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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更加开放优质的中小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大课堂

2024-09-11程西园

上海人大月刊 2024年8期

校 外实践教育是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制定了一系列文件,明确坚持“五育”并举,打造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大课堂。本市作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推动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相关工作起步较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8月22日,《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规定》立足创制性、小切口、促进法的立法定位,对校外实践教育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的工作机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小学校、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家庭、社会等各方责任,明确推动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并在安全管理、学生活动评价、数字赋能、志愿服务、经费和人员保障、教育督导等方面作出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育人资源融通汇聚,强化统筹协调,为完善校内外协同育人体系、推进与新时代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突出“小切口” 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内涵

“校外实践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寒暑假父母带孩子去参观算校外实践吗?” “校外实践教育与教育法第五十二条的‘校外教育’是一回事吗?”在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不少市民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对进一步界定校外实践教育的内涵提出建议。

目前,关于校外实践教育,尚无国家上位法和兄弟省市的地方立法,《规定》是本市率先进行的立法探索,首次在法规层面对校外实践教育的内涵作了界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校外实践教育,是指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以提升道德素养、学习素养、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为主要内容,组织本校学生在校外通过参观体验、实践探究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学校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本市课程实施办法,结合中小学校的育人目标、发展特点和学生特色,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明确开展的校外实践教育活动,也凸显了本次立法“小切口”特质。

抓好“统筹关” 夯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

校外实践教育工作涉及不同系统、多个条线资源,如大量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属于科技、文旅、体育、农业农村等条线资源。如何理顺体制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盘活分布在各条线系统的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是《规定》关注的重点。

《规定》明确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领导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将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和街道按照职责推动社区教育与校外实践教育相衔接。部门协作方面,《规定》明确教育部门主管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建设和管理教育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校外实践教育资源,指导和支持系统内单位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实践教育管理和保障工作。《规定》还对群团组织和相关社会组织等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校外实践教育工作作出了规定。

抓好“建设关” 推进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建设

校外实践教育场所是与学校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在教育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本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营地等;第二类是人文、艺术、体育、科普等领域的各类教育场所,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教育工作,拓展为中小学生服务功能,包括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美术馆等;第三类是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为校外实践教育提供活动场所,或者投资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规定》对三类场所“分类施策”作出规定,特别是支持鼓动社会力量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资源,开放或者建设可供学校开展活动的场所、场馆、设施。

抓好“管理关” 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机制

校外实践教育资源供需不匹配、“校所”存在信息壁垒,一直是不少中小学校和场所的痛处:一方面,学校对本市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情况不够了解,在选择场所时,往往依赖熟人介绍;另一方面,不少场所特别是企业类的实践教育场所,感到自身宣传推广不够、知晓度不高。为消除信息壁垒、更好匹配资源,《规定》明确本市推动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并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而言,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评估办法,并根据办法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市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资源库。区教育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评估办法并开展评估,将符合标准的场所纳入区资源库。《规定》要求,资源库应当向社会公布,载明场所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放时间、可容纳人数等内容,便于学校和公众查询。

“校外实践场所的评估要定期开展、动态调整” “不仅要规定场所的进入机制,还要明确退出机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校外实践场所资源库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规定》明确,市、区两级资源库都应当动态调整,确保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为保障资源库这一制度设计的有效落地实施,审议中,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提出意见,要求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评估标准,并加强对各区制定评估标准的指导;尽快制定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名录制度的配套管理办法,对名录分级管理、场所评估流程、名录公布及动态调整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抓好“质量关” 着力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质量

提升校外实践教育质效,关键在于课程质量。如何提高课程针对性、做到因“学段”施教?如何凸显场所特色,进一步增强课程的互动性和体验感?《规定》对此作出回应:一方面,明确学校作为课程开发的主体,应当主动加强与场所对接;另一方面,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和特色,配合学校开发适合不同学段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课程资源,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优化校外实践教育场所管理和服务。

目前,本市中小学校和校外实践场所已开展不少行之有效的“校所合作”探索,如科技场馆的研究人员兼任中小学校科技副校长,加强馆校联动协作;如围绕专项实践教育课程开发,学校组织专业领域师资力量与场所工作人员形成专班、共同研发等。《规定》对此也作出规定,明确鼓励学校和场所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发课程,推动进一步拓展校外实践课程资源种类、提高课程资源质量。

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学生人身安全是必须筑牢的底线。《规定》明确,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落实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场所的指导监督,共同保障学生活动安全。

此外,《规定》对加强校外实践教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也作出相应规范:明确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明确家庭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鼓励高等院校等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校外实践教育;鼓励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对学校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实行费用减免。加强教育督导、宣传引导和表彰奖励,营造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