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海运集装箱危险货物瞒报与对策研究
2024-10-08张鸣鸣蒋智吴涛
摘要:针对目前上海港海运集装箱货物因谎报瞒报导致事故频发的现状,介绍了现阶段海事管理机构和货物承运单位采取的预防性措施,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违法行为的预防预控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为促进集装箱海上运输安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现状;对策
0 引 言
海运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集装箱的封闭性,为货物转运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掩盖了货物的真实情况,为相关方实施瞒报行为提供了便利,导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瞒报行为屡禁不止, 对人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威胁。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事故,危险品运输中常常涉及化学物质间的化学反应,一旦发生事故,常伴随爆炸、着火事故等危害,具体来说,辐射性物质会产生辐射、腐蚀性物质腐蚀船体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环境污染等后果。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告知义务有了明确的要求,并禁止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但在实际情况中,并非所有托运人都能遵守法规,并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相当一部分托运人会恶意瞒报危险品信息。本文介绍了现阶段海事管理机构和货物承运单位采取的预防性措施,针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违法行为的预防预控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对于促进集装箱海上运输安全有重要意义。
1 船载危险品集装箱运输安全形势
1.1 集装箱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
自1968年(1530TEU)以来,集装箱船舶最大载箱量增长超过1,600%。目前,业内最大的集装箱船舶载箱量已超过24000TEU。据BIMCO理事会估计,未来两年行业新增运力65%以上将集中在15000TEU以上的船舶,而3000TEU以下的船舶规模将逐渐减少。近50年集装箱船舶最大载箱量增长情况如图1所示。
伴随着全球集装箱船舶大型化的趋势,国际贸易运输量同样增长迅速,单船载运集装箱数量日益增加,载运货物品类更加繁杂,更多的易燃、易爆、易自热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有特殊积载、隔离要求的非危集装箱被装载在船上,导致在船货运风险隐患情况日益复杂。
1.2 上海港包装类危险货物运输情况
2023年,进出上海港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共计45 514艘次;进出上海港船载包装类危险货物货量共计1 130.6万 t;进出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共计130.1万TEU。由表1可见,上海港危险货物主要是通过外贸的方式运输的,内贸运输所占比例较小。
1.3 2023年上海港集装箱谎报瞒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上海海事部门共实施开箱检查598次,检查集装箱1 030箱,查获集装箱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违法案件144起,开箱检查次数和查获违法案件同比2022年同期分别提高了31.71%和44%。具体情况见表2。其中对外贸货物实施开箱查验244次,查处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未妥善包装案件112起,查实率45.9%;其中,进口集装箱违法案件16起,未妥善包装案件14起。
3 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现象的主要成因
3.1 严格接运政策的影响
伴随着化工产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也占据了较大比例。由于部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较高,历史上事故频发,在长周期的海运方式中显得更为危险。为此,各承运人均对此类危险程度较高的危险货物(烟花、漂粉精、过氧化物等)制定了严格的接运政策。同时,在强监管的现状下,码头、仓储高危危险货物的资质审批要求也大幅提升,导致了码头和仓储对于此类货物的操作限制,合规运输渠道受限。以烟花爆竹为例,目前国内仅上海、 广州等少数口岸具备对一类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资质。即便对于一般的危险货物,企业如实申报运输,各环节的监管要求、操作要求也是极其繁复,均有着较高的合规要求,对托运人整体的操作、协调能力要求较高,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远高于普通货物运输。
3.2 高额利益的驱使
在当下监管严、操作难的大背景下,谎报瞒报将给托运人带来很可观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危险货物的海运费用比普通货物高30%至40%。除了传统的运费、堆存费外,谎报瞒报绕开了所有繁杂的监管和各类操作要求,致使托运人出口的货物有着更为强劲的商业竞争力,对于部分出运受限货物的外贸型生产企业,更是企业存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滋生了谎报瞒报产业链的发展,托运人铤而走险的瞒报行为屡禁不止。
