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法规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中的意义
2024-09-11林圻
党 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浦东新区法规因改革开放而生、立足改革需要而制、推动改革发展而兴,用好用足浦东新区法规制定权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价值。
浦东新区法规是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
浦东开发开放掀开了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崭新篇章。在立法领域,浦东同样是改革的重要“试验田”。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走深走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路径。2014年8月,我国首部自贸试验区法规在浦东行政区域内正式施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大踏步迈上法治轨道。
从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历程来看,先行先试必须强化法治保障;浦东率先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开拓性创新对及时高效的立法供给提出了迫切要求。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创设了“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立法形式,实现了我国立法体制的创制性发展。经济特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浦东新区,这些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都以法定方式作出了特殊的地方立法安排。浦东新区法规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新时代立法领域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
浦东新区法规与引领区改革发展同频共振
“打破常规、创新突破”是浦东开发开放30多年走过的道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要求“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 “试”和“闯”意味着“破”,“改”则意味着“变”,“法治保障”强调的往往是“立”和“定”,如何使“法治保障”这一“定”的要求与“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这一“破”的趋势做到“相适应”,是重大的理论难题,更是重要的实践课题。
“守正创新、持法达变”是浦东的品格,也是浦东新区法规的追求。浦东新区法规以制度创新为主线,立足浦东改革创新需要,强化制度供给,以立法实践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多维诠释“试验田”功能。其一,确保改革试点于法有据。“一业一证”改革是国务院明确批复在浦东率先开展的改革试点任务,首部浦东新区法规以此为题,以法治的方式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适度变通上位法的部分规定,展开数字化条件下行政许可制度的新探索,确保改革试点于法有据、于事可行。其二,法治赋能助推改革试验。《引领区意见》要求浦东“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 “加大金融开放力度” “依法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活动”。在金融主要属于国家事权的前提下,浦东新区法规发挥制度创新和规则供给的平台载体功能,为国家有关部门选择浦东开展相关金融事项改革试验提供有效支撑,在绿色金融、融资租赁等领域将国家赋予的改革举措系统集成,并提供衔接配套,实现国家改革事项的地方立法推进,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金融营商环境。其三,立法适应改革需要。智能网联汽车聚合了未来车、智慧路、互联网、大数据、高精图等产业动能,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赛道。减人化、无人化是智能网联汽车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对产业政策、交通规制、道路管理等都产生了深刻的改革需求。相关浦东新区法规注重战略敏捷,尊重技术逻辑、市场逻辑和治理逻辑的统一,积极稳妥赋权,强化风险防范,助力“智能车驶上法治道”。其四,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作为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浦东承担了国家赋予的一系列先行改革任务,在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代化城市治理等方面率先突破,分别形成了以商事登记确认制、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保护、新型研发机构综合预算管理、城市管理远程高效执法等为代表的制度创新成果。相关浦东新区法规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将实践探索的制度经验上升为法规的具体规定,确认和固化改革成果,在法治框架下助推改革事项行稳致远。
立足改革需要更好发挥浦东新区法规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向深水区不断推进,浦东新区法规亦将挑起更重的担子、啃更硬的骨头。
近一段时期以来,用好用足浦东新区法规授权,更加高频地出现在国家各类改革决策部署中。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要求“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制定权,强化改革试点法治保障”。2024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提出“结合本方案落实需要,制定浦东新区相关法规”。2024年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该《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发挥上海市人大在浦东新区立法授权作用,立足商务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涉及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除外),在商务合作区内实施”。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为浦东新区法规选好方向、划好重点,要做到总书记要求的“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就有必要倡导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立法需求,对改革面临的法治问题不回避、不绕路;有必要倡导改革事项的决策和相应的立法决策“同步谋划、同步协调、同步推进”;有必要倡导在处理改革和法治问题上提升耦合度、缩短时间差、增强协调性,不让过时的法律法规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稳中求进推动浦东新区法规高质量发展,要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充分发掘并及时回应真实世界的立法需求,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变思维方式、破利益藩篱、探工作新路、做改革增量、求制度创新,切实提升浦东新区法规的格局和张力。在统筹用好“两个立法权”、健全完善“两个体系”的立法进程中,正确处理浦东新区法规独特的变通功能和辐射效应的关系,有机互补浦东新区法规“快轨”程序与传统立法路径的优势,充分发挥浦东各界在浦东新区法规制定中的作用,全面把握浦东新区法规在全生命周期立执司守各环节运行的生态,更好实现浦东新区法规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书写地方民主法治建设新篇章中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