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多元博弈下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及其处理

2024-09-11张颖秀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24年4期

[摘 要]

“年奖”是解放前资本家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工资制度,年奖发放是国民党统治时期每到阴历年年关劳资纠纷的焦点所在。解放以来,在国家政策导向转变、私营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及职工政治身份提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年奖纠纷在1950年年底集中爆发,工会、劳方和资方关于年奖发放的态度不一。上海市委以《年奖办法》为中心,经过调查酝酿、统一思想、组织协商、深入贯彻等一系列努力,协调多方利益平息了解放以来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首次年奖纠纷,并在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多元博弈;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劳资双方;工会干部

[中图分类号] 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24)04-0045-10

“年奖”是产生于近代工业企业的一种工资制度,是资方于每年阴历年年关奖励职工工作勤勉、稳定其生产情绪的重要手段。上海地区企业年奖发放始于何时,已无从精确查考。但自20世纪20年代起,已有部分资方于阳历或阴历年底向职工发放“奖励金”的事实,这便是解放前企业“年奖”的雏形。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企业职工争取年奖的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偶有发生,劳资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年奖发放方式。到20世纪四十年代前期,劳资双方关于年奖的矛盾纠纷有所升级,焦点转移至“是否发放年奖”。解放战争时期,全国恶性通货膨胀下职工工资购买力急剧下降,往往整个家庭的最低生活需求都难以得到保障。为维持生计,职工争取改善生活的斗争此起彼伏,围绕年奖发放的劳资纠纷在每年阴历年关都会发生,发放年奖成为了各类企业资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所不得不采取的激励方式。在中共上海地方组织的领导下,解放战争前夕上海职工展开了争取自身权益的罢工斗争,迫使国民政府采取劝导安抚、制定统一标准、建立临时性调处机构等一系列举措,一定程度上平息了劳资纠纷,但并未改变资方压榨广大职工的常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职工群众实现了从“旧社会劳苦大众”向“国家主人”的身份转变,同步获得的还有在劳资协商中话语权的显著提升。自1950年全国私营企业经营普遍转亏为盈以来,劳资双方关于年奖发放的讨论逐步升温。上海是1950年全国私营企业年奖纠纷最为激烈的城市,在中央逐步释放限制年奖发放的政策信号的宏观背景下,上海私营企业劳方、资方和工会干部围绕1950年年奖发放方式和数额等展开了激烈博弈。目前学界围绕“年奖”的纠纷中各方博弈展开的背景、过程和结果,研究并不算丰富,鲜有的研究成果在史料佐证方面,多以党和国家公开出版材料为主要支撑,研究思路多为从上层决策层面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年奖制度逐步取消的政策演变过程,对于中央决策在落地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问题则阐释得不够充分。本研究聚焦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和其他公开出版的材料为主要史料支撑,透视年奖纠纷调处进程下劳方、资方及工会三方的利益博弈,意图为理解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运用经济手段处理经济问题提供一个新颖的视角。

一、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

纠纷再起的原因

上海解放伊始,基于企业经营不善的事实,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未在大范围内产生年奖发放纠纷。但这种“和谐”并未维持多久,年奖纠纷便自个别行业、企业、职工扩大为上海私营企业界的普遍问题,这也是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刺激的结果。

(一)政策导向:国家逐步释放限制年奖发放的信号。在“原职原薪”政策下,党和人民军队顺利完成了解放后的接管工作,保证了生产生活实现平稳过渡,但同时也“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国民党官僚资本极端腐败的工资制度”。随着全国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扭转国家社会发展进入正轨成为了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迫切任务。“原职原薪”政策已不再适应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变相工资名目繁多”等不合理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为适应彼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破除“原职原薪”政策下“变相工资名目繁多”等掣肘国民经济的制度障碍,党和国家采取了由公营到私营、逐步收紧式谨慎策略,逐步限制年奖发放。即首先从公营企业入手,于1949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承认公营企业年奖发放旧例,并接连打出了“限制数额—区别处理—宣传呼吁”的组合拳,清晰释放出了党和国家限制公营企业年奖发放的信号。

为彻底清除企业经营的制度障碍,党和国家对年奖发放的限制由公营企业逐步扩大至了私营企业。1950年2月,《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会管理企业》,指出工资制度的不合理,其不仅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大大妨碍着其他各种制度的统一,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进行了舆论准备。8月末至9月中下旬,中央工资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议提出“取消国民党所遗留各种变相工资的补贴,使工人和职员的待遇求得公平合理”,明确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年奖等变相工资采取取消策略,并拟出了3个具体方案要求各地组织讨论。

