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的失范行为及其规制
2024-09-04赵文聘
〔摘要〕数字化转型中的公益慈善行为呈现出跨越物理时空的互动样态,时空维度也成为当前观察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重要维度。从时空维度来观察,公益慈善失范行为主要体现为主体失范、过程失范、目标失范。引致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是缺场交往,表现为真实主体的时空隐匿、行为过程的时空断续及结果信息的时空拼装。规制公益慈善失范行为主要有三个维度的目标要求,包括主体具备合法性、行为具备规范性、结果具备公益性,具体路径为:将公益慈善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进行归集和数字化展现,打造公益慈善过程行为孪生数据,对公益慈善活动结果的公益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形成公益慈善主体、过程行为及结果在场的时空机制。
〔关键词〕数字化,公益慈善,失范行为,时空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4-0083-08
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反贫困、应急救灾、生态环保、文化遗产保护、助老助残等公益慈善领域,不断推动公益慈善领域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可以说,数字化转型正在高效激活社会公益各方主体,改变着公益慈善的组织、实施和互动等运行方式。但公益慈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集善家园网”传销案、“罗尔”事件、“同一天生日”事件、“中华儿慈会”事件等危机事件频发情况。这些危机事件暴露出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使得人们对公益慈善产生质疑,对公益慈善的信任流失,这对公益慈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数字化转型中出现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重点关注的内容在于:数字化转型中的公益慈善行为呈现出跨越物理时空的互动样态,时空维度也成为观察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重要维度,缺场交往带来的主体、过程、结果的符号性替代,催生了不同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结合公益慈善规范的目标要求,形成公益慈善主体、过程行为及结果在场的时空机制,进而提升公益慈善信任环境,促进公益慈善健康持续发展。
一、数字化转型中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
所谓失范是对于正常规范的偏离和违反,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的失范主要是借助公益慈善名义或在公益慈善行为实施中违反公益慈善规范。概括起来,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的失范行为主要体现为主体失范、过程失范、目标失范。
(一)主体失范
数字技术的应用带来的并非都是美好,由于数字赋能造成公益慈善规则的改变,数字技术应用中公益慈善的传播、组织甚至实施,不再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公益慈善组织为核心,任何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扮演公益慈善传播者、组织者、实施者的角色。这就可能出现两种重要的主体失范现象:一是假公益慈善主体。一些主体借用“公益”“慈善”等话语,实施违法甚至犯罪活动,让参与人以为是“公益慈善”,如被英国王子基金会宣称为山寨机构的中国版“YBI金融互助平台”、被银监会警示的“MMM金融互助平台”等,在各种网络平台、社交媒体销售并推广其所谓“公益慈善产品”,并通过“公益慈善案例”显示其“公益慈善产品”的真实性及实际成效,但其实际目的是以降低门槛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假公益慈善主体不履行公益慈善项目备案、公开募捐等手续,很难被发现、监管。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一样,一旦组织方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涉众风险将会爆发,对政府公信力、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相关产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误导公众将庞氏骗局等违法事件、违法犯罪行为与公益慈善联系在一起,极大损伤了公益慈善公信力。二是不适格主体。为保障公开募捐信息发布的权威渠道,对公开募捐信息进行有效规范,慈善法规定了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主体,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组织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在“同一天生日”事件中,相关组织所选择发布的平台是“分贝筹”微信服务号,并不属于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导致“同一天出生”项目发布的信息出现了大量错误,引发公众误导和广泛质疑。其后,相关组织因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主体方面的有关规范,发布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被民政部门立案处罚,同时给公益慈善行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过程失范
