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经验对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的启示
2024-12-13袁达毅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开发区的实施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延伸全链条、扩展全方位、推动全覆盖的重要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开展、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是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开发区设立40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历史,总结历史启示、借鉴历史经验,对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开发区的实施和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过程,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也是政权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中国化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1]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年,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日益结合的二十年。……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一经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就使中国革命的面目为之一新。”[2]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和《在延安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等一系列著作中,分析和批评理论脱离实际、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危害,强调联系中国革命实际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根据毛泽东报告精神,在政治决议案中提出,“必须加紧认真地提高全党理论的水平,自上而下一致地努力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学会灵活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国际经验应用到中国每一个实际斗争中来”[3]。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成果。毛泽东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学说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的中国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过程中,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政权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政权建设的人民性
人民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全部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典型代表。1941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人民群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人民群众之上。”[4]在这次演说中,毛泽东从利益观和行为要求阐明了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性,也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顺应民心民意,站稳人民立场,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受人民监督。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5]毫无疑问,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标准。
解放战争时期,政权的组织形式逐步由参议会向各界代表会、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转变,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结果。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说:“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的不同。我们有广大的统一战线,我们政权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要打倒它们,就要打倒它们的国家,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6]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前夕,毛泽东从政权的性质、名称和任务三个方面阐明了人民民主政权的人民性。
“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范畴。在政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根据“人民”范围的变化,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坚持政权的人民性。抗日战争时期,以是否赞成抗日为标准区分“人民”与“敌人”,凡是赞成抗日的都是人民,在边区参议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否则没有。解放战争时期,在邀请各界代表会代表,推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以是否反对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国民党反动派为标准,凡是反对的都是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否则没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是否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标准,凡是赞成、拥护和参加的都是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否则没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创新政权组织形式
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公社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机关,一切职位由普选的人担任,随时可以撤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既没有完全采用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没有照搬俄国和苏联的政权组织形式,更没有不顾历史条件限制马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根据巴黎公社经验的精神实质,参照俄国和苏联经验,总结自身的历史经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创建了符合当时实际的政权组织形式。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了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抗日,中国共产党将根据地政权由苏维埃制改为“议会制”,为了响应国民参政会关于建立各级民意机关的号召,根据国民政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将“议会”改名为“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在新解放城市军管制初期,采用各界代表会这种具有半政权性质的组织形式[7],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和群众已经组织起来的县、区、村,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或农民代表会议。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主建政运动中,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乡村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逐步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在基层选举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基层选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为在全国进行基层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积累经验。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一是在权利分配上充分考虑和满足各革命阶级、阶层和方方面面的参政要求和他们在政权中的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壮大革命队伍,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令敌人越来越少,令同志越来越多”[8]。二是由各边区、各解放区和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民主制度,把政权建设、党的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与人民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政权建设成为发扬民主、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三是充分考虑民主程序可行性。所谓民主程序,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采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和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政权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坚持采用便于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开辟便于人民群众行走的民主之路,使人民群众获得当家作主的真实体验,切实感受到政权建设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把抗日战争与民主制度结合起来,采用民主的途径和方式领导抗日战争,通过民主选举建立边区参议会,通过“三三制”最大限度地联系、动员和组织边区人民参加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民主制度;在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后,由各界群众推选代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省、市、县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等法律文件,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9]。这也是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实际的民主的结果。1953年,进行基层选举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邓小平从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选举经费和选举程序等方面对选举法(草案)作了说明,指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10]。