(二)企业经营:由普遍困难转向逐步走上正轨。1949年11月平抑物价涨风(即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党和国家所采取的稳定市场物价的举措)以来,上海私营企业赚取超额利润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难以弥补,停业歇业成为普遍状况,资本家纷纷反映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一些私营工厂甚至陷入倒闭困境。据上海市委政策研究室1950年4月关于工商业情况的调查资料显示,解放前后持续开工的上海私营工厂数量不足总数的7.2%。私营工厂经营困难除申请停工歇业外,还表现为资本家的出走与自杀。据沪情局统计,截止1950年4月,工业方面出走的资本家共计130人,关系私营工厂120家,共涉及26个行业,出走原因有经营不善负债过大、政治认识不足及躲避公债等。在中央稳定物价猛涨风波的举措下,上海私营企业的投机性和依赖性等弊端无法隐匿,普遍经营困难。

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党和国家以“公私兼顾”和“重点恢复、一般维持”为基本方针,于1950年4月决定“加工订货”以维持私营企业生产,即“国家拨给原料,私营工厂加工”,有步骤地组织私营工厂的生产与销售。以纺织工业为例,5月全国私营工厂为国家加工棉纱的锭子共162万枚,华东局分配给上海私营工厂生产135万枚。此外,华东财委召集工会等各方交换意见,提出扩大银行贷款来缓解上海私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依据设备情况、经营方式及经理人态度等条件对纺织业中最困难企业分类型予以帮助的办法,使其尽快走出经营困境。

在中央与各方努力下,向工商局呈请歇业的案件数量自6月上旬开始急转直下。7月,开业工厂数量超过了歇业工厂数量,工业用电量恢复至“二·六”轰炸前的70%,10月后主要产业部门再无一家企业申请停业。私营工厂的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实施加工订货前的“难厂”如申新、荣丰等接近保本自给,资本家投资信心得以提升,不少出走的资本家返沪,工厂生产秩序得以恢复,生产效率较之前有所提升。随着上海私营企业经营困难状况逐步扭转,劳资双方和工会干部关于1950年年奖发放的讨论逐渐发酵起来。

(三)职工诉求:“国家主人”身份匹配“多发年奖”待遇。组织上海工人展开争取双薪、花红等年奖的“年关斗争”,是解放前党领导工人展开改善生活斗争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解放后上海私营企业职工普遍存在“国家主人”身份匹配“多发年奖”待遇的心理预期。

这种预期是多种复杂心理的综合结果。部分职工对“解放”“翻身”等的理解停留于字面含义,“工友翻身做主人,怎么我们仍在做工”等抱怨时有发生,对年奖发放问题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方面,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存在根源已久的经济主义观念,坚持以主人翁地位匹配更多利润分成,对年奖发放抱有较高期待,在营业状况好转的私营企业中尤为如此。另一方面,职工普遍不满于解放前资方对其压制过凶,坚持“一定要让老板多拿些钱出来”,至少要与1949年年奖一致,声称“宁可眼前少用些”,也要让资方从盈利中多拿一部分出来发放年奖。

新政权建立伊始,工人群众翻身成为国家主人,政治意识普遍提高,在经济层面的表现便是在劳资谈判中自居于优势位置,争取年奖发放也是如此。企业工人在1949年关于提高年奖发放数额的劳资谈判中自居于优势主导地位,担任“裁判”角色的劳动部门也一度偏袒工人群体。据上海市委私营企业工资问题研究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变相工资情况的调查显示,1949年底上海印染业全市42个印染厂年奖收入占工人实际收入40%以下的仅2家,占40%—50%的15家,占50%以上的25家。客观而言,这种偏袒一定程度上强化肯定了私营企业部分工人对于1950年“多发年奖”的心理预期。

二、各方关于年奖发放的不同态度

临近1950年年关,劳资双方因私自协商、秘密解决年奖问题未得妥善解决而产生的纠纷频起。上海劳动局在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精神的指导下,结合上海市二届一次人代会决议精神和政务院关于工资米价贴补的安排,组织劳资双方及工会干部座谈讨论,初步掌握了各方关于年奖发放问题的态度。

