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 2760的主要变化和应用探讨
2024-09-25杨明月冯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发布实施至今已9年整。9年来,食品工业快速发展,新的标准不断推出,新的产品先后涌现,新的工艺不断刷新人们对传统食品生产的认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2月8日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在发布的标准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以下简称新版GB 2760)最引人瞩目。
1.标准的主要变化
1.1 主要结构的变化
1.1.1 附录A的调整
新版GB 2760修改了“附录A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原标准中表A.3的内容体现在“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和“表A.2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中,原表A.2合并入表A.1,减少了一个附录表。
1.1.2 篇幅的增加
自GB 2760-2014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对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进行了增补,新版GB 2760纳入了自2014版实施以来,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比2014版多出52页内容,主要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更丰富,使用规定更全面,标准使用者查询更便捷。
1.2 主要内容的变化
1.2.1修订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或使用规定
新版GB 2760中删除了面粉处理剂偶氮甲酰胺及其使用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执行标准为GB/T 1355的小麦粉。该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它定义的小麦粉是小麦经碾磨部分或全部去除麸皮和胚的粉。此定义完全排除了该产品使用配料、食品添加剂的可能。从标准实施日起,已经不能使用包括偶氮甲酰胺在内的任何食品添加剂。
新版GB 2760删除了食品添加剂2,4-二氯苯氧乙酸及其使用规定,其只能作为工业用化学品。公众熟知4-氯苯氧乙酸钠是“芽菜”类蔬菜禁用的非法添加物,此次的变动将提升对滥用2,4-二氯苯氧乙酸的打击力度。
新版GB 2760删除了用于罐头食品的具有唯一功能为防腐剂和第一功能为防腐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明确罐头食品是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罐头食品必须经过罐头工艺,其内部已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该类食品一直以来缺乏使用防腐剂的必要性。
新版GB 2760删除了食醋中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使用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对食醋的定义可知,食醋产品的“发酵”是该酸性调味品的根本来源,原有的所谓“配制食醋”就不能标称为“食醋”,食醋必然只能是酿造食醋。因此,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不论其来源如何,都不能再作为“食醋”中酸味来源的食品添加剂。实际上,自2019年12月21日,GB2719实施之后,就不再允许“配制食醋”的生产了。
新版GB 2760删除了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的使用规定,这是对《白酒工业术语》(GB/T 15109-2021)标准中“固态法白酒”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定义的具体回应。
1.2.2部分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
当某食品类别允许使用阿斯巴甜,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
当某食品类别允许使用安赛蜜,同时允许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1.2.3其他主要内容的变化
新版GB 2760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标准要求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按照稀释倍数来增加;修订了二氧化硫、卡拉胶、瓜尔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的使用规定,如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的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最大使用量由0.1g/kg下调至0.03g/kg;梳理了“其他类”的食品品种,对能归到具体类别的食品进行了归类,并调整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如增加了食品分类号为08.02.03的肉丸类。同时,新版GB 2760还修改了部分常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如“苯甲酸及其钠盐”中文名称修改为“苯甲酸及其钠盐(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及其钾盐”中文名称修改为“山梨酸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功能仅保留“防腐剂、抗氧化剂”,删除原有“稳定剂”功能。
2.应用探讨
2.1 食品分类
标准强调“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即“表E.1食品分类系统”仍然只适用于GB 2760本身,与其它基础标准GB 2761、GB 2762、GB 2763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等食品分类系统均不一致。在使用GB 2760时,还是存在误用和混淆的可能。
新版GB 2760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依据《蜜饯质量通则》(GB/T 10782-2021),蜜饯产品分为:蜜饯类、果脯类、凉果类、话化类、果糕类和其他类。新版GB 2760只是将蜜饯类和凉果类进行了合并,除果糕类外,单从外观很难区别其他几类蜜饯产品,特别是“散装称重”的蜜饯产品,而不同具体类别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所区别,监管部门在使用GB 2760时,还是可能存在具体类别的误判。
2.2 比例之和
在应用新版GB 2760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第4条关于比例之和的总量要求时,常遇到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如“二氧化硫”有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三种功能,在具体的食品产品中到底发挥哪种功能或者哪些功能,仅从食品标签和配料表很难获知,在检验或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盲区和争议。又如前文所述的“苯甲酸及其钠盐(包括苯甲酸,苯甲酸钠)”仅有一项防腐剂功能;“山梨酸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则有“防腐剂、抗氧化剂”两项功能。因此,在使用同一种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时,如何应用本条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具体指导。
新版GB 2760增加的部分甜味剂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其实质类似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甜味剂(仅限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这可能意味着今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更多的“甜味剂”的使用要求将被纳入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第4条“比例之和”的规定进行监管。
根据美术知识,黄色加蓝色可得到绿色,曾有一种由柠檬黄加少量亮蓝制成的俗名为“果绿”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某种产品同时允许使用柠檬黄和亮蓝,生产者为得到绿色的产品外观,同时使用这两种食品添加剂,它们的使用量该如何规范,是否能使用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第4条“比例之和”进行监管值得探讨。
2.3 带入原则
新版GB 2760中“带入原则”“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规定沿用了2014版的表述。其中,“明显低于”是定性描述,对于使用者来说不够精确和具体,缺乏操作性,使用者很难精准把握该条款的规定,更多依赖常识判定。
2.4 变化趋势
新版GB 2760删除了食品生产工艺中常用防腐剂“脱氢乙酸”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果蔬汁(浆)等中的使用规定。笔者估计,可能是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总的来看,保留的适用品种中,脱氢乙酸的限量值是降低的趋势。
3.建议和展望
希望主管部门在不久的将来,解决现存多个“食品分类系统”之间互不兼容的问题。明确“带入原则”中“明显低于”的数值规定,给出具体的定量要求。
为了更准确使用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第4条“比例之和”条款,建议将具有多种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某一类具体食品中使用时,明确限制为单一功能。蜜饯类产品深受群众喜爱,建议除能明显区分的果糕类之外,其他蜜饯类产品共用一个类别,减少食品添加剂用量。建议增加复配“绿色”时,柠檬黄、亮蓝同时使用的限量要求。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大力发展,新的食品类别不断涌现,如食品行业的一大热点“预制菜”,GB2760如何能不断对这些新类别食品进行规范,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结语
新版GB 2760公布以来,时间比较短,过渡期还长,笔者对新版标准的学习理解还不够深入,不当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指正。
作者简介
杨明月(1989-),女,工程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质量检验检查和技术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