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副主席的“理财经”
2024-10-21鑫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政协原副主席郑全伟擅长“理财”:有时将手中闲钱直接交给企业主“投资”,稳稳赚取由对方支付的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有时则委托企业主直接帮其用贿款对外“投资”……
包赚不赔的“投资”闹剧
一般而言,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有可能赚也有可能亏。然而,郑全伟却与当地一名企业主共同演绎了一场包赚不赔的投资闹剧。
这名企业主叫戚某,是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房产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营地点就位于遥观镇,且开发的项目也都在遥观镇,戚某自然少不了在企业需要承揽项目或解决困难时求助于地方政府。
2008年,郑全伟担任遥观镇镇长时,就结识了戚某。2010年左右,郑全伟担任遥观镇党委书记时,因为遥观镇政府还欠郑全伟五六千万元安置房工程款没有结算。为了及时回笼资金,戚某每年都为此事找郑全伟帮助协调解决,郑全伟爽快地答应下来,后遥观镇逐年支付上述工程款,直到2017年全部结清。
2012年,当地一开发商朱某某拍下遥观镇的一块土地,但由于其自身没有能力开发,遂将该地块转让给戚某开发。由于该地块是毛地出让,拆迁需要遥观镇政府推进,当时该地块上有个政府新建的敬老院,拆迁过程中遇到一些舆论压力。戚某遂多次请托郑全伟加快推进拆迁工作,后该地块于2017年完成拆迁。在开发过程中,在项目的土地、规划、拆迁、协调村民矛盾等问题上,戚某又多次请托郑全伟出面协调。就这样,戚某为了开发房地产的事多次与郑全伟沟通协调,一来二去,两人也慢慢熟悉起来,私下里成了关系不错的朋友。也许在郑全伟潜意识里,既然是朋友,自然就得相互帮忙,因此他在自己遇到困难的时候也向戚某开了口。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郑全伟与戚某相约在某房产公司戚某办公室见面,礼节性地寒暄几句后,郑全伟直奔主题,询问戚某有没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戚某自然明白郑全伟的意思,当即表态称,如果其手上有闲钱的话可以放到他那里投资,利息按照年息12%支付。年息12%的投资回报对郑全伟还是有吸引力的,几天后,郑全伟将100万元现金交给戚某,说放在他那儿投资,并提出到时利息以现金方式结算,戚某同意。2010年底,戚某兑现承诺,以现金方式向郑全伟支付了12万元利息。
2011年底,郑全伟提出要取回100万元本金,按照之前的约定,戚某在返还本金的同时只需再支付12万元利息。但戚某这次却总共付给郑全伟150万元现金,多付了38万元“利息”,并对郑全伟说,你对我一直关心,多的利息是我的心意。郑全伟收下。
2013年,戚某投资入股常州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正式涉足贷款业务。2013年11月,戚某特意来到郑全伟办公室,称其正在筹备成立某小贷公司,公司筹备开业需要一定资金。戚某对郑全伟说,如果他现在手头有闲钱的话可以以其名义投到某小贷公司,但是金额不能低于500万元,公司按照年息一分计算利息,另外还有收益分红。郑全伟表示他会筹钱投资。
2014年2月,郑全伟分3次向戚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用于上述投资。从2014年开始,戚某就雷打不动地在年底按事先承诺年利率12%的标准,以现金方式向郑全伟支付当年的利息60万元。郑全伟的这一投资一直持续到2018年6月其收回本金为止,在2014年到2018年4年多的时间里,戚某累计向郑全伟支付利息256.11万元。
既然上述郑全伟用于投资的款项与戚某约定了利息,那为什么又说是“投资”呢?戚某表示,自己与郑全伟之间谈投资,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并不是真正的投资;自己当时并不缺资金,也没有专门把郑全伟投资的款项用于投资具体项目;实际上就是郑全伟把钱放在自己这里赚取利息,因为自己给予郑承诺的利率比银行高。
在被问及2011年底时为什么要多付38万元利息时,戚某证实称,主要是感谢郑全伟对其经营某房产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某房产公司在遥观镇搞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及征地拆迁、规划具体事务都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郑全伟当时担任遥观镇党政主要领导,自然要跟他搞好关系。
最终,郑全伟上述投资所获利息均被认定为以获取利息为名收受贿赂。
委托投资失败:
200万元贿款打了水漂
案卷显示,除了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投资,郑全伟还用贿款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结果因投资的企业破产后企业主跑路而令资金打了水漂……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是郑全伟高中校友,两人间非常熟悉。2008年,经蔡某引荐,某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吴某与郑全伟相识,并在郑全伟的关照下拿到了很多遥观镇的工程项目。
为表示感谢,此后几年间,吴某多次通过蔡某向郑全伟贿送400余万元人民币。这些贿款中,郑全伟大多直接收受,也有一部分则委托蔡某帮忙投资理财。
蔡某证实称,2012年吴某交给其一张金额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说是给郑全伟的感谢费,让其转交。蔡某将上述情况告知郑全伟后,郑全伟称这笔钱当时还派不上什么用处,询问蔡某有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蔡某说自己认识一个叫刘某某的人,此人是做红木、矿石生意的,可以把钱借给他赚些利息。郑全伟表示同意,并委托蔡某办理此事。不久后,蔡某就把这张承兑汇票贴现换成了现金,以投资款的名义转账给了刘某某。
除了上述帮郑全伟投资的200万元,蔡某自己也投资了630万元到刘某某处。蔡某表示,刘某某的生意做得比较大,名下有大量资产,加之其与刘某某关系好,正常刘某某会给其不低于年息一分的利息,所以其当时没有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也没有约定利息。
后来,刘某某经营的企业破产了,刘某某本人也玩起了失踪,蔡某投资的包括上述200万元在内的总共830万元本息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蔡某无奈只得将上述情况向郑全伟如实相告,郑全伟也没提及要蔡某还款的事。蔡某表示,按说郑全伟将200万元委托其投资理财,如果真的亏掉了,其也要把本金还给他的;但是因为自己在刘某某那边亏掉的钱实在太多,郑全伟也一直没好意思向其索要这笔钱。
东窗事发
郑全伟因本案于2023年2月9日被留置,同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21日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全伟犯受贿罪,并于2023年9月25日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郑全伟利用其担任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北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处主任,遥观镇镇长、党委书记,武进区教育局局长等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上为吴某、戚某等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戚某等人给予的现金、香烟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524.23万余元。
针对被告人郑全伟辩护人提出的“郑全伟借给戚某100万元,获取的利息收入2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以及“郑全伟通过戚某借款给某小额公司500万元,获取的利息收入2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回应称,郑全伟利用职务便利为戚某谋利,明知戚某没有借款需求,仍然以借款为名放款给戚某收取利息,以利息为名收取的钱款,系郑全伟收受戚某变相所送的贿赂,收取的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数额。上述事实,有戚某等人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法院采纳公诉人上述意见,认定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全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24年2月21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郑全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郑全伟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524.23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全伟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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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