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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经济下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2024-10-22陈泽琳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18期

摘 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在改变现代人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得电子商务交易逐渐成为全球化趋势。随着网络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数字化经济时代下,各种类型的电子合同在方便现代人在线交易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以数字化经济时代为背景,对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做了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从特定角度分析了关于电子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并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电子合同存在的漏洞做出相关的法律调整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子合同;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8-0148-04

2024年是我国全面接入国际化互联网体系第30周年,同时也是网络法治化建设和发展起步的第30年。在这30年的时间里,我国以宪法为根基、以传统立法为基础,全面融合网络时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相关立法,相继出台了针对网络领域的立法150余部,为网络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伴随着网络信息化的深入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当代人生活、工作、学习各个领域的重要体系。而电子合同作为数字化经济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网络经济时代商业交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其便捷性、高效性、环保性等优势逐渐取代传统纸质合同,同时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正是基于此,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重点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的规范和不断完善,更好应对数字化经济下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以及电子合同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数字化经济下的电子合同

(一)何为电子合同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来获取想要的信息,通过电商平台等途径来获得所需要的商品,同时借助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电文的方式订立合同来进行商品交易。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商品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而这种以互联网等信息化网络为载体,通过数据电文等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即为电子合同。

由于是通过网络渠道运作来实现合同订立的,所以互联网是电子合同订立的载体,且这种合同交易的主体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合同订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较于传统纸质合同,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信息数据交换的方式来完成合同订立的,所以合同内容可以通过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设备中。一旦当事人双方发生电子合同纠纷,就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实现约定,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是电子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1.订立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缔结电子合同的双方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权民事权利义务。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协议。”

2.从法律的视角来讲,电子合同交易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需要信任制度等配套措施的辅助,如在交易之前需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不论是传统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其订立过程都必须有要约、承诺这两个重要的过程。当然,与传统纸质类合同不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不需要通过纸质方式实现,只需要通过电子的方式即可实现。

(三)《民法典》对于数字化经济下的电子合同相关规定

数字化经济时代下,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交易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的主流方式。而当我们在从事网络购物等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商家承担的和买家承担的中间环节为货物签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交易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紧密关联的,想要更好地保障电子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就必须要基于数字经济特点来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

为此,《民法典》从数字信息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入手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1.网络时代电子合同的订立同样也有对应的标的物,如果是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签订电子合同,并且其标的物为合同订立双方所交付的网购商品,而这种商品合同交付方式是通过物流配送来实现的,那么,在收货人签收了网购快递的同时,这种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就已经确定下来。换言之,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且在快递签收之前,商品的所有灭失风险均应由商家来承担,一旦快递被消费者签收之后,则商品的灭失、损坏等风险则必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化网络渠道所订立的电子合同,如果这类合同的标的物是通过在线数据传输的方式来实现交付的,那么这种标的物进入到消费者指定的系统且消费者一方可以在线识别,则这个时间点即为这种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例如,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游戏装备、点卡等虚拟产品时,若消费者可以在指定的交付系统中收到对应商品,则电子合同交付就已经实现。

为了能够确保上述电子合同的规范执行,《民法典》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同样也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同时还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表示,电子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网络,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协议。《民法典》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并没有直接性的表述规定。但是,通过第464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是将电子合同定位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没有任何区别,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此同时,《民法典》还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及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二、数字化经济下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息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如电子商务问题、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网络安全问题等,包括电子合同在内的诸多问题都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同时,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订立中身份确认识别规范不明确

1.专业性、中立性法律规定问题

在当前网络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服务等相关技术已经相对成熟,并且多重认证技术的出现也为确保电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但是,从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现有的认证服务方式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便是有第三方支付等平台的介入,也有其专业性、中立性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局限性。

2.隐私权保护和归责原则确认问题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合同身份的确认还不够全面,并没有针对所有类型电子合同身份确认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一旦涉及到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电子合同时,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且涉及到的电子合同责任分配问题也没有明确指出。例如,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消费行为在身份明确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正是由于身份确认主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和归责原则才无法明确。

3.身份认证问题

现阶段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仍旧是数字经济时代下的难点所在。电子合同本身就是依托网络信息化和数字技术得以实现的,网上签署电子合同需要数字认证、人脸识别、加密算法、身份代码等多项技术的支持,整个过程的实现极其复杂,所以身份认定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此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合同的全领域构建还不够完善,在电子签名、身份验证、人脸识别认证、文件认证等多个方面的规定还不统一,平台漏洞、数据备份、合同监管等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网络经济的未来发展还需要漫长的完善历程,现有的市场秩序还不够健全,虚假身份信息、网络欺诈、恶意销售等问题仍然存在,消费者对于数字合同的信任度还不够高。

(二)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在缔约能力和法律效力上的问题

1.独立缔约能力规定存在分歧

中国游戏工委发布《2023 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保护进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19岁以下的网民规模已经超过2亿人,其中9岁以上的未成年群体手机终端持有率为97.6%。尽管近两年我国加大对未成年游戏充值现象的监管,但是仍有很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私自交易,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在线电子合同独立缔约能力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法律对于该概念规定还不够清晰。因为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太多,尤其是在纯获利益上的判断非常复杂,现有的法律对于这一概念界定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且《民法典》规定这部分群体可以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态相匹配的行为。而在电子合同缔约过程中无法准确获知未成年人智力及精神状态等实际情况,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的纠纷仲裁空间太大。

另一方面,对于能力范围的规定相对较窄。按照现行的《民法典》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群体本身就不具备网络缔约能力。然而,随着未成年群体手机终端持有率的上升、网络参与率的提高,这种片面保护未成年的措施虽然会限制他们的网络交易行为,但是对于《民法典》所倡导的信赖原则、交易安全性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秩序都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对相关条文、规定做出进一步科学调整。

