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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推动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

2024-11-07诸竹君高艺婷许明

改革 2024年10期

摘 要:以数字经贸规则为代表的新一轮制度型开放,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路径。中国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两链”)融合存在“双重锁定”,凸显以对标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为核心促进“两链”融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两链”融合存在的产业链低端嵌入、创新链低效转化、“两链”环流信息梗阻和“两链”耦合低质衔接问题,结合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新特征,从数字技术“创新反馈”机制、数据流通“网络联通”机制、数字产品“产业驱动”机制、数字驱动型创新“精准链接”机制四大维度,提出通过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效率增进、要素优化、质量升级、动力转型”四条路径破解“两链”融合问题,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发展。应以“两链”融合发展为核心,以探索和对标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为优化路径,以“双重优势”引领的四元开放有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产业链;创新链;“两链”融合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4)10-0107-12

当前,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以数字化和绿色化等为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成为决定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为主导,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的先进生产力,它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催生出新产业、新模式和新动能,更具融合性、更能体现“以新促质”的新内涵[1-3]。推进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制造业在规模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逐步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从规模上看,中国制造业产值高居世界首位,2023年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的约30%。然而,从质量上看,中国制造业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缺口”。2019年中国工程院数据显示,中国26类代表性制造业技术水平中有15类与国际一流水平差距较大;2023年底发布的《中国制造强国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制造业仍处于全球第三梯队,与美国、德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发展质量仍有较大差距。制造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归纳为“产业链低端嵌入、创新链低效转化、‘两链’环流信息梗阻和‘两链’耦合低质衔接”(“三低一梗阻”),制约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产业链低端嵌入是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相对较低,创新链低效转化是指科研主体的产业转化率相对较弱,“两链”环流信息梗阻是指产业链和创新链中的贸易流、信息流、技术流等未能形成有效数据系统,“两链”耦合低质衔接是指产业链和创新链双向嵌套度较低。产业链低端嵌入和创新链低效转化反映了特定链条的单向转化能力,“两链”环流信息梗阻体现了数据等要素在价值环流中的关键作用,“两链”耦合低质衔接刻画了来自“两链”双向赋能的效度情况。与此同时,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呈现“区域化、链群化、数字化”特征,面临由被动嵌入向主动参与乃至引领全球治理体系转变的历史机遇,亟须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探究破解“三低一梗阻”问题的有效路径。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数据要素逐步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4]。作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重要基础,数据渗透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成为扩大高水平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新发展,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经济贸易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与沿线国家间的数字鸿沟相对较大,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平台等新发展空间广阔[5]。在把握国内外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数字贸易的博弈已由“市场之争”转变为“规则之争”,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战略基础[6]。《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加墨协定》(USMCA)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均涉及数字经贸领域,但尚未形成全球统一规则模板,现有美式模板、欧式模板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国家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提出挑战[7-8]。此外,以保护国家安全等为由的数字贸易限制性措施日益增多,数字保护主义大行其道,以对标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为核心促进“两链”融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内外联动效应,通过获取全球性数据要素促进高质量“引进来”,进而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至特定产业和相关产业链,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在数字经济开放条件下,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本文基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标志、路径、特征和驱动高水平数字经贸开放的四大维度,提出通过数字技术规则开放产生效率增进效应,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通过数据流动规则开放产生网络联通效应,推动数据要素优化,升级生产方式;通过数字产品规则开放产生产业驱动效应,促进产品“质量升级”;通过数字驱动型创新规则开放产生动力转型效应,不断提升以全要素生产率为重要标志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

一、制造业“两链”融合发展的内涵与问题

制造业“两链”融合是指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是在系统性、科学性框架下产业和创新的链式组织体系,综合发挥了产业链“需求拉动”作用和创新链“供给驱动”优势。“两链”融合作为推动制造业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维度,通过创新企业生产方式、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进而培育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了创新主体和生产主体的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融合、原始创新与产业化应用的融合[9]。中国数字经济在产业和制度领域存在“双重优势”,坚实的产业基础与稳定的制度环境为突破来自美西方的供应链和规则端的“双重锁定”提供了有效支撑,主动扩大数字经贸开放为发挥“双重优势”以破解“双重锁定”提供了关键性机遇。结合当前数字经济下制造业发展状况,剖析“两链”融合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两链”融合的内涵与特征

