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时期英国街头儿童犯罪问题原因探析
2024-11-04张嘉瑶
摘要:十八世纪下半叶,英国开始工业革命,这场革命使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十九世纪的英国成为一个城市社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系列的城市病相伴出现。其中儿童犯罪问题值得关注,儿童犯罪的群体主要来自街头流浪儿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贫困问题、父母缺乏对孩子照顾以及惩和罚方式不当这三个方面。
关键词:英国;街头儿童;犯罪;贫困
中图分类号:K56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9-0106-04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of Street Children’s Crime in Britain
During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Zhang Jiayao
(Baiyin Vocational Colleg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Baiyin 730900)
Abstract: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18th century, Britain began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which made Britain the first country in the world to achieve industrialization. In the 19th century, Britain became an urban society, and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 series of urban diseases emerged. Among them, the issue of child crime deserved attention, and the children who committed crimes were mainly street children.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roblem were social poverty, lack of parental care for children, and improper punishment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Keywords: Britain; street children; crime; poverty
始于十八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不仅意味着社会的工业化,而且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全面变化,大量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城市化在推动城镇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城镇人口超负荷增长、住房紧缺、环境污染、道德下降、犯罪率高等。在十九世纪中叶,英国城市街道上出现了大量无家可归、生活贫困的贫民窟孩子,这一现象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梅休的一位通讯员在1864年所写的:“每个伦敦人都在街上见过许多衣衫褴褛和营养不良的孩子,他们蹲在简陋的庭院、街道和小巷的入口处,他们从事的工作既不值得自己称赞,也对社会无益。”[1]192街头儿童包括街头小贩,卖各种各样的小物品,比如鞋带、火柴和报纸。还有一些孩子在市场摊位或手推车上帮忙卖东西,或者做一些服务工作,比如打扫十字路口,在火车站提行李、跑腿、女孩卖花[1]192。事实上,卖花和乞讨的界限很窄,有些卖的商品仅仅是乞讨的幌子;但也有很多孩子是公开乞讨,他们被父母派到街上去讨饭;还有部分孩子是小偷,从商店里偷东西,扒窃行人。有的孩子有父母,有(某种意义上的)家可以回,另一些孩子没有固定的住所,就像警察讲的那样,他们是流浪者。根据阿什利勋爵的说法,1848年在伦敦250万总人口中,大约有3万无家可归的街头儿童[1]194。导致街头儿童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贫困所致街头儿童走向犯罪