3.3 缺乏专业认知
有别于传统意义上主观恶意的谎报瞒报(高危限制性危险货物),随着现代贸易模式的发展,跨境电商的兴起,集装箱作为多式联运最有效率的载体,拼箱货量增长迅速。尤其在跨境电商场景中,单箱涉及发货人多,货物品类多,有时甚至多达几百种货物,而供应链前端(托运人、货运代理、仓库拼箱操作方等)又普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运输专业知识欠缺的情况,对于相关敏感货物,如带锂电池类货物(玩具、小家电等),喷雾罐,木炭类货物等,认为就是一般的日常生活用品,且在拼箱中占比较小。在当下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支持、行业的操作习惯下,此类敏感货物存在着普遍的非主观瞒报、漏报出运现象。
3.4 逃避严格监管
危险货物贸易链条长,相对应的监管部门同样众多。在2015年“8·12天津港爆炸事故”、2019年“3·21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等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内大幅收紧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各环节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升级政策,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出台了各类查验、检验等监管措施,同时伴随着交叉监管、重复监管等情况,不仅拉长了托运人运输时间周期,也大幅提升了企业合规成本。
4 现阶段集装箱危险货谎报瞒报预防措施
4.1 船公司预防措施
4.1.1 订舱环节防控
订舱环节是防控危险品谎报瞒报的重要节点。虽然各家班轮公司在接受订舱时对疑似危险货物的处理机制略有不同,但一般都会有一套系统审核加人工筛选的双重审核机制,且均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方式提高筛选效率。同时,各大班轮公司均按各自公司经营实际,建立了货物品名目录,通过核查客户提供的品名和HS CODE是否一致,判别货名真实性,并判断是否存在瞒报可能。
4.1.2 运用区块链技术开展检验报告验真
在订舱过程中,班轮公司一般需要客户对托运货物进行安全运输鉴定以确认货物的理化性质和安全适运条件。客户根据班轮公司要求,请有检验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完成后,客户将鉴定证书副本交班轮公司。在此环节,可能存在客户为节约运费成本,向班轮公司提供经过篡改的鉴定证书的可能。目前已有相关班轮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托运客户、班轮公司、鉴定机构、码头等航运要素进行整合,采取数字化校验方式提升货物安全运输鉴定证书的验真效率,杜绝鉴定证书层面的谎报漏洞。
4.1.3 装箱环节照片审核
经调研,目前部分内贸集装箱航运业务中,班轮公司会要求托运人在装箱时通过拍照的方式对装箱情况进行记录,或者委托协议货代或协议拖车司机对装箱情况进行拍照,并及时将照片上传至班轮公司的业务系统内。要求上传集装箱在空箱、装货中、装货完成时的状态照片,用以证明箱货状态。
针对上传的照片,各班轮公司的审核方式包括人工审核和系统智能识别2种。审核主要通过识别审查的形式对货主、代理上传到订舱系统上的货物信息、装箱数据、装箱照片进行核对,防止装箱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审核流程如图2、图3所示。
4.2 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措施
在对海运包装危险货物的管理的过程中,海事部门不断对监管流程进行优化,丰富监管手段,运用科技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形成了一揽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4.2.1 三步查验法
上海海事对外贸危险货物开箱查验工作流程主要依靠“三步查验法”:包括开箱查验工作的三个环节:即确定目标箱、现场开箱查验、事后行政调查处理,而其中确定目标箱的工作则是最为关键和有难度的。目前确定目标箱的三大渠道主要为社会举报、口岸部门和港区的通报以及主动确定。口岸联动通报主要依靠口岸联防联控机制,通过联合海关、检验检疫、港区、物流单位等口岸单位,建立口岸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了海事部门对于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2.2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
上海海事局通过设计建立危险货物品名数据库和危险货物HS编码数据库的方法,设计研发了“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建立的目的是让上海海事开箱查验工作逐步化“被动”为“主动”,从而提升目标箱选取阶段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上线第一年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违法行为查处数量较上一年就提高了103%。整个上海港通过这一套成熟的查验机制每年查处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在100起以上。
4.2.3 可视化安全保障
上海海事局通过运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远程视频等技术手段,研发了“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全流程可视化安全保障系统”。该系统主要功能是服务于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监管,一是可以通过该系统开展远程开箱检查,让原本依赖于现场开展检查、纸质单证流转的开箱查验工作流程电子化、信息化,提升工作效率;二是通过该系统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工作开展监管,能够最大程度地预防因异地装箱带来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危险品集装箱内的积载情况。