(一)职工:积极争取,普遍看高。鉴于私营企业经营状况大都好转,职工普遍强调各厂具体情况,对1950年年奖持“看高”态度。“看高”程度在不同行业、企业中因营业好转状况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别。

第一,在营业状况显著提升的企业中,工人希望能够根据企业盈余情况计算年奖。如五金业炼钢厂,按过往奖金发放办法计算,工人年奖超过了工资的60%,数额本就不低。1950年产量普遍提高两倍,工人便要求按生产量增加比例来计算年奖,这对于资方而言用工成本将显著增加。在过去年奖发放较少而营业状况又大幅好转的信谊药厂中,工人私下估计厂方盈余58亿,发3至4个月年奖资方“也不过少几亿而已”等声音普遍存在。

第二,生产营业一般好转的棉纺、棉织、机器、制药四业工人同样普遍存在“看高”情绪。棉纺业很多工人认为在“二·六”轰炸后工人已经在工资发放方面作出了让步,现在企业经营状况好转了,加之搞爱国主义生产竞赛又很辛苦,理应提高年奖发放水平。染织业染整组工厂工人估算工厂生产效率提高了50%—100%,盈余状况显著好转,如大体染织厂工人统计厂方所获利润约计400件纱。六一、光新、大新振、振华、鼎新、恒丰等厂工人要求资方对照生产效率提升比例,年奖应比1949年增加50%—100%。

第三,在复工后营业情况尚未明显好转的行业,多数职工虽因估计现实情况并未提过高要求,但也坚持应继续发放年奖。在整体经营状况好转的行业中,个别经营困难的企业如制药业的五洲、科发等企业职工,存有一定攀比心态,希望延续1949年年奖发放办法。甚至在整体生产经营困难的行业,一些职员工人仍坚持要求按1949年标准拿年奖,仅有极少工人做好了“少拿”或“拿不到年奖”的思想准备。

(二)厂方:消极应对,不愿多发。11月30日,上海市工商联向各同业公会征求了关于发放年奖的意见。无论营业状况好转与否,厂方普遍对年奖发放持“少发或不发”的消极态度。

第一,在“二·六”轰炸期间未停工、整体生产状况较好的炼钢等业,资方普遍对年奖发放持消极态度,多数厂方希望少发或者不发,但也深知不可不发。仅少数厂方表现出提高发放数额的计划,试图激励职工生产热情。但多类似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年奖刚刚出现之际的“哄骗”式激励。厂方大多未将1950年年奖发放视为刺激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重要路径,多以现金(即流动资金)发放年奖存在困难为由表示无法照例发放。一些资方为说服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给出了诸如“①今年的盈余要低于去年旧账;②好转中盲目扩展厂里的设备,造成流动金缺失;③盈余多变成厂内的存款了,也有些资方说目前原料缺失,认为明年生产不会像今年好”等原因,甚至有资方向政府提出了给予贷款支持的请求。

第二,在某些同业别内、恢复状况不一的企业,资方态度则并不一致。普遍来讲,除营业尚有困难的厂店外,生产营业状况比1949年好转的资方意愿参照或超过1949年标准发放年奖,尚能保本企业虽主张协商办理但也准备比去年多发,同行业中盈余状况不一的厂店则存在希望折中解决的想法。具体到每个行业,情况则更为复杂。同一行业中各厂因恢复状况不一,不同厂方对年奖发放态度也差别较大。许多同业公会协商无果,资方的普遍共识是希望政府能够尽快拿出统一规定,以避免协商的“麻烦”。而对于营业情况比1949年还差的毛纺、卷烟等行业,也许后续开工都成问题,资方则完全无心考虑年奖。

(三)干部:综合考虑,思想各异。11月29日下午,上海总工会私企部召集了五金、棉纺、染织等9个主要产业的工会干部,座谈各业劳资双方对于1950年年奖发放的态度,互相交流解决年奖问题的意见。

在生产状况好转的行业中,部分工会干部同职工看高情绪一致,认为生产营业状况好转后应多照顾工人利益,希望中央尽快颁布统一办法,并督促基础较好的行业尽早协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干部在群众中带头看高,如信谊药厂干部提出要发3个月工资作为年奖,共计28亿,相当于资方全年盈余的3/5。更有营业情况较好的机器业工会干部,带着看高的思想去掌握群众对年奖问题的意见,公开表态“应该高些”,极大地肯定了群众的看高情绪。