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英国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犯罪现象频发,其中儿童犯罪率明显上升。这一时期犯罪儿童主要来自于社会下层贫困家庭,贫穷与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多数被判入狱的孩子都是贫困的受害者。十九世纪的英国富裕与贫困同在,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艰难的,大部分人都会面临贫困问题。随着贫富差距拉大,保守党首相迪斯雷利说:“英国可以分为两个民族,穷人和富人,他们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2]。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完成工业革命,按照一般规律,工业革命为英国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每位公民应该共享工业化的成果,物质生活水平应有很大提升。但结果却恰恰相反,贫困成为英国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当时许多英国人都意识到贫富差距问题,对许多居民来说,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并不是一个舒适的年代,而是饥饿的年代。与贫困相伴而来的问题是贫民住房状况极其恶劣、道德水平下降、犯罪率高,这些问题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儿童犯罪率上升。十九世纪上半期是英国犯罪率节节攀升的时期[3]。至十九世纪中叶,无家可归、穷困潦倒的街头儿童成为英国城市街道的一个重要特征。
工业化引起的城市病的症状之一就是出现大量的贫民窟,对于每一位新到来者这里都意味着噩梦,每一个房间任何一个空间都被占用好几倍,贫民窟也被称为是“窝棚区”。不知道有多少人住在那里,但事实是住在那里的人很少可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犯罪、乞讨为生。随着过多的劳动力涌入城镇,就业机会变得稀少,儿童在这样的环境下难以健康成长,与之建立起的是一种以机会和犯罪为主的生活方式。的确,穷人常常是住在紧靠着富人府邸的狭小的胡同里[4]。从社会方面来看,日益增长的贫富两级分化,贫困和失业导致犯罪增加,从而导致孩子成为贫困的牺牲品[5]。在利兹,传教士进行了一次对下层人民住所的民意调查(于1853年公开),他们访问了658个家庭和地下室,共有6 457人,只有247个孩子上过学。福音派改革家莎夫茨伯里勋爵在亲自去看了伦敦贫民窟的情况后非常震惊,街头的孩子们被描述为不为外界所知的生物:难以形容,不为人知,无人关心,他们在街上乞讨,蹲在门口台阶上,在排水沟里玩水,有的没有家,有的没有名字。很多孤儿、弃婴等贫困儿童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流浪于大街小巷。一些儿童学会了偷盗和抢劫,道德品行败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6]3。狄更斯在《雾都孤儿》中描写了在贫民窟里许多街头儿童受费金的控制,形成专业的儿童扒窃团伙。工业化进程中过多的劳动力涌入城镇,就业机会变得稀少,生活贫困导致许多孩子被迫流落街头,无事可做,贫困充斥着整个生活,最终走向犯罪。
二、父母疏于照顾致孩子流落街头
在伦敦,无论白天黑夜街道到处都有成群的衣衫褴褛的孩子。街头儿童的不良行为与中产阶级关于童年、道德的标准相矛盾,这与受到父母严格管教和深情关爱的中产阶级的孩子形成强烈的对比。父母没有履行责任,对孩子缺乏照顾,成为街头儿童犯罪的主要原因。这些孩子过早接触到生活的艰辛,由于生活的需要而被迫流浪和犯罪。从六七岁起,他们突出的特点就是衣衫褴褛、瘦弱不堪、蓬头垢面。大量的案例表明,青少年犯罪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贫穷,更是因为父母的疏于管理和道德低下所致。城市化有着明显的缺点,大城市的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穷人在这种压力下所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道德的不良问题,这使得相当多的父母不顾孩子的幸福。