5 预防集装箱危险货谎报瞒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5.1 外贸集装箱方面
5.1.1 跨境电商贸易兴起,申报信息缺失
近年来,在政策的持续支持下,跨境电商贸易兴起,增长迅速,外贸模式持续向B to C模式转变,大幅降低了外贸门槛,大量小作坊卖家涌现,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安全把控更难。在装箱环节中,随着跨境电商贸易的不断增长,供应链环节随之出现了相配套的集拼仓储、货运代理等企业,由于跨境电商拼箱货物占比较多,涉及发货人多(多为中小企业),货物品类更是极其繁杂,同时,单个发货人货量较少,且大多为日常生活用品,出于操作便利、利益驱动、思想认知不足等原因,集拼仓库往往仅关注集拼数量,忽视货物属性,以拼满集装箱为主要目的。同时为了节省成本,货物包装质量往往难以保证,集拼装箱方也会更追求单箱拼货量,导致装箱紧凑,挤压现象严重,对货运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5.1.2 合作方共舱货风险难以防控
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和运营成本,全球各大船公司组成了三大国际海运联盟: 2M联盟、OA联盟和THE联盟。现阶段联盟化合作仍为行业主流运营模式,共舱合作普遍。从OA联盟来看,共舱货箱仅交换箱号信息,完全不涉及托运人及货物信息,共舱箱风险管控难度极大。同时不同的承运人对于货运风险的防控标准、防控渠道等存在差异,且防控结果并不共享,迄今为止,合作方间尚不能共享谎报瞒报相关托运人的身份信息,在联盟内部也尚未有公用的防控筛查系统。各大班轮公司通过有效防控渠道排查并拒接的危险货物瞒报箱,仍有较大概率通过合作方共舱形式装于本公司经营船舶。
5.1.3 追责难度大
谎报瞒报是托运人出于经济利益,绕开各方操作限制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班轮公司也是受害一方,对船舶和船员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但监管部门在查获不法客户恶意谎报瞒报事件时(尤其进口),往往因无法找到实际托运人或超出其管辖的范围,采取对承运人实施处罚的手段。
另一方面,承运人对发货人、货运代理的追责措施有限。近年来,业内主流船公司均宣布针对查获的谎报瞒报箱收取高昂违约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惩处措施常因未造成实际后果、班轮公司没有处罚权等原因导致难以有效执行。甚至有法院对班轮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以明显高于货值等原因,判决瞒报方不用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对于在航行途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情况,因事发地在外海航行途中,主管机关往往因超出管辖范围、调查举证困难等原因而不予立案,导致追责难度极高。
5.2 内贸集装箱方面
5.2.1 内贸集装箱货物品名无统一、系统化的名录
在货物信息方面,内贸集装箱货物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品名在规范和统一层面有较大差距。因为海关方面针对外贸报关的货物会使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进行管理。在实操中,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货物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而内贸货物主要是依靠各家航运公司按照各自的运营情况和常运货物建立了相关的货物品名库,涉及的货物品名五花八门,货物承运人主要是依靠托运人提交的货物品类来掌握所运输的货物,且信息可能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的情况。而且纵观整个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并无一个完整、规范的货物品名库。
5.2.2 内贸集装箱装箱监管制度不完善
海关对外贸集装箱货物有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对申报流程、交验材料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这种海关监管制度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箱内货物的可控。与外贸箱相比,内贸集装箱的托运人在装箱时基本没有监督,也不签发装箱单。内贸集装箱基本都是从工厂仓库直接装箱后,运到船上进行水上运输,中间缺少海关的监管过程,因此可控性大幅降低。部分航运公司通过要求托运人对集装箱箱内货物采取拍照核实的方式来开展运输前的装箱监管,但实操中因为对托运人没有强制力,导致执行的效果一般。
5.2.3 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违法行为信息获取手段匮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对涉嫌存在瞒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海关对内贸货物是没有监管责任的,因此对海运内贸集装箱危险货物的监管职责目前主要是由海事部门履行。
由于现行的内贸开箱查验的集装箱信息有赖于承运人,承运人主要通过货主提供的电子单证来掌握货物信息,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内贸运输的货物绝大多数都为单一货物种类、整箱运输,拼箱运输的情况很少,这样大多数货主或托运人提货的运单上并没有注明货物详细品名,或者品名比较日常生活化,只需要明确集装箱号即可完成提货。基于上述情况,导致海事管理机构无法获得较为准确的货物信息进行排摸核查,也无法通过上文提及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进行预筛查,只能通过随机选择或个人经验选择的方式来进行选箱,致使开箱效率较低。
