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难点浅谈
2024-10-12莫辉
摘 要:“僵尸企业”指的是那些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主要包括已经停产、部分停产、持续亏损以及高额负债等情况。在国有“僵尸企业”出清的过程中,破产清算和兼并重组两个出清途径都面临难题。本文深入探讨了国有“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的难点,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建议,以支持和帮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国有“僵尸企业”遍布诸多行业,存续时期较长,牵涉领域广泛。许多这类企业都负担了大批员工薪酬和外债,其清理过程严重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也给银行造成实际和潜在的重大危害。如若不坚决清除此类国有“僵尸企业”,将造成资金、人力资源等市场经济要素无法有效激活,信用关系与生产供应链也无法畅通,市场经济规则也会逐步被打破。国有“僵尸企业”的特殊性、牵扯利益的普遍性以及导致“僵尸化”来源的多样性,使得清理国有“僵尸企业”存在许多困难。目前,我国“僵尸企业”通过市场整合的两种主要形式分别为通过全面关停终止企业存续的破产清算和兼并重组以优化资源配置。本文总结了这两种路径下国有“僵尸企业”市场清理所面临的难点,并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一、破产清算路径下的难点
1.破产清算程序复杂烦琐
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依照相关法律实现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相对稀少,主要原因在于破产程序的复杂和冗长。在新法规中,破产合议庭被取消了民事案件相关的判决权,因此,国有“僵尸企业”在申请破产过程中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采取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在一个国有“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程中,往往涉及几个民事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例,有时甚至多达数百个,而每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例均必须经过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所以破产案件的完成通常需要经历很长的时期。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通常要历时二三年的起诉立案和最后判决完毕。这样冗长的审理和执行程序,极大地降低了债权人以司法程序取得债务保障安全的权利。与此同时,破产程序之复杂还与其“僵尸企业”倒闭案件之复杂和法院办理之困难有直接关联,由于国有“僵尸企业”对员工安置的标准不统一,难以确保资金的稳定性,以上情况使得法院对该类案件难以处理。
同时,那些从国有“僵尸企业”中受益的人并不希望看到自己所在的企业走向破产。如果企业真的倒闭,作为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也没有归还信贷的希望,直接影响业务效益。各地政府往往会面对当地GDP下滑、地方财政收入下滑,以及就业压力增大的实际情况。所以银行和地方财政一般部门往往会勉为其难地支持“僵尸企业”运作下去,这也就成为各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2.劳动力退出困难
职工规模巨大、诉求多元,是企业人才结构上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于年纪较大的人,他们希望能在企业工作直到退休;而年纪较小但长时间在企业工作的人,他们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补偿金;具备一定技能的人,他们希望能找到与自己相匹配的职业发展机会;那些不懂技术的人,他们希望能被安排一个相对轻松稳定的工作;而那些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人,他们希望能继续在国企工作。对于员工的需求,有些人可能会通过增发资金来满足,但有些人即使增加经费也无法解决,这使得员工的安置变成一个费时费力的破产重整过程。企业需要确保员工需求的公正性。尽管员工表达了他们的需求,但他们同时也非常关注除自己之外的人所得到的资金上的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这使得他们会在主观上评估自己获得利益的多少。员工对补偿水平的评估会受到环境因素变动的影响,他们会根据评估的结果随时调整自己的需求,这种状况给确定员工的安置计划带来了困难。
人员的重新安置费用也构成了重组的主要开销,这会降低新老企业的收益。在这场利润博弈中,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矛盾尤为激烈。在进行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之后,所能获得的利润通常是比较稳定的,这是因为债权人、股东、员工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群体经常在进行利润的博弈。在这样的情况下,人员配置方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个有众多外部投资者参与的重组策略中,由于各方对自己可能获得利润的预期往往高于实际利润,这使得利润的分配方式变得难以被广泛接受。在这个过程中,人员配置的灵活性和公平性成为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人员配置策略成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3.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困难
