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与时代价值
2024-08-21黄惠康白晓航
〔提 要〕70年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大创举。这五项原则作为新中国向国际社会贡献的首份公共产品具有丰富国际法内涵,不仅同《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高度契合,也极大丰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重要组成。新形势下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一以贯之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解题思路。应以70周年纪念为契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促进文明包容互鉴、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同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 键 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国际秩序、全球治理
〔作者简介〕黄惠康,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
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白晓航,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24)3期0001-21
2024年是由中国首倡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下简称“五项原则”)诞生70周年。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探究五项原则的国际法内涵及时代价值,探讨其精神内核的实践路径,有助于巩固提升我国国际法话语权、以负责任大国姿态厉行国际法治,同时也是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一)历史渊源
70年前,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时代因应与现实需要。从国内看,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妥处周边关系、突破西方封锁围堵的时代因应。1949年,新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崭新姿态登上国际舞台。作为新生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边界情况最为复杂的国家,如何同周边国家妥善处理边界、华侨国籍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并保持睦邻友好关系,为国内经济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是中国外交面临的首要任务。
与此同时,五项原则的提出也是突破西方国家对新中国政治孤立、经济封锁的现实需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的全方位封锁,外部环境十分恶劣。新生的共和国亟须团结一切和平力量,争取国际支持。但是,一些西方国家和刚刚取得独立的广大亚非拉国家与中国的政治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以什么样的准则去突破意识形态束缚和两个阵营的界限同各国开展国际交往,是中国外交面临的另一棘手课题。
从国际看,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兴国家追求独立自主、发展民族经济的历史必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中,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事业蓬勃发展,一批新兴国家摆脱长期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取得了民族独立。然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并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强权即公理”仍甚嚣尘上,称霸世界的图谋和行为远未绝迹。这些新兴国家最紧迫的任务,就是捍卫来之不易的国家独立和主权,建立平等的国家间关系,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
正是因应新中国改善周边和国际环境的历史需要,顺应广大亚非拉新兴国家捍卫和平、追求独立、反对干涉与侵略的普遍诉求,五项原则应运而生。
(二)确立经纬
五项原则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新中国成立前后初具雏形,并随着中国外交实践发展最终确立、日臻完善。1953年12月,中国、印度就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在周恩来总理接见印方代表时,五项原则第一次作为国际关系的系列指导原则被完整提出。随后签订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五项原则首次以国际条约形式固定下来。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缅甸时,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了《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宣布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原则。1955年4月召开的万隆会议上,五项原则得到与会各国的普遍支持,被写入会议成果文件。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首次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写入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的措辞从最初提出到最终确立,历经两度修改完善。其最初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几经斟酌,五项原则最终被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78年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并沿用至今。
在五项原则指导下,新中国同印度、缅甸等周边邻国妥处历史遗留问题、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同亚非拉新兴国家深化了解和信任,也于20世纪70年代后同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西方国家正式建交,为新中国巩固主权独立、开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争取了时间、拓展了空间。此外,五项原则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平等、互利及和平的思想,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针锋相对,是新兴独立国家建立新型国际关系的宣言书。它为相同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间建立和发展正常外交关系提供了有益镜鉴,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承认和接受,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意涵
作为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向国际社会贡献的首份公共产品,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丰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成为一项重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一)与《联合国宪章》高度契合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首要原则和根本要求。“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一切国家生存、独立和发达的法律保障。尊重他国主权是一切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和平相处的一个必要条件。”国家主权原则早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被提出。但长久以来,传统国际法仅在所谓“文明国家”间适用。直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订立,平等适用于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现代国际法才得以确立,广大亚非拉国家从国际法的“适用客体”转变为“使用主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宗旨,以及第二条中“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高度契合,要求各国相互尊重彼此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尊重彼此在国际法限度内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天然权利,尊重彼此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发展道路。
“互不侵犯”是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内在要求。“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具体的一面。”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其政策的工具,但随着现代国际法的确立,国家的所谓“诉诸战争权”逐步被限制、废止。《联合国宪章》明确:“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联合国“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二条还禁止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主权观念并不妨碍国家自愿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他国承担某些义务,因而对自己的主权的运用有所限制。”互不侵犯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紧密相连,本质上是为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而为各国主权设定的边界,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友好相处、彼此克制,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构成实现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互不干涉内政”与互不侵犯原则相互补充,也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应有之义。“干涉他国的内政就是不尊重他国主权。”一国独立行使主权,必然意味着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明确:“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联合国和各会员国的管辖权进行划分。尽管宪章未直接规定会员国间不得干涉彼此内政的国际义务,根据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也要求会员国不得干涉彼此内政。互不干涉原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外部势力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借口直接、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或外交政策,更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
