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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2024-10-31裴子雄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19期

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犯罪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代表,具有犯罪对象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手段具有欺骗性、过程复杂等特点,在对该犯罪进行防控过程中也出现了部门间协作难、提前介入防范难、劝阻宣传难、维稳难等困境,需要在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上,从多维度研析针对性对策,以实现精准防控,达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三统一效果。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治理难点;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9.067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概述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民间借贷更加活跃,群众将财产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益的传统投资理财方式随着银行的普遍低利率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一些人急于通过投资理财来实现其财富的增值,但如今大部分群众的金融投资技能较为欠缺,相关金融知识比较匮乏。在群众意图通过金融投资获益的需求与自身金融投资知识欠缺相互矛盾的背景下,一些打着投资理财招牌,非法募集资金的公司层出不穷,抓住了人们的心理,巧立名目,以多种手段为诱饵,许以投资者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年来,虽然国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有愈演愈烈趋势。

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对象广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犯罪对象为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顾名思义,涉众性便是其最主要的特性。当今,互联网和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各区域之间联系日益密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分子不会轻易放过网络高速传播途径,一经网络平台的催化,受害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甚至上万人。跨省市作案,全国范围作案已经数见不鲜。

(2)犯罪危害后果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参与投资的多为普通工薪阶层,也有不少中老年人。大部分投资者被公司的高额回报诱饵迷惑,将毕生积蓄投入,资金一旦不能收回,造成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不言而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极大地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国家健康稳定的金融管理秩序,此种对秩序的破坏比直接侵犯公众财产安全危害更甚,经济与金融秩序是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年摸索才得以建立的,此类犯罪的猖獗将使得国家积年累月的付出化为泡沫,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发展根基。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主体利用各种手段对自己进行包装宣传,以增强自身的公信力与可依赖性。以河北省石家庄市金手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例:金手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多次在国际金融大赛获奖的经历,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将自己塑造成为一个金融奇才,斥巨资举办大型演唱会,邀请众多巨星前来助阵,以使公众相信公司正在蓬勃发展阶段,依靠种种欺骗性手段,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40亿,受害群众遍及全国。

(4)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首先是涉案人员较多,且存在多重社会身份,其次是涉案的犯罪金额巨大,这些金额流向是根据涉案人的不同用处流向不同领域,另外,案件的情节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通常案中有案。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企业或公司,往往不是一开始就暴露出犯罪本性,其前期运行模式往往是一个正常公司的运行模式,合乎规范。其对资金的聚集是一个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中隐藏在正常的营利模式之中,短时间内无法察觉。刑事犯罪中往往包含着民事纠纷,使得案件更为复杂。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防控难点

2.1各部门协作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经侦、网安、情报相互配合,联合行业协会、当地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各企业等多方力量掌握相应资源,协同作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受害区域广,单靠公安机关无法侦破全案,往往需要联合其他省市公安机关,充分利用跨省协调机制,妥善接待报案群众,统一证据规格,做好询问笔录和相关取证调查工作,遏制犯罪活动需要地方政府和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防范预警措施。但是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与地方党委政府、各行政部门的组织形式、领导体制、工作方式、监管模式的不同导致各部门在办理案件、预防犯罪方面很难实现高效配合,往往需要经过反复多次的协商讨论,最终才能得出一致意见。

2.2提前介入防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通常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如果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十分明晰再进行预防,将很难获得预期的效果,所谓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犯罪苗头初显甚至未显时果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犯罪的扩大化。但是从实际案例中,打早打小确实有利于犯罪的防控,但容易产生误判,过早地对嫌疑公司企业进行司法手段的介入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容易使防控主体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因此,提前介入防控不得不考虑刑法的谦抑原则,即一种现象的发生是由社会现实需要和经济制度直接引发,只要利用经济或行政手段就足以规制或保障投资人利益时则不能轻易动用刑法。