数字赋能公益慈善追求的是促进形成更加高效、公平、公正的公益慈善状态,但在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由技术滥用行为引发数字赋能中公益慈善的过程失范现象。一方面,数字赋能过程中流量争夺日趋激烈,产生了公益慈善资源争夺中的技术投机现象。如2017年10月,腾讯公益产品运营团队发布了《腾讯公益平台关于“99公益日”期间捐赠合规性核查结果的说明》,确认在公益慈善募捐中存在刷单情况。刷单原来是电商领域由卖家提供费用,买家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刷单则是公益慈善组织提供费用,由不同捐赠人多次捐赠以提升捐赠人数、捐赠金额,以获取配捐金额或虚假提升人气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AI机器人刷单”的现象。由于资源、流量限制和技术类型不同,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出台各自不同的入驻规则、募捐规则,客观上显示出争夺公益慈善资源的现象。大平台与大慈善组织合作,一些小平台则难以吸引公益慈善组织进驻,更难以像一些大技术公司支持的大平台那样大规模地动员用户参与。公益慈善链接的不只是技术,更是资本,公益在与时代接轨的同时,也卷入了复杂关系〔1〕,导致公益慈善领域呈现一定程度的相互竞争、相互排斥,可能会偏离数字赋能初衷。另一方面,公益慈善领域借助数字技术更容易开展网络问责,但存在媒体技术滥用的现象。例如“王凤雅”事件中公众号“有槽”发布文章《王凤雅小朋友之死》,该文获得了10万次以上转发,传播范围极大。后经当地警方、慈善会、水滴筹等多方调查,证实《王凤雅小朋友之死》报道存在严重失实,但媒体文章的广泛传播,以及一些主体根据片段信息对事件中王凤雅家人的口诛笔伐等都偏离了网络问责、监督的初衷,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伤害。尽管传播者可能出于维护公益慈善目的,但实际导致真实信息被掩盖,技术的滥用导致公益慈善传播正向效应被破坏。
(三)目标失范
目标失范,一方面是公益慈善组织在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将公益慈善资源用途改变或者改变公益慈善初始设计,导致公益慈善结果背离公益慈善项目初衷。例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春蕾计划”是帮助失学女童的项目,但2019年有网友质疑“春蕾一帮一助学”项目一个批次资助的1267名高中生中有453名为男生,公众认为变更捐赠款物的用途应当获得捐赠人同意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另一方面,目标失范还发生在目标冲突的情形中。一些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而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往往只是将公益慈善作为企业经营的边缘内容和附属目标,当社会目标与企业经济目标发生冲突时,企业由于其逐利性质往往会将经济目标放在更高的位置,搁置甚至放弃社会目标。近些年,运营网络大病互助的平台或公司将“网络大病互助计划”宣传为社会公益,但受益人被限定为该计划的会员,会员则通过每期互助均摊的方式持续拥有其会员资格,均摊额度从会员账户中自动扣除,扣除不成功则将失去互助资格〔2〕。这种做法旨在首先确保会员的稳定性和计划的可持续性,但客观上将公益慈善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运营网络大病互助的平台或公司也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自身存在的可持续性,但很多平台的受助对象选择、均摊额度、实际分配等环节并不透明,客观上造成了公益目标偏离。近些年一些网络大病互助计划运营主体宣布关闭互助板块,显示出商业公司在参与社会公益过程中极易偏离甚至放弃公益慈善目标。
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的失范行为可能集中体现在某一个公益组织内部,也可能集中体现在某个公益慈善项目或事件中,如“中华儿慈会”事件中,民政部门调查确认柯某孝仅参与儿慈会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廊坊救助站相关工作,并不属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正式员工,但其私自以“儿慈会9958项目”的名义向患儿家长筹集资金,骗取患儿家长钱款近千万元。调查发现,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其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存在操作违规等问题。同时,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还存在未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违法情形,在主体、过程、目标等方面都存在失范情形,该基金金更多的失范情形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此案中,具体行为人、公益慈善组织对前述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的失范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客观分析,前述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有着不同于数字化转型前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发生机理,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数字化转型后公益各方主体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互动过程不再是传统的面对面互动,而是靠网络沟通、信息交流和价值共识而形成的开放的、动态的且十分活跃的缺场交往行动〔3〕。这使得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不能完全依靠传统的规制手段,而需要在充分理解数字技术条件下公益慈善失范行为机理的基础上创新规制措施。
二、观察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时空维度