“平等互利”是主权平等在经济领域的直接体现,是建立实质公平的经济交往关系的必然结果。“平等互利也是增进和平共处的重要条件。平等原则同主权原则是不可分的。互利与平等也是相关联的。在国家交往上,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理念在《联合国宪章》中多次出现,国家平等、人民平等、各国国民平等贯穿于宪章始终。如宪章序言宣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以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建立实质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各国基于自愿开展自由投资和公平贸易,免受他国经济压迫,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和平共处”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国际法治的根本追求。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如《联合国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人民“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决心“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章在多处明确了国际合作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意义:宪章序言规定,各会员国“应当同心协力”确保各项宗旨的实现,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第二条指出,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而采取的行动”负有“尽力予以协助”义务。和平共处原则倡导国家间友好合作,与国际合作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密切相关,兼容并包地将上述原则合并集成为和平共处这一理念和最高价值,概括性描述了新型国家间关系的最本质特征。
(二)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创造发展
五项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体现于《联合国宪章》之中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生动反映《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并赋予这些宗旨和原则以可见、可行、可依循的内涵”。同时,五项原则又并非对已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简单重复,它受到宪章原则直接启发,又在此基础上对多项重要法律原则加以补充、阐发,体现了守正创新,为国际法律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演进提供了丰富国家实践和宝贵法律确信。
从措辞上看,五项原则首创“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提法。“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联合国宪章》反复强调的重要概念。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涵互有包含,但将领土完整独立出来与主权并列说明,充分反映新兴国家追求主权独立、保护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的强烈渴盼,体现新兴国家对主权的珍视,为各国开展国际交往提供根本准则。此外,“平等”和“发展”理念也贯穿于《联合国宪章》始终,但将“平等”与“互利”并提是五项原则之首创。“平等理念加上互利理念就意味着新的层面:经济平等。”“国际法历史上,五项原则最早倡导‘互利’理念,可以说抓住了国际关系的实质,为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平等”和“互利”并提,反映了亚非国家“在互利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的普遍愿望”。
从内容上看,“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确认《联合国宪章》中“不干涉原则”不仅划分了联合国与各会员国的各自管辖范围,也确立了各会员国间相互关系。宪章作为联合国这一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章程,聚焦会员国与联合国关系问题。而联合国的职权来源于各成员的主权让渡,宪章中的“不干涉义务”自然更强调联合国应有限制地行使其职权。另一方面,“《联合国宪章》条款暗含了不干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等也必然要求各会员国在其主权范围内行使管辖权。五项原则明确了各国对彼此所负的不干涉义务。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回顾了万隆会议对不干涉原则的确认。如前所述,《国际法原则宣言》亦确认了不干涉原则的内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此提供了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
从理念上看,五项原则“确认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联合国宪章》中不乏“相互”“彼此”的理念,如序言部分明确要求各会员国“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四十九条指出各会员国应“彼此协作”,执行相关安理会决议;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要求“各国彼此合作”,实现托管制度。相较于宪章,五项原则“包含4个‘互’字、1个‘共’字,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
从整体上看,五项原则简洁明了集中表达了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间开展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互不侵犯”和“互不干涉内政”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在要求和有力保障;“平等互利”是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也是对“互不侵犯”和“互不干涉内政”的正面补充;“和平共处”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最终目标。这五项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只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才有保障”;“如果各国保证互不侵犯,就可以在各国的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如果各国保证互不干涉内政,各国人民就有可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
(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充实
如周鲠生先生所言:“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十项原则’是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70年联合国大会《国际法原则宣言》是从1957年大会对《一个关于和平共处的宣言》、1961年《关于各国间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议题的审议发展而来;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前五项原则直接抄用五项原则。”“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可以说,“它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由中国的一项外交方针政策上升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成为“新的国际秩序形成的基石”。
1954年《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和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五项原则。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5月就亚非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说明:“(亚非会议)这十项原则中关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五项原则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中关于‘互相尊重领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四项原则是完全相同的。”
1957年,联合国大会在苏联提议下审议“关于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宣言”。苏联认为,“许多国家基于下列原则开展关系: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以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理由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将上述原则推广适用于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对于缓解国际紧张局势、扩大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随后,大会通过第1236号关于《各国之间和平善邻关系》的决议。尽管由于美西方国家阻挠,决议名称未使用“和平共处”表述,但其内容直接反映五项原则具体要求,在措辞上与五项原则高度相似。决议指出,为发展各国间和平善邻关系,有必要在与宪章相一致的前提下,互相尊重,互利,互不侵犯,尊重彼此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彼此内政。
