活。不得不说这样一幅“阿卡迪亚式”的田园牧歌生活的确令人神往,但它又该如何抵挡住人类中心主义的诱惑,或是不屈服于资本逻辑的战车等,这些都是绕不过去的巨大难题。若无力应对,就会成为不得不破灭的实践幻象。
但不管怎样,唐纳森和金里卡的拓展式动物权利论严肃且极具创新地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别开生面的人与动物之关系矩阵图。它打破了传统动物权利论执着于动物的消极权利和人的消极义务的教条主义思维定式,并发展出一种替代性方案以促使人们担负起对动物的道德义务。其对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和边缘动物分别赋予公民权、主权和居留权的政治隐喻也显得独具匠心和别具一格。而对于它所面临的困境,不妨考虑从这样一些思路入手加以破解:一是用伙伴伦理思维取代“主-奴”思维,将动物视作需和谐共处方可美美与共的伙伴;二是借助美德伦理学培育人这种道德主体在动物遭受不当待遇时的正义感;三是通过关怀伦理学激发与塑造人们关爱、同情和帮助动物的生态心性和生态品格。总之,唯有反身内求,提升对动物生命之脆弱的道德敏感性,积极挖掘向动物传达善意的潜能,深刻反思与动物共存共生之重要性,人类才有望在生态文明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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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永春)
①“动物正义”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出现的理论研究动向,标志着动物伦理/动物权利的激进政治转向。动物正义的版本主要有玛莎·C.纳斯鲍姆的基于能力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罗伯特·加纳的基于利益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休·唐纳森和威尔·金里卡的基于关系的动物正义理论。
①纳斯鲍姆最先向传统的动物权利论和罗尔斯式的正义论发起了挑战,并提出了基于能力进路的动物正义理论。该进路致力于关注那些既拥有能力亦拥有深层需求的生命所具有的尊严。这既不同于辛格以快乐和痛苦之感受性为标准的功利主义,亦有别于康德和罗尔斯以理性为准绳的义务论。纳斯鲍姆的动物正义论不赞成雷根等传统动物权利论者所持有的人类对非人类动物应采取“不干涉”态度的主张,而是认为非人类动物的繁荣需要人类向其履行积极义务。这种义务基于动物的内在特性如意识或感受性能力。唐纳森和金里卡则认为对动物的积极义务源于人与动物之间“特殊关系”的地理性与历史性。
①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托马斯·H.马歇尔(Thomas H. Marshall)于1949年写就的《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Citizen? ship and Social Class”)一文,被视为战后对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最有影响的说明。按其观点,公民资格的本质就是保证人人都能作为完整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美国政治学家威廉·高尔斯顿则主张个体若拥有公民资格则需具备四种公平品德:勇气、守法与诚信,独立和思想开通,工作伦理、能约束自我满足、能适应经济和技术变迁,能弄清和尊重他人权利、有提出适度要求的意愿、有能力评价官员表现、有从事讨论的意愿。唐纳森和金里卡认为公民身份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或资格如国籍权、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能动性,还意味着一种作为社群之共同创造者的长期角色,去持续参与对社会、文化和制度的集体塑造。而要发挥好这种积极角色,个体则需具备某些能力也即罗尔斯所说的三种“道德能力”。
①“增强的感受性立场”是指动物虽然拥有不遭受痛苦的权利,但人类的生命和自由与之相比有着更大的利益。这意味着动物的利益在人类的利益面前应被降格,由此导致加纳基于利益的动物正义论显得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