也有工会干部表示工作中存在着“怕群体提过高要求,不敢向群众提出讨论”的畏难心理。五金业干部表示工会群众基础较差,一些营业好转企业的职工要求很高,资方利用职工看高情绪,在职工、工会和劳动局间挑拨离间,以致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干部们普遍反映年奖调整并非易事,个别企业和行业的年奖发放方案若脱离普遍水准线,则容易引发其他工厂劳资各方产生攀比等不平衡心理,因而需要通盘考虑多方利益。

三、年奖纠纷解决过程的历史再现

——以《年奖办法》为中心

以筹划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工资改革为背景,中央财经委员会结合各地关于年奖发放的反馈,于1950年年底制定出台了《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的处理办法》(简称《年奖办法》)及《关于年终双薪问题的指示》,规定所有公营或私营企业单位一律按照1949年标准发放1950年年奖。在《年奖办法》的指导下,华东财委和上海市委制定出台了发放年奖的具体办法,强调要兼顾国家财政状况和工人福利,部署通过宣传教育、组织协商、树立典型、引导舆论等方式解决年奖问题,正式开启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的首次调处。

(一)初期:态度各异,陷入僵局。《年奖办法》刚一颁布,年奖调适工作便陷入了僵局。部分区委和支委干部、工会干部及劳资双方,对于中央关于逐步取消年奖的政策意图认识不够充分,各方表现出不同态度。

原本“看高”的工人群众普遍持不满态度,抱怨道:“生产搞好了,克服‘二·六’困难,化(花)了多少血汗,政府还不照顾”,“去年做的少也如此,今年做的多也如此”,经济主义思想在职工群众中盛行,缺乏对国家整体形势的认识。此外,职工群众政治认识上也出现波动,集中体现为“工人根本没有翻身,样样照旧”等声音频频出现。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满情绪还带来了职工群众政治认同感的降低,具体表现为对工厂支委和工会干部的政治立场产生了质疑,甚至在反动分子的煽动下纠集起来消极参加工业生产,另有工人包围资方要求增发年奖等偏激事件发生。

资方则表现出较为轻松的情绪,普遍不再掩饰其少发甚至不发的计划。一些原本准备多发以避免劳资协商“麻烦”或担心工人要求多发的厂方正中下怀,公开表示“现在心定了,至多照去年一样”。为了减少发放年奖开支,一些资方对《年奖办法》中“盈余很多”“资方发给”等词句进行了咬文嚼字、断章取义式解读,声称“有余有奖,无余无奖”,以经营困难为由表示无力发给职工年奖。还有厂方利用《年奖办法》打击工会在群众中的威信,在职工群众与工会之间制造矛盾,推脱不发或少发年奖的原因为“工会说要执行政务院的决定”。

由于在年奖纠纷再起后的调查研究阶段对中央计划取消年奖的政策意图认识不足,工会干部没有及时启发群众以正确的阶级觉悟来把握年奖问题的讨论,及时引导群众改变“看高”情绪。因而《年奖办法》颁布后,面对劳资双方的情绪变化,部分工会干部一度无法正确领会中央精神,在工作方法上又缺乏具体指导,年奖纠纷调处工作一时间陷入困境。加之不少干部在调查研究阶段未及时启发群众以正确的阶级觉悟来展开讨论,因而普遍持有“但求不出弊漏,不求从解决这问题来提高工人的政治觉悟”的保守畏难思想,顾虑发生不幸而裹足不前,不主动在群众中宣传和组织年奖问题讨论。在营业状况较好的企业中,则有干部认为中央办法不能解决本厂的实际问题,出现了“按中央的办法发放,年奖工人太吃亏”等声音,甚至开始谋划“如何机动”“如何‘照顾工人’”。

(二)中期:规制混乱,统一思想。《年奖办法》颁布前后,正值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朝鲜战场获得胜利、抗美援朝运动气氛热烈之际,这给原本陷入僵局的年奖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年奖办法》颁布后,黄浦区国营企业支部便向上级反映:“年奖问题不解决,(抗美援朝)运动无法推开。”区委首先纠正了该支部“无法推开”的错误认识,不断向干部说明“必须将抗美援朝运动展开,才能顺利地解决年奖问题”,统一了支部干部的思想。接着支部组织工会干部统一其思想,并部署工会干部号召职工群众学习抗美援朝文件精神,由此纠正了干部和职工关于抗美援朝战争的不正确认识,掀起了订立爱国公约的热潮。在这一热潮下,工人群众对国家财政困难及边防形势有了正确认识,便顺利接受了《年奖办法》的规定。可见,抗美援朝运动的热烈气氛给原本陷入僵局的纠纷调处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