十九世纪的英国,童年是一个短暂而不重要的阶段。由于儿童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形式在身体和经济方面的剥削与虐待。因为没有针对儿童单独的法律,7岁的孩子在犯罪后的审判、监禁与成年人依据的是同样的理由。这些犯罪儿童失去了童年的童真,他们的行为不像儿童的行为,主要是由于环境造成的,特别是父母缺乏道德责任感。追溯街头儿童犯罪的经历会发现,父母通常会鼓励这一过程,迫使他们的子女去乞讨和偷窃,通过这种方式给他们挣钱,而那些偷窃不成功的孩子可能会因为害怕而不敢回家。当被问及为什么不回家时,他们回答是如果不带钱回家,父母会打他们。这就增加了流浪街头儿童的人数,孩子们流浪于街头无依无靠,接受济贫院救济的儿童只占少数,而且没有哪一天不发生学生逃跑的事情[7]。还有一部分儿童只能去集体公寓住宿,这种集体住宿住一两天就可以离开,而且比旅店更便宜。每间房间都摆满了床,空间能容纳多少就摆多少,每张床睡4至6人。在这里住宿的人几乎都是极度贫困或者处于犯罪边缘的人,所以这里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有时孩子们偷窃一无所获,他们会躲在拱门、桥梁下或者任何地方,那里又冷又湿,也不知道下一顿饭在哪里。然而当他们偷窃成功后,又会大吃大喝,享受这暂时的财富,在这种时候,儿童酗酒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6]20。
这些孩子们缺少父母的关爱和监督,在很早时就表现出了独立性。由于受到父母恶习的影响,许多孩子在很小的年龄就变成了赌徒和酒鬼,身体退化,道德状况不佳。他们看起来苍白、憔悴、瘦弱,与实际年龄不符。1835年W.A.迈尔斯在对监狱特别委员会的陈述中,证实了父母疏忽的问题:当父母不负责任的时候,当他们把时间花在酒馆而不是为孩子买面包,当一个男孩渴望食物的时候,除了犯罪还有什么结果呢?事情的本质是,如果孩子吃得不好,受到恶劣的对待,他就不会尊重父母;如果父母的一只手臂举起来只是为了打他,而不是奖赏或者给予食物,孩子难道不会逃跑吗?因此,英国出现了许多无家可归的儿童,他们在街上徘徊,睡在比狗窝更糟糕的地方。许多人认为这些孩子没有父母,但这个观点不全是对的,因为在600个17岁以下青少年的案例中,58.8%的人有父亲,28.83%有母亲,12.51%是孤儿或被遗弃。由此看来,每100个案件中,87.5%的孩子有父母[6]12。在这种情况下,被父母遗弃的孩子通常会落入专门的小偷培训团伙中,他们的衣食都由老小偷提供,并被迫通过不诚实的手段来赚取所谓的工资。这些可怜无助的孩子长大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他们却根本不知道自己做错了。因此,在众多的城市中心,父母道德低下和缺乏家庭责任确实要为他们的孩子犯罪行为负责。
三、惩和罚的方式不WiAU3OuNhBzK+BBTFzAZod8gv+TijIQPelc/3rtrqUg=当致街头儿童犯罪率上升
惩和罚的方式不当也影响着街头儿童犯罪率的上升。十九世纪初期,儿童犯罪的数量出现了惊人的增长,而且不受控制,例如扒窃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业。街头儿童是不受欢迎和被遗弃的孩子,当局视他们为社会公害,他们寻找一切可以生存的方式和地方。这些街头儿童的行为受到了普遍的谴责,他们不受控制的存在包含了社会混乱的所有症状,并挑战有序的社会基础。如果这些年轻的少年犯能够避开疾病和法律,他们长大后就会成为成年小偷,去追求更高的利益。
十九世纪初期,街头儿童犯罪会和成人一样接受法庭的审判,被判定有罪就会被罚款,处以死刑、流放或监禁。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死刑是对犯罪必不可少的威慑手段。1800年,当一位10岁的男孩被判处死刑时,法官拒绝缓期执行,因为他认为一个孩子犯了这样的罪行而不受惩罚的危险是无限的,而且当时许多法官都赞同这一观点[6]40。但到十九世纪中叶,人们意识到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是不起作用的。因为当人们因入室抢劫、盗窃而被处以绞刑时,这些罪行的发生率仍然在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街头儿童犯罪率上升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微不足道的罪行而被送进监狱。把一个孩子送进监狱,可能就是因为他偷了一个橘子或苹果,或者只是因为他有着流浪的父母。这种行为很可怕,无形中只会增加道德的瘟疫。一些男孩只是有小的偷盗行为,但他们却在监狱里度过了相当长的时间,通常在等待判决的时候,会与职业罪犯、伦敦匪徒、酒鬼为伍。把孩子们和成年罪犯放在一起,无疑是让成年人教会他们如何进一步犯罪。监狱并不适合青少年罪犯,因为他们很快就会因与成年罪犯的接触而受到污染。如果把犯罪儿童监禁的目的是把罪犯和社会隔离开,而后使他们成为更好的一员,那么把7—15岁的孩子进行短期监禁是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大约在十九世纪中叶,人们逐渐意识到对诸如偷窃食物之类的罪行反复判处短期徒刑并没有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把孩子们和成年人监禁在一起,而成年人又会进一步教唆他们犯罪。早在1828年,刑事定罪特别委员会就报告说:目前的制度允许监禁年轻罪犯,除了费用和带来的不便之外,还极大地助长了犯罪的增长。男孩被关进监狱接受审判时,他在那里遇到的堕落和同伴为他的每一种恶习都做好了准备;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他被判处六个月或一年的监禁,他又和重罪犯混在一起,出来时成了一个老练的小偷,他厌恶这个国家的法律,并准备好了逃避法律的办法[6]49。