(五)坚持进行革命法制建设,用法制规范和推动政权建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革命法制建设,在政权建设方面,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用革命法制规范和推进政权建设。韩延龙、常兆儒所著的《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共收录宪法性文件、选举法规、政权机关组织法、刑事法规、诉讼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和婚姻法规681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边区、解放区制定的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司法原则、人权保障条例等宪法性文件就有22个,选举法规文件58个,政权机关组织法规文件75个。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政务院制定的《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等,对指导和推动我国初期的民主建政运动、规范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坚持政策指导和经验指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和经验的指导作用
所谓政策指导,就是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解答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政权建设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过程中,中共中央对各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和各地的政权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各种报告,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和批复2。与此同时,中共中央非常重视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发挥经验教训的指导和警示作用。随着解放战争进程的加快,解放区面积迅速扩大,新解放区不断增加,解放区之间的分割状态逐步消失。领导和全面推进解放区政权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非常重视经验的指导价值,要求各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和各地注意总结政权建设经验,并通过转发、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全局工作。194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给各中央局、分局、各野战军电报,转发华北局关于召开各界代表会议情况的报告,并要求新老解放区报告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情况[11]。1949年10月13日,毛泽东在转发松江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验给中央各局负责人的电报中说:“如果一千几百个县都能开起全县代表大会来,并能开得好,那就会对于我党联系数万万人民的工作,对于使党内外广大干部获得教育,都是极重要的。务望仿照办理抓紧去做。”在给饶漱石的电报中,还要求他“抓住松江经验,要华东各地省委、区党委、地委负责同志,亲自出席若干县,取得经验,以利推广”[12]。
中共中央还转发了一些地方的报告和经验材料,指导解放区和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的政权建设工作。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西北局关于长安县各界代表会议经验的通报,认为长安县的各界代表会议和农民代表会议“开得比较好,其中的经验可供各地参考”[13]。1950年1月7日,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转发了华北局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报告,在肯定各界代表会议成绩和经验的同时,对于报告中讲到的关于党员的各种错误行动,如存在关门主义情绪,无故缺席会议,会上意见争执不下,在会上胡说八道等,“望注意教育和纠正”[14]。1950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转发了西北局关于甘肃省临洮县人民代表会议的报告,认为临洮县人民代表会议的缺点是知识分子代表占70%,工农和其他成分代表占少数,“代表主要追问财政问题,对剿匪、反恶霸、生产等问题不闻不问”等,这些缺点“值得今后注意”[15]。
(七)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推进政权建设
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由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主要矛盾的变化,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在人民代表大会从构想到正式建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领导政权建设,把政权建设与党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政权建设领导和推动全局工作。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党的中心任务是争取和团结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围绕这一中心任务,中国共产党及时将根据地政权形式由苏维埃制改为议会制,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将“工农民主”改为“一般民主”,把政权建设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吸收除汉奸卖国贼外的一切爱国民主力量抗日。
解放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前述矛盾集中表现为中国人民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党的中心任务是“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即推翻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现人民统治。这一时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由参议会转变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新解放区军事管制初期建立具有半政权性质的各界代表会转变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召开各界代表会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密切党和临时政府同各界群众的联系,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开展土地改革、发展生产和支援前线等工作,推进解放战争进程,夺取解放战争全面胜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的军事行动还没有结束,土地改革仍在进行中,很多地方的人民群众还没有组织起来,敌特分子还没有肃清,土匪还没有完全剿灭,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面临各种内外挑战。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同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之间的矛盾”1。党的中心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为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创造条件。为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了民主建政、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将政权建设与党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八)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充分发挥各地积极性和创造性相结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过程,也是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充分发挥地方(根据地、边区、解放区和省级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央统一领导的主要体现在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上,也就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统一全党思想,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对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确定政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干部政策和任用各地主要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地从实际出发,围绕中央的决策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抗日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国共合作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日,中央决定将“革命根据地”(苏区)改为“边区”,“苏维埃”改为“参议会”,将“工农民主政府”改为“边区政府”。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施政纲领,参议会或参议员选举条例,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边区参议会及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边区、市、县、区、村政府组织条例等法规制度,落实中央的战略决策部署。为了更好地落实“三三制”,一些地方还制定了抗日军、机关团体、工会及工厂工人xqfMUBXTi0dbDzMPgmjWwg==、商界、妇女团体、文化团体、新闻界等具有界别性质的选举办法[16]。解放战争时期,在边区继续实行参议会制并逐步向人民代表会议转型,在新解放的市县,在军管制初期召开各界代表会,随后逐步向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过渡。新中国成立初期,彻底完成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转变,普遍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一些条件成熟地方,可以进行基层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这些都是中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政权建设作出的决策部署。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情况的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
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开发区的实施,是延伸全链条、扩展全方位、推动全覆盖的重要举措。中国开发区的人大工作,如果从1993年浦东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挂牌成立算起2,已经走过了31年路程。31年来开发区人大工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开发区的复杂性以及其他各方面原因,开发区人大工作还面临着顶层设计不到位、制度供给不足、机构编制短缺等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得到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构想到正式建立的历史经验,对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和人大工作创新,无疑有诸多重要的启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勇于担当的责任感、使命感,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开发区人大工作面临的困难,应对开发区人大工作面临的挑战,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开发区的有效实施。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可以说设立开发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举措,开发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产物,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作为拓展人大工作领域、丰富人大工作内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
