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学理诠释与推进路径
2024-10-25孙家明孙丽昕李寒梅
摘 要: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作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障碍的关键举措。运用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分析框架,从跨国吸引、决策、实施和内化四环节重新解读改革政策。研究发现: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是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根本上是国家整体推动“放管服”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和必然产物。但是此次改革依然是沿着“正面清单管理”思路而展开的“增量改革”,因而具有过渡性质。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走向纵深,需要重视理念共识与创新,促进改革内驱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工具,推进改革法治化建设;深化国际与本土对话,构建改革特色化体系。
关键词: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教育政策借鉴理论;推进路径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展现了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理念和方向,是推进新时代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途径。目前先行文献研究集中在经验性分析[1]、理论性思辨[2]与政策性分析[3]等方面,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过程性分析不够,没有把此次改革放到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中来看待。从过程性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是一种具有典型“借鉴”特征的政策活动。大卫·菲利普斯与金伯利·奥克斯认为:“教育(政策)借鉴过程,通常是一种外来教育政策或实践被一个国家所改变和调整,继而实施和吸纳的复杂过程,这是一种‘内化’和‘本土化’的过程。”[4]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教育政策或实践的借鉴过程主要包括:跨国吸引→决策→实施→内化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循环往复,为教育改革政策转移研究提供了重要方法论意义。因此,运用教育政策借鉴理论,重新审视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仅有利于深入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复杂情景中去理解其来因去果,以及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盲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而且能够对改革政策形成全面评价,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历史方位和现实坐标,有利于对改革政策演进趋势提出针对性优化策略。
一、跨国吸引阶段:外因驱动与内因主导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四步模型提出,跨国吸引(Cross-National Attraction)是其中的第一阶段,分为外在潜力和内在动力。“外在潜力”是指外国教育政策或实践对本国教育产生外部的磁吸作用,具体包括处于主导地位的哲学或意识形态、宏观顶层设计、实施战略模式与制度结构等。“内在动力”是指引发一国教育政策学习或借鉴外国教育的内部“催化剂”,具体包括经济竞争与政治变革、制度体系的崩溃、现实情况的不满、外部评估的负面影响等。[5]总体上影响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外在潜力和内在动力具体分析如下。
(一)外在潜力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改革政策如何?是哪些国际经验吸引我国对其进行教育政策借鉴?通过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政策,发现以下主要模式。
1.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分权共治模式。美国以分权制衡为理念,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增进效益为目标,在纵向上实行以法定权,结合美国“三权分立”机制体制,明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主体的权责,确认高校的独立法人实体地位。在横向上实行多方共治,在明确美国大学用人、理财和治事等自治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和高校相互合作、彼此制衡的制度化治理机制,逐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治理的内外协同机制,体现出政府适度介入、高校保持精神独立、社会广泛参与的分权共治特征。
2.欧洲高等教育治理的自治与绩效平衡模式。欧洲高等教育治理开始由政府控制模式转向政府监督模式,机构自治、质量保障、妥善授权逐步成为欧洲高等教育治理的核心。如英国高等教育以调整权力授予权限,重建资源流动机制,重塑政府-大学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了政府掌控、市场运行、社会参与、高校自治的治理框架。德国高等教育以“合约管理”为核心治理理念,以“目标协定”为治理工具,逐步实现从官僚式、集权式的国家调控,转向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治理模式。法国高等教育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大学以公务法人的地位,保障大学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获得完全的财政预算权,确认政府角色从直接管理人转变为大学的合作人、监督人、保证人和资助人。
3.日本高等教育治理的法人化模式。随着日本推行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运用权力下放、解除管制、目标绩效等法治工具,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政策。在内部治理方面,国立大学从国家行政组织中脱离出来,办学决定权限大幅扩大,转变成“知识经营体”。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要求各国立大学成立理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形成对大学重要事项、运营管理、教育研究等负有全责的基本内部治理结构”[6],确保国立大学自律性、自主性运营。在外部治理方面,政府主要履行制度供给、宏观规划、调控监管等职能;实施聘请校外专业人才参与大学管理层制度,打破大学与社会的藩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和政府经费分配相联系,促进各国立大学之间的竞争。因而日本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适当竞争与大学有限自治的治理结构,重构了政府、大学和社会之间的制衡关系。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改革来看,整体上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从集权走向分权、从控制走向协调、从管理走向治理,在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寻求关系的制衡发展,试图创新高等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增强高等教育竞争力,这些典型经验通过政府人员国外考察、专家学者研究咨询和新闻媒体报道传播等路径,形成政策问题输入,进入政策改革议程,从而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政府有限管治与高校法人治理”[7]的权责结构,以及调整与优化高等教育治理政策提供了借鉴。
(二)内在动力
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政策改革的内在动力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这里的“国家包括高等教育,而且高等教育是国家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8]。随着高等教育步入普及化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把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国家治理与高等教育治理具有同构性,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头戏”,理应要为落实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策支持,进而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2.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方向。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切中了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点,与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宗旨目的、目标任务、问题导向、动力机制、法治要求、终极价值是一致的[9],与“在正确处理与外部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的前提下,对高校内部的体制机制进行全面、综合改革”[10]的改革着力点是契合的,有利于破解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的深层次难点问题。
