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离婚冷静期适用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2024-11-05周鑫梁翊琪

民主与科学 2024年4期

自2004年开始,我国一些地区的法院就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经过多年的系统研究和实践,这一制度已经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家事审判改革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此期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心理辅导。这一规定是推进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一大步。2021年,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生效。由于实施时间尚短,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全面处理复杂情形,充分发挥降低离婚率的作用,仍需进一步探讨。

一、离婚冷静期适用现状

我国的离婚率多年以来一直持续升高,“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很多结婚时间较短的年轻夫妻尚未处理好生活习惯差异,不能适应婚姻生活,容易出现冲动、轻率离婚的想法。为避免情绪化离婚的频繁发生,我国经过多次深入调查研究,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我国申请登记离婚人数得到了有效控制,这充分体现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降低离婚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离婚率总体下降

1.全国离婚率总体下降

数据表明(图1),2019年至2021年离婚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离婚率较2020年下降了1.08%,[1]登记离婚数较试用离婚冷静期的2019年和2020年降低近50%。可见,离婚冷静期的施行能够有效降低离婚率。

2.离婚冷静期的有效实施

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的登记离婚数下降明显。2021年,淄博市博山区共收到1056对登记离婚申请,但最终有一半多申请被撤销,离婚数量相较于上一年减少261对;淄博市临淄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同年临淄区登记离婚数比上一年减少471对,下降32%。{2]这些成果不仅得益于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也得益于婚姻辅导工作的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积极进行离婚劝导和调和,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家庭破裂。另外,部分城市开展了为婚姻生活提供帮助的活动,设置婚姻咨询服务,帮助提高已婚人士以及临婚新人经营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能力。此外,部分地区重视婚姻家庭指导效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婚姻辅导,积极帮助挽回婚姻,还通过线上公众号、民政驿站等为民众开展家庭和谐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等服务。多个省市开通了“一网通办”,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婚姻登记服务。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和婚姻辅助工作的及时开展帮助了许多夫妻,一方面能够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能够挽回“冲动型”的离婚。

(二)离婚冷静期的价值

1.提高夫妻责任意识

婚姻包含着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等利益关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密不可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即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的根本价值。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既可以帮助化解矛盾、减少“闪婚闪离”、减轻司法机构办案压力和社会资源消耗,又可以提高夫妻对子女抚养、对父母赡养的责任意识。

2.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当今社会,很多人追求完美,容易放弃婚姻。离婚冷静期给予了夫妻双方审慎考虑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同时提醒他们离婚后同样需要承担起子女照顾、父母赡养等责任,是明确而合理的冷静时期。通过该制度的有效缓冲尽可能挽回婚姻,可以有效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保障他们在健康和谐的家庭中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离婚冷静期存在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立法实施尚短,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适用对象、适用期限以及相应配套措施上设置过于单一,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的规定也不够详尽,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而言,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方面不足:

(一)适用情形一刀切

1.适用情形未加以区分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均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静期。通过时间上的限制缓冲情绪,对于一时冲动闹离婚的夫妻具有一定效果。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对离婚理由进行区分,婚姻登记机关为所有申请离婚的夫妻统一安排离婚冷静期,没有考虑到一方以暴力威胁控制另一方使其遭受生命危险或者为了分割财产而假意离婚等恶意侵害他人的行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显然不妥。另一方面,“婚姻关系的本质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感情的走向无法用法律条款去解释”。[3]当下年轻人由于有工作等压力,很难抽出长时间来解决感情问题,对于没有子女需要抚养的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双方都认为不存在感情,基于对婚姻自由的充分保障兼顾有效降低离婚率的目的,这种情况也不适宜采取统一的冷静期标准。

2.适用期限缺乏弹性

统一的30天冷静期不能合理解决不同的离婚问题,导致当事人维权困难,限制婚姻自由。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的情形,若离婚冷静期太长,反而会激化矛盾,增加不必要的工作内容;对于存在感情修复可能且夫妻双方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对于家庭矛盾较深但感情基础尚存的情形,考虑到离婚家庭的儿童失去家庭的庇护,比普通家庭儿童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形成不健全的人格,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有利于缓解夫妻矛盾,减少对子女的伤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上述情形并未加以区分适用。另外,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后,在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申请,但对撤回理由以及撤回次数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实践中将引起恶意撤回、反复撤回等情形,也无形中增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3.对未成年子女缺乏关注