制造业“两链”融合本质上是构建面向产业升级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充分实现产业化应用,即构建产业链和创新链互为供需的双重嵌套发展模式。现阶段,以数据要素为基础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快速发展,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发展的特征也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数字经济发展中“两链”融合趋势更为明显。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产业对创新链的需求与日俱增,创新链迭代下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创新孵化型高新技术行业高速发展,显著提升了以生产率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从根本上优化了国内产业体系。其二,数据要素对“两链”融合发展的关键推动作用愈发重要。数据要素加快了“两链”环流中的信息传递,涵盖产业链中与创新相关的需求信息和创新链中具有市场潜力的新兴产业孵化信息,在驱动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将信息通过环流作用反馈至产业初始阶段,为孵化新兴产业进而推动“两链”融合发展奠定基础。其三,数字经贸规则对“两链”融合的包容性作用日益显著。在数字经贸规则发展中竞争与合作关系并存,主流模板在数字治理、数字贸易和数字开放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与规则主张存在诸多分歧,在多元化发展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嵌入和主导数字经贸规则制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统筹推进国内外数字经贸规则融合发展,对共建“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具有关键性作用。

(二)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两链”融合的“三低一梗阻”问题

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路径。“两链”融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协同创新为依托,以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为目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桎梏,破除制造业发展瓶颈,力争在链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10]。然而,美西方等发达国家频繁利用数字经贸规则对中国数字经济实施单边制裁,企图采用“小院高墙”等措施遏制中国数字经贸发展。美国政府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实行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技术封锁政策,2021年后陆续出台信息与通信技术(ICT)、清洁能源、公共健康等产业领域供应链政策,产业端和规则端限制性举措致使中国“两链”融合面临“三低一梗阻”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产业链低端嵌入是指产业链发展中创新不足[11-12],以传统技术为主导的产业发展受技术瓶颈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缺乏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产业链升级受阻。高科技产业链、产品链等关键零部件自给性不足,自动控制与感知、核心软硬件等基础研发环节缺乏重大原始性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在操作系统、工业软件、高端芯片、基础材料等前沿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工艺制造水平方面仍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2023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33 278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2 212亿元,占R&D经费支出的6.65%,基础科学研究存在短板。

创新链低效转化是指创新链成果产业转化率低[13-14],现有科技成果和专利数量众多,但科研成果与现实需求脱节、技术成熟度较低,未能转化至具体产业和产业链。高校等科研院所的研发成果脱离市场需求,创新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合作,使得创新资源“孤岛”现象突出。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仅为3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高达60%~70%。在人工智能领域,安全、成本和计算复杂度制约了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由于成本限制,隐私计算在高阶人工智能中的应用仍停留于实验室阶段。

“两链”环流信息梗阻是指产业链和创新链需求与供给信息传递不畅[15-16],科技创新未能针对性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产业链和创新链的供需匹配出现断点、堵点,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企业间缺乏有效分工协调,大中小型企业对接的中介服务能力不足,大型企业需求无法及时、准确地传达给中小型企业,上游技术优势和下游市场优势之间存在断层。由于缺乏畅通稳定的信息渠道,技术供需传递出现滞后,光伏产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供应链价格剧烈震荡,个别生产环节存在产能过剩等问题。

“两链”耦合低质衔接是指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错配[17-18],产业链与创新链之间是相互依存、彼此融合、共同演进的关系,产业链发展不足难以为创新链提供发展的土壤,创新链发展水平低下则会导致产业链发展缺乏核心技术支撑。例如,深圳、杭州等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但在基础科技研发实力等创新基础设施方面弱于山东、陕西等地,空间错位使得相关信息技术在研发机构和企业主体间流动不畅,加剧了技术供给与需求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创新链、产业链的有效协同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内涵与特征

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有利于国内企业提升全球化分工参与深度,打破西方在全球经贸规则中的垄断地位,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总体上,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表现为主动性增强、制度型创新和多领域开放等方面,主要特征为新型要素能级提升、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换道超车”机遇凸显。

