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助力生态修复治理
2024-11-07孙晓光
上海市奉贤区浦南运河北岸,人群聚集,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约2万尾淡水鲢鱼苗在此“安家落户”,繁衍生息,区域河流生态环境逐渐改善……2023年至2024年8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在生态环资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嵌入“民事磋商+司法确认”程序,办理1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促使25名行为人自愿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于增殖放流,部分行为人自觉“以劳代偿”履行修复义务,助力修复区域渔业资源,促进和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给违法成本“加码”
作为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电捕鱼目前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需要注意的是,遭受电击的鱼类会有部分组织坏死、性腺生理功能受损,进而影响种群繁衍及水域生态平衡。
2023年2月底,顾某在奉贤区内某河道使用自制的“电网”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捕工具、电网兜等捕捞工具及渔获物1.4千克,渔获物由民警放生处理。因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该案被移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处理。
后区农业农村委就该案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会商,双方一致认为,顾某一案渔获物数量虽不多,危害却不小。顾某在河道沿岸浅水带电捕鱼,这些鱼类即使被放生,电击也会影响其存活率及繁殖情况,对渔业资源持续造成损害,影响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顾某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且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如果仅对其作行政处罚,不能完全弥补电捕鱼造成的生态损害。双方决定在行政处罚中引入民事公益诉讼。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遂依职权就本案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顾某进行磋商。在206z11fMIN0+oBwnXtlroPwg==23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人员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见证人。参照相关规定,经听证评议,顾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害共计1232元,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检察机关与顾某达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该磋商协议强制力。随后,顾某自觉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区农业农村委也将顾某上述履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考量因素。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治理效能,通过在这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嵌入“民事磋商+司法确认”程序,让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促使其真正认识到非法捕捞的长远危害;“司法确认”强化磋商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同时节约司法资源。
该案办结不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磋商的试行办法,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磋商程序进行规范,依法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劳务代偿深化以案促治
电捕鱼非法捕捞行为主要损害的是水生生物资源,其作为生态资源的重要环节,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时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修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关系。
实践中,检察官发现,一些非法捕捞的行为人自身经济困难,难以全额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等多方沟通,探索创新“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多元修复选项。
“我们跟着工作人员参与开展河道保洁工作有两个多月了。通过参与河道清理维护这些工作,切实感受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理解了设立禁渔期的意义。小鱼长好才能有大鱼,才能有源源不断的鱼。”年逾六旬的违法行为人俞某、朱某,便是以“货币赔偿+劳务代偿”的形式履行民事生态损害修复义务。
2023年6月,俞某等二人使用自制工具进行电捕鱼,被民警发现后现场查获渔获物15千克。考虑到二人经济困难,到案后自愿承诺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农业农村委及当地村委会的见证下,与二人达成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除部分货币赔偿用于购买鱼苗外,两人还必须在100日以内提供不少于200小时的公益劳务,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和监督管理。二人承诺今后遵纪守法,不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不采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该磋商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除了参与‘清网行动’,我们还以自己的教训为例,向沿岸村民宣传护河护渔,提醒大家不要贪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守护我们自己的生活。”俞某向检察官讲述了他的“护渔大使”体验。2023年11月15日,村委会出具工作情况说明,俞、朱二人于当年8月至10月间开展河道保洁、河岸除草等公益劳务工作,完成磋商协议约定的最低劳务时间200小时,并附上考勤表及工作照片。
据检察官介绍,“劳务代偿”一般由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经社会调查核实、公开听证评议,确定“劳务代偿”在其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的比例,由赔偿义务人所在村委会或行政主管单位监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劳务,如进行河道垃圾清理、担任环保志愿者参与护河宣传教育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相关人员认为,“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性赔偿方式。违法者以劳务的方式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弥补”,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参与公益劳务,他们能够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公众也能更好地关注生态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不断提升。
探索“公益诉讼+”模式
公益诉讼作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法治工具,能更好的与刑事办案、行刑衔接相互协同、相互补充,有效填补行政处罚过轻、刑事处理过重的“中间地带”。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完善“公益诉讼+”配套机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持续助力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公益诉讼+内部融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秉持互通融合的理念,打破部门壁垒,建立线索共享和研判机制,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履职过程发现的涉及国家利益、不特定多数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开展公益监督。
“公益诉讼+专业智库”:生态环资领域涉及面广,生态修复是一项专业性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依托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在损害评估、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整改效果的检验等方面获得“外脑智库”的专业支持。如在办理“某砖瓦厂占用耕地案”中,邀请作为“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农业科学专家参与公开听证和整改效果“回头看”,听取其对土地复垦后种植利用的专业建议,逐步推进土地复垦工作。专家学者全程跟踪监督整改效果,能有效避免生态修复过程中瑕疵和隐患的发生,确保修复到位,打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公益诉讼+外部协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先后与区生态环境部门、规资部门、水务部门等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案件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在履职协同、联动宣传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深化“河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以季度例会等形式不断规范、完善、细化“三长”联动合作内容。与区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积极对接,打通“两诉”衔接通道,作为支持磋商机关主持参与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磋商中发挥监督、协同和补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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