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理洗钱犯罪案件
2024-10-21周慧纪佳莉王峥
现实观察
陈晨:从检察机关办案数据看,近年来上海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伴随着新产品、新业态、新技术的不断产生,在犯罪手法上叠加利用“空壳公司”“地下钱庄”,以及虚拟币、复杂金融产品、互联网直播等载体,呈现跨市场、跨领域、跨国边境等特点。对此,请简要介绍一下当前洗钱犯罪的情况。
王勇: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了一批包括利用虚拟币、直播打赏、游戏代币等方式进行的新类型洗钱犯罪案件。虚拟币作为数字化进程中的产物,既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其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全新挑战。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通常将虚拟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比特币(BTC)为代表的技术币,因承载区块链技术和密码学算法、以核心代码开源为特征,导致基于金融机构中央结算的传统反洗钱策略难以适用;第二类是以泰达币(USDT)为代表的稳定币,其锚定法定货币等稳定资产,由中心化机构发行,并对应储备等值或超值的储备金,因具有匿名、全球流通、价值稳定等特点,是“黑灰产业”实施资金通道类犯罪最常用的交易媒介;第三类是空气币,其发行不与法币挂钩、不具有现金价值,也没有技术或金融协议支撑,具有发行随意性、无价值性的特点。
吴晓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多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法频频翻新:一是注册“空壳公司”利用公共事业代缴收费、利用直播网游等新业态洗钱风险突出;二是利用养老、投资、服务等名目洗钱风险持续增大;三是传统洗钱方式与虚拟币等结合,导致洗钱风险不断加剧,识别难度增加;四是诸如大额存单转JBKrgG86qenwDssNE+Petw==让、银行代发、数字人民币等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亟待关注。同时,洗钱活动呈现出团伙战层级严密、分工明确,作案工具易于获取、作案人员身份隐蔽,线索获取困难、主要依赖于上游犯罪破获等特点。
何萍:在强化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共识背景下,从我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历次修改情况来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出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反映了国内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也适应了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评估考核和国际刑事治理的需要。洗钱本质上是规避法律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快速发展,加密数字货币的支付和交易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FATF将虚拟币称之为虚拟资产,因为较之货币具有的价值储藏、交易媒介、计价单位等功能,用虚拟资产概念更符合其特性。在反洗钱领域,虚拟资产具有秘密性特征,怎样做到真正的身份识别需要进一步思考。
实务焦点
陈晨:近年来,洗钱犯罪的实践样态及其法律规制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借助虚拟币等的新型洗钱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给打击洗钱犯罪带来更多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打击难点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司法机关是如何应对的?
王勇:对于借助虚拟币的洗钱犯罪,一般采用两种策略:一是虚拟币查询,根据区块链分布式的记账特性,针对不同的钱包地址,前往区块链公链进行查询和向虚拟币中心化交易所平台申请并调取交易信息。二是虚拟币的币链穿透和追踪,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总结的穿透方法来追踪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并根据虚拟币的币链追踪,将境内外交易相关联,形成证据链条。同时,为应对洗钱犯罪形态和手段不断复杂升级,要不断更新和调整数据分析策略、技术,加强对交易异常点的监测、收集和刻画,将洗钱行为与一般虚拟币交易行为区分。
黄翀:在办理以虚拟币为媒介进行洗钱的新型案件中,针对虚拟币去中心化的特征,行为人彼此意思联络分散、资金流转复杂等情况,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上可以从三个方面重点发力:一是多维构建洗钱主观明知证明体系,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从业经历,接触了解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资金转移转换行为的异常性及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推定。二是实现以虚拟币为媒介的资金转移证明闭环,以虚拟币为媒介的洗钱活动仍与现实世界存在连结点,可以关注虚拟币钱包地址,通过币链追踪、链上交易溯源、匿名身份穿透,实现资金移转流向全链条闭环查证。三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增强办案合力,通过与上级检察机关共同提前介入、跨条线跨层级的专业办案团队同堂会诊、加强上捕下诉后跟踪指导等,提高洗钱犯罪指控质效。
王伟伟:在司法实践中,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紧密勾连。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的“一案双查”要求,精准指控、不枉不纵。一是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确定自行侦查和引导侦查方向,坚持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把关、过滤作用。二是精准把握“自洗钱”犯罪成立条件,厘清“自洗钱”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本犯的共犯认定等问题,既要避免同一行为在上下游犯罪构成中作重复评价,也要避免出现遗漏评价,对具有独立行为、侵犯新的法益的“自洗钱”犯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三是强化依法能动履职,对办案中发现的洗钱犯罪风险或监管漏洞,及时以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促进堵漏建制、推进溯源治理。
潘庸鲁:洗钱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类型,不仅妨害司法机关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进行追缴、没收,更重要的是对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侵害。当前虚拟币成为将非法所得资产向境外转移的重要洗钱手段,匿名流通、难以追踪和监管、去中心化的特性,导致惩治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在审判实践中,不论是传统洗钱手段,还是前述新型洗钱手段,对洗钱罪的认定还是应当回归“洗”的本源,即从客观上有无“洗”的行为使得资金的外在形态和性质发生变化,主观上有无掩饰隐瞒的目的。对于“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在于有无“洗钱”的行为方式,即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的行为;对于“他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在于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判断,这又涉及主观明知的程度和对象问题。洗钱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审判机关应尽可能通过准确认定、从严惩治来发挥司法的引领和导向效应。
质效提升
陈晨:打击洗钱犯罪对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司法机关应当强化与各方密切协作,促进对刑法的正确适用,做到不枉不纵、罪责刑适应。新形势下如何以高质效办好洗钱犯罪案件,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性与安全性?
王勇:加强新型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需要制度化设计提供保障,也需要科学的理论支撑以指导实践,应强化对此类犯罪治理的专题研究,进一步明晰主客观证明标准,提炼出疑难案件侦办要点、取证工作注意事项等,优化调证流程。针对新型洗钱犯罪活动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身份关联难、资金追踪难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跨部门职责分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凝聚打击合力。
吴晓敏: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在推动反洗钱工作纵深开展上,一要密切协作配合,检察机关继续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公安、法院等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洗钱情报信息研判、犯罪线索移送、案件通报机制,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的力度。二要加强溯源治理,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反洗钱方面的漏洞和风险应加强提示,探索开展“以案倒查”等制度,推动落实对职业洗钱人员限制开户、暂停业务等金融惩戒,从源头上斩断洗钱犯罪利益链条。
潘庸鲁:我想针对当前洗钱罪案件中上下游犯罪案件平衡的问题,谈几点建议:一是公检法需要加快联合制定洗钱犯罪证据标准指引,借鉴之前的经验,通过对办案中新情况、新问题的总结、提炼、研究,梳理上游走私、毒品、贪贿、金融犯罪等细分领域洗钱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形成类型化审查思路,确保办案质量。二是持续完善沟通机制,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金融类上游犯罪刑期倒挂等问题,妥善解决个案分歧,处理好罪数问题和量刑平衡问题,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深入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审判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理念,不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能力水平,助力实现国家金融安全立体式保护,为国际反洗钱治理工作提供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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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