3.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管理一直处于政府与高校不对等的状态。因而从简政放权到放管结合,再到优化服务,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提出了“三位一体”改革模式,有利于纠正政府、高校和社会三个“决策单位”的治理结构关系和利益偏差,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多元共治格局。
由此可知,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实施需要与世界潮流趋势接轨,同时也不是“无根的浮萍”,而是在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客观来讲,这既是我国高校扩大与落实办学自主权政策的新探索,又是受世界高等教育治理理念扩散影响与政策借鉴下的新动向。
二、决策阶段:被动决定与主动选择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认为,决策类型(Decision)包括:理论型、实践型、虚假型和快速型四种决策。那么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属于哪种决策?
(一)现实梗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大众化迈向普及化阶段,其发展重心也由单纯追求规模和数量的扩张,转到注重质量提升和内涵式发展上来,但是我国高等教育运行体制造成利益相关者权力失衡,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机制缺失。首先,政府干预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政府常常以“全能者”的角色身份进行直接干预,这种路径依赖不仅易于导致政府职能产生缺位、越位甚至错位的现象,而且对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抱有忽视或掣肘的心理倾向,使得高校在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及岗位、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深度改革方面“畏首畏尾”。其次,高校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存在泛行政化现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呈现出强化和异化,而学术权力体现出弱化和虚化的倾向,各权力主体“固守”不同追求目标,自主管理理念难以达成共识。再者,社会参与缺乏有效的融入机制。一方面高等教育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意识薄弱,参与广度与深度不足,未能形成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外部治理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社会外部力量参与高校内部治理还没有引起重视,多数高校理事会难以真正“理事”。这些现状为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的提出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理论支撑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形成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1.追求效率和效益的新公共管理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面对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失效,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重塑政府”“再造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提出10项政府改革观点:“包括从划桨到掌舵、从服务到授权、从垄断到竞争、从规章到使命、从投入到效果、从官僚到顾客、从浪费到收益、从治疗到预防、从集权到分权、从计划到市场等内容。”[11]因而新公共管理理论也被描述为一种追求“3E”的改革运动,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ss)。随着新公共管理的理念逐步通过国家政策渗入高等教育领域,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治理也由“全面干预”转为“远端操控”。具体来说,一方面注重目标管理,减少过程控制,增强高校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强调表现性评估,将经费资助与绩效表现相挂钩,强化对高校的结果问责与效益考察。
2.强调多主体协同化的公共治理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治理危机”的出现,公共治理理论被视为“后新公共管理”改革范式,是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扬弃与超越,并逐步成为新一轮政府改革的全球化趋势。公共治理理论是由新公共服务、网络化治理、整体性治理、数字治理和公共价值管理等理论发展而来的新型管理理论,本质上注重政府、市场、第三方部门之间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共同参与和协调运作,强调构建多元协同的治理体系。[12]随着公共治理理论追求“善治”理念逐渐被应用到高等教育领域改革之中,高等教育领域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组织结构扁平化、第三方部门兴起发展的新格局。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也逐渐传入我国,成为影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改革政策的重要理论之一。
(三)决策过程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是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深化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将推进“政校分立、管办分离”与“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作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重要内容,标志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确定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牛鼻子”。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在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2014年和2015年陆续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政策的密集发布表明政府亟待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迫切需要构建“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治理格局。但是改革实践中“管”的政策未发生根本上的变化,“管办评分离”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问题集中到必须解决“管”字上来。2015年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概念。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随着“放管服”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2017年《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与“管办评分离”改革相比,此次改革体现出以政府“自身革命”为着力点,以“放管服”相结合为主线,以及坚持多部门协同施策的特征,为的是进一步向地方政府和高校放权。
综上可知,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政策改革不是停留于理论层面之上,而是属于实践的、快速的决策类型。
三、实施阶段:盲目照搬与联系实际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强调实施阶段(Implementation)的影响因素有:思想与舆论支撑、制度保证与重要行动者参与、变革速度与国情适应性等。因而在做出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决策后,这一政策实施阶段需要考虑两个前提:其一政府内部对改革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议题,形成实施方案;其二政府、高校和社会对改革政策达成广泛的实施共识。