(一)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内涵界定

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核心在于推动以嵌入学习型开放转向主动参与型开放,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推进更符合包容性增长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当前,推动制度型开放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取向,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内涵具有一般性和时代性。其一,开放的主动性呈强化趋势,从嵌入学习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是中国对标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的基本特征。WTO框架下全球性数字经贸发展秩序的缺失致使各国转向区域数字经贸高水平合作,以期掌握全球数字经贸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见表 1,下页),中国以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契机,对接更高水平的国际规则,积极推动以“共商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区域自由贸易网络,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其二,开放范畴的制度性改革要求愈发明显,以边境内规则为主要阵地,突出自主开放和制度创新。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主要特征是突出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通过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推进投资贸易领域管理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其三,开放行业的分布广度逐步扩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扩展方向,突出数字服务扩大开放与数字产品全面开放等。以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性服务业,依托自贸试验区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自主探索,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加快国内企业融入全球服务网络步伐,进而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

结合当前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新特征,中国在现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多维度自主探索。一方面,依托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境内试点开展自主性开放。统筹推进数字经济试点示范,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推动国际创新资源“引进来”,积极鼓励各环节探索创新,实现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内针对跨境物流、跨境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场景,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探索适应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政策,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引领性高地,形成以点带面的共享格局。另一方面,强化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政策合作,通过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主动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个人隐私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等关键核心议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探索试点“中国方案”,为“两链”融合提供丰富的实践基础和发展空间[19-20]。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构建双(多)边电子商务交流合作机制,不断创新经贸合作模式,发展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推动“丝路电商”成为“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新引擎。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与数字领域开放性政策能够有力推动中国—东盟智慧城市合作、中国—中东欧数字经济合作,拓展与东盟、中东欧的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数字贸易投资开放新格局。

(二)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的时代特征

相较于传统贸易,新时代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整体上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开放型发展的竞争要素呈现动态升级特征。以劳动力、资本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传统要素推动中国快速且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但低质量、低附加值的一般劳动要素导致企业长期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数据、技术等新型获得性要素通过与不同要素种类的组合和协作,对其他生产要素、服务效能和经济总量产生乘数效应,大幅提升生产效率,释放要素价值。数据等新要素依托网络通信等多渠道传输,有效突破时空限制,呈现更强的流动性,增加了可跨国流动的生产要素种类,实现更多优势要素的协同、复用和融合,进而提升经济体在更深层次上参与全球要素分工的便利性和可能性。

二是开放型发展的融合性特征愈发明显。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运用新成果、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原始创新驱动新兴产业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进程加快。围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的技术创新集聚效应突出,互联网、无线宽带、移动终端的总体规模大幅扩大,5G、超级计算、量子通信等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制造、智能服务、智慧农业等“互联网+”为产业互联网发展提供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大规模数据流,已有40%以上的制造企业进入数字化网络化制造阶段,制造业机器人密度跃居全球第五位,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市场满足率过半,进一步推动数据全产业链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三是开放型发展的“蛙跳式”升级机遇凸显。如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面临与发达国家同样的发展机遇,在数字技术、数据流动、数字产品、数字驱动型创新等方面存在“换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和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高达53.9万亿元,较2022年同比增长7.4%;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贡献达22.5%,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贡献中超过五成。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4全球独角兽榜》,2024年全球独角兽企业有1 453家,其中中国有340家,位居世界第二,这意味着中国具有与发达国家直接竞争的比较优势。国内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庞大完备的产业体系与丰富且高水平的人才储备,为中国赢得“换道超车”机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从数字经贸规则的细分领域阐释对应的发展特征:

数字技术具有渗透速度快、技术溢出强等特征,能够有效提升数字经济运行效率、促进技术溢出和优化产权保护,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源泉和核心驱动力。当前数字技术规则争议主要围绕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数据创新等新技术引发的算法黑箱、决策偏见、隐私泄露等安全问题展开。具体而言,“美式模板”为维持美国在技术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主张不得强制要求公开源代码及其核心算法,通过“技术非强制转让”条款阻止源代码和技术细节泄露;“欧式模板”禁止强制公开或转让源代码,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个人隐私;中国方案主张不得将源代码本地化作为其中某一方在另一方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项数字服务的前提条件。此外,数字技术规则开放通过市场供需精准匹配和原始人力资本积累降低了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扩大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规模,推动了企业技术创新和兼并重组,从而有助于提升链主型企业竞争力和产业链稳定性,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21]。