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精神利益可能会因为父母离异而失去保护、受到损害,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料对未成年家庭成员来说至关重要。据专家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家庭离婚率存在紧密联系,在未成年人犯罪、抢劫及强奸等案例中,来自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占比较大。由于父母关系恶化而长期得不到关爱的未成年人不能受到家庭教育方面的正确引导,对于社会的认知比正常家庭少。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分离会影响子女在教育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应当加以关注。

(二)缺乏相关配套措施

1.缺乏保障机制

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发生家暴不仅导致感情消失,而且极有可能危及另一方人身安全。若未在离婚冷静期内对此情形的加害方加以阻止或者对受害方加以保护,将不利于挽回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未婚人群的结婚意愿。因此,要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降低离婚率的目的,就应当在冷静期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为婚姻关系存续保驾护航,减少他们对婚姻家庭的顾虑,通过健全的法律规定提高婚姻的幸福感、安全感。

2.调解组织不规范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与司法有限制地介入离婚领域,在协议离婚中增加限制性条款,以防止轻率离婚。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尚未匹配一整套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仅在民法典第1077条对这一制度有基本阐明,对于其适用、执行的规定则未有法条提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更是缺乏。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婚姻登记机构主要选择聘请婚姻调解人员或者婚姻咨询专家,帮助前来申请离婚的夫妻进行调解。但这一方案效果有限,若只依靠单纯的时间缓冲和当事人的主动反思来决定是否离婚,将不利于离婚冷静期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三)离婚冷静期内夫妻财产关系缺乏规范

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能否修复感情尚无定论。因此,这段时间最容易出现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鉴于离婚冷静期内夫妻感情具有不稳定性,为了防止转移、隐匿或肆意挥霍财产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债务等做好财产清单,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同时,将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转为协议,使其成为缔约阶段的注意义务,从而使得这种协议因为离婚冷静期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对离婚冷静期间进行法律规范,才能使协议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落实。

三、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长,社会文明程度上升,离婚率也随之上升。离婚率的上升会带来单亲家庭贫困化、公众对婚姻信心下降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虽然离婚率存在人口增长、婚龄人数、男女比例、登记机构普及程度、行政效率等诸多影响因素,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设置不必然降低离婚率。但是,健全的立法体系可以保证婚姻稳定,增加公众对婚姻的信任度。立法要完善,司法要健全,要在立法规定范围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保障婚姻关系。

(一)区分情形确定适用的对象

1.家暴情形无需适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数据,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占离婚总量的14.86%。其中,91.43%的家庭暴力肇事者为男性。[4]女性相比于男性力量薄弱,不能反抗男性的殴打,离婚对她们来说反而是一种保护,无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5]故而,对于具有遭受家暴迹象的当事人,应予高度关注,经过调查确认存在家暴情形,同时根据反家暴法对家暴者进行惩罚、教育,充分发挥法律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韩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应当离婚的紧急情况,如果暴力会给其中一方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情形,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熟虑期的期间。[6]我们可以考虑根据暴力程度对具有家庭暴力的离婚情形进行适用:若家庭暴力仅限于辱骂或者程度比较轻微,可以采取适当的冷静期,同时让婚姻调解机构介入保护受害方;若家庭暴力程度已经无法忍受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受害方可以申请保护令。同时,随着婚姻之中遭受暴力程度的增加,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需要适时采取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2.设置弹性适用期间

结合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现状来考虑,1到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可以使婚姻调解机构深入了解婚姻危机的根源,从而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化解婚姻危机。一方面,若双方尚存在感情,6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已经能有效缓解当事人冲动情绪,加上婚姻调解,挽回婚姻的可能性很大。若期限届满当事人仍然态度坚决,可以不介入调解,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故6个月应为离婚冷静期的最大期限。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设置也需考虑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将离婚冷静期设置为固定期限或者可撤销期限,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滥用权利现象的发生。

