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冲突伤及老师,谁来担责?
2024-11-10
案情回顾
吴某某系四川巴中某中学学生宿舍生活老师。某天,学生邓某与学生王某某在学生宿舍因争执而打架(邓某、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吴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宿舍走廊光着上身流着鼻血,随即将学生王某某安置在其值班室内予以保护。邓某发现后,便从自己寝室中拿出剃须刀(系理发店专用的折叠式剃须刀)准备伤害王某某,走在宿舍楼道时被吴某某劝阻。在劝阻过程中,邓某持剃须刀将吴某某划伤。吴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现吴某某将学生邓某及其监护人、学生王某某及其监护人以及所就职的学校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受伤导致的损失。
以案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起因系被告邓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原告吴某某为履行生活老师职责,阻拦被告邓某对被告王某某实施侵害时而导致被被告邓某过失划伤。事发时,被告王某某已被原告单独安置在生活老师值班室,故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受伤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吴某某的损失,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邓某系划伤原告的直接主体,故被告邓某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同时,作为原告吴某某就职的巴中某学校系寄宿制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义务,但却对该校学生、被告邓某携带刀具进入学校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故其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案情及过错程度,最终判决被告邓某、被告巴中某学校按过错比例承担原告吴某某的损失。同时由于被告邓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邓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小时提醒
校园安全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好校规校纪,不做危险行为,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学校作为管理部门,应履行好相应职责,重视学生的日常安全,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并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家校联动,共同保障好学生的在校安全。
(来源:四川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