以黄浦区经验为参照,上海市委多次召开会议,结合国家财政和抗美援朝形势分析《年奖办法》基本精神。上海总工会也配合发出通知,召开基层组织负责干部会议,统一了各层级干部对中央财委决定的认识。在认真学习了中央精神后,产业工会干部组织了劳资协商会议向双方说明政策,并结合各业生产好转程度和抗美援朝运动形势,向职工群众生动“说明政府如何在困难局面下,依然照顾我们工人利益”,同时借助报刊报道典型、广泛宣传,逐步平复了职工“看高”与不满的情绪。经过广泛宣传解释,基层干部转变了消极态度,对于坚持中央办法解决年奖问题更有信心。在抗美援朝运动热潮下,工人顺利接受了《年奖办法》,年奖纠纷调解僵局被顺利打开,群众对自身政治地位的认识也变得更为深刻。

(三)高潮:组织协商,深入贯彻。统一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思想后,如何促进劳资双方以《年奖办法》为原则达成发放协议,是解决年奖问题的下一步重要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干部在贯彻《年奖办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基层组织体系本就健全的行业中,年奖问题的解决普遍较为顺利。“二·六”轰炸后,邑庙区80%左右厂店在4至6月停业或半停业,到9、10月营业才有起色,年终时多数厂店尚能保本而几乎没有盈余。面对这种情况,邑庙区委以区内较好的基层组织网络为依托,组织支委和工会干部结合抗美援朝运动宣传工作解决年奖问题,职工在了解了国家财政状况后,逐渐转变了《年奖办法》颁布前的“看高”情绪。在工会干部的努力下,职工代表整合了职工群众意见,在劳资会议上主动与资方协商,仅召开了一次协商会议便与资方达成了协议。

年奖纠纷的彻底解决,与基层干部坚持认真收集职工意见、为职工谋取福利的工作路线密不可分。以杨树浦区年奖问题解决较为顺利的科发染业为例,“二·六”轰炸之后为了维持生产,资方对工人工资“先九折再六折”,后取消米贴;厂内情况好转后,工会在劳资协商会议上积极为工人争取恢复工资和米贴,批判资方生产好转后“滥花钱、滥用人、藐视工会”等恶劣态度,在舆论上压制了资方气焰。工人为此感觉工会替他们“出了一口气”。在解决年奖纠纷过程中,支部干部一方面向同业公会资方细数“二·六”轰炸以来工人在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功绩,提醒资方生产好转后“购汽车、送脚踏车、过高工资雇人等”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联合工会干部向工人解释厂内实际情况。工人感受到上海解放以来自身政治地位的提升,及工会对工人权益的关心与维护,顺利地接受了工会“一个月年奖、二次付清”的建议,年奖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另有一些企业工会虽没有较好的基层工作基础,但也在逐步赢得职工群众信任的基础上顺利解决了年奖纠纷。江宁区安乐三厂职工群众对《年奖办法》表示不满,坚持提出发放60天工资作为1950年年奖的要求,厂内党团员和工会干部一直未能找到突破口。恰逢工会恰当处理了一件工头恶霸打人事件,职工群众信服于工会的威信,工会便趁此机会解决了年奖问题,最终非但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照1949年办法发放年奖,工人的生产效率还大幅提高。

四、年奖纠纷调处的结果与影响

上海市委总体上对处理1950年私营企业年奖纠纷采取了主动策略,经过调查酝酿、统一思想、组织协商、深入贯彻的一系列努力,至14c6b5d831dbbf769e75c83ce461c5ea7fd8b6a37923fce62e6cb1e1ddf21c34e951年年初基本解决了劳资双方关于年奖发放的纠纷,同时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奖励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一)直接结果:基本平息了劳资双方年奖纠纷。各业各厂普遍遵照《年奖办法》,结合本单位生产营业实际情况协商年奖发放办法,达成了劳资双方的原则性协议,一般的均按照1949年标准发给了职工1950年度的年奖。在协商过程中,部分企业资方强调经营困难,坚持要比1949年少发,劳方方面也有不顾中央《年奖办法》精神、要求超过1949年标准发放的情况,因此形成了许多争议与纠纷。截至1951年2月13日,申请由上海市劳动局调解的争议案件共计100余件,其中因资方不同意劳方要求的案件有69件,占比66.99%;资方因生产营业困难要求不发或低于1949年标准发放的案件有22件,占比21.36%;其他案件12件,占比11.65%。最终形成了全业性协议计41个,厂店性协议57个。