3.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

良好的家庭关系能保障未成年人在健康环境中成长。子女是离婚最大的受害者,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理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犯罪倾向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婚姻登记机关对于有子女夫妻的离婚申请应予高度重视,加大辅导力度,关注子女对于父母离婚的情绪变化,询问子女对于父母分离的意愿等,并综合多种因素告知夫妻双方审慎考虑离婚;其次,若夫妻双方执意离婚,登记机关必须监督夫妻双方签订子女抚养协议,用子女抚养承诺书制度明确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规定,若有违反将强制执行;再次,可以设立回访制度,持续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状况和心理健康等,直至他们成年。

(二)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

1.明确规定启动该制度的程序

在启动离婚冷静期制度上,可以依夫妻双方申请或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职权启动。若由民政部门依职权启动时,应当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在认定当事人仍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适用离婚冷静期,一经适用不得随意修改,以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若当事人主动申请,则不需要审查,但应对他们进行回访,切实关注当事人愿望,及时进行婚姻辅导,增加挽回婚姻的可能性。

2.规定夫妻在此期间的分居制度

对于具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家庭,可以考虑夫妻分居制度。例如,依照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当法官为离婚夫妻召开调解会议时,如双方仍坚持离婚的意图,夫妻双方不仅需要进行为期3个月的反思期,还需从调解会议之日起,暂停共同生活的义务。[7]在此情形下,为避免夫妻双方情绪激化危及人身安全,法官可以中止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并且强制分居。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通过时间上的限制让夫妻双方在冷静状态下进行婚姻反思,但这一切都要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可以对同居义务加以适当规定,比如可由当事人申请中止同居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3.加强离婚冷静期制度专门服务队伍建设

可以聘请和培养婚姻辅导员及心理咨询师。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调解室,由具有婚姻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经验丰富的婚姻协调员值班,同时开通线上辅助平台,积极疏导,牢牢抓住挽回危机婚姻的“黄金时期”。对协调工作人员进行培养,提高婚姻调解的专业性、程序性,有针对性地对婚姻矛盾点进行专业化分析、系统化调解。

(三)明确离婚冷静期期间的夫妻关系

1.细化财产申报和保全制度

尽管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为了加强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规范,并让协议离婚过程中发生财产转移、隐匿等情况的惩罚有法可依,应当针对离婚冷静期做出特别规定。可以依照一方在申请冷静期前制作的财产协议,要求双方对协议内容严格遵守。除了生活必要开支以外,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其他财产可以暂时冻结,如果违反将面临违约责任。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在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财产继承、收益等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进行约定。

2.完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的缔结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让违反义务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惩罚,才能对侵害方产生惩戒作用,让未犯者杜绝此念。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制定忠诚协议,违反者将被强制执行协议,以此来加强对守约方的保护,警示违约方将会面临的不利后果。通过多方面的责任制约,让破坏婚姻者受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从而维护面临危机的婚姻,弘扬社会公德,加强家风建设。

四、结语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经过长时间司法实践和地方试点,在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逐步结合国情,平衡离婚自由和家庭稳定的价值取向而形成的。这一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家风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但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今后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许多挑战。我们要积极应对,在实践中探寻出适合我我国国情的完善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http://www.stats.gov.

cn/sj/ndsj/2022/indexch.htm。

[2]董晴晴:《“离婚冷静期”让“冲动”离婚减少》,《淄博日报》,2022年4月8日,“要闻”,第1页。

[3]马忆南:《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第103页。

[4]《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2016-2017)》,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3142.

html。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350页。

[6]《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金玉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7]《葡萄牙民法典》,唐晓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页。

(周鑫为廊坊师范学院副教授,梁翊琪为廊坊师范学院本科生。本文为廊坊师范学院2024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工智能赋能法学数字化教学研究——以《婚姻家庭法》课程为例[项目编号:X202410100057]”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林睿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