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的策略建议
2024-10-10孟令君王珊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辐射安全又是核安全重要组成部分,推进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更是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因此该文通过对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状探析,阐释分析在行业对辐射安全认知层面、辐射安全评估体系层面和辐射安全法规执行层面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以风险治理体系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以组织机构为依托以及加强辐射安全科学普及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建议,进而推动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推动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推动辐射安全法律体系现代化,推动辐射安全保障体系现代化和推动辐射安全专业技能现代化。
关键词: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总体国家安全观;风险治理体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L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24)29-0150-05
Abstract: Ever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President Xi Jinping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national safety, and nuclear saf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This paper explains and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in the aspects of radiation safety awareness in the industry, radiation safety assessment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ertinentl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aking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s the guidance,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s the core,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the foundation, relying on organizations and strengthening the popularization of radiation safety science and the supervision of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 Then, it is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radiation safety supervision capacity, radiation safety legal system, radiation safety security system and radiation safety professional skills.
Keywords: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risk governance system;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安全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核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其地位日益凸显。辐射安全,作为核安全领域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直接关联到公众的生命健康与福祉,还深刻影响着自然环境的和谐与平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因此,辐射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状探析
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状表现为多个层面的发展和进步。首先,我国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国家相继颁布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为辐射安全领域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指导。“我国核与辐射安全重要标准与管理文件按领域划分,通用1项,核动力厂1项,辐射环境26项,放射性物品运输1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5项,放射性废物9项。[1]”其次,在监管机制方面,国家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各级监管部门配备了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并配置了先进的监管设备,以实施常态化的监管工作,确保辐射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机构体系,包括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面监管,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承担地方监管职责,地方辐射环境保护部门则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管工作,此外还设立了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的相关机构,以支持整个监管体系的顺利运行。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辐射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机制,确保辐射安全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在监管能力建设的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注重技术培训和交流,以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通过专业培训与经验分享,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显著提升。最后,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有效增强了辐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为辐射安全监管提供了更为精准、高效的技术支撑。此外,我国还加大了对高风险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关键环节的安全可控。
2 影响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的问题及成因
在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持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年事故率稳步下降,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主要从行业对辐射安全认知层面、辐射安全评估体系层面和辐射安全法规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出问题存在的成因,以进一步提升我国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2.1 行业对辐射安全认知层面
随着辐射技术的日益普及,社会公众对辐射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显示出公众对辐射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关切。例如2009年位于河南省杞县的利民辐照厂发生的钴-60放射源卡源事件,该企业辐照装置在运行中发生货物意外倒塌,压住了放射源保护罩,并使其发生倾斜,导致钴-60放射源卡住,不能正常回到水井中的安全位置[2]。发生卡源时,辐照装置正处于工作状态,没有任何人员处于辐照室内,事件未造成人员误照和辐射伤害。由于工业辐照用钴-60属于固体密封源,事件中放射源的不锈钢双层外壳没有遭到直接外力打击,包壳内的放射性物质没有泄漏,没有造成环境污染[3]。事故发生原因除设备设计层面的因素外,行业对放射源风险的重视程度不足,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对责任人的要求标准尚显不足,使得管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辐射安全与防护责任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表现乏力,对潜在的安全隐患缺乏敏锐的洞察力,即便发现问题也未能采取严厉措施予以制止,极大地削弱了管理制度的效力OanEB1vuMc3hDcwMCw99dPw6LwIsfEFa70JdHsIKviA=。同时,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员工缺乏足够的安全责任意识,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置若罔闻,执行不力甚至完全忽视,过分依赖经验操作,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辐射事故大部分都是管理或人员因素引起的人因事故,辐射安全水平与人员素质高低密切相关[4]。对辐射安全最基本的认识严重不足,导致其无法实现事故后有效的舆情管控,核安全文化等也就更无从谈起。
2.2 辐射安全评估体系层面
辐射安全机构评估体系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挑战和不足之处并存。首先,风险评估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在我国,不同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这导致了评估结果存在差异,使得地区间的比较和交流变得困难。其次,评估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辐射安全评估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撑,以此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如果评估能力和评估经验不足,对辐射安全评估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将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最后,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不科学,将会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2.3 辐射安全法规执行层面
