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共享的社保基金智能监管模式探析
2024-09-20范春凤
智能监管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趋势,基于大数据共享技术建设智能监管模式,能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本文在阐述社保基金风险特征与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使用大数据共享技术,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监管效率和质量,推动社保基金监管模式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变的建议,并针对社保基金监管模式现状,提出了相关改进策略,即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补充完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智能化监控系统,同时要基于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建设智能化监控模块,并建立待遇支付智能监控模块,进一步提升大数据共享技术应用水平,保证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质量,更好地发挥社保基金的兜底和保障能力,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规范化开展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助于改善并提升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结合社会现实可知,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并不高,在利益驱使下,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套保骗保等问题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基础保障能力。在信息时代下,基于大数据共享技术开展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构建智能化的监管模式,已经成为提升社保基金监管质量的有效选择。本文立足大数据共享背景,探究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模式的建设要点,以供参考。
一、社保基金风险特征与表现形式
(一)风险特征
社保基金的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其贯穿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保障能力发挥的各个环节。从管理过程来看,针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这些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与可控性的特征。
社保基金风险客观性指的是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风险问题是真实、普遍存在的,当风险发生时,会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导致较大的损失,产生负面影响。潜在性指的是相关风险存在于社保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其本身具有潜藏性、隐蔽性的特征,难以被管理者发现,这一特征增加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控制的复杂程度。此外,社保基金管理中的相关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即科学设计管理体制,对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风险进行识别、监督、分析和防控,能有效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于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表现形式
社保基金管理包含了较多的管理环节和内容,这使得社保基金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结合实际可知,社保基金风险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内控管理缺位风险。此类风险的发生不仅与内控制度、人员有关,而且受经办流程、岗位设置、权限管理等要素的影响。在社保基金经办工作中,部分经办机构存在一人身兼多职的问题,这种内控管理的缺失容易引起社保基金风险。譬如,某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由于内控管理松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养老金发放环节由一人完成,经办人员通过盗用他人账号,套取养老基金,造成7000万元的基金损失,给社保经办机构带来重大损失。
二是外部骗保风险。作为社保基金管理中最常见的风险类型,该风险的发生与参保人员的欺骗行为存在较大的关系。譬如,社保基金在征缴中,有部分参保单位瞒报职工人数,伪造企业工资表,以此来漏缴社会保险费,这不仅造成了参保人数不实的问题,而且损害了职工利益,对社保基金的管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保基金管理中,部分外部骗保风险是内外勾结的结果,即经办人员与参保对象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保险基金,由此带来较大的社保基金风险,对此,还需要从收、支、管三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管理。
二、大数据共享对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的影响
(一)提升社保基金智能监管质量和效率
大数据共享是基于现代科技发展起来的全新技术,深化其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应用,能有效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益。一方面,社保基金监管涉及较多的监管主体和环节,规范使用大数据共享技术,能将不同的监管主体、对象统一起来,并对社保基金经办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这保证了社保基金监管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避免了监管漏洞的出现,对于提升监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数据,在传统管理模式下,这些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共享和利用存在较大的难度,而在大数据共享技术的支撑下,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理平台和处理系统,能有效提升社保基金数据管理效率,间接提升了社保基金监管的整体效率。
(二)实现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数字化转变
以往的社保基金监管本身采用了人工监督的模式,整个监管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依赖性较大,且监管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在融合使用大数据共享技术后,社保经办机构会主动调整社保基金监管方式,所有与社保基金数据监管相关的内容被转移到了信息平台系统当中,并且在大数据共享系统软件程序的支撑下,相关的数据监督能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实现了社保基金人工监督向数字化监督的转变。在社保基金数字化监督中,通过制定明确的监管目标,补充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和权责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了社保基金监督的综合效益,为社保基金基础保障能力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现状
考虑到社保基金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国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建设和风险防控。早在2018年,人社部就已经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保险基金管理中重视数据稽核,准确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并且所有的风险防控工作需按规程开展,在管理活动中应运用信息系统,以此来进行疑点数据的查询、对比与核实,提升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的整体水平。2019年,《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试行)》正式开始实施,该规程指出,在社保基金数据稽核中,需要重视信息系统的管控,实现社保基金风险监督工作与信息系统的高度融合。2020年,人社部再次强调,要开展各地上报数据质量稽核工作,并且在各省份社保基金数据问题督导中,需要重视重点稽核、通报约谈等方式的应用,对数据质量和疑点问题两手抓,以此来推动社保基金稽核风控的数字化转型。