为了彻底清除国有“僵尸企业”,通常有两个主要途径:首先是合并和重组,其次是合法宣布破产。但是,现在很少有企业可以通过第二种方式的正规破产流程来实现其退出。其原因就是法院由于人才缺乏、案情本身复杂以及牵涉大量国有企业职工的复杂利益等问题,不愿意办理该类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根据《法治日报》报道,中国每年有几千件破产案件,而仅在上海,截至2015年末,已吊销或注销的企业就达到了几十万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企业的数量相比,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企业破产处理的时间也相当长。因为破产诉讼牵涉领域广泛,涉及司法领域的问题非常复杂,由此导致了审理期限的延长。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11—2013年,上海市28例破产清算案的年均审理期限为3年47天。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破产问题通常较私营企业更多,且破产处理期限也比较长。破产手续往往既烦琐又冗长,且花费巨大。因此尽管国有企业并没有像许多经济难以为继的小型民企那样选择“跑路”,但它们可能会选择将企业冰冻,导致“僵尸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4.注销税务和工商登记困难
很多企业在进入税务清理过程后,因为历史遗留下来的物权归属纠纷、欠税欠费问题和无法梳理的债权和债务问题,甚至是在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企业的破产程序之后,税务的清理工作依然艰难且发展迟缓,通常要一年以上才进行税务注销。
同时,许多老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清算过程中还出现了证章失全、最大法定代表人失联、其他小股东失联等情形。这也导致了国有“僵尸企业”在申请工商注销时,相关资料无法备齐,达不到企业注销的相关法律要求,使得名义上还在存活运行,但实际上毫无实际存在必要的国有“僵尸企业”不断产生。如今商事系统也早已完成了转型,企业的注册手续也将更加简单,而如果没有法律能够克服注销程序复杂的困难,将导致国有“僵尸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
5.企业负责人主观意识不强
当国有“僵尸企业”实施股份转移以及资产置换之后,企业负责人也往往受到了影响。因为他们担心置换价值过高会受到指责,也因此高价无法卖出;但一旦价值远小于净资产价值时,就担心被人指责国有资产损失。关键在于,由于在法定破产程序中牵涉的国家权益范围广泛,所以存在许多困难,尤其是很多先前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企业负责人没有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他们对于那些在短期能做出较好成果的工作更为重视,对于需要长时间才能攻克的痛点和难点问题视而不见。出清国有“僵尸企业”涉及非常多错综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难度非常大,过程很痛苦,因此企业负责人处理国有“僵尸企业”工作的驱动力不足。
另外,处理“僵尸企业”不但需要大量人员和多方协调配合,而且需要企业承受巨大的处理成本,也将危害企业形象。在以企业效益为导向的考评体制下,国企领导更倾向于把重点工作放在企业的成长与盈利上。也因为不能把国企“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上升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使得很多国有“僵尸企业”一直都在遵循固定的工作方式与运营模式去管理运营,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效益性,从而忽视了出清国有“僵尸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缺少主动解决问题的意识和思路,对出清国有“僵尸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越来越严重。
二、兼并重组路径下的难点
1.并购者缺乏动力
对并购者而言,并购企业后必须为企业未来创造更多利润,才能获得足够的并购重组动力。目前,许多国有“僵尸企业”由于长时间的不良经营管理和融资能力差,尤其是对那些不满足特定技术标准的中小型企业,其收购的吸引力显得尤为不足。所以即便实施了收购,并购者也不得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既无法为本企业带来利润,也无法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税收负担减免,并且需要解决由于长期以来不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产生的管理人员问题和包袱。所以,并购方往往基于各自利益考虑,缺乏直接介入“僵尸企业”并购重整工作的积极性。
具体而言,并购者缺乏动力的原因如下。首先,政治因素可能会对国有企业的合并和重组产生影响,从政治角度看,这可能涉及地方政府在就业、经济和政治声誉等方面的权益。在多层次的股权结构下,不同层次的股东之间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权益关系,如优先股、普通股和非表决权股。政府在考虑合并企业时,可能会提出一些要求,如维持现有的工作机会、避免裁员,或者在合并过程中维持政府某种程度的控制权。在政治层面的干预下,企业并购决策往往受制于政治动机,商业考虑可能被放在次要位置。政治的压迫可能使得合并方的决策更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而不仅是出于商业利益。其次,在市场层面,竞争对手的态度和反应也是并购重组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接下来是对员工的管理,合并和重组可能会涉及人员的重新分配、职位的调整和裁减。同时,员工的情绪波动可能影响到生产效率和创新力,加剧企业内部的紧张氛围。这种情况有可能激起员工的不满和反抗,同时也有可能对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团队合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沟通计划对于减轻员工焦虑和维护组织稳定性至关重要,对并购方具有较大的挑战;而在企业文化融合方面,不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企业文化,包括价值观、沟通方式和工作风格。成功整合需要管理层通过培训、沟通和示范,促使员工适应新的文化。否则,文化冲突可能导致团队不协调,影响绩效和合并的成功。