(一)思想共识
在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启动前后,一方面中央和地方通过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对改革实施意见进行政策解读和推动落实,争取社会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例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提出,高校应该成为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更是强调要“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为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机制创新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另一方面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跟进、总结和推广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成功案例和典型经验。例如,教育部于2018年11月-2021年11月,总共发布24期《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为落实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借鉴参考。由此可见,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与“重要行动者”参与,为全面实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准备了充分的舆论保障和思想共识。
(二)制度建设
政策高效执行需要“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的支撑。国务院发布《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第一次提出要深入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此后政策发布数量变得密集且政策供给范围开始拓展。2017年《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做好“放管服”有机结合,随后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专门文件,从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改革编制及岗位管理、改善进人用人环境、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健全薪酬分配、强化经费使用管理、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以及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8个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标志着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领域不断拓展、政策内容更加具体、政策架构初步形成。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完成第二次修正,从依法治教的角度,以正面清单的形式,重申赋予高校7项办学自主权,预示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从政策意见上升至法律规定。这一系列国家正式制度的推行促进了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保障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共识型决策”,涉及到教育、科技、人社、发改、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因而既要做好分工、明确责任,也需要密切配合、协同合作。一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是组织保障的核心。如何保障该放的权力坚决放?该办的事加快办?该服务的服务好?特别是对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需要发挥组织机构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功用。国家层面相继成立了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省级层面则分别制定落实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是组织保障的关键。在政府部门逐步取消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各地方和高校落实改革政策?就需要通过完善“双随机”抽查、教育督导、信用机制、工作巡视和质量保障监测等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督促。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列入首轮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测评体系,并纳入年度教育改革重点督察,保障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任务“实”起来。
四、逐步内化阶段:畸形发展与融合共生
教育政策借鉴理论指出,内化阶段(Internalisation/Indeginisation)主要涉及影响原有教育体系的方式、政策吸纳与推行过程,以及政策融汇实施与评估改进。具体试图解答以下问题:对我国传统集权式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何影响?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是如何进行的?如何对该政策进行本土化的调整,并逐步融合成一种更加有效的高等教育治理机制?
(一)确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
1.“放”是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前提。高等教育简政放权要按照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重新定位政府、高校和社会的权责边界和行动范围,让政府“减权限权、去冗归位”,做到补缺位、纠错位、防越位,提升高校自主发展能力,激发社会主体创造力。因而需要改革以行政审批为主的传统管理环节,才能为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目标提供保障。
2.“管”是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基础。高等教育放管结合要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好政府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能,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创新和技术更新,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使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由单向度管理转向多元化共治,从而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因而“放”与“管”两者是统一的,因为简政并不意味着懒政,放权更不是放任。
3.“服”是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目的。高等教育优化服务要在“放”与“管”深刻变革的基础上,要求政府确立现代治理理念,完善高等教育现代治理制度,减少行政审批的直接介入,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优化政府供给能力和提升服务质量,提供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服务。因而“放”与“管”为实现优化服务提供了必要条件,优化服务则为“放”与“管”供应了具体标准。
简要来说,简政放权要求高等教育由“集权治理”转向“分权治理”,放管结合要求从“高权管制”转向“多元共治”,优化服务要求从“审批导向”转向“服务导向”,三者之间体现了高等教育治理机制转变的不同层面,是一种“层层递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实际上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政府、高校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实施“总体设计、试点推广、分步实施”的改革原则
从政策执行过程来看,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经历政府顶层设计、改革政策试点和分步推广实施阶段,体现出渐进式特征。总体上,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既取得诸多成效,比如加强了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扩大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赋予了高校在招生改革、学位专业、科研管理、职称评审、资产管理、政务服务等方面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与此同时也发现政策执行存在偏离,比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明确指出高等教育“放管服”政策设计与改革实践依然面临现实困境,改革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地。