物理时空构成了公益慈善发生发展的不同场域,也是观察和分析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重要维度。数字技术创造的时空环境决定了人们交往的性质是信息流动模式,而不是物质场地〔4〕33,这就为缺场交往的产生提供了基本条件。缺场交往是指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条件下人们的交往行为越来越多地展开于脱离了具体地理位置和空间的线上空间所形成的一种新的交往行为〔5〕98。这种缺场交往具体到公益慈善领域,则是指公益慈善各方主体跨越物理时空互动的样态,在公益慈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真实主体的时空隐匿
从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相关事件来看,失范行为相关主体在当事人揭发、媒体曝光或者相关部门调查前并没有显露出来,而是呈隐匿状态,导致主体失范的状态实际上长期持续,并未被及时发现。在网络化、数字化背景下,社会从本质上来看是“一个开放演化、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6〕。现代社会在技术加持下从整体上显示出流动性增强、变化速度加快、不确定性变强等多重特征,互联网、数字技术更拓展了信息和社会互动的时空范围。在网络世界,社会的实践系统更加开放,沟通走向开放,知识和经验走向开放,选择也更具开放性〔7〕,虚拟空间与数字化社会正在不断融合,逐渐成为现代交往场景的主流形式,公益慈善原有的时空束缚被打破,公益慈善主体能够根据自身心理状态、利益需求等选择合适的交往方式。因此,互联网、数字公益慈善中的多元主体既是现实中公益慈善参与的多方主体,又因数字、人工智能技术等工具赋能形成了独特的行为模式和表现特点,因而与现实社会的公益慈善参与主体又有所不同。即便有实名制身份认证、防钓鱼软件的推行,但数字技术条件下各方公益慈善主体的行为约束感仍不是太强,公益慈善主体会选择展示自身如勤勉做事、忠实捐赠目的、注重反馈等方面信息,以更符合社会期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真挚诚信”等形象展示自我,并竭力掩盖其真实主体身份和负面形象,导致数字技术条件下公众对从事公益慈善行为的各类主体难以准确把握。同时,由于数字公益慈善中各方主体在场方式发生了改变,通过符号连接的相关主体常以“身体不在场”的形式展现自我,人们在习惯于“不在场”与公益慈善其他对象建立交往关系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面对面”交往场景带给人们的公益慈善仪式感和价值存在。面对面互动不足使得真实主体在公益慈善场域往往呈现隐匿状态,导致人们难以看透假公益慈善组织方、实施方的真实情况,从而给公益慈善主体失范提供了温床。
(二)行为过程的时空断续
从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相关事件来看,公益慈善失范行为过程并没有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甚至在有关部门调查过程中仍难以全面揭露公益慈善失范行为过程全貌,导致各方只能了解某个时段的失范行为或失范行为的局部。互联网、数字公益慈善的场景创新,使人类独有的交往行为转化为媒介技术结点之间信息交换的工具化过程。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降低了公益慈善的参与门槛,为各类主体参与公益慈善提供了便捷的路径,改变了公益慈善活动的时空机制,公益慈善参与行为也不再局限于特定时间、特定区域甚至不再局限于特定国家或地区。数字化作为点与点之间巨大“分布场”的角色逐渐凸显出来,信息的线性循环逐渐转型为信息的协同生成,公益慈善各方主体行为方式由中心化转变为个体之间的互动,在高速“连接—交换”的媒介环境里,正如鲍德里亚所说,只要行为集中于某种操作屏幕或终端,剩余部分就显得如同巨大的无用的躯体,遭到抛弃和谴责的躯体,真实本身显得如同一个巨大而无用的躯体〔8〕18;在互联网、数字公益慈善场景中展现出来的各方主体的行为过程是公益慈善“分布场”中汇聚的断续信息,可能与实际行为相去千里,无论是哪种失范行为都因为行为过程缺场,让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方、实施方的具体行为产生认知偏差,尤其是在技术滥用型公益慈善失范行为中,组织方和实施方更是借助技术熟识运用的技术鸿沟,刻意营造行为过程的缺场交往,借以蒙蔽监管者和监督者,普通参与者则更易承担技术滥用的后果,在公益慈善中受到欺骗,进而丧失对公益慈善的信心。
(三)结果信息的时空拼装
从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相关事件来看,公益慈善项目展现出来的往往是片面的、局部的信息,如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更多展现的是筹款额信息,对款项的使用、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等结果信息没有作为重点充分展示。行动结果是数字技术公益慈善的最终呈现和最终效能,公益慈善更关注公共利益,是否服务公共利益成为检验公益慈善行动结果的重要指标。社会公共利益是整体而不是局部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9〕。因此,公益慈善既要求人人参与,更要求人人拥有受益的可能或需要为不特定公众利益服务。有悖于此要求,一些项目名义上是公益,但其开展却是封闭的,即只在会员内部实施,不具有开放性,不具有公众性和不特定性,这种结果意味着该项目没有实现公益慈善的根本目的,甚至造成了新的不平等,违背了公益慈善初衷,没有达到公益慈善应有的结果,也就是没有真正服务公共利益。同时,善款使用和执行效用等方面的结果信息是公益慈善结果的集中体现,当前公益慈善的结果信息更多地是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公众号、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平台、公益慈善参与主体朋友圈等路径发布,但这些公益慈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信息可能只是公益慈善信息中的极少部分。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麦当娜的“外表”就是一种拼装,这种“外表”使得她可以从他人的资源中创造出她自己的意义,使她的歌迷可以参与其中〔10〕178。各方面信息呈现出快速集聚以及边缘性叙事的特征,而边缘性叙事会表现出多元、复杂、零散、拼贴和感性的面貌〔11〕,这导致公益慈善组织公众号、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平台、公益慈善参与主体朋友圈中发布的公益慈善结果信息是拼装出来的,是片面的甚至是不真实的,进而导致真实公益慈善结果信息的缺场。这种缺场是数字化公益慈善中目标失范行发生的主因,让公众觉得公益慈善的新场景非常不实在。