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自1961年起审议“关于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经过漫长审议,大会于1970年通过了第2625号决议,即《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列举了七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避免为侵略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等。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也与五项原则高度一致:“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各项原则的基础上:(a)各国主权平等,所有人民自决,不得使用武力夺取领土,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
同年,联合国大会还审议通过第3281号决议,即《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该宪章规定,国家间发展经济关系应遵循一系列“国际经济关系基本原则”,其前六项为:“(a)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b)所有国家主权平等;(c)互不侵犯;(d)互不干涉;(e)公平互利;(f)和平共处”。
“所谓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同时,“只有反映国际社会现实,喊出大多数国家的心声,对解决各国面临的国内和国际多重挑战具有针对性,符合国际关系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张和提法才能够获得认同和共鸣,并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五项原则旨在为各国发展国际关系提供基本准则,且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甚至不同的国家间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从国际实践看,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基本方针,在中国同183个国家的建交文件中得到确认,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广泛遵循,也被多份国际法律文件重申,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一部分。
三、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时代价值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70周年。70余年间,中国经历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进入可以更有作为的新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持续践行五项原则,不仅是一以贯之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路径。
(一)中国一以贯之赓续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
“和平发展不是权宜之计,更不是外交辞令,而是中国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深刻思考中作出的战略抉择。”“中国始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忠实践行者”,身体力行地证明“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自1954年五项原则提出后,中国历代领导集体矢志不渝地奉行五项原则开展对外交往,并持续充实其内涵、丰富其实践。
1974年4月,联合国大会召开第六届特别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邓小平系统阐述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以及建立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88年底,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首倡以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他特别强调:“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五项原则进一步阐发,提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思想,倡导世界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同时还倡导,五项原则体现了各国追求建立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本质特征,应成为指导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五项原则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面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时代之问,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高度,把握时代脉搏,面向人类未来,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倡导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将始终保持大政方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定做动荡世界中的稳定力量。”因此,始终不渝信守五项原则精神内核,是中国一以贯之践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必然要求。
(二)新时代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应有之义
不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独立自主、爱好和平,始终是中国外交的两大本质特征和中国对外政策的两大基石。从国内看,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外交方针,也被写入宪法和《对外关系法》,成为一项国内法律原则。从国际看,五项原则不仅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构成现代国际法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构成国际法渊源。持续奉行五项原则,是中国践行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必然要求。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1949年《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将维护世界和平作为努力的方向和目标。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关系法》。作为我国首部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对外关系法律,该法明确我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五项原则。这部法律将我国对外工作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成熟稳定的外交理念和实践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发展对外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推动国际法治实现的必要举措。中国坚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主张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如前所述,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高度契合,集中体现主权、正义、民主、法治价值观,已构成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持续奉行五项原则,“不仅是因为五项原则已经载入宪法,更主要的是因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
坚持五项原则的核心价值观,对建设国际法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平等的主权观、包容的和平观、合作的共赢观、法治的正义观,构成实现国际法治的重要基础,缺一不可。中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维护者和践行者,就必然要继续遵行五项原则的各项要求。
(三)国际社会共克时艰应对挑战的现实需要
当前国际安全形势严峻复杂,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迟缓,全球秩序面临诸多挑战。然而,国际社会并不缺少规则,而是缺乏对规则的遵守;并不缺少旗帜,而是缺乏对旗帜的敬畏之心。当务之急是,各方都应放弃本国利益优先的“小道理”,服从和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大道理”。“五项原则的宣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的主要贡献之一”,而且时至今日仍具有极强的时代价值。继续践行五项原则,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需要。
其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和维护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石,各国都应切实遵守,言行一致,不能选择性适用,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然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未销声匿迹,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仍是各国重要关切。
