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操控招投标的国企一把手

2024-10-21冬雪

检察风云 2024年18期

四川省阆中市阆腾城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阆腾城建集团”)原董事长王明波,利用职务之便操控招投标,其个人收受贿赂,最终落马。

任国企一把手10年

阆腾城建集团系阆中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阆中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建设投资公司”)、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名城公司”)均为国有公司。

1973年5月出生的王明波是阆中市人,大学文化。自1994年4月起,王明波先后被安排到阆中市审计局和财政局工作。2006年对于王明波来说,是人生中重要的转折之年。这年3月,王明波被安排到名城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管理部主任。4年后的2010年5月,王明波升任名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项目建设。从2012年起的10年间,王明波一直担任国有企业一把手:建设投资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阆腾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之所以说2006年是王明波人生的转折之年,有两层含义:一是这一年他调到国企工作后,走上了一帆风顺的升迁之路,直至担任国企老总;二是他的贪腐之路也是从这一年开始的,直至东窗事发。

操控招投标收取管理费

某甲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是王明波的最大金主,在2013年至2016年间向王明波贿送共计206万元。值得一提的是,王某之前跟王明波是同事,是为了实施两人私下商定的“圈钱计划”才从原单位辞职的。

2011年下半年,阆中市启动兰家坝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又称阆中市古城区六期安置房建设项目,下称“古城六期项目”),该项目由名城公司牵头实施,初期划分为15个标段,分别进行预算和财评。

彼时,王明波已担任名城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当时在名城公司工作,是王明波的下属。王明波计划操控古城六期项目的招投标,并借机从中牟取私利。为了确保自己内定的工程商中标,王明波安排王某联系有招投标经验的龙某进行咨询。在龙某的建议下,王明波决定将古城六期项目原定的15个标段合并成两个大标段进行招标,通过设定特定条件操控招投标,再将工程划分为多个施工段,交给其内定的工程商承建。

那么,王明波如何从中获利呢?龙某建议,王明波和王某成立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再从工程的实际承揽人手中收取管理费。两人采纳了龙某的建议,合伙成立了某甲管理公司,挂靠四川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古城六期项目进行管理。某甲管理公司具体负责资料制作、进度款申报、工程签证计量、结算办理等工作,并向承建方收取招投标费和项目管理费。

为了确保某甲管理公司正常运营,王明波授意王某从名城公司辞职,专门负责某甲管理公司的经营及人员招聘等工作。王明波在幕后向各实际承建商传递消息,但不参与某甲管理公司的运营。王明波与王某商定,平分某甲管理公司赚取的利润。

2012年7月,在王明波的协调下,从名城公司辞职的王某租赁古城三期项目中的某处住房作为某甲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两人口头约定,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付房租。但截至案发,双方并未结算租金。相关证据显示,某甲管理公司的办公室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均由王某出资,王明波未出资。

某甲管理公司成立后,在王明波的协调下,顺利拿到古城六期项目的管理权。在王明波一手安排下,名城公司将古城六期项目按两个大标段进行预算、财评和招投标。项目开标前,王某向古城六期项目拟定的多名实际承建人收取了招投标费和管理费。

经过一番运作,王明波事先内定的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王明波按原定的标段划分施工段,其中一标段分为10个施工段,分别由9名实际承建人实施;二标段分为5个施工段,分别由4名实际承建人实施。上述15个施工段按计划进场施工后,某甲管理公司从项目工程款中扣减了实际承建人前期未足额缴纳的招投标费和管理费。

200万元“借款”有猫腻

2013年春节前,为感谢王明波在项目管理业务中给予的帮助,王某向王明波贿送现金5万元。2013年上半年,王明波决定退出某甲管理公司,公司业务由王某独自经营。王明波私下向王某承诺,会继续向王某提供帮助。

2015年7月,王明波的女儿考上大学。为维护好与王明波的关系,王某以祝贺考学的名义向王明波贿送现金1万元。

2015年下半年,王某告诉王明波,某甲管理公司在古城六期项目中挣了钱,特意给王明波准备了200万元,并询问该款项如何交接。王明波表示:以后需要用钱时再联系。

2016年4月,王明波的朋友范某某因工程投资需要资金,提出向王明波借款。王明波想起王某准备送给他200万元的事,遂让范某某向王某借款,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收取王某的200万元。

王明波将上述想法告诉王某后,王某于2016年4月22日指示某甲管理公司出纳李某,向范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2018年,王某明确告知范某某,该200万元是自己送给王明波的,让范某某以后直接还给王明波。同年,王明波告知范某某,该笔款项是王某送给自己的,并让范某某代为保管。

东窗事发,自毁前程

王明波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四川省营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执行逮捕。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波犯受贿罪,于2024年1月8日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庭前会议,后于2024年3月20日、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明波先后担任名城公司项目管理部主任、副总经理,建设投资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阆腾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其间,王明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6次收受王某等1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325.39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王明波先后5次向阆中市廉政账户缴款共计16.95万元。2023年5月24日,王明波接受办案人员调查时,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犯罪事实。留置期间,王明波向办案机关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案发后,王明波亲友代其向营山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325.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王明波到案后,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王明波到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王明波的犯罪情节和到案后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2024年7月31日,营山县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明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王明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5.3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明波未提出上诉。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