数字技术场景通过“超文本”和“后设语言”的形构,首度将人类沟通的书写、口语和视听模态〔12〕407整合到一个公益慈善缺场交往的系统。在缺场交往系统中,公益慈善各主体之间进行跨越物理时空的互动时,公益慈善相关符号就变成象征性的了,公益慈善主体、过程、结果等信息都被公益慈善相关符号替代,真实主体的时空隐匿、行为过程的时空断续、结果信息的时空拼装实际上都是公益慈善的“真实”“真相”呈现出的“缺场”状态,进而催生了不同的公益慈善失范行为。
三、规制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目标要求
由于公益慈善意识、公益慈善行为规则、公益慈善监管方式方法、公益慈善价值标准等方面并没有及时完善,“缺场”放大了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发生概率。社会结构论者认为维持秩序、解决价值冲突进而变迁规范则是解决失范行为的路径;标签论者则主张通过给失范行为贴标签维持秩序〔13〕123,但在社会发生剧烈变化尤其是快速迭代创新过程中,贴标签路径可能会限制甚至阻碍公益慈善创新,难以达到规范效果;本土方法论者则主张防治失范行为应该充分运用规范策略,促使行为主体通过应用规范使其行动“合法化”〔14〕185。规制是为达成其目标而产生的管理和支配的一种约束性机制,并不是要限制公益慈善的创新和发展,而是通过对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规制,促进公益慈善健康持续发展。应对数字化转型中公益慈善领域的“缺场”,对失范行为进行规制主要有三个维度的目标要求:公益慈善主体要合法,公益慈善行为要规范,公益慈善结果要具备充分的公益性。
(一)主体具备合法性
《慈善法》等公益慈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展公益慈善的主体及相关资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设立合法。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主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同时法律也明确了慈善信托设立的方式和委托人资格。二是具备募捐资质。开展公开募捐,必须是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取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法律还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公开募捐资格验证。三是信息发布平台合法。《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若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目前民政部已指定3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就是通过互联网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四是特殊主体符合规定。例如民政部等40个部委出台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主要有两类,包括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有良好捐赠记录并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当然,法律规范对捐赠人的主体合法性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地以向慈善组织赠与财产等方式,参与慈善活动。
(二)行为具备规范性
《慈善法》明确界定了公益慈善各方面的规范要求:一是公开募捐的备案规范。《慈善法》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给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给民政部门备案。二是维护捐赠人权益规范。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三是捐赠人捐赠规范。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其中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还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四是财产管理规范。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五是公益慈善信息公开规范。《慈善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基本信息、财产信息和活动信息三类主要信息要进行公开。
(三)结果具备公益性
公共利益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并且涉及深层次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公益慈善结果的公益性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的目标:一是公益慈善结果具有公共性。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公益慈善实现了人人参与、人人拥有受益的可能,公益本身是一种造福社会大众的实践,体现了人们相互依存的关系,需要为不特定公众即社会大众利益服务,因此公益事业的推进应当着力于培养社会成员的整体意识、公众意识,进而营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人文基础和社会环境。二是公益慈善结果最少花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对公益慈善活动来说“最少花费”意味着公益慈善资源最大限度地用于公益慈善,公益慈善组织自身管理费用以必要为限。三是公益慈善结果最少私益。公益慈善组织对公益资源的使用必须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英国公益慈善法治发展中形成了公益认定的“有益性”原则,即能够给公众带来可辨识的客观利益〔15〕。在公益慈善法治实践中,英美法系通过成文法、判例等形式形成了公益慈善的非营利性和相关禁止规则。“私益”在公益慈善实践中可能会表现在: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占有甚至侵吞公益慈善资源,受助者为了个人财富增加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公益资源,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工作人员为自身目的违规占有或使用公益慈善资源。公益慈善结果应当体现“最少私益”,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或直接增加公共利益,避免公益慈善为个别人、个别企业的“私益”服务。
