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政务信息传递:籍帐与奏事状
2024-10-10刘江
赋役、钱谷是地方官府的一项基本政务,围绕这一事务形成的多种籍帐公文,是地方上报税收情况和户口统计的公文载体。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朝廷颁布诏令点检税户,要求“每遇起纳税赋,告谕人户赴指定仓库送纳”,并“仍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税数文帐申本州,写送合纳仓库”。此条诏令规定县级官府制造形势户的夏税文帐,需要申报本州,并“写送合纳仓库”。据此,“写送”仓库的夏税文帐,应是州抄录汇总各县文帐的副本。
一般认为,宋代税帐制度正式形成于太宗至道元年(996年)六月。是月,朝廷下诏:重造州县二税版籍,颁其式于天下。凡一县所管几户、夏秋二税、苗亩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为帐一本,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缝,于长吏厅侧置库,作版柜藏贮封锁。自今每岁二税将起纳前,并令本县先如式造帐一本送州。本县纳税版簿,亦以州印印缝,给付令佐。
这段记载分别就税帐、纳税版簿的制作和使用作了规定。学者研究指出,此处的税帐即租税帐,是税收后汇总纳税状况的统计帐;而“纳税版簿”即税租簿,是税收前有预算性质的纳税统计簿。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账簿,州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从引文的记载来看,税租帐申州后,经审核用印,存于本州;而“税租簿”经州用印,即发还本县。
与税租簿相关,还有空行簿和实行簿。在关于空行簿、实行簿具体所指的讨论中,戴建国先生提出了目前最合理的解释:这两种形式的簿书是税租簿在税前税后的不同名称。县每年于二税纳税之前所造税租簿,具有预制性质,即“以待岁中催科”的空行簿;待两税征收完毕,原先的空行簿因就簿记录或增添了实际征收数据,自然变成了实行簿。而闰年别置的税租实行簿,是县赋税征收情况的原始记录簿的副本。由此看来,每年两税征收的凭据是空行簿,税收完毕后,县造税租帐申州,内容应源自税收的原始记录,这些记录的副本以“闰年别置”实行簿的方式上报,作用是“藏于有司”。
上段引文进一步表明,天圣元年十一月后,实行簿制度被废除,仅县一级存有税收的原始记录。这一举措不免带来新的问题,景祐二年(1035年)侍御史韩渎曾进言:“天下赋役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则登耗之数无从钩考。请复制实行簿。”如无副本备考,一旦租税文书的正本散亡,后果难以想象,于是朝廷采纳了韩渎建议,每两闰一造之。此后,朝廷明令制作租税簿籍副本。
实行簿作为税收原始记录的副本,起到了保存税收信息、以便钩考的作用。在税帐之外,课利收入的申报也须制作副本。与税帐同为户口统计籍帐的文书还有登记户名、产业人数、丁口数量等信息的五等丁产簿。这类簿书的制造程式也是以副本为基础的。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九月甲申,中书言:“应诸县造乡村坊郭丁产等第簿,并录副本送州,印缝于州院架阁。”所谓“丁产等第簿”,很可能就是五等丁产簿。五等丁产簿逢闰年编制,每年通过制造升降帐反映人户户等的变化。
《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过相关规定,县每年制造四本反映户口增减实数的帐簿,其中一本留县存档,另三本申州。州核验完毕后,制作三份账簿并粘连县账凭据,其中一本留州,两本申转运司。转运司再据此制作都帐两本,其中一本留司,一本申户部。丁产等第簿在向上呈报的过程中产生了数份副本,其中一部分供逐级上报之用,另一部分留在县、州、转运司架阁保存。县、州、转运司在制作税帐副本时,采取“连粘保明”及“连粘”原始信息的形式,以确保副本内容与正本的一致。
以籍帐与奏事状为代表的上行公文在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制作副本的操作程式。由此形成的文书副本,承载着地方政情民意,扩大了政务信息的传播范围,构成上级部门了解地方信息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