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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涉案者骑推行状态鉴定

2024-10-08赵明辉姜镇飞李威冯浩

时代汽车 2024年18期

摘 要: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需要确定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如驾驶、乘坐、骑推行车辆,以及在道路上直立、蹲踞、躺卧等,为事故认定、责任划分和司法审判明确责任主体及其状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的重要内容,具有认定交通行为方式的典型特征的交通损伤、痕迹物证和运动轨迹可作为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关键性依据,能够得出认定性的意见。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行为方式 骑推行 鉴定

1 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甲车:XX号牌小型轿车与乙车:XX号牌电动自行车及其当事人秦某某在航天公路海塘路西约1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秦某某死亡。在事发地点的前一个路口,监控视频显示秦某某位于乙车左侧推行经过,其脚穿蓝色拖鞋。为明确事故责任,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对甲乙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当事人秦某某的交通行为方式(骑推行状态)进行鉴定。

2 鉴定过程

2.1 鉴定方法

参照SF/T 0162-202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所提供的的材料进行检验,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2.2 检验所见

2.2.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位于航天公路海塘路西约10米,干燥沥青路面,航天公路为南北走向、海塘路为东西走向。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乙车当事人秦某某已被120运走。事故现场未发现轮胎制动痕迹、侧滑痕迹。甲车行驶方向为由东向西,乙车行驶方向为由南向北,乙车东侧路面上见血迹、西南路面上见其散落物。

2.2.2 甲车

车辆识别代号为LFMAXXXXXXXXXX

XXX。

前保险杠前侧下缘距地高21cm。前保险杠中部距地高21cm~26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局部破损,局部粘附红色物质及蓝色物质;前保险杠右部下缘及其上方进气格栅距地高19cm~27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局部破损,保险杠表层黑色涂层呈减层,并见粘附黄褐色铁锈类物质;前保险杠右部与翼子板连接处脱开。前号牌距地高37.5cm~51cm,其右部弯折变形,其中部及左部见左高右低的横向刮擦痕迹,并见粘附黑色物质。车辆前侧中上部品牌标志缺失,其安装部位及邻近格栅距地高59cm~67cm范围内见破损。前进气格栅中右部局部见擦痕,表面泥灰呈减层,格栅间距4.5cm。发动机舱盖前缘中右部及其下方饰板见弯折及凹陷变形,局部见布纹样擦痕;发动机舱盖右部见凹陷变形。

2.2.3 乙车

车架钢印号为1152XXXXXXXXXXX。左、右后视镜扭转,右后视镜镜片缺失。前轮轮辐断裂,致轮胎与轮毂分离;前轮挡泥板大部缺失。蓄电池上方踏板距地高约30cm~33cm。踏板下方右侧饰罩中前部距地高16cm~27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破损,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踏板下方右侧饰罩后部距地高25cm~30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破损,表面泥灰呈减层,局部粘附蓝色物质。后座右侧脚踏呈收起状态,脚踏前低后高,其外侧距地高41~48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表面黑色物质呈减层。鞍座下方饰罩距地高33cm~60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伴破损。后轮右侧饰罩大部缺失,残余部位断面较新鲜,后轮左侧对应部位饰罩中间涂层呈红色,外周涂层呈黑色。后工具箱缺失。车辆左侧凸出部位局部见倒地挫划痕迹。

2.2.4 秦某某体表损伤

左侧肩胛区见16cm×1cm皮肤擦挫伤,左侧髂腰部见5cm×2cm皮肤擦挫伤。右肘伸侧见5cm×3cm皮肤青紫。右膝前外侧及右小腿前外侧距足底11cm~49cm见散在条片状皮肤青紫、擦伤;其中右膝见一细条状横向擦伤,其他条片状擦伤近平行排列,间距4.5cm。右足背及右踝关节前外侧见皮肤擦挫伤。双下肢其余部位未见异常。

3 分析说明

3.1 车辆碰撞形态

甲车痕迹主要分布于前侧,乙车痕迹主要分布于右侧,将甲乙两车上述部位所检见痕迹,从部位、种类、形态、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分析,发现两者上述部位痕迹吻合,其对应部位可以构成互为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之间的关系,符合甲车前侧与乙车右侧发生过碰撞并产生物质交换转移的形态特征。

3.2 典型证据与特征性损伤

甲车前进气格栅及发动机舱盖所检见的擦痕及变形等痕迹,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根据秦某某右下肢见散在条片状皮肤青紫、擦伤的部位、距足底高度、形态及间距,结合甲车前侧进气格栅的痕迹特征及乙车的结构等分析,符合秦某某在骑行状态下其右下肢位于乙车踏板上时与甲车直接发生碰撞所形成。

3.3 其他符合性判断

若事发时秦某某位于乙车左侧推行,根据甲乙两车碰撞形态,秦某某与甲车非直接接触,则难以形成秦某某右下肢前外侧与进气格栅接触的直撞伤,可以排除事发时秦某某推行乙车的可能性。甲车前保险杠中部及乙车踏板下方右侧饰罩后部均检见蓝色物质粘附,两者的距地高度吻合,且秦某某右足背及右踝关节前外侧见皮肤擦挫伤,结合两车碰撞形态及案情所述秦某某脚穿蓝色拖鞋分析,上述痕迹和损伤符合秦某某在骑行状态下,甲乙两车发生碰撞,致秦某某右足及拖鞋被挤压于甲车前保险杠与乙车右侧饰罩之间所形成的特征。

综上所述,事发时,秦某某呈骑行乙车状态可以成立。

4 鉴定意见

事发时,秦某某呈骑行XX号牌电动自行车状态可以成立。

5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针对委托方的具体要求,根据现有的鉴定材料、鉴定条件,确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选择相应的鉴定方法。从现场勘查、车辆痕迹及人体损伤的检验入手,充分利用人体特征性损伤、车辆特征性痕迹,以及物质转移等具有唯一性认证条件的检验、鉴定结果,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综合判断事故发生时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参考文献:

[1]赵明辉,李丽莉,冯浩.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2]SF/T 0162-2023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3.

[3]GA/T 268-201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S].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9.

[4]赵明辉,冯浩. 基于关键证据综合判断汽车驾驶人 [J].中国司法鉴定,2018(05):93-96.

[5]GA/T 1087-202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21.

[6]GA/T 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9.

[7]SF/T 0072-2020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