一些国家蓄意强化“人权”而弱化主权概念,宣称“人权至上”“人权高于主权”“主权有限”“主权已死”;图谋突破主权限制,“人道主义干涉”“消除有罪不罚”等西方价值观主张暗流涌动;以“民主”“自由”之名鼓吹“民族自决”,危害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强调自身权利而漠视他国权利,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合则用不合则弃;以“预防性自卫”为本国开展的非法军事行动正名,却又忽视他国的合理安全关切。
其二,互不侵犯原则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根本保障。和平与安全是发展与繁荣的根本前提。妥善化解分歧、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连绵不断,互不侵犯原则远未得到严格遵循。
一些国家扩大解释适用武力自卫规则,试图将非法动武行径美化为“人道主义干预”“保护人权”“反恐”,直接损害他国领土完整;毫无底线、不计后果地侵犯他国驻外机构,无视驻在国主权;打造各种“小多边”安全机制,人为制造割裂,渲染阵营对抗,拉拢甚至胁迫他国选边站队,阻碍国际社会追求和平的政治努力;强推“航行自由行动”,扰乱地区稳定。
其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确保国家独立自主、抵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坚强屏障。随着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外延扩大,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内涵不断扩充。但是国际社会日益扩大的共同利益不应成为突破主权界限、干涉内政的借口,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容不得任何外部势力半点干涉。遗憾的是,干涉行径屡见不鲜,甚至变本加厉、花样翻新。
一些国家打着“人权”“民主”旗号插手他国内政,充当“世界警察”和“世界法官”;滥用其在经济金融或技术领域的支配地位,滥施“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或将本国立场包装成国际标准;通过制裁、施压等方式操纵国际刑事法院,干涉国际司法。可以说,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已从政治施压、经济制裁、武力干涉,发展到通过国际司法机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四,平等互利原则是国家间进行交往、开展合作的行为准则。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要求各国不论采取何种社会和政治制度、不论秉持何种意识形态,也不论大小、强弱与贫富,都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开展经济交往,其必然结果是互利共赢。然而,零和博弈的旧理念尚未消亡,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尚未实现。
一些国家顽固推行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把世界经济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助长逆全球化势头;试图利用经济霸权地位操控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协调机构,借国际援助将不平等政治经济条款强加于他国,实施经济剥削;为扶持本国产业频频扰乱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泛安全化,以“去风险”为名构筑“小院高墙”;阻挠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新法官遴选,阻碍贸易争端妥善解决。
其五,和平共处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必要条件。“和平犹如阳光和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全世界人民的殷切期盼。”遗憾的是,和平共处是尚处于“应然”层面的美好愿景。伪多边、真单边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甚嚣尘上,公认的国际法遭到破坏甚至篡改,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遭受侵蚀。
一些国家抱持冷战思维,逆全球化而动,破坏经贸、气候变化、人权、军控等领域来之不易的国际共识;组建各种政治、经济、军事小团体,以多边之名行单边之实,排斥异己、拉帮结伙,严重阻碍国际合作;频频滥用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仲裁、调解、国际司法等方式;对于本国非当事方的冲突,不但没有劝和促谈反倒拱火牟利,对于本国为当事方的争端,没有克制协商反倒激化矛盾。
四、新形势下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践路径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无论问题多么复杂,都不应放弃对话协商;无论争端如何尖锐,都应坚持政治解决;无论局势多么困难,都要给和平一个机会”。在新形势下持续倡导和坚持五项原则,是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现实路径。
要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主权平等仍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应彼此尊重。平等的多极化意味着各国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均为平等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多极化进程中平等参与、享受权利、发挥作用。有序的多极化意味着共同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共同坚持普遍认同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彼此合作。
要以合作共赢为追求,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合作共赢应成为国际关系基本遵循。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好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普惠的全球化,意味着妥善解决资源全球配置带来的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失衡问题,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各国人民;包容的全球化,意味着支持各国基于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模式,不搞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反对各种形式逆全球化。
要以和平共处为目标,支持文明的包容互鉴。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基本特征,不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动力。不仅要尊重不同历史和国情孕育出的不同文明,也要携手推动不同文明在交流中彼此借鉴融合,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共同反对“文明冲突论”“文明优劣论”,反对排斥打压异己、输出“民主”“自由”价值理念加剧对抗,更反对将恐怖主义同特定民族宗教挂钩。
要以国际法治为依托,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国际法治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国际立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保障各国平等地参与规则的制定,确保国际规则全面、均衡、公平体现各国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各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要公正国际司法,国际司法机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平等、统一解释和适用国际法规则,严格在国际社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司法活动,避免越权、扩权。要深化执法司法合作,各国应在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恐怖犯罪等,反对以打击犯罪为借口侵犯他国主权行径。
要以真正的多边主义为旗帜,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表明,命运与共、休戚相关是当今世界的最大现实,同舟共济、合作共赢是应对挑战的必由之路。倡导并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是五项原则精神的新时代版本,应当切实秉持多边理念、维护多边原则、体现多边实效,抵制形形色色的伪多边主义。各国要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旗帜鲜明地反对以多边主义为幌子搞封闭的集团政治,将少数国家的“家法帮规”强加于人;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警惕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残余对公认国际法的侵蚀,用统一适用的国际法来指导国际关系实践。
五项原则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于新中国妥善处理周边关系、突破美西方封锁的时代需要,也顺应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国家追求独立自主的普遍呼声,并随着中国外交和各国国际交往实践逐步成熟。时至今日,五项原则早已不仅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外交方针和中国等亚洲国家的政策主张,也成为指导中国开展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当今世界,百年变局纵深演进,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受到严重冲击。70年前,五项原则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70年后,五项原则历久弥新、仍具重要准则价值。持续弘扬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应有之义,更是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挑战的现实路径。以70周年纪念为契机,薪火相承,继往开来,深挖五项原则的时代内涵并持续弘扬其精神内核,以五项原则为指导为国际社会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助力实现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国际社会良法善治,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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