3.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创新。从全局看,开发区人大工作状况差异较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适合所有开发区的人大工作模式,开发区人大工作创新的空间还非常大。各级人大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抓住影响开发区工作全局的关键问题,也就是对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具有阻碍的瓶颈问题,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创新,推动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开发区的有效实施。
4.坚持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法制化。开发区人大工作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还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但不能因为困难而却步。只有勇于面对困难、正视困难,才能克服困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开发区人大工作立法调研,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开发区人大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开发区人大工作经验和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确定立法思路,制订立法方案,启动立法程序。在国家立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应该先行出台关于开发区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在总结本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其他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指导意见和工作制度,为开发区人大工作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5.坚持“四个指导”相结合,注重发挥政策和经验的指导作用。“四个指导”即理论指导、法律指导、政策指导和经验指导。目前,地方人大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开发区委员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但法律依据不像人大地区工委和街工委那样明确,实施起来感觉底气不足。在国家立法还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工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政策规范和指导开发区人大工作。全国开发区人大研究会在开发区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影响力是有限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关注开发区人大工作经验,通过机关刊物和简报等刊发和推介开发区人大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全局工作。
6.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全覆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开发区的有效实施,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开发区人大工作的设想和措施以及对全局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人大要向党委讲具体、讲清楚、讲充分,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而不是等待党委来了解、来领导、来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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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指导政权建设的指示类政策文件主要有:1.《中央关于抗日民主政权的阶级实质问题的指示》(1940年2月1日);2.《中央关于东江游击区建立抗日民主政权问题给林平的指示》(1944年1月31日);3.《中央关于宪政问题的指示》(1944年3月1日);4.《中央关于精兵简政问题的指示》(1946年3月6日);5.《中央批转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1947年11月12日);6.《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制度及城市工作给东北局的指示》(1947年11月28日);7.《中央工委关于树立贫雇农在土改中的领导及召开各级代表会等问题给晋绥分局的指示》(1947年12月18日);8.《中央工委关于阶级分析问题的指示》(1947年12月31日);9.《关于边区政权性质给邯郸局的指示》(1948年1月16日);10.《中央关于三三制政权问题的指示》(1948年5月31日);11.《中央关于地主富农选举权问题的指示》(1948年7月19日);12.《中央关于地主、旧富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问题的指示》(1948年10月16日);13.《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组织各界代表会的指示》(1948年11月30日);14.《中央关于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48年12月20日);15.《中央关于迅速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会议给各中央局、分局的指示》(1949年7月31日);16.《中央关于各县均应开县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1949年8月25日);17.《中共中央关于三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各县一律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49年8月26日);18.《中共中央转发察哈尔省各界代表会议报告的指示》(1949年9月2日);19.《中共中央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区别给东北局的指示》(1949年9月23日);20.《中共中央转发浙江省委关于召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49年10月22日);21.《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各级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问题给东北局的指示》(1949年11月2日);22.《必须充分注意召开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1月27日);23.《中共中央转发甘肃省委关于召开全省首届农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50年2月4日);24.《中共中央转发西南局关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50年3月2日);25.《中共中央关于甘肃首届农代会情况给西北局的指示》(1950年4月30日);26.《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中划分农村阶级成分只计算土地农业收入及副业收入的指示》(1951年1月31日);27.《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草案)的通知》(1951年3月7日)。
1王树人:《筒论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华东石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2期。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要矛盾,还有以下不同看法:一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二是中国经济的极端落后的现实和中共要确保人民大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巩固新民主主义社会形态和中共政权,并为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创造必要的经济基础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三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等等。
2从检索的情况看,浦东新区最早设立人大工作机构。1993年初,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在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前,建立浦东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同年5月17日,浦东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挂牌成立。参见《上海人大月刊》1993年第7期,第11页。
②批复类的文件主要有:周恩来《对关于召开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报告的批评》(1949年8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华东局关于恶霸定义问题的电报》(1949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上海第二届各界代表会协商委员会人数与职权问题给华东局的批复》(194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封建富农土改后政权权利问题给东北局的批复》(1949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问题给华东局的批复》(194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同意华中局答复河南所提划分农村阶级问题的批复》(1949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同意河南省召开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给中南局的批复》(1950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山东分局1950年土地改革计划(草案)的复电》(1950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同意西安市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给西北局的批复》(1950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上海市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幕词给上海市委的批复》(1950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同意宣传在土改中不动富农土地和财产的政策给中南局等的批复》(195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划分中农与富农成分问题给中南局的批复》(1950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广西省委所询划分阶级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50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北京市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拟解决问题给北京市委的批复》(1951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高利贷者的阶级成分划分及待遇问题给中南局的批复》(195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同意城市政权组织方案给东北局的批复》(1951年5月16日)。
作者简介:袁达毅,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学术委员、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作者提交会议的论文原文22000字,因版面所限,本刊发表时作了大幅度的删减、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