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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2024-10-21程喆李小凤

西部学刊 2024年20期

摘要: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国际性等特性,其逐渐成为传销犯罪团伙的标的物。与传统传销案件相比,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由于诱惑性、隐蔽性更强,网络化程度高,投入低抓捕难等特点,成为近年来增长较快的风险隐患。但因在传销模式定性、交易行为溯源、交易人身份识别、风险预警监测等方面存在难点,需通过完善多方合作机制,注重案件经营,提升技术水平,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在有效遏制社会危害性的同时,提升震慑犯罪和追赃挽损效能。

关键词:传销;虚拟货币;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20-0054-04

The Investigation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Virtual Currency-Based Pyramid Scheme Cases

Cheng Zhe1Li Xiaofeng2

(1.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410138; 2.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of Hunan Province, Changsha 410001)

Abstract: Due to its anonymous and international nature, virtual currency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target of criminal gangs engaged in pyramid schemes.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cases, virtual currency-based pyramid schemes are more tempting, covert, highly networked, low-cost, and are difficult to apprehend, making themselves a rapidly-growing risk in recent years. Moreover, as a result of difficulties in defining the model of pyramid schemes, tracing the origin of the transaction, identifying the identities of participants, and forewarning the risk of pyramid schemes, it’s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multi-party cooperation, emphasize the case management, improve technological capacities, and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ll strategies above will effectively curb its social harm while enhancing the effect of deterring crimes and recovering assets to mitigate loss.

Keywords: pyramid scheme; virtual currency; 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具有匿名性特征、方便流通的数字资产,因价格持续高涨,造富效应明显备受关注。与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开户、获取账号和转款记账的方式不同,虽然区块链数据是公开的,但由于虚拟货币可流转于多条主流区块链且虚拟货币账号的地址的生成不需要成本、不关联任何身份信息,转账活动也可完全通过程序控制,即以极低的成本实现极其复杂的币流网络,故而对虚拟货币账号交易追踪溯源是较为困难的[1]。涉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概念具有很强的包装性和迷惑性,且实施网络传销犯罪的项目运营成本极低,契合洗钱、走私、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活动的需求,虚拟货币逐渐被犯罪分子大规模利用,不但成为网络传销犯罪的工具和载体,也成为传销案件中的重要财务通道。其中,特别指出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传销等犯罪活动,因此研究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的侦查对策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利用虚拟货币传销概述

利用虚拟货币传销是网络传销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网络犯罪形势不断演化背景下所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网络传销,该类传销将虚拟货币作为标的物,虚假宣传其升值空间,以互联网和社交软件为操作平台,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资金结算的一种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一)虚拟货币类传销的特点

虚拟货币类传销作为传销活动的一种,其行为本质上依旧存在传销的三大特征:一是收取入门费,投资者需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才能获得加入资格;二是发展下线形成层级,与传统传销行为相同的是虚拟货币类传销活动参与者的收益也是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三是复式计酬,组织者直接或间接以参与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2]。虚拟货币类传销相较于传统传销行为还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传统传销行为需要借助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虚拟货币类传销通常以虚拟货币或加密资产作为产品,通过这些新名称将产品包装得高端专业,通过宣传虚拟货币或加密资产的国际性、趋势性、未来性、造富性,夸大其发展前景和收益情况,在虚拟币造富神话的影响下,更具有迷惑性。

二是传统传销行为需要活动场地,利用欺骗、引诱、胁迫等手段将人员聚集在活动场地中,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口口相传的“洗脑”式宣传,但虚拟货币类传销通常不需要实物产品和基础设施,传销组织者通过计算机或者手机创建和管理传销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进行交易,采用分布式应用(DAPP)软件、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模式DAPP:去中心化应用,一般是指运行在分布式网络上,参与者的信息被安全保护(也可能是匿名的),通过网络节点不同人,进行去中心化操作的应用。从以太坊角度来说它是一个交易协议,根据区块链上设定的条件来执行的一个合约或者一组合约。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也被称为“开放式金融”,是以比特币和以太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结合的产物。,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推广和宣传,高度自动化,无需大量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投入成本低,更容易启动项目和发展壮大。

三是虚拟货币类传销更具有国际性、全球性特点。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性,传销组织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投资者,潜在受害者数量高,另一方面搭建平台所租用的服务器和组织者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并非在我国境内实施传销行为全过程。

四是虚拟货币类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更难被处罚。虚拟货币类传销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使此类传销犯罪在侦办过程中人员层级和资金流向难以查清,传销参与者受处罚概率低;当前国际社会对虚拟货币还未形成统一认识,法律体系和监管标准存在差异性,执法机关面临协调和合作的巨大挑战;且《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力度较低,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率较高,不少人以身试法,易于复制犯罪。

