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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致残,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4-09-23

妇女·女人观天下 2024年9期
关键词:赵先生男方女方

“夫妻”并不仅仅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面对患重病的妻子,丈夫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赵先生患有先天视力残疾,颜女士曾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需定期服药。双方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认识,颜女士如实告知了自己的患病史,赵先生同意后双方谈婚论嫁,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

婚后,颜女士在生活琐事的折磨、生活环境的变化以及未及时服药等多重因素下,致精神分裂症症状加重,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2010年,颜女士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2020年8月,赵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与颜女士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求。2022年4月,赵先生诉至高港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颜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3月,赵先生再次起诉离婚,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颜女士目前已经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独自生活。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照顾问题,但赵先生离婚态度坚决且仅同意给付颜女士少量经济补偿,赵先生与颜女士的法定监护人就颜女士的生活照料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

现颜女士婚后因病致残,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提醒,精神上也更需要他人的抚慰,特别是赵先生的关心和爱护。赵先生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

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且颜女士的法定监护人亦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对男方是否愿意与女方结婚有重大影响。但女方婚前已经向男方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双方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且在与男方登记结婚时并不处于发病期间,因此,本案女方婚前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宜认定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方要求宣告其与女方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防止轻率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的供养责任。因此,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

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好调和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为宜。对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弱势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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