各业各厂职工年奖大都遵照《年奖办法》按1949年标准发放。在生产经营困难的厂店,一些单位低于去年标准发放了1950年度年奖。在部分生产情况好转的企业中,除按照1949年标准发放年奖外,还另拿出一部分盈余举办集体福利。经劳动局审查调解解决纠纷的332个单位中,大约有22家企业举办了集体福利,约占调解单位总数的6.6%。

一些营业状况较好、职工原本“看高”的行业及工厂,经工会充分动员和解释后,劳资双方最终同意以举办集体福利代替多发年奖,年奖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关于集体福利的举办方式,大部分企业因不明确集体福利类型而采取设置集体福利金的方式来解决,但也有部分单位通过购买无线电收音机供职工学习娱乐使用、接洽医生给职工看病、举办合作社及设互助基金、建造工团会及纠察队的公用房屋、改建浴室和洗衣室、增添卫生设备、改造托儿所等方式来提供集体福利,切实为职工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

整体来看,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大体得到合理调处,但从年奖发放标准及举办集体福利两个层面来看均存在未严格遵照《年奖办法》基本精神的现象。在生产状况较好的企业中,仍存在违反《年奖办法》规定超过1949年标准发放年奖的现象,主要集中于造纸业、搪瓷业、化工酸碱业和炼气业等行业。“超发”企业普遍存在“守法者吃亏、违法者便宜”式错误观念,“超发”比例(超过1949年标准发放企业数目÷全行业企业总数×100%)最低将近35%,最高则达到了100%。这些单位“超发”的原因主要在于,资方担心工人消极生产影响生产进度;产业工会与同业公会没有掌握中央政策及本单位具体情况,造成各单位间的“混乱现象与相互看齐倾向”;产业工会在向基层组织干部说明政策时似是而非,造成年奖纠纷调处过分“灵活”。年奖超发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包括生产奖金、考勤奖金、护厂奖金、义务劳动酬劳、钟点工、事假工、贷金、伙食费、红利、津贴、暗贴等10余种。

在举办集体福利方面,《年奖办法》的落实情况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劳资双方关于集体福利解决时间、方式等存在诸多争议。染织业等行业资方提出到年终结算盈余具体数额后再讨论集体福利,劳方则坚持集体福利在《年奖办法》中属年奖的一部分,应与年奖发放同步解决。关于集体福利发放形式,一些资方认为举办集体福利不如直接发钱,工人也希望将举办集体福利的钱直接拿到手,这种实用主义思想在个别行业中较为盛行,“集体福利是老板剥削我们的铜钿”“想不出办什么集体福利好”“拿出七千万大家分”等声音广泛存在。

工会干部普遍未能认真领会中央关于举办集体福利的基本精神,对于解决年奖纠纷与照顾工人长远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不够明确,因而既没有对此制定具体规划,也没有积极组织群众讨论。部分干部抱有“怕麻烦”的错误想法,因而在落实中央《年奖办法》的过程中,存在因集体福利未能解决而影响年奖纠纷的调处、以超过或变相超过规定标准代替集体福利等的不良现象。甚至有干部默许将集体福利基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分掉,认为这样能够既能为群众争得更多收入,符合群众个人要求,又避免了频繁组织劳资协商的麻烦。

即使在部分盈余较多且形成集体福利基金协议的行业及工厂,劳资双方及工会干部也缺乏对“福利基金如何使用”的思考与讨论,致使举办集体福利之事最终不了了之。染整组职工对于集体福利有较高的期待,要求修建全厂职工家属宿舍。而资方则以年奖发放数目已符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两个“百分之十五”的规定,不愿再拿出更多盈余举办集体福利。