(二)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的分类

1.发行山寨币、空气币进行传销

传销组织者自行发行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主要分为山寨币和空气币。山寨币,即通过修改甚至是直接套用比特币的开源代码,通过重新命名生成新币种,只有极少数是借鉴区块链思想自己实现虚拟币的开发。空气币没有实际区块链项目的开发,没有任何场景应用和技术支持,不被市场接受,甚至没有在交易所上线,只是通过高额回报承诺,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

传销组织往往打着DeFi、DAPP的标签,在以太坊、波场以太坊: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成果的民众区块链平台,由全球成千上万的计算机构成的共鸣网络。波场:区块链去中心化应用操作系统。或其他公链上创建智能合约发行山寨币,或者打着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幌子,发行不上公链的空气币,要求投资者使用主流虚拟货币购买发行的这些虚拟货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承诺每天获取高额收益,同时设置直推奖、代理奖等奖励模式,吸引投资人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亲朋好友参与项目,以便快速完成资金积累,很短的时间内崩盘或跑路。

2.销售、租赁、质押虚假矿机矿机:指用于赚取比特币的电脑。进行传销

随着比特币、泰达币等币种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火热,国内该类虚拟货币的矿机也水涨船高,大量投资者通过购买、租赁、质押矿机等模式获得主流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者通过宣传虚拟货币的高价值,趁机推广各类矿机。为了获得短时间内最大的推广和影响力,传销组织者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矿机购买费、租赁费等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采用层级化返利、金字塔结构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鼓励矿机的消费者和租赁者,介绍新的消费者购买,形成层级,使用了“虚拟货币”的形式,将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3.以提供虚拟币增值服务的名义进行传销

由于虚拟货币的价格暴跌暴涨频繁,又因为交易速度的差异,同一种虚拟币在不同的交易所可能会存在不同的价格,如果能迅速发现价格差并进行低买高卖操作,则能够获得无风险利润。因此,部分传销组织者以向参与者提供虚拟币增值服务为名,收取参与者入门费,并且通过层级和返佣收益比例的设置不断扩大规模,但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虚拟币增值相关的经营活动,传销组织者的收益均来自参与者的入门费。

上述的虚拟货币类传销犯罪,最后一般都通过虚拟币将所得赃款转入智能合约的资金池,根据智能合约的不同功能,采用不同的方式洗白资金。例如,对去中心化交易所来说,可以使用币币交易功能,将赃款所得币种转换为另一种代币,以达到洗白资金的目的。对于混币器来说,赃款转入到智能合约之后,会返回一个随机密钥给用户,用户凭借该密钥和新的虚拟货币地址可将资金提取出来。对于具有借贷功能的智能合约,则是将赃款出借给他人,在规定的借款时间到达之后,收回该笔资金,以达到洗白资金的目的。

二、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的侦查难点

自“断卡行动”以来,传统金融行业对非法经济活动的监管更加严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知帆学院发布的《2021年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虚拟货币传销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2021年,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占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总数量的29.2%,累计涉案金额占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总金额的67.82%。与传统的传销类案件相比,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一方面以虚拟币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作为传销道具,另一方面通常也采用主流虚拟货币作为资金结算手段,导致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活动具备虚拟货币账号地址间转账活动天然匿名性“优势”又兼具网络传销特征,追侦打击的技术门槛高。如何发掘解析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件线索并深度服务于防范预警、侦查打击是经侦战线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难点。

(一)传销模式复杂定性难

在侦查实践中,此类案件首先面对定性难问题。一方面很多犯罪团伙为了规避风险,采用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结合的方法,用静态收益来掩盖动态收益的事实,对传销行为获利方式中入门费、拉人头返利的侦查取证存在难点;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类传销通过网络进行宣传,与传统通过人际关系网的口口相传相比,组织内成员关系网络化,上下级仅知晓对方网名,同时虚拟货币传销组织者通过网络平台对下线人数进行限制,人员层级呈现扁平化特征,从金字塔模式向伞状模式转变,导致传销活动三级30人的取证和认定也存在难度。

(二)虚拟货币交易溯源难

无论虚拟币是采用中心化交易所模式的交易方式,还是采用去中心化的交易方式,采用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都存在溯源难的问题。交易所记录了用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可以帮助侦查机关溯源,但其运营和服务器通常都在境外,由于对虚拟币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且缺乏成熟的合作机制,调取数据存在较大难度。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中,交易信息分布在全球分散节点,没有集中保存的交易记录,交易双方直接在区块链地址中触发智能合约便可完成交易,对交易溯源存在较大的困难。随着跨链转币、混币技术的涌现,加强了交易的隐私保护,也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溯源的难度。