数据要素独有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即时性等技术—经济特征,通过高效匹配提高微观运行效率和宏观增长潜力,是优化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生产要素质量、促进高端获得性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要素投入产出效率的制度体系集合[22-23]。现阶段,数据流动规则聚焦个人隐私保护、数据网络安全等问题。具体而言,“美式模板”主张个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但限制重要技术数据出口和特定数据领域外国投资;“欧式模板”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让位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对产品、服务、流程及关键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标准认证。中国方案力图在数据安全与流动之间找到平衡点,采用试点的方式探索新型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如上海自贸试验区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逐步取消外资股占比等限制。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聚焦数字经贸信息保护法、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下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护等制度。

数字产品贸易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借助电子方式传送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成为当前全球贸易的新形态和新引擎[24]。数字产品主要分为数字实体产品和数字服务产品,当前数字产品规则主要聚焦电子传输关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文化例外等多个议题。具体而言,“美式模板”主张电子传输免关税,提倡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意在消除数字产业领域限制性措施,促进本国数字企业、数字文化产品输出与全球扩张;“欧式模板”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倾向于将数字产品视为“服务”,坚持“视听例外”原则(即将视听和文化部门排除在承诺谈判之外);中国方案支持电子传输暂免关税,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因地制宜推进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和数字贸易示范区等合作,大力打造数字丝绸之路。

数字驱动型创新采用传感器等设备对海量数据进行采集,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将数据转化为生产要素,使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创造新价值,重点在于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具体而言,“美式模板”鼓励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交易、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公开政府数据等;“欧式模板”主张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减少对电子商务领域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中国方案主要基于对外开放前沿阵地实行先行先试政策的境内自主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利用大数据局统筹信息化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供应链体系建设,提高仓储、运输等环节的资源配置效率,加强生产活动各环节的数据采集,对各生产数据进行归类分析,实现供应链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

三、以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推动“两链”融合的机理分析

数字经贸规则促进制造业“两链”融合的机制可归纳为“效率增进、要素优化、质量升级、动力转型”,以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重要目标,以效率增进为标志,以要素优化为路径,以质量升级为特征,以动力转型为驱动,契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对标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通过数字技术“创新反馈”机制破解产业链低端嵌入问题、通过数据流动“网络联通”机制破解“两链”环流信息梗阻问题、通过数字产品“产业驱动”机制破解创新链低效转化问题、通过数字驱动型创新“精准链接”机制破解“两链”耦合低质衔接问题,促进数字经贸开放下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数字技术规则开放产生创新反馈效应

数字技术规则开放以效率增进渠道为标志发展新质生产力。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数据创新等新技术不仅会产生科技进步、生产力提升等直接效应,还会间接推动企业创新行为变革,通过培育高端生产要素有效破解产业链低端嵌入问题[25]。一方面,数字技术通过平台效应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影响,产生市场规模效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进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另一方面,数字化平台推动企业变革生产方式,迭代创新催生出新的产业链和创新链,强化数字化转型竞争效应,推动行业资源重置,提升数字k4px7TDChXrSzdFeCULtQA==经济运行效率[26-27]。此外,数字技术受保护的程度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在两国专利保护政策的非合作博弈中,专利保护长度差异导致专利保护程度较弱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模仿威胁效应,增加了弱国上游技术被封锁的概率,从而会对弱国创新产生低端锁定效应;在合作博弈中,强国技术在弱国受到强知识产权保护,弱国创新因技术扩散效应得到强化,并因为市场规模效应带动知识沿产业链扩散,在知识溢出效应下实现“两链”互动[28]。

(二)数据流动规则开放产生网络联通效应

数据流动规则开放以要素优化渠道为路径发展新质生产力。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重要价值来源,承载和储存着丰富的信息,推动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升级,成为促进“两链”融合的动力机制。相较于传统非数字网络,数据流动突破了传统地理空间限制,产生了“1+1>2”的价值创造网络效应,数据在流动和循环过程中释放出最大价值,吸引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数据要素价值网络中,促进各产业间知识和技术要素共享,提升产业链和创新链双环流连通性,加快“两链”融合效率[29]。同时,存量数据在流动过程中会派生出新的数据要素,与其他类型要素融合后创造出新价值,激发传统生产要素潜能,赋能企业生产过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深化扩展“两链”融合内涵[30]。此外,在数据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溢出效应不仅推动本环节产业链和创新链发展,而且有效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下游正向关联,打通了不同环节间的数据壁垒,促进跨行业“两链”融合,破解“两链”环流信息梗阻问题。