2.3劝阻宣传难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群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有企业老板、公司高层,也不乏普通农民、工人,但仍然以弱势群体为主,这类人群普遍具有急于改善经济条件的心理,再加上社会经验不足、受教育程度不高,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极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在投资人进行投资时,会盲目自信,一味地相信对方,即使出现提款返现困难的情况,投资人还是倾向相信平台滞后性而非自己已陷入了非法集资的漩涡,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易受害群体进行及时劝阻与法治宣传。但是,公安机关与各行政部门尚未能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宣传体系,在日常案件办理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很难抽调人员进行系统、定向的宣传工作,加之宣传手段单一以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宣传工作的不重视等原因,使得各项宣传措施难以起到预防群众受害的作用。

2.4维护社会稳定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受害人通常具有强烈的逐利心理,在知晓投资的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且投资款短期内无法收回后形成恐慌效应,受害人群数量庞大,分布广泛,且以弱势群体为主,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一项长时间的工作,可能会历经数月甚至数年,而受害群众的挽回损失的意愿紧迫且强烈,这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原因。以2018年宿迁市泗洪县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为例,案发后的赃款赃物追缴情况不理想,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弥补,被害人将矛头指向政府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多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防控对策研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从来就不是单一的,需要多角度、多环节地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整个社会需要合力共同应对新发、多发、群发的犯罪现象。

3.1立足前期预警防范进行维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一旦案发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当前金融融资秩序混乱,监管缺失,倒闭、“跑路”现象严重。而侦查机关的介入常常具有滞后性,往往在犯罪行为显而易见时、犯罪规模已经显著扩大时才开始采取措施,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工作、追赃挽损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公安机关应做好前期预案准备,联合当地监管部门,提早介入金融理财公司进行监管防控,必要时可利用情报导侦工作,一旦发现公司运行模式异常,风险系数较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公安机关在采取预警防范措施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是相关的网络舆情信息,要及时进行舆论引导,消除不稳定因素。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在司法界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观点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概念不清、界限不明、定性不准等问题层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完善法律法规可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把我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分类、研究与总结,对于不相适应的内容要及时废止,不足之处要进行修订、补充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要及时跟进,提出行之有效方法措施积极地应对。

3.3规范正规金融机构市场行为

公安机关应联合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发行、销售和宣传过程进行监管,使其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实事求是,禁止其进行虚假宣传和强迫交易,要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同时,应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的权限,相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权,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更具有灵活多变、积极主动的优点。凭借着法律法规的授权,金融监管部门可主动出击,打击,调查其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裁。

3.4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首先,要拓宽宣传渠道,虽然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我国各地层出不穷,数见不鲜,但在相对偏远、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当地群众防范意识不够强,这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新一轮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政府和社会媒体要将宣教重点适当向偏远地区转移,依靠新兴媒介,如自媒体、短视频等方式,以普适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进行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

其次,要引导公众进行理性投资。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理财走进千家万户,广大群众对于投资收益的追求日益狂热,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逐利心理,不断变换集资手段,引诱群众投资。因此,要针对性地对这部分群众进行重点宣传,形成点面结合,实现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除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外,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要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知识,充分利用公安派出所的基层性、广泛性特点,结合全民法治教育,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基层社区,提高群众警惕性,防止盲目投资的羊群效应。

3.5增强跨界联动,构建协作机制

为了提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控精准度以及配合度,有关机关必须把控全局,构建纵向联动机制,各机关之间要相互配合,增强横向协作力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成立专项合成作战中心,由经侦部门牵头,将情指中心、刑侦、治安、网侦、技侦等多部门进行充分调动,形成防范合力;要打破公安机关内部的层级壁垒,消除科层制弊端,实行扁平化指挥,确保案件相关预警信息即时、高效、准确地传输。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与其他单位协同作战,将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等纳入专门信息情报系统,共享信息、同步研判,最大限度发挥各部门作用。

4结语

当前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犯罪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但此类犯罪仍会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步不断演化,特别是在疫情后经济复苏快速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也会随着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而发展变化,公安机关需高度警惕,借助社会综合治理合力,与时俱进地利用智慧化手段堵塞犯罪空隙,遏制犯罪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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