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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法律及财税风险管理

2024-09-18尹诗雯

理财·收藏版 2024年9期

以物抵债在债务人资产负债率过高、货币清偿能力不足情形下,可达到快速化解风险,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的作用,相较于传统的执行清收手段更为高效和可行。本文深入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实践中存在的风险及困境,提出推进以物抵债发展的优化设计方案,使以物抵债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压降不良资产及化解风险、节约司法成本等优势,为以物抵债方式推进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借鉴。

一、制度价值

以物抵债由于其自身特有的制度价值,在民商事交易中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从整体合同履行来看,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等情形时,以物抵债行为往往是能够最快实现债务清偿,达成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实现合同效力的变通且可行的方式。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来看,以物抵债作为风险化解方式之一,也能够减少大额不良资产长期挂账,同时降低呆账核销风险,在房地产市场下行的当下,如能够通过主动参与协商,收购优质的被低估实物资产,也可防止未来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仅可针对不良债权处置而陷入被动的局面。从债务人角度来看,以物抵债可以为其清偿债务提供变通方式,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盘活现金流,使其避免信用风险,轻装上阵,重新寻求新的市场机会谋求发展,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带动剩余存量债权的清偿。

从项目推进逻辑上来讲,以物抵债资产多为债权抵押物,为开展项目投放时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发生偿债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因此其价值大多能够抵偿债权数额。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角度来看,以物抵债一方面给债务人提供了偿债的变通方式,促进债权及时实现;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偿债风险时采取传统的催收诉讼执行等手段,司法程序受多方因素影响推进缓慢、最终处置效果不佳且还会带来时间和经济成本的增加。从这个角度来讲,以物抵债的实施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的角度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寻求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重要方向。

二、实践困境

(一)司法实践困境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从国家司法解释层面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管理的权利,但在司法程序中运用却极少。在司法实践案例中,当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维护债权,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过程中,当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往往不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与债权人协商管理事宜等缓和途径,而是以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抵债资产就将其返还债务人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施加压力,使其只能在此种抉择中为防范抵押物灭失风险被动接受抵债,在部分地区,出于结案率等因素考虑,法院甚至会以接受以物抵债为接受执行申请的前提,在此情境下,债权人权利的选择和救济途径十分有限。

(二)管理难度大,取得、持有及处置成本高

抵债资产多数属于不动产,资产体量大、分布区域广泛,且涉及出租占用、物业安保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难度较大。若长期闲置,或因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抵债资产均可能发生自然贬值或者功能性贬值,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经营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除此之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可能由于在建工程不具备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被执行人不配合或考虑到高昂过户税费成本等因素暂不办理过户,会存在一物二抵或抵债资产被被执行人(抵债人)私售的风险,极易引发纠纷。

以物抵债资产尤其是不动产在各环节产权流转过程中会面临较高的税费负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抵债阶段债务人往往存在欠缴税费情形而又补缴不能导致执行拍卖过户等受阻,法院往往裁定由抵债人先行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却并不支持在抵偿金额中优先扣除上述费用,该种做法变相加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负担。在实物资产抵债后的实际过户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到税负成本等因素往往会选择暂缓办理过户手续,待营销到实际买受意向人时再行将税款等成本综合考量处置价格。但根据税法规定,自取得抵债裁定之日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应该承担相关纳税义务,因此在实际办理过户时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即便在双务合同中约定税费分担方式,若买受人最终违约未实际缴纳相关税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面临成本超出预期的风险。

(三)处置难度大

当前在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裁定抵债资产的价值多通过司法评估得出,由法院从机构库中随机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而在库评估机构可能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尴尬情形,且由于收费费率与评估机构挂钩,评估机构为收取更高评估费获得收益,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出具评估结果高于实际可成交价值,导致抵债资产因“有价无市”而流拍。至于拍卖阶段,司法解释仅对降价幅度做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实践中很多法院往往并不会按照底限降价幅度做两轮降价拍卖,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也会导致流拍价与市场接受价值差距很大。这种情形进而会导致法院按此流拍价裁定抵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旦接受,一方面虚高的抵债金额导致债权抵减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后续处置受利润压力影响陷入被动局面。