(二)意外收获: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奖励制度的摸索。上海市委对解放前遗留的私营企业年奖纠纷的调处,在客观上扫清了一定封建残余障碍的同时,也开启了探索建立刺激工人劳动积极性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实践进程,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年奖问题解决过程中,部分生产营业好转且订货量大的企业,是通过将超过规定标准的年奖数额以生产奖金等形式放发至职工手中,得以顺利解决年奖纠纷的。年奖纠纷解决后,超额奖励制度在永安印染厂等厂内实行起来,这在上海企业界并非个例。从制度执行层面而言,这是《年奖办法》贯彻不彻底的集中表现。但实际上,早在1950年4月份茂与钢铁厂等便实行了超额生产奖励制度,对生产利润进行了分配。生产奖励制度是钢铁等行业劳资双方在生产竞赛运动中完成限期加工订货生产任务过程中,为解决工资纠纷而自行协商形成的工资制度。

这种不符合《年奖办法》的“灵活”处理是上海市委及相关部门默许的结果。在1950年年奖纠纷调处过程中,上海市委曾批示盈余较大且有重大生产任务的企业,除举办集体福利之外,还可通过生产评奖来刺激生产。此外,市劳动局也相应放松了对部分企业以生产奖金掩盖年奖发放“超过”现象的监管,客观上为生产奖励制度的普遍建立与发展提供了一定政策空间。生产奖励制度的出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局、工会及劳资双方等共同推进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奖励制度及工资制度的有益探索。

上海的生产奖励制度是由资方提出并与劳方协商后确定的,是考量生产成本、生产定额、辅助条件等因素而形成的奖励制度。各厂实行的生产奖励办法包括超额奖、超额累进奖、任务奖、节约工时奖等不同形式,奖金分配办法也有多种类型。生产奖励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具有积极意义。具体表现为,第一,减少了原料浪费,改进了生产技术与产品质量,提高了企业产量及生产利润;第二,“生产长一寸,福利长一分”,集体福利得以改进,职工生产及生活环境得以改善;第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解放前资本家“你吃老板的饭,要听老板的话”的错误认识,提高了资方的经营信心;第四,促进职工树立新的劳动态度,对于引导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也具有一定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新上海生产奖励制度的出现是劳动局、工会及劳资双方等共同推进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奖励制度及工资制度的有益探索。解放前遗留的年奖制度存在严重的经济主义和平均主义倾向,对于刺激提升职工生产积极性基本没有什么意义。破除解放前遗留的年奖制度,扫清经济主义和平均主义障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前提。工资待遇是职工维持营生的根本所在,因而,当时推进摒除封建工资制度阻碍、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等能够刺激生产积极性的改革迫在眉睫。

生产奖励制度出现的本身,是各方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奖励制度实践中迈出的关键性“第一步”,为1952年大规模工资改革提供了必要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但由于生产奖励制度形成过程中缺乏正确引导,加之制度设计未经充分论证,因而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这一阶段的生产奖励制度是劳资双方以增加利润和工资为目的而协商形成的,单纯以“生产奖励”作为提升工人生产积极性的刺激,存在一定经济主义倾向。另一方面,解放前企业经营实践中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尤其是定额管理成本与奖金的核算制度,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尚不具备建立的客观条件,致使生产奖励制度未能与国家提高产量、降低成本的意图充分结合。

五、余论

1950年私营企业年奖纠纷在抗美援朝运动的高涨氛围中得到较快解决,但工会干部对待年奖调适普遍持“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式消极态度。这种现象主要缘于,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一方面,《年奖办法》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尤其对解放前遗留的利益分配方案产生撼动,如盈余很多的企业拨出盈余一部分举办集体福利后,将来年终结算分红利时,各厂原有公司法中规定经理厂长及职员等分红办法是否仍可保持?如仍可保持,工人要求与职员同样享受时,如何处理?《年奖办法》未能将这些情况考虑其中,中央也未给出较为具体的意见,容易造成其他争议。另一方面,中央颁布的《年奖办法》与1950年12月31日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其他制度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造成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滋生出新的劳资纠纷,增加了实际调解工作的难度。

但总体而言,上海市委采取了主动策略,通过调查酝酿、统一思想、组织协商、树立典型、全面贯彻等的一系列努力,基本妥善解决了1950年上海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年奖纠纷。《关于1950年年终双薪或奖金的处理办法》是党中央综合劳方、资方、工会等多方利益所确定的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因而客观上为上海市委调处私营企业劳资纠纷提供了基本参照。上海市委调处私营企业年奖纠纷的实践,是党和国家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以经济手段解决经济难题的重要尝试,同时为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扫清了一定障碍,具有较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