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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趋利性执法,何以遏制

2024-12-18刘兰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11期

江苏吴江民营企业家沈某被两名外省某县的警察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从家中带走。途中,警察杨某某向沈某暗示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沈某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发生在今年6月11日的这一案例,近日出现在浙江检察机关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的专项监督通报中。

通报提到,浙江德清县警方最先认为两人是冒充警察,按“招摇撞骗罪”展开侦查,结果发现他们真的是司法人员。最终,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

通报中尚有诸多含混之处,包括对二人所属地予以隐去,以及,这二人打着执法的旗号知法犯法,拿着正规的警械将黑手伸向民营企业家,被归为典型的趋利性执法,那他们到底是执行公务,还是擅自行动?

趋利性执法乱象沉疴已久,其中跨省跨区域的趋利性执法,在近来被冠以“远洋捕捞”的恶名。梳理已公布的异地趋利性执法案件可知,以往案例聚焦主体往往是执法部门,而本次公布的案例聚焦到个人,且通报中有“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的表述。

这不禁令人疑惑,一个普通民警加一个协警,是如何敢跨省“滥用职权”的?警用设备的管理应有更严格的标准,为何可以轻易被他们公器私用?杨某某和占某某又是如何去往外地而不被单位发现的?诸多疑点,是否意味着,地方在应对外地来的“远洋捕捞队”上,亦有诸多难为之处?

其实对公安机关异地执法早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寻求协作,协作地公安机关也应予以配合。同时,《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等规定明令禁止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行为。

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明确禁令,趋利性执法为何依然屡禁不止?其关键在于趋利性执法背后的动机。趋利性执法的核心在于“利”,假借公共利益将执法者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其中夹杂着管辖区域的“利”、所属部门的“利”,甚至是执法人员的“利”。

如今,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大,个别部门、执法单位趋利性执法趋势抬头。专家分析,在一些相关执法案件中,明显违背比例原则的执法皆指向数额较大的罚没金额,且经济欠发达地区执法部门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的情况居多。究其根源,地方财政“创收”成为了趋利性执法的一大诱因。

其次,不同地区之间的博弈也加剧了这种趋势。行政执法大多为“谁先立案谁管辖”,由于民营经济活动大都涉及网络交易等电子商务领域,管辖权往往难以确定。一些地区的司法机构为了查处更多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往往会四处寻找案源,将外地企业视为“摇钱树”。

为了给企业松绑,地方政府也在积极作为,比如浙江省检察机关今年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为了防止趋利性执法,一些沿海地区的基层派出所甚至向辖区企业发出“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通知,提醒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立即报警加拍照取证。看似多此一举的措施实则是无奈之举。

执法办案是一项“守心”的工作,不仅执法人员要守好自己,遏制滥用职权的冲动,更须执法单位克制住逐利的冲动。同时,鉴于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的复杂性,有必要从更高层面加强研判,堵住制度漏洞,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让各地企业免受“远洋捕捞”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