2.合同订立的时间确认和效力存在漏洞

首先,未成年人所订立的电子合同在时间上存在模糊、不明确的问题。按照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想要合同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须真实表达各自的意思。但是在数字化经济时代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均是通过在线虚拟的方式实现的,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无法准确获知的,为此必须要明确合同订立的时间。我国《民法典》第491条在借鉴《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载有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有关格式条款无效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讲,如果商家和未成年消费者事先约定的格式条款符合《民法典》对其内容的规定要求,并且网络商家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这样的合同订立是被认定为有效的。但是,从上面对于《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在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对于类似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以至于仍然无法明确电子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

其次,缺少对电子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如果按照《民法典》对于传统电子合同缔约方式的规定,则必然会忽略电子合同缔约的特殊性,因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存在很多格式条款,这些都是网络商家的优势,他们很可能利用自身优势来做出损害未成年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即便是订立正常的电子合同,由于未成年人本身在年龄、心智发育等方面的缺陷,很容易会误解合同的内容条款;同时,网络身份虚拟化的特点很容易让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或者虚构身份来缔约合同,而且这种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然而,由于现有法律缺少对这些特殊情况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难题。

3.不良商家、平台侵犯用户个人隐私权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信息铺天盖地,搜索引擎的日益强大、大数据的肆意蔓延甚至让当代人成为了“没有任何隐私的人”,以至于人们在签订电子合同时,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现阶段大多数的电子合同平台在确保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同时,也会尤为重视对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多重保护。以e签宝为例,作为现阶段国内相对领先的电子合同在线服务平台,为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多重保护,平台使用了信息多重加密技术,同时还有严格的个人权限管理机制,从而有效确保了平台用户隐私数据的合法性和隐私性。但是,仍有一些平台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并且平台后台辅助人员缺乏诚信原则,甚至会将用户个人信息当作“商品”违规出售给其他平台,严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三、完善数字化经济下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优化电子签名专有性法律属性,强化范围规制和司法监管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签名方式不同于传统的签名,需要借助特定的网络代码、网络字符等电子数据在合同单证、协议等文件中附加双方身份证明信息,所以,针对电子合同身份确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和优化。

1.专属电子签名规定优化

必须确保电子合同签署人单独的电子签名是本人所独有的,其他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使用和占用该签名。要通过法律完善明确规定电子签名人和署名是独立对应的关系,实现电子签名专有化。同时,除了签名人的身份属性外,还应该在电子签名中增加签名者意愿认证指数。当消费者需要利用电子签名完成合同签约时,必须要有完整的签约认证。

2.适当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涉及到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形类文书;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类不能使用电子签名。”通过这样的规定,进一步缩小了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角度降低了电子签名带来的法律风险。

3.加大处罚力度

司法机关要强化电子签名法律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那些滥用、私用、恶意篡改、违规伪造电子签名的行为必须要加大处罚和制裁力度,加大对此类诈骗、伪造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细化和严格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1.制定和完善特定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

通过上述对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结法律规定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可以看作是传统纸质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传统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必要专门针对这一细则设立新的法律法规。但是,针对《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矛盾点、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的差异,可以补充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合同的具体特点做出典型规定。例如,以现有的《电子商务法》为前提设置专门的电子合同编,新设专门的章节来对电子合同进行系统规定和补充。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结能力的法律认定,必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然后针对两者的法律矛盾点按照《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来执行。

此外,结合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应从法律监管的角度设置更为严格的在线交易注册机制,从电子合同可能缔结的初始阶段开始强化未成年人在线交易的法律监管,进一步强化人脸识别支付、电子认证交易、电子签名等技术在未成年人交易监管中的应用,严把未成年人网络交易准入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立法监管机制,旨在从网络交易过程中实现电商平台运营商、互联网体系监管部门、监护人三方协同监督的管控模式。

73a7dbd53e1529558baa980dbf48f139acc6e83845f1a1d8ae0af1909c9f1d1d2.赋予未成年人签署电子合同的权力权益

现有《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合同专章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完成电子交易行为的,可以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未成年的网络消费行为和需求设置专门的账户,账户资金由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可以将未成年人日常消费的款项作为账户资金,他们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用预先设定好的账户额度来进行电子交易,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将这种行为定性为“得到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允许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所缔结的电子合同不需要任何追认环节即可判定为有效。

(三)制定细致的隐私保护法律举措

针对现有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平衡用户隐私权和合同效力,这不仅需要平台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合同主体的配合。对于电子合同监管平台而言,一方面,要从技术层面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多重保护,保障平台用户隐私信息的绝对安全。在此基础上加快构建和完善隐私保护政策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从而让用户对平台有更多的信任。而用户在签订电子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关的信息隐私条款,提高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实现隐私权和合同效力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平台内部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要求所有相关人员必须签订并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一旦发现任何形式的用户信息外泄情况就要严厉处理。平台应当允许用户主体在不影响平台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个人部分信息或者全部信息,同时,针对用户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要加快构建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事故,事先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信息安全问题能够及时予以应对,最大限度减少用户和平台的损失。

四、结论

电子合同是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也是时代发展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与传统合同的异同点,同时也要看到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合同的特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的类型、格式同样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近年来出现的智能合同、区块链合同等一些全新的电子合同类型,这些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对电子合同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要从现阶段电子合同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着手,同时要着眼长远化的制度实践,从个案经验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更细致、更完善、更科学的法律法规来应对各种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商业活动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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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