四、有效构建规制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时空机制
要实现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三方面的规制目标并不容易,因为缺场交往下的主体合法性、行为规范性、结果公益性难以判断。结合公益慈善数字化转型中的各方主体互动过程及时空环境,促进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的在场化,就成为对公益慈善失范行为进行规制的努力方向。
这里的在场并不意味着公益慈善主体在物理空间中的在场,而是将“缺场”改造为更贴近“在场”的时空机制。学界将仿真作为应对缺场状态的工具之一,认为仿真不仅是把缺席呈现为在场,把想象呈现为实在,而且从根本上瓦解了与实在的对照,并将实在吸收到仿真自身之中〔16〕167,这样形似虚拟的网络社会更加真实,甚至比在场社会更加真实,社会成员更容易形成共识〔3〕。从技术角度来看,数字化就是将客观现实转换为数字(即计算机可读)格式的过程,数字化基础就是信息、数据的整合,数字化转型就是在数字化工具的帮助下,实现从信息到数据的不断积累,然后进行数据归类、整理。公益慈善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就是通过数据的积累、归类和整理,将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各方面数据的汇聚能够清晰地展现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形成更清晰、更贴近实际的公益慈善数据库。库珀将用户画像看作真实用户的虚拟代表,是建立在真实数据之上的目标用户模型〔17〕10,各主体的静态与动态信息数据日渐丰富,技术人员能够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算法分析模型,抽象出各种主体的特征、习性、偏好等要素,进而通过数据较为形象地展示出主体全貌,最终勾勒出主体的数据画像〔18〕,从而实现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的在场。当前的数字孪生技术更是提供了实现在场的更多可能性。数据孪生是以数字化方式创建物理实体的虚拟模型,借助数据模拟物理实体在现实环境中的行为,通过虚实交互反馈、数据融合分析、决策迭代优化等手段,为物理实体增加或扩展新的能力〔19〕。
(一)将公益慈善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进行归集和数字化展现,形成公益慈善主体在场的时空机制
公益慈善的相关制度包括对个人、企业、公益慈善组织、政府等多主体的约束规范,借鉴其他领域的应用,公益慈善领域的数据画像、数字孪生应当首先将公益慈善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进行归集和数字化展现,形成公益慈善主体在场的时空机制。一是公益慈善组织的在场。主要是按照公益慈善组织相关规范,将公益慈善组织基本信息、组织章程、人员信息、重大事件等关键信息进行归集。目前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系统及慈善中国平台等,能够向社会提供基本信息查询,在此基础上应当创新数字化工具,进行画像和虚拟数字的组织式呈现,便于公众和相关部门审查公益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公益慈善主体相关规范。二是公益慈善个体企业的在场。个人、企业在网络公益慈善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可以作为公益慈善的活动组织方、捐赠方、监督者等,面对个体、企业诸多身份可能,应当借助网络实名制,通过对个体年龄、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非隐私信息进行归集,对企业设立备案、财务状况、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等方面信息进行归集,依托统一入口、平台、互联网数据等识别公益慈善中的参与身份,将参与公益慈善主体各方面信息进行数字化呈现。三是公益慈善平台的在场。公益慈善平台应当利用其技术优势,对发起募捐活动的主体合法性、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数据保存和保护义务等进行及时审查,并通过对计划提出、标准制定、审批与发布、监督与实施、复审与废止、动态维护等方面信息的发布更新修正等动作,呈现出公益慈善中的在场状态。四是主管部门的在场。公益慈善开展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往往集中精力做好审批、备案和事后监督等方面工作,但随着互联网、数字化公益场景的创新,公益慈善发展需要主管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在场,因此应当在互联网、数字化公益场景中设置主管部门介入端口,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公益慈善主体、项目运行状况,及时接受处置咨询投诉举报,遇到危机事件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打造公益慈善过程行为孪生数据,形成公益慈善过程在场的时空机制