5.3 预防集装箱危险货谎报瞒报的建议
5.3.1 外贸集装箱方面
5.3.1.1 加强联盟合作共舱管理
建议各航运公司联盟之间加强对集装箱运输行业货运安全的关注,推进强化共同审议机制,制定透明、统一、可靠、互认的货运安全审核标准,分享事故案例等信息,共创行业安全运输环境。对于锂电池类货物、炭类货物等事故多发型货物,要制定严格的接载审核制度,并予以落实执行,即使按普货接载也应当提供相关货物资料,通过安排甲板、舱内装载等做好积载隔离。
5.3.1.2 加强班轮公司与监管机构间共建共治共享
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将主要外贸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归纳总结的敏感品名字库进行汇总,并纳入现有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预检系统”中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大与海关部门开展危险货物瞒报防控合作,通过加强海关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数据与各班轮公司提单信息的比对,提升危险品谎报瞒报预防水平。
5.3.1.3 充分利用区块链等前沿技术
建议各主要班轮公司加入“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平台,充分利用区块链、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推广货物运输安全鉴定证书验真服务,进一步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也加入“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平台中。一是能通过货物运输安全鉴定证书验真服务提升危险品EDI申报审批中证书核对准确率和效率;二是可以在区块链上向各班轮公司推送历史违法数据,便于各班轮公司查询使用。
此外,建议关注相关集装箱物联网设备。该类设备体积小巧,安装在集装箱上后能自动收集集装箱的位置、温度、开关门信息等数据,已广泛应用于冷冻箱监控。目前已有相关班轮公司基于公司集装箱运输数据和上海海事局对于危险货物的监管数据,以物联网设备为载体,开发创建了“危险品集装箱监控系统”,利用物联网智能化设备提供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的方式,排查处置疑似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集装箱,见图4。
5.3.2 内贸集装箱方面
5.3.2.1 推动内贸水运集装箱货物品名规范化
在海运货物集装箱化趋势下,比较精确地掌握各种货物品名,有利于开展国内水运危险货物的流向分析和监管,而获取集装箱货物信息数据是排查、预防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的基础。因此建议由海事部门推动相关内贸班轮公司在行业内参照海关代码制度,并以海事部门提供的危险货物类别数据为基础建立“内贸水运集装箱货物品名库”。进而为前置预防阶段和监管选箱阶段的工作提供标准统一、全面准确、质量可靠的信息基础。
同时,建议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将各内贸班轮公司在内贸集装箱营运过程中发现的涉危货物信息、非常见化工品货物鉴定信息进行汇总。集合整个上海港常见危货和疑似危货品名,形成一个实用性强,可检索可参考的内贸危险货物信息库,方便各内贸班轮公司进行查找的同时也利于管理机构有效监管。
5.3.3.2 推动内贸船公司集装箱货物预检制度
建议进一步优化目前部分内贸班轮公司开发的装箱照片检测系统,充分发挥其前置预防危险品谎报瞒报作用。
一是要提供标准化的拍摄平台和上传平台,防止拍摄人通过重复使用旧图、修改照片等行为弄虚作假,在上传的照片上叠加时间、地理位置等信息,提升照片的可靠性和证据性。
二是要明确拍摄要求,并通过标准化拍摄平台提示拍摄要求,对拍摄完成的照片自动检测,检测合格的予以上传,照片内容应该包括箱门半开、全开、锁闭、箱号和货物。
三是开发人工智能货物辨识功能模块,加快人工智能学习,实现集装箱箱号等自动读取、装箱位置自动校验、装箱货物类型自动识别、与申报的货物品名自动比对等功能,形成集装箱装载货物智能预检系统。预检系统工作流程如图5所示。
四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牵头整合各内贸班轮公司图片数据库,为人工智能货物辨识功能模块提供更多的学习样本,快速提升人工智能识别能力。
5.3.3.3 建立集装箱货物的信息共享机制
在对内贸船公司集装箱货物预检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船公司货物预检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开放共享。由内贸班轮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推送相关的可疑货物信息或可疑货物照片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将多年来发现的谎报瞒报案件货物信息和货物照片信息推送到内贸班轮公司的系统中,以丰富比对数据库。信息互通后既可以增加海事管理机构的开箱核查效率,提升内贸船公司集装箱货物预检能力,也可以减少开箱数量,降低内贸班轮公司的时间、经济、人力成本,还能帮助内贸班轮公司降低来自瞒报危险货物本身的航行风险。
5.3.3.4 拓展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选箱的技术手段
根据部分危险货物具有挥发性、有毒性的特点,可以借鉴海关的集装箱气味嗅探技术来更好地实现对集装箱内有害气体的快速筛查,通过机器人快速定位、有害气体数据库构建等技术,通过气体采样管与机器人的复合设计方案,采用机器人对集装箱固定通气孔的定位技术,将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设备与集装箱快速机检设备有机融合,实现在对集装箱进行机检查验的同时,完成有害气体的快速筛查,从而推断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的可能性,并提升选箱成功率,见图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