三、风险管理优化建议

(一)充分运用优惠政策窗口期,加快抵债资产处置

为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近两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公告主要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债权所涉及的抵债资产,在税收优惠期内减免接收环节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明确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形下增值税缴纳方式,并授权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地域情况,可酌情出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窗口期,加快抵债资产处置,最大限度地促进风险化解及资金回流,减轻税费负担。

(二)规范收取程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实施以物抵债方案前,应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调查核实拟抵债资产的实物状态、市场环境和法律事项,明确资产变现难易程度、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可能导致变现请求权受限情形、是否存在历史欠税等基本情况。另外,应积极参与评估进程,确保评估价值能公允反映抵债资产实际市场可接受价值。裁定抵债的,应积极参与司法评估及拍卖程序,充分利用并行使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认为司法评估结果不够公允的,要及时与评估机构沟通,必要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对起拍价或者流拍后继续拍卖的降价幅度不服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暂停拍卖或者按规定降价拍卖。除此之外,有些拍卖资产可能由于存在产权纠纷或百姓上访、被执行人不配合等因素导致执行程序推进缓慢,进而导致评估结果超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评估报告有效期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申请重新评估或启动第二轮拍卖,防止仅直接以最后一次流拍价抵债造成抵债金额不合理的后果。对于抵债过程发生的评估拍卖等各项费用,若债务人无力承担,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尽最大可能向法院争取按抵债价值扣除该费用后的净值冲减债务本息。抵债后,要及时办理过户,防范由于权属未经公示引发纠纷。

(三)推进业财协同,高效管理抵债资产

以物抵债由于涉及交易环节较多,涉税问题及成本管理等较为复杂,因此更应做好全流程财税筹划,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收益,这需要业务和财务部门打破信息差,通力合作。在拟实施以物抵债阶段,业务部门要夯实尽调,可考虑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拟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明确产权及实物状态的同时,核实抵债资产是否有历史欠税、滞纳金及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情形。财务部门也应同步介入,结合税务调查情况,对抵债资产定价及后续持有管理至处置全流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为抵债业务推进提供技术性参考意见。对于被动抵债如裁定抵债等,为打破信息壁垒,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抵债资产台账并结合年度估值和定期巡访情况实时更新,台账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名称类别、实物状态、定期估值结果、瑕疵情况等信息,财务部门应结合台账对抵债资产全面掌握实时现状并做好会计核算,即使尚未完成办理过户,财务部门也应以年度对抵债资产涉税金额进行预估核算,并结合抵债资产年度重估结果等情形,对抵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必要时计提减值损失,从账面上真实反映抵债资产价值,推进业财协同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作用,也为未来资产处置争取主动。

(四)创新思路,争取管理权

由于《民诉法解释》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资产的管理权,我们期待立法层面更加完善协调和统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拍卖、变卖规定相关内容,对于管理权的具体权利实现方式和各方主体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进行细化设置,明确若选择管理权在权利实现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以保障该种模式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损失弥补。

作为申请执行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关注最新司法实践动态,适时探索与法院沟通协商,争取选择暂不接受实物资产而采用管理权模式,在法院监督下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强制管理,这种保留债务人所有权模式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和税费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资产管理不善带来的资产减值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若项目谈判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抵债资产提出使用需要或盘活路径,可考虑赋予被执行人用益权,真正实现债权纠纷稳妥解决和收益权优先享有的有机统一。

四、结 语

以物抵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人货币清偿不能情形下实现不良资产处置,防范化解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基于以物抵债的制度价值被越来越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注并运用,使得以物抵债余额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新趋势,也使其运用越来越多元化。但由于该种模式仍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根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更加科学合规的以物抵债,对法律及财税风险做到提前防范、科学规避,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抵债资产社会化处置。

(作者单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