(三)数字产品规则开放产生产业驱动效应

数字产品规则开放以质量升级渠道为特征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产品具有的非竞争性、正外部性、规模报酬递增等特性,使之成为提升数字内容产品和数字实体产品质量、充分发挥中国数字经济“双重优势”的关键领域。一方面,数字进口最终品会对生产率较低的进口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弱化本土企业产品创新性,通过影响成本加成遏制本土产业技术升级;另一方面,数字进口中间品存在溢出效应,通过吸纳新知识和新技术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为最终品生产商带来多样化技术和多品种产品,促进企业对创新资源的充分运用,推动各环节产品质量提升,进而提升产业链和创新链总体水平。此外,数字产品规则开放促进市场竞争,加速本土产业链上企业进入退出和优胜劣汰,产生创造性破坏,进而推动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升级。数字产品规则开放推动企业自主探索生产经营的新方法、新模式,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破解创新链低效转化问题。

(四)数字驱动型创新规则开放产生精准链接效应

数字驱动型创新规则开放以动力转型为驱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数字驱动型创新的重点在于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脱虚向实”,驱动“两链”融合的迭代优化。基于“数字+服务”等新产业、新模式,通过自我算法优化为“两链”各工序间提供各类精细需求和供给信息,有效克服传统共轭循环融合过程中因基础研究、中试环节与大规模产业化之间存在层级嵌套而造成的大量非对称性问题,强化产业链协同效应,促进不同环节实现有效链接,提升应用转化的供需匹配效应。进一步运用数字技术、产品和数据等要素构建低成本、开放的链接空间,借助数字平台较强的产业链驱动效应、核心软件架构与算法对外开源的特征,大幅压缩新技术从基础研发到产业化应用的整个生命周期,结合大国大市场规模,正向激励创新链能级跃升,通过需求长尾效应促进“两链”融合[31-32]。此外,数字驱动型创新打破了地理空间限制,推动数字平台企业“走出去”,使跨链(部门)创新主体可以跨越边界在网络空间集聚,拓宽了知识和技术溢出的边界,通过跨群创新资源整合和异质性知识吸收,增加“两链”创新协同的知识储备和创意来源。数字驱动型创新规则开放倒逼产业链和创新链数字化转型能级提升,进而破解“两链”耦合低质衔接问题。

四、以数字经贸高水平开放推动制造业“两链”融合的政策建议

中国应主动对标与探索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数据本地化要求、文化例外与电子商务等各国焦点议题的探讨,构建符合中国数字经贸发展的新型贸易规则,建立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破解“双重锁定”困境,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一)以数字技术规则开放为首要基础,突破科技创新“卡脖子”难题

加强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推动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加快数字技术基础制度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产业深度融合,破解供给需求不匹配、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城乡发展不同步等现实问题。对内,要借助新型举国体制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优势,增加初始研发投入比重,针对核心技术加大研发激励补贴,推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全力攻克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基础材料等关键性核心技术,推进前沿新材料研发应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围绕人工智能、先进通信、金融科技、集成电路等新技术领域,建设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重点关注产业链和创新链“链主”企业,利用产业群集聚效应,提升信息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国内产业链新生态;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监管体制,探索产业链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技术专利保护、数字版权等相关领域的法律体系,以防止单边规制造成的跨国负外部性。对外,扩大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数字技术增强区域和全球联通性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数字教育、智慧城市、物联网、5G通信等领域合作,建立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数字技术的包容共享性,缩小数字鸿沟,共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数字丝绸之路;吸引外资企业来中国设立研发中心,推进新兴产业跨国合作,引进新技术、新产品、人才和管理经验,鼓励企业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以开放、合作、共赢驱动中国新兴产业层级提升。