2.被购方阻碍重组
我国的“僵尸企业”主要是地方性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国有企业。许多地方国企在兼并重组面前显露强烈的自保意识。在面临合并和重组时,这些企业常常因为担心失去独立完整的经营权,以及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公务员官职和长期福利,而表现出对合并和重组的消极或抵触态度,从而阻碍了合并和重组的进程。
具体而言,被购方阻碍兼并重组推行的原因如下。首先是来自管理层的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能对并购持反对态度,担心失去控制权或地位。这可能导致内部阻力和管理混乱。其次是员工可能担心被并购后失去工作或福利待遇,因此可能会表现出抵制态度,影响企业的运转和并购后的整合。国有企业的并购往往需要政府的审批和干预,这可能会延长交易时间,增加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在资产评估方面,并购方可能会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严格评估,而国有企业的财务数据可能不够透明,这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不准确或存在争议。被并购后,国有企业可能需要与并购方的业务进行整合,但由于文化、管理风格和业务模式的差异,整合可能会面临困难,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国有企业的并购可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舆论压力,包括政府、员工、客户、供应商和公众等,这可能会增加并购的复杂性和风险。在财务和法律风险方面,被并购方可能存在未披露的财务和法律风险,如未公开的债务、诉讼风险等,这可能会对交易造成负面影响。
3.股权结构复杂、历史欠账久远
一些老国企的股权结构复杂、发展历程漫长。例如,一家企业的控股层次已经达到了七八个,而旗下单系全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了几十家。一家接着一家地研究下去,当顺着层层股权往下数到第三层时,却发觉其中包括数百家企业,而其中130多家企业都是早已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为了解决老企业的历史问题,需要新企业付出巨大的财力与技术。关于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多层次的股权配置、交叉持股现象以及少数股东的权益问题。在多层次的股权结构下,不同层次的股东之间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权益关系,如优先股、普通股和非表决权股,那么追溯股权所有权关系可能会变得极其困难。在处理交叉持股的情况时,涉及的问题还包括企业治理的难题。这可能牵涉各个股东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交叉持股成为并购过程中的一大挑战。然而,当国有“僵尸企业”出现交叉持股的情况时,部分股东可能会同时拥有多家企业的股份,这使得在并购过程中需要平衡不同企业间的权益。在此情境下,尤其需要注意少数股东的立场和权益保障。当存在众多的少数股东时,必须谨慎地管理他们的权益,以确保他们不会对并购活动造成任何障碍。
在历史欠账久远方面,主要存在财务审计的挑战、法律和合规、商誉和不良资产等问题。财务审计时,需要仔细审查过去的财务记录、报表和交易,以确保准确性和透明度。对于法律和合规问题,欠账可能与法律和合规事项相关,需要审查企业的合规历史,以防止未来发生法律纠纷或罚款。同时,在商誉和不良资产方面,长期的历史问题可能导致商誉减值或者不良资产的问题,这可能会对合并后企业的估值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工作的建议
1.出清流程合法合规且高效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宏观层面的决策作用,强化对破产改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宏观层面的决策和主导实施,以实现政策的统一,集中力量,加速破产改革的步伐。在处理重大企业破产案件时,政府应当组建一个专门的领导团队,明确各项任务,并有效地激发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确保各方共同参与和管理;财税、国土规划、国资、社保等相关部门应当秉持“整体一盘棋”的理念,各负其责,相互扶持,共同协作,以实现工作的协同效应。
在处理国有企业下属的“僵尸企业”时,确保这一过程遵守法律和规范至关重要。这表示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合法地管理这些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并避免其损失。许多地方国企在兼并重组面前显露强烈的自保意识。考虑到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在处理这些被称为“僵尸企业”的国有企业时,必须给予额外的关注。为了实现对国有“僵尸企业”的合法处置,决策者需深刻理解国家法规,确保解决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均符合法律要求。在设计和实施解决策略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还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适当的管理,以最大化国有企业的潜在价值。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部门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决策过程中的数据准确可靠。