在国家政策引导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大数据共享技术开展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通过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能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在此背景下,我国较多的省市地区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开展了数字化探索和信息化转型工作,大数据共享平台和技术得到了广泛、深入的应用。但是从应用过程来看,当前大数据共享技术在社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尚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社保基金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监管中需要对多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衔接。然而结合实际可知,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建立起多部门共享的数据交换系统,导致有关社保基金的基础数据尚未实现全国统一集中管理,难以实现信息数据闭环控制。新时期,为提高大数据共享技术在社保基金监督中的应用水平,提升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督效益,需要建立更多部门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并且针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智能化的监控系统。
四、大数据共享条件下的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模式
(一)从国家层面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
要进一步提升大数据共享技术应用水平,提升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质量,还需要立足高位,从国家层面出发,建设多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平台,以此来满足数据管理需要。
一方面,在多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平台建设中,应围绕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需要,建立部门间横向信息交互系统,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同时应重视省、市、县的纵向连接,实现数据的共享与互通。另一方面,在建立多部门相互协作、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后,还需要围绕社保经办的具体活动和监督重点开展监管工作,要求在大数据共享技术的支撑下,开展社保基金数据的动态查询和校验工作,以此来解决重复领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提升监管的效率,降低社保基金经办的服务成本,并有效避免社保基金流失的风险。
譬如,在建成多部门共享数据交换平台后,应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支撑下,开展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对比查询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共享经办人员的户籍信息,而社保经办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经办信息,同时税务部门应提供相应的税务缴费信息,以此来实现多种信息的对比分析,及时发现社保基金经办中的问题和漏洞,提升智能化监督的辐射效应。
(二)建立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智能化监控系统
在社保基金经办业务中,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占比逐年增加,针对这一问题,应开展工伤医疗费用的智能化监控工作,以此遏制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有效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社保基金管理的准确性。利用大数据共享技术开展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时,需要重视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该医疗智能监管模块的使用,能实现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定点机构的数据直连和共享,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档案进行管理。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还需要重视药品、诊疗、工伤病例管理目录库的建设,对相应的诊疗信息进行对比和筛查,建立工伤医疗全过程的管理机制,实现工伤医疗事前认定、事中控制和事后复核。
工伤医疗监控所涉及的范围较广,而且监管环节众多,这极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为更好地提升工伤定点医疗智能化监管水平,更好地辅助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围绕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做好诊断、检查、用药信息的准确收集工作,并且建立工伤病例诊疗数据库,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网,实施更加全面的监控管理。在具体的监控系统中,除设置监控审核、稽核管理、照护审核模块外,还需要重视伤情管理、责任医师、统计分析等模块的建设,并且应做好规则配置、系统管理等辅助模块建设,以此来开展对工伤医疗的全过程、全口径监督,提升监控的整体效益。值得注意的是,为提升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智能监控的整体水平,在工伤保险政策、诊疗服务、康复服务等层面的重点监控中,还需要重视监控方法的准确使用,按照“靶向监督、定点突破”的方法,提升监控工作的精准性,有效预防“吃工伤”现象发生,避免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
(三)基于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建设智能化监控模块
征缴管理是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督的关键环节,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部分单位存在参保缴费不实、应保未保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而且对我国社会保障能力和整体保障水平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还需要建设智能化的监督管理模块,对社保基金征缴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第一,在对参保单位进行监控时,要求其提供单位工资福利数据,并且应加强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的衔接,由税务部门提供相应的纳税申报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掌握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第二,在社保基金征缴监督中,还需要考虑参保单位职工信息,对此在智能化监督过程中,需要参保单位通过大数据共享系统,将所有的职工信息纳入劳动关系备案系统当中,若监督发现参保单位存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则需要加大惩处力度,规范单位用人模式,为社保基金征缴奠定良好基础;第三,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通过税务系统数据库共享相应数据,对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就业人数等关键指标进行查询对比,以此来发现问题并进行现场核实,限期进行整改落实。
(四)建立待遇支付智能化监控模块
待遇支付监控是社保基金智能化监控管理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第一,在大数据共享技术的支撑下,应规范建设待遇领取资格智能认证模块,通过在线人脸识别完成领取资格认证,并实时上传到国家系统。随后应启用电子社保卡发放待遇,在待遇发放时与社保卡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进行异常数据分析,解决多人一卡问题;第二,退休金发放也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应建立退休审核智能监控模块,启用退休服务在线申请,并做好电子档案数据的自动复核,准确提取、掌握、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和社保卡等信息,并计算养老待遇,防止养老档案被篡改和出现人情审核等风险;第三,在积极开展待遇支付智能监控的基础上,还需要重视基金运行智能化监控模块的建设,持续完善基金管理平台功能,实现基金全链条控制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
结语:
大数据共享技术的融合应用为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其有效促进了“大数据+社保”智能化监管模式的建设,为监管过程中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信息时代下,相关部门只有深刻认识到大数据共享技术在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中的应用价值,持续创新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模式、方法和重点内容,才能有效提升社保基金智能化监管效益,发挥社保基金保障作用,推动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