(二)以数据流动规则开放为关键要素,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互联互通

数据流动过程中的隐私泄露、数据垄断等问题可能损害个体权益,不利于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因而亟须通过建立健全数据流动监管体系,激发数据要素活力,畅通产业链和创新链,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对内,开展数据产权、网络安全等领域的前瞻性研究,依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探索建立高效数据流动监测体系,制定并完善涵盖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各环节的数据流动和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间信息交换机制,提升中国跨境网络交易安全预警和风险处置能力,推动数据有序安全流动;基于完备的数据流动监测体系,借助工业互联网、工业大数据中心等数字前沿技术,统筹链上各类数据资源,通过数据链打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生产和智能化调控,解决束缚新质生产力的堵点和痛点问题。对外,比较分析现有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国内现有政策体系与制度建设,对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高标准数据立法,围绕数据基本权利、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市场监管等数据流动领域,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浙江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先行试点,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试验区内负面清单,把控数据流动准入清单,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和交易风险评估、备份审查等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开放型数字营商环境,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数据流动标准和数据安全政策。

(三)以数字产品规则开放为核心领域,提升创新链赋能产业链效度

探索促进“两链”融合发展的阶梯形数字产品开放政策体系,充分释放数字实体产品市场发展潜力,扩大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以数字产品创新赋能全产业链创新,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内,针对高标准数字实体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有效核算电子传输暂免关税的福利效应,开展数字产品市场开放调查,合理控制市场开放压力,适时分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和关税永久性免除;加强数字服务贸易顶层设计,围绕跨境数据传输、数字金融、数字监管、数字科技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及高校、高科技企业共同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机制,如鼓励北京亦庄、上海张江等高端数字产品研发制造基地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加快核心技术突破;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确立产品分类监管模式,推进试点地区之间错位探索、共性创新、优化监管;推动杭州自贸试验区的银企合作,对接跨境支付龙头企业,加快推进跨境支付、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创新。对外,以“数字丝绸之路”、共建“一带一路”、申请加入DEPA等为着力点,聚焦数字产品关税和非歧视待遇两大领域,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数字产品国际经贸规则新要求,深化拓展包容性合作机制,探索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数字产品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产品版权、防盗软件、源代码开放、保守商业秘密等细分领域设立详细而明确的规范要求,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数据分类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体系,推动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创新发展,打造数字服务贸易国际新优势。

(四)以数字驱动型创新规则开放为重要增量,培育新质生产力

围绕“数字+服务”,以不断增强契约保护强度为战略突破口,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引导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以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对内,打破行业、地区、企业间数字鸿沟和数据壁垒,促进良性竞争与创新协同,培育数字驱动型链主企业,提升对外开放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数字人才;发挥大型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示范作用,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引进和培育了一批数字内容、云服务、跨境金融、跨境电商等细分领域的平台型贸易数字化领军企业,构建自主可控的数字经济新生态,在完善产业链、强化创新链的基础上,助力创新资源的精准匹配,推动数据安全开放共享,通过供应链等渠道带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更为紧密的上下游产业链创新机制,进而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的新发展模式。对外,从推动与中日韩、欧盟等区域国家合作拓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空间、优先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放国内市场等维度,构建具有针对性的“两链”融合提升路径与政策体系。以数字赋能货物贸易高质量发展,合理布局全球化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集团的“全球速卖通”出口平台,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4 000万海外商家提供数字化贸易服务,持续推进“丝路电商”合作,拓展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数字贸易合作新空间;在RCEP框架下深化中日韩合作,围绕5G/6G通信、半导体、自动驾驶、车联网、能源互联网、AI等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区域性数字经济创新应用新生态。 [Reform]

参考文献

[1]洪银兴.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J].当代经济研究,2024(2):7-9.

[2]盛朝迅.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条件与培育路径[J].经济纵横,2024(2):31-40.

[3]周文,许凌云.再论新质生产力:认识误区、形成条件与实现路径[J].改革,2024(3):26-37.

[4]LIU J, CHEN Y, LIANG F H. The effects of digital economy on breakthrough innovations: Evidence from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J].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2023, 196: 122866.

[5]GUO H, LIU J, QIU Y, et al. The digital belt and road program in support of regional sustainabili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igital Earth, 2018, 11(7): 657-669.

[6]侯俊军,王胤丹,王振国.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J].中国工业经济,2023(4):60-78.

[7]盛斌,陈丽雪.区域与双边视角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模板与核心议题[J].国际贸易问题,2023(1):19-35.

[8]谢谦.全球数字经济规则议题特征、差异与中国应对[J].改革,2023(6):29-39.

[9]张晓兰,黄伟熔.我国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的趋势特征、经验借鉴与战略要点[J].经济纵横,2023(1):93-101.

[10] 蒲清平.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着力点[J].人民论坛,2023(21):34-37.