收到几个特别委员会的举证后,英国政府终于承认了这一事实,并于1847年通过了一项法案:为了更迅速地审判和惩罚少年犯,未满15岁的人可以由两名地方法官对被告认罪情况进行裁判,如果预审法官认为罪行微不足道,不值得惩罚,他们可以立即驳回指控,结果是最终每一个案件都会留给法官个人来决定。由于决定权交给地方法官,这就产生了量刑不规范的情况,往往一套法律适用于富人,另一套适用于穷人。许多孩子受到了司法不公正的对待,但当时社会似乎持有的是视而不见的态度。因此,一些孩子被关进监狱,社会给予他们的应该是同情而不是惩罚。社会改革家玛丽·卡朋特(Mary Carpenter)报告了伦敦米尔班克监狱的一个七岁和八岁孩子的案例,他们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关在那里;还有一个11岁的女孩因偷窃一磅而判处一年监禁,而这个女孩竟不知道磅和先令的区别[6]43。1856年3月28日,托马斯·劳埃德·贝克(Thomas Lloyd Baker)在给《泰晤士报》的一封信中写道:“在一次对托希尔菲尔兹监狱(Tothill Fields Prison)的访问中,总督特雷西先生,一位非常热心的人,向我解释说,‘在男孩的手臂牌子上的数字意味着他们被送回监狱的次数。’观察到一个大约8岁的男孩手臂上的牌子是8号,我问这个小家伙是什么过错,使他经常被关进监狱?他的回答是:‘因为没有往前走,先生。’我很惊讶,但特雷西先生向我保证,这个男孩的回答是完全正确的。他确实不是坏人,只是行为妨碍到了警察。这不得引人深思,像这样一个不愿继续前进的可怜的小男孩,一定要有被监禁的倾向吗?”[6]43
此外,体罚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替代监禁的做法,鞭笞男孩这种做法贯穿了整个十九世纪。据纽盖特监狱的看守说,“男孩子们并不害怕被押送,事实上,有些人还把押送看作是在阳光明媚的天气下的一次冒险。他认为,鞭笞比什么都可怕,但孩子们很快就把它忘了”。大量案件证实鞭打对于青少年是一种残酷的惩罚,它只会让孩子们越来越坚强,多年来它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便如此,对青少年的体罚直到1948年才废除。
四、结语
英国街头流浪儿童的生活艰辛而残酷,只有最坚强的人才能活下去。面对英国街头儿童的生存问题,社会各界应多一些关注与同情。街头儿童犯罪问题的出现并非某一特定因素所致,孕育滋长犯罪的真正原因是整个不良的社会环境。正如亨利·梅休的《伦敦劳工和伦敦穷人》一书中讲到街头流浪儿童问题,他把所有这样的孩子都归为被忽视和被剥夺的不公平的结果。有些小贩的孩子,可以得到不错的照顾,有自己的家可去。但在天平的另一端,则是露宿街头的无家可归者组成的流动人口。1868至1869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知的流浪汉有33 000人,其中17%的人年龄在16岁以下[1]199。十九世纪中叶,流落街头的孩子们继续着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除了偶尔因乞讨或露宿街头而受到起诉外,他们的生存现状并没有得到大的转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随着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街头流浪儿童日益关注,初等教育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建立,街头儿童的生存与教育问题才逐渐得到了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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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UCKWORTH J.Fagin’s Children: Criminal Children in Victorian England[M].London:Hambledon and London press,2002.
[7]PAMELA H.The Victorian Town Child[M].Stroud:Sutton Press,1997:189.
作者简介:张嘉瑶(1988—),女,汉族,甘肃白银人,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世界史英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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