(三)识别钱包持有人身份难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导致侦查时难以将钱包地址与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关联。大多数虚拟货币交易不需要使用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只需要使用一个随机生成的字符串作为转账地址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便可以在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活动。由于虚拟币的交易过程中只需要留下钱包地址,并不关联用户的真实身份,侦查中即便掌握了涉案地址(受害人使用的充币地址、受害人的来源地址、嫌疑人使用的汇集地址、嫌疑人使用的沉淀地址、嫌疑人使用的提币地址、嫌疑人的币流向地址)或交易哈希交易哈希:交易哈希值是分配给加密货币交易的唯一标识符。它是一个加密字符串,通常表示为64个字符的字母数字代码,是通过对交易数据应用哈希函数产生的。交易哈希作为一种参考,使用户、钱包和区块链探索者能够跟踪、验证和定位区块链中的特定交易。,也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

(四)监测预警难

目前,主流虚拟货币类传销活动是运用比特币和以太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通过智能合约在区块链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无需经过类似银行的中介机构就可以直接达成交易,所有合同和交易细节记录在区块链上,这些信息很难被第三方察觉或发现,通过常规网络爬虫技术无法提取合约细节,难以通过关键字提前发现案件线索,更难以通过传销案件的特征进行建模实现线索发现及主动预警[3]。

三、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侦查难点的对策

(一)完善多方合作机制,增强监测预警功能

现阶段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大多是由案到人的回溯型侦查方式,由于监测预警难,公安机关介入并侦查时往往已到项目后期,相关人员已离境、资产已转移,证据可能被销毁,因此首先需要增强提前预警,斩断源头[4]。一方面扩展情报来源,结合传统爬虫技术和链上合约抓取技术,通过对关键词的监测,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另一方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区块链技术公司等多方合作,及时掌握资金异常转移、虚拟币异常交易的银行账户、虚拟币地址。通过多情报研判,提高对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犯罪的甄别预警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处理,降低社会危害性。

(二)注重案件经营,挖掘侦查突破口

在虚拟货币类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为了便于开展业务有时会在频道中公开展示自己的链上地址,当侦查人员掌握该地址使用后可以对卖家链上地址予以监控。虽然该链上地址可能无法直接进行溯源或突破其背后身份,但只要该地址依旧进行交易,就可以通过公链Lt0yupmvPKnM0+x9wm5QElVUTEhy988WUF2C82xkS0U=查询该地址的相关交易记录,一旦发现有其他地址频繁、单向对该可疑地址进行交易,可推测其余地址为投资人或传销下线控制,其中若存在直接对应着买家从交易所买币或提币至卖家地址的行为,则可开展进一步侦查,直至锁定地址后的真实身份[5]。

(三)提升技术水平,通过公开链上地址进行溯源

主流虚拟货币难以通过人工分析计算的方式追溯其流转活动,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较为完整的交易数据,如在区块链搭建全节点,采集此区块链上所有历史交易数据和实时交易数据,便可形成基础数据层;并采用以任意区块链地址或区块链交易哈希为切入点穿透虚拟币在区块链网络的各类交易路径技术,还原虚拟货币流转路径网络,便实现任意层级的向前溯源、向后追踪、梳理犯罪链条和层级网络的需求。由此便可通过大数据挖掘和计算,实现对全球头部交易所主流虚拟货币地址的有效识别、标记,追溯关联主体,进一步扩展锁定其访问联系的虚拟货币地址,识别主体身份;结合现有的公安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平台应用,以及向主体对应的商业机构(交易所)进行调证以穿透识别并获取对应的人员(即虚拟货币持有人)真实身份信息。

四、结束语

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件因虚拟货币天生的匿名性,导致案件在侦查中有较高的追溯侦办技术门槛,兼之结合了网络传销犯罪的特征,亟须提升警务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为提升整体打击能力,应加强针对涉虚拟货币类传销犯罪的分析,破解技术难题,构建类罪模型,实现打早打小,在有效遏制社会危害性的同时,提升震慑犯罪和追赃挽损效能。

参考文献:

[1]刘晶晶.虚拟货币的刑事风险与应对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48-56.

[2]魏巍.虚拟货币传销犯罪预警及侦查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2.

[3]李漠涵.利用虚拟币洗钱犯罪案件对策探析[J].网络安全技术与运用,2023(10):147-149.

[4]黄奕翔,王容刚.利用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模式及侦查对策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3(7):152-154.

[5]任彦君,聂冉.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的治理困境与对策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2):5-11.

作者简介:程喆(1986—),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湖南警察学院中级审计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犯罪侦查。

李小凤(1986—),女,汉族,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公安厅副支队长,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工作。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