从公益慈善的实施过程来看,公益慈善行为涉及公益慈善募捐、捐赠、传播、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监管和评估等阶段的具体行为,通过规范公益慈善组织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规范平台收集相关行为信息,打造公益慈善过程行为孪生数据,形成公益慈善过程行为在场的时空机制。一是公益慈善募捐行为过程在场。公益慈善募捐是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当前多以互联网、数字平台为媒介,需要针对互联网公益募捐的发起主体、发起形式、策划运作、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并结合规范要求进一步研究募捐行为信息数据结构、格式、语法、通信协议等统一标准,优化数据的安全流动和合理共享机制,达到公益慈善募捐行为具体信息的可查询、可追溯。二是公益慈善传播行为过程在场。互联网、数字时代公益慈善传播依靠包括声音、语言、动画等在内的多种媒体表现形式,公益慈善传播的规制主要从参与主体、运作方式、审查机制等方面开展,公益慈善组织、平台等应当建立互联网、数字平台公益慈善传播信息审核机制,审核专员针对网络传播异常信息和舆情及时处置,严把公益慈善传播的信息入口,快速对网络不实信息和谣言及时回复澄清。三是公益慈善参与行为过程在场。公益慈善项目参与主体是公益慈善过程监测中的主要力量,也是公益慈善失范行为规制的重要依靠,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充分利用技术便捷性,完善主流媒体监督、公众投诉等途径,优化自媒体、网民、平台以及与之相伴的公益组织自证等监督手段,建立过程和结果多来源评价模式,促进公益慈善参与行为信息更准确、更顺畅地汇聚,并通过技术工具实现易分析、可视化,促进公益慈善参与行为过程在场。
(三)对公益慈善活动结果的公益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形成公益慈善结果在场的时空机制
公益慈善实施结果在场化主要依托对公益慈善实施结果的检验,结合公益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等相关数据,对公益慈善活动结果的公益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检验,进而形成公益慈善结果在场的时空机制。一是公益慈善活动的直接结果在场。按照《慈善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项目的相关指标考察,对于公益慈善活动的主体法人资格、章程规范、组织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与社会评价等方面展开全面检测。美国专业非营利性慈善评估机构慈善导航家(Charity Navigator)网站,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以及问责和透明度两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基于慈善组织每年的信息性纳税申报表或者向国税局提交的990表中的数据进行,旨在为帮助捐赠者以及表彰慈善机构①。我国《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可以将考察内容中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程序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是否到位、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公益性、社会效果是否良好等数据信息进行检验和归集,向公益慈善各参与主体和社会公众展示公益慈善各层面的直接结果。二是互联网公益慈善活动的间接结果在场。互联网、数字平台促进了社会各界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关注,促进了公益慈善活动的广泛参与,应当借助数字化工具归集各方主体信息,形成公益慈善结果的多维度画像,形成彼此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纠错而又相互延伸的一种结构性关系,在这种结构性关系中如盲人摸象般将社会公益相关数据汇聚在画像中,完成主体人格与外化表现整合〔18〕。
随着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物理在场”已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场”作为公益慈善失范行为数字规制的一个思路,强调的是通过优化时空机制,把公益慈善各方面的数据汇聚起来,并通过数字化等技术工具清晰地展现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将“缺场”状态呈现为“在场”状态。因此,这里的“在场”解决的是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数据沉淀、交互经验分享、公益慈善信任共同生产的问题,通过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等方面数据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升,更清晰地显示公益慈善运行的过程与成效,防止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出现,并通过提升公益慈善信任环境,促进公益慈善健康持续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规制公益慈善失范行为的一种路径,通过数字化等技术工具优化时空机制,使得公益慈善主体、行为、结果的在场,并不是为限制公益慈善发展,最终目的是提升公益慈善公信力,通过数字技术将各方主体在公益慈善互动中的信息和交往经验进行各种展现和传递,多视角展示可信任的公益慈善主体、行为和结果信息,进而提升公益慈善事业整体公信力。
注释:
①信息来源:https://www.charitynavigator.org/index.cfm?bay=content.view&cpid=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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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收稿日期〕2024-05-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研究”(21&ZD184),主持人苗青。
〔作者简介〕赵文聘(1981-),男,山东鄄城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上海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社会学博士,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公益慈善、社会政策、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