1.简政放权存在“口径不一”。由于此次改革并没有对简政放权作出统一性、标准化要求,只是规定各部门、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因而不同部门(如中央各部委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同地方(如高等教育发达与欠发达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类型(如部属与省属)、不同层次(如博硕士学位授予权与非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高校之间的放权步调和幅度就存在差异性,致使有的放权领域出现假放、少放、虚放甚至乱放的现象,影响了简政放权整体效果的释放。[13]同时由于未考虑高校承接能力,也引发了政府权力“放不下”和高校“接不住”的现实矛盾。
2.放管结合存在“规制恐慌”。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高等教育需要改变传统“以审代管,以罚代管”的监管方式,落实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但是实际上受制于政府对高校多重责任的需要,以及高校对政府资源供给的过度依赖,为取得特殊身份、等级、特权等“符号资本”,新型的高等教育监管机制在“合法化”的文件治教、项目治教的外衣下,具有更多的隐蔽性和诱导性,使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变相萎缩倾向。
3.优化服务存在“思维定式”。从部分地方政府年度报告和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来看,受传统行政管理经验的影响,依然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意识,片面地认为管理就是服务,例如有的地方把放权数量作为衡量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另外在对广东韶关、惠州、茂名、梅州、肇庆5所地方本科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访谈调查中,发现他们最想解决的公共服务排在前三的是:考核指标过于僵硬、管理系统设置过多、程序表格繁琐复杂,可见这些问题削弱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提升。
因而随着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进入深水区,需要明确政策改革理念,贯彻落实改革原则,处理好整体式改革与局部式改革、渐进式改革与突进式改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数量速度与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
五、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路径
综上所述,运用教育政策借鉴理论分析范式,能够准确把握我国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演进历程和阶段特征,认识到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既具有教育全球化的普遍性,也具有本土化的特殊性。但是从根本上说,该政策是在国家整体推动“放管服”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然和必然产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目标任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治理机制。
(一)重视理念共识与创新,促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内驱力形成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既要坚持改革政策“自上而下”的普遍性,也要兼顾改革政策“自下而上”的特殊性。其一,坚持政令统一。中央政府要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共识,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改革理念,取消和下放政府行政权力,融合关联、相近的审批事项,以“总体设计、试点推广、分步实施”为改革原则,做到上下联动、左右衔接,持续拓展改革的广度深度,发挥改革政策的综合效应。其二,注重因地制宜。省级政府要在遵循中央政策精神的基础上,按照“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院校的异质性和承接力,精准做到按需放权和差异放权。此外,还要强化对改革政策的有效监管,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范式转变。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工具,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法治化建设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既要坚持以法治思维为引领,也要以法治方式加以推进执行。其一,树立以法治思维为引领,保障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有法可依。虽然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颁布了诸多行政性文件,但是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因而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需要由行政性授权转向法律性授权,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政策指导与立法保障同向同行,规避改革先行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其二,运用“三张清单”工具推进改革实施,营造与改革政策相适应的法治环境。具体而言,制定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力清单,明确政府、高校和社会不同主体的权力;探索和实施高校自主办学的负面清单,强化“依章(程)治校”意识,扩大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教育管理的责任清单,强化政府、高校和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通过健全“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以及利用信息技术监督等方式,撤销形式主义的督查考核事项,完善配套监督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依法治教、高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的高等教育多元治理新格局。
(三)深化国际与本土对话,构建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特色化体系
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既要借鉴国际高等教育治理的先进经验、发展趋势,也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发展中国特色,助推高等教育现代化。其一,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实施具有过渡性质,需要继续关注其他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最新实践,为我国相应政策调整提供借鉴。从改革政策内容来看,此次改革依然是沿着“正面清单管理”思路而展开的“增量改革”,其政策理念和改革措施并没有完全冲脱“集中统一”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路径依赖,政策执行也需要在逐步本土化的过程中继续向纵深推进。其二,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不能脱离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盲目照搬西方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从高校外部治理层面看,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为理顺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主体关系确立“规矩”,明确责任担当和能力指向,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高校内部治理层面看,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要遵循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性逻辑,发挥章程的“纲领性”作用,完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协同共治”的治理结构,健全纵向与横向层级的合作协商机制,促进内部治理体系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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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