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SMS相关人员权责方面的若干误区
2024-10-08林智斌朱刚王前进
摘要:本文阐述明确SMS相关人员权责方面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从审核工作实践出发,列举该方面的易发错误并初步分析其危害,有助于航运公司正确理解及编制体系文件并有效执行,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权责到岗、岗位适任条件、最高管理层的法定职责、组织结构调整、兼职、配员
0 引言
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1]第3.2节载明“对涉及和影响安全和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其相互关系”,NSM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3.2节也作出类似规定。对于航运公司岸基及船舶的SMS相关人员,将其责任和权力文件化,是高效工作、规范监控进而使体系成功运作的基础,反之则不然。“M”轮由香港驶往深圳盐田港途中,与由河北曹妃甸港驶往海口港的“Z”轮发生碰撞,造成“Z”轮沉没,10人死亡,“M”轮船体严重受损,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主要责任方“Z”轮所属管理公司存在对“Z”轮日常监控缺乏、体系文件对船员值班要求不适应管理船舶实际等情况。因公司总经理高某,对“Z”轮疏于管理,未能有效发现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安全管理方面严重缺位,根据调查组意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责。
航运公司中涉及的岗位,除ISM规则[1]或NSM规则[2]中提及的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船长及船员外,还有其他强制性规定中提及的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员,及通常运作所需的航运调度、体系办公室人员以及人事管理人员等;因公司规模、组织架构及所管理船舶类型等因素的差异,各公司体系相关人员权责及相互关系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存在的误区也不尽相同,以下的分析归纳仅为提供借鉴,实际运用中需加以甄别。
1 最高管理层岗位职责不满足强制性规定
大部分航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经营而安全副总主管安全,总经理在体系运行中具有核心领导作用,他带领的最高管理层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他们对整个安全管理体系负有总体的领导和决策责任,体系文件中也应在其岗位职责对应安全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最高管理层的承诺和重视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安全管理体系自设计、建立起,最高管理层应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起到带头作用,概而言之,做好顶层设计并率先垂范。审核中查阅某公司体系文件中总经理的岗位职责,不涉及应急环节,查其船岸联合应急演习台账,亦全程无总经理参与,访谈中也进一步证实;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3次修正)第二十一条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不满足上述强制性规定,进一步交流得知,是体系办人员不熟悉相关规定,因总经理忙于日常经常事宜而想为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减负,殊不知最高管理层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定职责不可推卸,结合其他材料,审核组对其开具严重不符合。
2 权责到部门而未到具体岗位
早期审核中有相当数量公司的体系文件中仅对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如海务部、机务部等),但对部门内人员(如海务主管、机务主管等)的岗位职责未予明确。体系内人员缺乏相应岗位职责会带来种种不利影响:在执行阶段,或是多人从事同一项简单工作、效率低下;或是某项工作无人接手,造成部门履职上的空白;部门内人员或是乱作为,因无明确的职责界限,或是不作为,静待部门负责人分配工作;在评估考核阶段,因为难以区分责任人员,往往是从名义上的人人有责至实质上的人人无责,难以实现体系不断改进的良性循环。而权责到岗,一是能实现日常工作的高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一旦体系运行中出现不符合的情况,可以从责任人是否熟悉体系及责任人在执行体系方面是否存在偏差等方面对症下药,实现闭环控制而不断提升。因体系文件中体系内岗位职责混乱的危害性极大,若如上述提及的仅有海务部和机务部职责,却未列明海务主管及机务主管职责,难以避免被判定为严重不符合,详见《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汇编》[4]书中阐明的判定依据。
3 岗位适任条件不符合强制性规定
审核中发现有部分管理公司体系文件中人员岗位适任条件不能涵盖法规的要求。譬如海务主管,相当多管理公司体系文件仅要求其具有船长资历,但这种规定存在明显疏漏,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5]第六条明确载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因为体系文件岗位适任条件制定方面的疏漏,若公司根据该适任条件招聘海务主管,譬如管理油船的公司招聘一名仅在普通货船任职的船长作为海务主管,众所周知,油船的易燃、易爆及污染风险显著高于普通货船,该海务主管的资质既不符合强制性规定,且因其技能及经验所限,也将难以对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有效监控,岸基活动中被判定为严重不符合也是意料之中。
4 组织结构调整后疏漏引发的岗位职责混乱
航运公司因经营或安全管理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应属正常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若稍有不慎,易引发岗位职责混乱。譬如原航运公司设有总船长一职,负责风险评估及事故险情的原因分析;后又撤销该岗位,但该岗位的上述职责未能合理分摊至其他岗位,在相应的程序和须知中仍有残留。此种疏漏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岗位职责的混乱,譬如需进行风险评估时,按照现有的体系文件已无法完整执行。这种岗位职责轻则会被开具一般不符合,重则严重不符合。
5 兼职人员岗位职责设定不当引发的混乱
规模较小的航运公司,因其业务量相对较少,体系内有部分人员往往一身两职,譬如常见的海务主管(经理)兼任指定人员;海务主管的职责通常是对船上甲板部关键操作方案或须知进行审核并监控其执行情况,包括对新开辟航线、恶劣天气的防抗、及高风险货物装载(如易流态化货物等)的审核及指导,定期登轮检查,对海损事故险情进行调查分析等;指定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应包括对各船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方面进行监控,并确保按需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1][2],包括对不符合、事故及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实施情况进行监控。以海损及事故险情的处置为例,作为海务主管应是对事故险情进行调查分析,作为指定人员则是对调查分析和纠正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因为海务主管和指定人员为同一人,体系文件设定时变成指定人员从事调查分析而海务主管进行监控,看似个人从事的工作并无变化,但事实岗位职责已发生了错位。
5 配员减少未能合理分配岗位职责
大型海船的船舶配员往往是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加上若干水手及机工;小型船舶配员中干部船员相对较少,部分船舶往往是船长加1名驾驶员、轮机长加1名轮机员;但部分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配员较少,体系文件却按照大型海船设定相应的船舶船员岗位职责,未将岗位职责依据实际配员进行合理分配,在此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有责无岗;这种疏漏将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严重隐患,在仅有1名船长及驾驶员的小型船舶上,安检中易发现其消防救生设备(大型船舶上通常三副负责)、航行仪器及海图改正(大型船舶上通常二副负责)等方面的缺陷,船舶审核方面也易被开具不符合乃至严重不符合。
6 结束语
体系内岗位人员的权责及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公司体系文件编制人员应充分熟悉强制性规定,岗位适任条件方面,有强制性规定应从其规定,同时根据本公司的规模、船舶类型及船舶数量等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力,确立顺畅协调的相互关系,有效规避误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技能,促进体系的高效运作,保障船舶营运安全。
参考文献
[1]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Z]. 2013.6.21.
[2] ;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Z]. 2001.7.12.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Z]. 2002.1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9.
[5]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Z]. 2014.3.1.
作者简介:
林智斌,安检中心,甲类船长,高级工程师,主任审核员,(E-mail)linzhibin@shmsa.gov.cn,18918127546
朱刚,安检中心,甲类船长,主任审核员,上海海事局首席审核员,(E-mail)zhugang@shmsa.gov.cn,13917436510
王前进,初级审核员,(E-mail)wangqianjin@shms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