我国部分地区对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仍有待提升。在铀(钍)矿及其伴生放射性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环节中,如果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不足,将会导致放射性废矿渣的乱堆、乱放现象偶有发生,可能威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在医疗领域,针对核医学科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不是很多[5],如过度追求利益而无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擅自非法转让或随意购买、存储放射性药物,表现出法律意识的淡漠,则会导致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有数据统计,发现北京存在此类问题的核医学科不少于全市核医学科总数的1/7[6]。另外,2018年荷兰海关发现由我国浙江出口的装有头梳的货箱有辐射升高的现象,货箱周围辐射水平达0.2~0.5 mSv/h,经荷兰核安全和辐射防护局(AVNS)检测,每个头梳含13 Bq238U和99 Bq232Th,头梳针中的238U和232Th的活度浓度分别达到1.9 Bq/g和 14.1 Bq/g”[7]。这些现象在不同层面和领域反映出了相关单位对辐射安全法规执行不到位。比如: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构成了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该条例详尽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及废弃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标准与防护措施,为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到位,导致辐射防护措施落实不力。②GB 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严格设定了放射性物质在消费品中的限量指标,以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然而,部分生产企业对这一标准执行不严格,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消费品。③GB 27742—2011《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8]明确了无需进行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限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这一标准理解不足,导致监管不当。④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针对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9]提出了限制要求,以保障建筑工程和居民健康。然而,部分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对这一标准执行不严格,导致放射性超标的建筑材料进入市场和施工现场。⑤GB 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10]规定了家具产品的使用说明要求,包括放射性指标的说明。但在实际市场中,部分家具产品缺乏完整的使用说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放射性状况。⑥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等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法规,同时参照《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二十九条以及《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钢铁冶炼企业的特殊规定,对使用废旧金属或钢材,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融入钢铁产品中。放射性废旧金属一旦流入生产流程,将对整个工艺链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严重时不但影响产品质量,而且直接导致放射性污染,作为生活用途后,长期照射将伤害所接触人员的健康,对社会和公众安全危害大。2011年3月18日,嘉兴市某电力设备铸造厂生产的熔断器配件出口时被检出放射性异常,共检出约80 t放射性异常的铜产品及约30 t原料(含部分铜渣),各种铜材的放射性活度浓度介于5.5 Bq/kg-9.99 E+6 Bq/kg,估算出钴-60放射源熔入熔化炉时的放射性总活度约为6.14 E+10 Bq(约1.66 Ci)[11]。
3 推动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的建议
针对我国辐射安全管理中行业对辐射安全认知层面、辐射安全评估体系层面、辐射安全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本文认为推动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应该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以风险治理体系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根本、以组织机构为依托以及加强辐射安全科学普及和媒体舆论监督。
3.1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导向,推动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
1)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化防御要求,通过技术及管理等多种手段,确保核技术应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退役均达到最高的安全标准。提升核技术利用装置的安全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减轻其影响,避免对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监管过程中合理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不能一味强调安全而有碍发展,也不能片面强调发展而忽视安全的重要性。
2)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进一步强化谁受益谁对安全负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以保护公众和环境。积极与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及公民社会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展开深入合作,共同制定核与辐射安全政策和标准,确保各方的声音被充分考虑,并形成共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果断的执法措施,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3)坚持自主与协作并重,核心思想就是共享经验,全面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在国内层面,应深化协作机制,强化监管系统内外的信息共享,促进核工业界企事业单位间的资源互通与联合攻关,以共同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层面,应加强国家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全球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的提升。
3.2 以风险治理体系为核心,推动辐射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
识别危险源,建立详尽的项目危险源清单。该清单涵盖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关键信息,如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类别、射线类型及半衰期等,同时包含射线装置的相关数据,如射线类型、能量、管电压、束流强度及分类等。这些信息的准确记录与分析为后续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提供了坚实基础。评估风险,评估过程中要考虑风险的大小、发生概率、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以确定各项风险的优先级。基于风险评估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落实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保障辐射安全,需要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进行标准化自评估。这一举措旨在提升整个行业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核技术利用单位在遵守法规的同时,也能够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在自评估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互相评估的方式,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提高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3.3 以法律法规为根本,推动辐射安全法律体系现代化
坚持法治为本,立足国内实际,接轨国际规范,致力于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有序推进部门规章和技术导则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提升标准与法规的协调性,实现依法监管。同时,注重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确保各项法规层级分明、定位准确、关系清晰,形成科学、系统的法规体系。此外,提高制修订效率,并积极推动《原子能法》的建立。需要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和监管体系。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履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和处罚。
3.4 以组织机构为依托,推动辐射安全保障体系现代化
1)建议在设立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基础上,各省份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各地区的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支撑中心或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技术力量,可依托各省份或按地区监督站管辖区域,由其区域所在的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起来技术保障力量,共同开展辐射安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科普宣传等工作。
2)各省份应加强针对重大活动期间的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作,由政府牵头组织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完善综合协调机制体系。结合实际制定重点时段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做好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完善工作,加强应急设备设施的运维管理,保障应急设备、应急车辆等可靠,做好应急监测设备的维保,确保仪器设备在低温、高温等各类极端环境下能够正常使用,加强重大活动期间放射性物质检测工作,及时阻止放射性物质进入活动区域,做好重点时段备勤支援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装备部署等工作。
3)各省份应进一步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力度。同时,应当加强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与各省、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技术保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的科学高效有序运行。
3.5 加强辐射安全科学普及和媒体舆论监督,推动辐射安全专业技能现代化
1)通过举办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各省份可以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实训基地,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依托实训基地,联合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培训处等部门,共同推进我国重点涉核单位的法人、管理人员、辐射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各地区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和从业能力的提升。建立并依托各地区的核与辐射技术保障中心体系,推进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放射性工作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剂量全覆盖、核仪器仪表检定校准等工作的全覆盖,切实从源头上保障核与辐射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利益。
2)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辐射安全事件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通过深入调查、严谨报道、全面分析、关注后续处理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步骤,提高辐射安全监管报道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得到广泛宣传和有效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总之,推动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风险治理,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组织机构设置,加强辐射安全科学普及和媒体舆论监督,才能确保我国辐射安全管理现代化和保障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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