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修订亮点
2024-11-07余苏胡宇珊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需求日益增强。然而,我国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业界早有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呼声。从呼吁立法,到正式草案审议,历经十余年,这期间,我国的学前教育经历了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的重要时期。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以下简称“一审稿”);2023年9月1日,一审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6月25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迎来第二次审议(以下简称“二审稿”)。
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修订的内容具有很好的问题导向性。通过对二审稿修订亮点的简要分析,可以从中洞察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及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政策倾向。
增设“学前儿童”专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表示,“学前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各方面普遍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学前儿童’一章,整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
如其所述,二审稿最显著的修订之一就是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并整合一审稿中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如将一审稿中“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修订为“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将一审稿中“以学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不得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修订为“以学前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将“家庭和幼儿园应当引导儿童合理使用网络,控制儿童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时间”修订为“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控制学前儿童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时间,教育其合理使用”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表示,教育领域的法律对于受教育对象基本上都有专章规定,因为各级各类教育对象表现出不同的认知水平、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具有明显的教育差异性。所以二审稿将“学前儿童”单列成章,更加突出了对学前儿童权益的保护,并且把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充分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导向,有利于更加系统和完整地保障学前儿童的基本权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
从性质与地位看,学前教育并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社会普遍持有的观点是,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共性,早在2021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相关意见,在二审稿中加入“鼓励”一词,以明确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的支持态度。如第五条“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第六十四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同时,二审稿在第十七条中明确强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机构参与学前教育的责任担当,不仅为学前教育的资源建设提供了丰富渠道,也为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力量支持。
增加幼儿园变更、终止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受出生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幼儿园关闭较多。针对这一现象,二审稿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儿童就读幼儿园都是一项较大的支出。曾有一项调查显ywnsMY8glJQ7gIC5rVbEcQ==示,一些幼儿园预收了一年学费,有的甚至预收三年学费,结果幼儿园突然关闭,十几万的学费就打了水漂,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明确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这能够有效防范幼儿园关停带来的风险,维护家庭的经济权益。而“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的规定,也可以促进对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权益维护,毕竟三年时间的学前教育对于儿童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这一规定对维护学前教育的秩序也是一个重要保障,能够防止投机者、欺诈者的出现,将办幼儿园看成“摇钱树”,扰乱学前教育的纯洁环境。另外,二审稿将报告公示期设定为六个月,符合我国学期制的时间规律,方便幼儿园关停、在园幼儿转移等过渡工作的完成。
就近入学及特殊照顾政策
“就近入学”是二审稿的又一亮点。一审稿对于“就近入学”的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就近”的范围——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其规定的就近范围为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所在地”,与二审稿存在差异。我们理解,二审稿之所以选用“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而非适龄儿童的“户籍所在地”,是考虑到学前儿童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护照料的特性,体现了二审稿对于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充分考量。
再者,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首先,这对残疾儿童“入园难”问题作出了一个很好的回应,能够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适应幼儿园,体现了社会的善性。其次,这也呼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审稿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及时告知的义务,若因其未告知且幼儿园采取了常规性的救助方式,尽到必要救治义务后,幼儿园将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和一审稿相比,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二审稿更加关注学前儿童的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和细致。同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二审稿正面确定了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态度。二审稿的修订体现了立法者对教育公平、儿童福祉和教育质量的深刻考量。我们期待一部全面、系统、具有前瞻性的学前教育法可以尽快形成,这将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将为每一个孩子创造更加公平、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作者余苏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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