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议存款不翼而飞
2024-10-21陈思寒
银行5亿元协议存款不翼而飞
2015年11月10日,一个自称来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分行”)周某的人,打电话给甲银行某分行,表示农行荆州分行有5亿元协议存款需求,年利率为4%。从这名自称周某的人拨出这个电话开始,一场精心谋划的巨额协议存款骗局便正式拉开了序幕……
策划这场骗局的主谋是只有初中学历的魏某某。2015年8月,魏某某决定与他人联手通过编造虚假的协议存款业务实施诈骗,即:编造“农行荆州分行可以进行5亿元的协议存款业务”的谎言,骗取受害银行与之进行合作,将合作银行的资金骗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资金转出交由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最终以收取好处费等名义从资金使用人手中获取报酬。
为了实施犯罪,魏某某先后将其结识的社会闲散人员陈某甲、郑某权、胡某招至麾下,商量实施上述诈骗。几人分工如下:由郑某权具体负责找“银行关系”(即寻找合适的冒充农行荆州分行的人),胡某与合作银行具体对接协议存款业务,陈某甲负责注册公司用于接受合作银行支付的存款。
找到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是实施这一骗局的第一步,几人很快与荆州商人陈某取得联系,陈某甲遂与魏某某团伙达成套取银行资金后有关资金使用和支付报酬的“协议”。2015年11月初,胡某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员工周某”的身份,与甲银行某分行联系,欲以农行荆州分行名义与甲银行某分行达成协议存款的合作业务。于是,便出现了上述甲银行某分行接到协议存款业务电话的一幕……
原来,早在2015年11月5日,陈某甲与陈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湖北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丰能源公司”),后该公司吸纳黄某某为公司股东。按照事前商定的分工,郑某权开始找“银行关系”。其分别联系到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市支行下岗清收人员李某和社会闲散人员刘某某,让两人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员工。
11月10日上午,胡某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员工周某身份,与甲银行某分行员工吴某某取得联系。胡某谎称农行荆州分行想与甲银行某分行进行协议存款业务,吴某某遂将甲银行某分行的通道公司——某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员工苏某某的联系方式告知胡某。胡某对苏某某谎称其可以代为通道公司开户,苏某某便根据开户要求,将某资产公司开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胡某。胡某获取上述信息后,将事先伪造好的用于诈骗的全套资料及印章通过李某转交给陈某甲。
11月12日,陈某甲指使他人冒充某资产公司员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使用上述伪造资料及印章开设了户名为“某资产公司-荣光91号专户”的账户(以下简称“案涉专户账户”),该账户实际由陈某甲实际控制。 案涉专户的账户设立后,胡某与吴某某商议签署协议存款合作协议和汇款时间,并谎称农行荆州分行这项业务具体由该分行员工李某负责。2015年11月17日,甲银行某分行员工王某来到农行荆州分行,李某遂冒充农行荆州分行员工,与其签署了虚假的协议存款合同。协议存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某分行依约将5亿元资金汇入案涉专户账户。当天下班后,李某在农行荆州分行内向王某出具了由陈某甲提供的虚假的农行荆州分行5亿元存单。
2015年11月18日,陈某甲将案涉专户账户中的5亿元资金转入赣丰能源公司账户内。按照事先的安排,黄某某冒充某资产公司员工、陈某以赣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分别在某资产公司与赣丰能源公司的投资协议(系伪造)上签字。
后陈某甲将案涉专户账户中的5亿元进行流转,兑现支付事先约定给予魏某某等人的好处费等,郑某权分得赃款5000万元,后该笔赃款有825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又转回陈某甲指定的账户,郑某权实际分得赃款4175万元。案卷显示,魏某某及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分别分得500万元至7000万元不等的巨额“报酬”。
故伎重演被识破
在诈骗甲银行某分行5亿元资金得逞之后,魏某某团伙自鸣得意,开始“飘”了。不久后,魏某某又与胡某、郑某权等人一起,联手作为资金需求方的福州商人林某某再次合谋实施类似诈骗。这一次,这伙人将诈骗的目标锁定乙银行某某分行。
2015年11月中旬,上述几人在一起碰头。魏某某称5亿资金来源已经找好,是财政资金,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开户。几人商定分工,决定由林某某在荆州注册一家公司收款,郑某权负责在荆州找银行开户,并想办法在该银行找到关系,开一个对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户,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将金融账户上的款项转到林某某注册的公司账户上。
11月30日,林某某等人按照之前与魏某某等人商议的计划,注册成立了湖北香柏树珠宝有限公司,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同年12月,胡某再次以农行荆州分行员工周某的名义,与乙银行某某分行的员工侯某联系,谎称农行荆州分行可以进行5亿元的协议存款业务。侯某信以为真,将乙银行某某分行的通道公司某证券公司员工萨某某联系方式告知胡某。后胡某、侯某与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商议后决定,某证券公司在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设接收协议存款资金的账户,萨某某将开户信息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胡某用于开户。
12月18日,林某某冒充某证券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某证券公司开户资料和印章,在农行荆州开发区支行开设了户名为“某证券公司”的账户。
12月21日,乙银行某某分行指派联系上述业务的员工来到农行荆州分行。郑某权再次安排李某、刘某某假冒农行荆州分行人员,欲与乙银行某某分行签署虚假的农行荆州分行与某证券公司5亿元的定期存款合同。在签约过程中,由于李某未能借到农行荆州分行的办公室,李某、刘某某只能在该分行的值班室与对方签署合同,这引起了乙银行某某分行员工的怀疑,遂决定中止合作。后某证券公司取消了本次协议存款业务,郑某权等人策划的此次诈骗遂未能得逞……
东窗事发,判刑罚金
郑某权因本案案发,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释放,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追捕,2023年4月9日,因有前科刑满释放的郑某权再次被执行逮捕。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郑某权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其他同案犯均被另案处理。)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被告人郑某权伙同魏某某等多人,通过假冒银行员工,套取通道公司的开户资料,伪造合同及银行印章、假冒相关员工等方式,开设虚假协议存款账户,从而套取甲银行资金5亿元,以及以同样方式套取乙银行某某分行5亿元资金未遂的事实。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权及其辩护人提出,郑某权没有参与犯罪,且未实际获得银行资金,实际收到的4175万元系借款,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针对这一辩解,公诉机关针锋相对地指出,从参与犯罪的过程来看,本案有关同案犯供述已经明确证实郑某权直接参与犯罪,具体犯罪行为有事前与魏某某等人谋划犯罪,介绍关键人员李某参与犯罪,提供注册接收赃款的公司所需的地点,事后分得巨额赃款等;从所分得资金的性质来看,郑某权在没有足够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从同案犯陈某甲获得的诈骗资金中分得4175万的资金,其实质就是从中分赃,所谓借款的辩解不能成立。
2024年1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郑某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一审宣判后,郑某权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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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