因此,与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有深入的了解,以确保处理这些被称为“僵尸企业”的国有企业的战略和决策过程都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在深入评估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市场价值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专业的评估团队,全面了解各类资产的潜在价值。除此之外,还需要深度探索国有“僵尸企业”资产在市场上的潜在价值,并努力激活留存的资产,以实现资产的再次利用。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资产处置的效益,还能积极地保护和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
2.整个企业形成合力
为了有效地处理国有企业旗下的“僵尸企业”,不能仅依赖某一部门或某个特定人员,为了解决在处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多种复杂问题,需要从高层到基层、从内部到外部进行共同的努力和协作。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国有企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资源,形成高效合作机制。当面对国有企业下属的“僵尸企业”挑战时,应当采纳问题为导向的方法,对这些企业进行深度探索,寻求既科学又合适的解决策略,直接针对问题的核心和困难进行应对。面对这些挑战,应当采纳清单式的管理策略,逐一处理并消除问题,确保在处理过程中不会遗留任何历史问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国有企业需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序推进。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税务部门、工商管理机构和国资监督机构等,都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旗下的“僵尸企业”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破解国有“僵尸企业”问题,国有企业应建立多层次的沟通机制,加强内外部协同。除了这些,国有企业还应当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度研究,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来消除思维障碍和创新处理方法。在政策的引导下,国有企业需精心设计解决方案,确保国有“僵尸企业”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确保国有“僵尸企业”的员工、业务、资产以及法律诉讼得到适当的安置,保持社会经济的和谐与稳定。
3.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要更有效地处理税务和商业间的合作关系,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府院合作关系。近年来,中国江浙区域的破产审理进度得到了较明显的提升,这与其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很值得我们学习与参考的。通过建立一个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可以更有效地推动人民法院主导破产流程,与政府进行有效协调,并对由破产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进行合理分配和准确定位,从而更有力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大局提供良好的服务。建立一种常态化的府院衔接制度是必需的,政府应该经常召集国有资产委员会、人民法院、工商管理局、财税部门、银行、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多个单位,共同探讨在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化出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出清工作,可以建立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不同单位间的密切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快问题解决的速度。基于此,可以制定工作会议的纪要或操作规程,明确每个单位的职责和目标,并为每个单位设定具体的职责执行情况,以解决“僵尸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破产监控和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迹象,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扩散。
四、结语
因此,通过上述对国有“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难点的分析,本文认为国有“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存在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两个途径的难点。其中,全面关停路径下的难点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复杂冗长,相关方暗地阻挠难执行,劳动力退出难,企业申请破产难,税务、工商注销难,企业负责人动力不足几个方面;而并购重组或剥离路径下的难点在于兼并方缺少利益激励,缺乏兼并重组动力,被购方担心利益受损,阻碍兼并重组推行,股权结构复杂、历史欠账久远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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