[11] 吕越,谷玮,尉亚宁,等.人工智能与全球价值链网络深化[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1):128-151.

[12] 李坤望,占宽.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分析与评估——基于CoDEA方法的测算指标[J].经济学家,2023(10):76-87.

[13] 洪银兴,任保平.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内涵和途径[J].中国工业经济,2023(2):5-16.

[14] 刘志彪.“四链融合”:一个关于现代产业增长方程的系统分析[J].学术界,2023(3):64-71.

[15] 曲永义,李先军.创新链赶超: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J].经济管理,2022(9):5-26.

[16] 陈劲,阳镇,朱子钦.“十四五”时期“卡脖子”技术的破解:识别框架、战略转向与突破路径[J].改革,2020(12):5-15.

[17] 张其仔,许明.实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导向型产业政策的目标指向与重要举措[J].改革,2022(7): 82-93.

[18] 江小涓,孟丽君.内循环为主、外循环赋能与更高水平双循环——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管理世界,2021(1):1-19.

[19] 吕越,马明会,李杨.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的重大成就与经验[J].管理世界,2022(10):44-56.

[20] 潘晓明.国际数字经贸规则制定:争议、策略及博弈[J].国际关系研究,2023(5):88-108.

[21] 黄先海,党博远,宋安安,等.新发展格局下数字化驱动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J].经济学家,2023(1):77-86.

[22] 刘斌,甄洋.数字贸易规则与研发要素跨境流动[J].中国工业经济,2022(7):65-83.

[23] 沈玉良,彭羽,高疆,等.是数字贸易规则,还是数字经济规则?——新一代贸易规则的中国取向[J].管理世界,2022(8):67-83.

[24] 郁建兴,马淑琴,任婉婉,等.中国高水平参与DEPA的关键领域与路径选择[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1):5-14.

[25] 师博.人工智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理诠释[J].改革,2020(1):30-38.

[26] 蔡跃洲,马文君.数据要素对高质量发展影响与数据流动制约[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1(3): 64-83.

[27] 史丹,聂新伟,齐飞.数字经济全球化:技术竞争、规则博弈与中国选择[J].管理世界,2023(9):1-15.

[28] 寇宗来,李三希,邵昱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J].经济研究,2021(9):56-72.

[29] 夏杰长,张雅俊.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经济纵横,2024(4):39-46.

[30] NAMBISAN S, LYYTINEN K, MAJCHRZAK A, et al. Digital innovation management: Reinventing innovation management research in a digital world[J]. MIS Quarterly, 2017, 41(1): 223-238.

[31] 罗珉,李亮宇.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价值创造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5(1):95-107.

[32] ZHAO X, CHEN Q, YUAN X, et al. Study on the impact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n the innovation potential based on evidence from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J]. Scientific Reports, 2024, 14(1): 6183.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hain and Innovation Chain with High-level Openness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rade

ZHU Zhu-jun GAO Yi-ting XU Ming

Abstract: The new round of institutional openness represented by digit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has become a key path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n the basis of proposing the dilemma of "dual locking" in the integration of China'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hain and innovation chain("two chain" fusion),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promoting "two chain" fusion with the core of benchmarking against high-standard digit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are highlighted.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of low-end embedding of the industrial chain, inefficient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novation chain, information obstruction of the circulation of the two chains and low-quality connection of the coupling of the two chains, combined with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igh-level openness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rade, from the four dimensions of the "innovation feedback" mechanism of digital technology, the "network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data circulation, the "industry-driven" mechanism of digital products, and the "precise link" mechanism of digital-driven innovation,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high-level openness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rade is solved through four optimization paths of "efficiency improvement, factor optimization, quality upgrading, and power transform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wo chains will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nd achieve the high-level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he development of "two chain" fusion should be taken as the core, the exploration and benchmarking of high-standard digital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should be the optimization path, and the four-element opening led by "dual advantages" should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 and trade; high-level openness; industrial chain; innovation chain; "two chain" fusion

(责任编辑:罗重谱)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高标准数字经贸规则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的机制”(23&ZD08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高价值专利判别、测度与驱动效应的统计研究”(22&ZD16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研究”(22AJL010)。

作者简介:诸竹君,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数字创新与全球价值链升级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高艺婷,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许明(通信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虞静怡参与了论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