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堂餐补税务案例的风险分析及应对研究
2024-08-21张轩剑
在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加大、金税四期监管更加高效的背景下,国家通过加强对所得税等税种的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和偷漏税行为,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纳税义务的履行,因此企业必须从健康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待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一例比较熟悉但又容易误解的职工食堂餐补个税处理案例进行探索和研究。
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实体企业更是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在规范经营上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众所周知,财税合规需要成本,然而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选择省掉这些成本,为企业持续经营埋下隐患。等到企业经营后期问题爆发时,可供操作弥补损失的空间将过于狭小,企业往往会付出成倍的代价。因此,控制风险成本最低,规范经营收益最大,合规经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理念。
当前经济环境下,国家一方面减税降费;另一方面则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税收监管,避免偷税漏税。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加持下,税务管理更加智能化和数字化,“智慧税务”“以数治税”得到更加深入的应用,税务稽查更加智能、易于实现,因此企业需要更加注重管理防范税务风险。下面围绕一例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税务案例
未完全履行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典型案例。M公司按月食堂餐补,以向每位职工饭卡充值的方式向员工发放用餐补助,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收稽查认定M公司需按充值金额补缴个人所得税,M公司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未完全履行应扣未扣义务,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稽查按3年的追征期对企业进行了追征和处罚,导致企业的经济和形象都受到了较大影响。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企业为每位职工办理了就餐卡,每月定额向就餐卡里充值,职工持就餐卡于餐厅中刷卡用餐,那么企业给职工打进卡里的钱,就需要纳入到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解读,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能明确且量化至个人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也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至个人还是凭票报销,由于已形成人人有份的普惠性质,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应当纳入工资总额核算,而不再适合纳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就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应对策略
企业解决员工用餐问题的时候要考虑到政策因素,因此要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做到税务合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访谈中,就有人提问:“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于当年5月7日对此作出如下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照这一权威答复,由于有的集体福利难以量化至具体的个人身上,就如企业按一定的金额直接补贴给食堂,职工就餐时免费,这种情形下虽然是每位职工均在享有的利益,但它无法准确计算每位职工实际享有的利益,这种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具体办法
在个税政策下,企业只要不违背政策的本质要求,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才能使政策的积极影响放到最大,从而确保政策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让企业充分感受政策带来的获得感。企业在食堂餐补问题上要充分适用政策,不办理餐卡,不量化至个人,采用统一就餐形式,并且在财务凭证上不做每人的月度用餐额度记录,避免产生是否能明确至个人的问题。由于这是面向所有员工提供的福利,是难以分割的非现金福利,这种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本身就不符合个人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免费在企业开办的食堂进餐,虽然员工所享受到的实质与发放餐费补助就餐受益差别不大,但这种就餐形式是以非货币化的、难以准确区分和计量每位员工实际享有量的形式赋予给所有员工的,因此,合理衡量个人税基是难以实现的,所以一般不纳入个税征收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还有不少传统意识上的不认为是个人所得的项目,如防寒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中秋端午等节日礼品慰问、工会活动发放给个人的活动奖品之类,奖励除当地地方政府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范畴,这需要企业予以关注。尤其要加以重视的是工会组织活动时发放给本单位员工的奖品,哪怕是一件球衣、一双球鞋,只要比赛之后归个人所有,而不是归属集体活动的用具、道具,则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发放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范畴下,一项福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关键之处不在于是否以现金方式支付,也不在于使用何种资金支付,而在于这项福利是否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是否可以量化至个人。奖励对象是“员工”,则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同时显然可以量化至员工个人(而并非多名员工共享某个奖品),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理应并入所属期间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这点上是需要企业改变传统认知和习惯思维的。
五、长效机制的建立
企业应当汲取教训,深刻认识依法纳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的执行力,并举一反三,完善管理机制,从而为企业管理提供稳定的支撑、持续性的保障。
(一)开展自查,及时止损
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依法纳税当成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方式,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提升纳税遵从意识,树牢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的理念。
第一,企业在自查中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从规范、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着眼,开展税务风险识别。通过自查识别潜在风险和管理薄弱环节,发现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风险点,并进行自纠。
第二,企业还要主动识别业务环节中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从业务源头的合规性入手,组织安全生产、市场营销、工程项目、战略规划等部门深入查找识别经营活动中的潜在税务风险,自查政策适用性、税费计缴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全面识别风险,堵塞财税漏洞。
第三,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及时补缴税款;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建立台账、细化路径、持续推进,逐步化解税收风险。同时财务部门要逐一梳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税务争议事项,对于存在的税收历史遗留问题和税务争议事项,应加大与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力度,争取获得理解和认同,并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充分认识自查的意义。自查不仅仅是查已经存在的少缴税问题,更多的是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识别潜在风险和管理薄弱环节,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税务人才培养、风控体系、考核机制、信息化建设等。
(二)强化日常管控,严守合规底线
第一,要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税务管理体系,加强日常涉税业务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做好税务风险识别及化解。
第二,要加强涉税的日常监督检查。将依法纳税情况作为内部检查监督重点,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要正确处理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基础上争取税收优惠。
第四,要综合运用考核、追责等手段规范涉税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要加大财税人员税法、经济法等知识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财税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帮助企业规避或减少税务风险。
(三)注重协调沟通,提高企业控制税务风险水平
第一,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与业务的沟通协调,重视源头控制。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召集业务部门开会,把业务可能的涉税风险一一讲解给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掌握与本部门紧密相关的财税要点,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和技能。同时在生产、经营、销售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前端控制、源头控制,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伴随产生的原始凭证或支撑材料应满足财务合规要求,做到没有瑕疵。
第二,要注重加强税企沟通,增进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身财税的理解和认同。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把企业的相关涉税事项及纳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等适用税收政策、计税依据、缴纳情况,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情况,以及不适当税务处理事项及其补税、罚款、滞纳金缴纳等情况,充分同税务机关交流,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深刻领会政策文件中的难点、争议项,做到正确把握,从容应对。
第三,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对依法合规纳税的重视程度。
结语:
在“金税四期”及减税降费政策的背景下,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是内在需求,因此,企业加大税务管理力度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一方面,企业需要准确解读、把握财税政策、法规、文件,只有精准地吃透了财税政策,才能把握好政策的边界、原则、对象、内容等,最终才能用活、用足、用好政策,做到政策适用性强;另一方面,企业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主动对接、跟踪联系,从而达成共识。最为重要的是,企业需要提高自身认识、注重风险防范,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全面提高其税务风险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