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完善分析

2024-08-19罗晨中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6期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

摘要:网络技术在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社会稳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行政法视角下,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现存问题,通过梳理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法理依据、法律关系,旨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的措施,从而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3802(2024)06-0118-05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窃取,并利用个人信息从事不法之事,导致信息主体遭受严重的损失,说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和问题,需要行政机关牵头,从行政法角度组织企业、非企业单位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要加强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一、个人信息通过行政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在行政法条款中体现

目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中均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可以将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作为法理依据,使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

(二)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的优势

通过行政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法可对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进行有效控制,既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向外泄漏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避免无意泄漏个人信息的情况出现;其次,行政法的实施可以平衡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权威性而实现的,行政法对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确保即便是信息处理者也不可侵犯个人信息隐私,可以使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得以弥合;最后,可促使个人信息得到事前保护。可以构建个人信息库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控制,采取分类的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从源头上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进行控制,同时还可采取加强监管措施避免个人信息泄露,以免个人信息被非法滥用。

二、行政法与个人信息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政府对个人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

政府机关单位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时,往往会采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此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公民的重要信息,例如,居民身份证信息、政治信仰情况、经济条件信息等等,这些信息虽然看起来比较平常,但政府机关单位一旦未能保护好这些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发生泄露,将会对公民的切身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从当前发展的实况可知,政府机关单位尚未确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没有法律的约束下,政府机关单位人员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比较随意。因此,政府对个人信息使用的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矛盾。

(二)政府公权拓展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政府部门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组织收集时,其强制性行为会直接造成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无法通过个人权利的独立性来保护个人信息,更加无法回绝该强制要求。同时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持续提升,导致公民越来越关注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必须对政务透明化。公民不仅要求公开信息,也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针对个人信息做好保护措施,这两方面本来就是矛盾对立的。除此之外,公民是个人信息的掌握者,不仅需要法律能够对个人信息予以保障,同时又不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政府部门公开,这便造成政府公权拓展需求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往往会体现出一定的必然性和不可协调性。

三、行政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现存问题分析

(一)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缺乏规则约定

公民的个人信息通常未经公民同意便会被处理,而个人信息处理可划分为两方面:其一是以盈利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该行为通常出现在企业这一类主体;李超:《大数据视域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挑战及优化路径》,《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2020年第1期。其二,主要是行政机关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从现阶段实施的行政法来看,虽然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具体条款规定的比较粗略,具体的处罚方法并未确立,由此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例如,政府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时,将一些公民群体中的先进个人在网络上公开表彰,此举虽然是对公民中的先进个人进行鼓励表扬,但在公开表扬中却无意将该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于众。由于政府此举是网络公开进行,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将会导致个人信息出现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极强的隐匿性,难以调查是谁盗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说明当前行政机关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仍存在一些漏洞,由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缺乏规则约束,导致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害,使公众的个人权益不知不觉受到侵犯。

(二)行政机关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规范化管理

即便当前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开展个人信息管理方面提出了规定和要求,并且这些规定与要求涉及个人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和实际使用,但是行政机关在开展具体操作时有时为了节约时间,提升自身的办事效率,会在个人信息管理工作中出现疏漏的一面,造成公民的个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地管理。同时,从上述内容可知,当前行政法虽然能够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进行弥合,但是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使用时,无法兼顾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完善的行政制度

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虽然已经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也能够使侵权救济获得依据,但这些行政法在实际执行时,仍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姜博胧:《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研究》,《大众商务》2022年第9期。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件虽然针对救济机制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规定的针对性对象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生命权,对于个人信息问题的处理和保护并未制定相应的规范,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目前仍缺乏完善的行政制度。

(四)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比较狭窄

从当前行政法立法的实况来看,还有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只是将个人信息所具备的隐私权充当名誉权的组成部分展现出来,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未完全重视。同时当前立法只是依照公民隐私保护的具体要求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予以保护,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较为狭窄。邵舒莉:《应急状态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秦智》2023年第1期。

(五)缺乏个人信息补偿机制

个人信息不仅是公民的隐私权利,更属于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资源,公民的个人信息若未能得到完善,将会对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现阶段发展实况得知,社会在利用个人信息行为中,并未针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建立补偿机制,这不仅会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还会对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产生严重阻碍。针对持续增长的侵权案件,有待于针对个人信息制定相应的补偿机制。

四、行政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的措施

(一)构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政许可规制

从现阶段发展实况可知,行政机关单位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方式比较统一,这种统一的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但与此同时在实操过程中也会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造成侵犯。为了有效规避该问题,必须构建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规范和手段。

从行政许可规制构建层面来讲,必须将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权限进行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方面的问题进行不断改进,形成行政许可规制,从而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具体规范流程如下:首先,应该根据行政机关的实际需要提交个人信息收集申请,具体申请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收集的对象范围、信息种类、处理方法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其次,完成个人信息收集申请之后,开展信息的全面收集和整理,同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最后,完成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后,还要由审批部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部门的实际做法进行审查,确定做法的合法性。

(二)通过构建个人信息库促进规范化管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个人信息管理,在完成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整理之后,还要做好个人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存储和使用。如当前我国党员信息的管理已经启用统一的管理系统,党支部均有各自的独立账号,可根据需要对党员信息进行调取。行政机关在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化调用时,可以借鉴该方法。网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60条规定开展个人信息库的建设,完成个人信息库构建之后,应由各地区网信部门对信息库进行统一管理。信息库得以建设完善后,行政机关若需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和备案,由网信部门发给行政机关独立账号,该账号即个人信息库登入的唯一准入证,而各行政机关则必须由专人进行账号管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行政机关获得独立账号后便可以登入账号进行使用,并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操作流程见图所示:

(三)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制度建设还需要重视救济制度的建设。当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可通过救济制度获取相应的赔偿,同时相关部门也会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勒令个人信息处理单位对公民的损失进行事后救济,具体的规制建设内容如下:

1.行政复议规制

公民在对个人信息申请行政救济时依据的规制为行政复议规制。从具体应用的实况来看,该规制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突出特点,但是将这种规制应用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时,比较容易使一些不法分子获取个人信息甚至造成二次侵犯。伴随科技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得以应用于该规制的使用之中,因此在对该行政复议规制使用时,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有效规避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二次侵犯。

2.行政诉讼规制

行政诉讼规制是现阶段社会中比较公正的一种救济方法。在该规制支持下,可对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其工作做法进行全方位监管。行政诉讼规制虽然并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唯一规制,并且在效率方面也比行政复议低,但该规制可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防线,其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公民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信息安全性十分脆弱的当下,重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信息安全意识,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反映的具体内容合理使用行政诉讼规制手段进行调整和规范,从而在司法实践方面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归责规制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确立权益保护归责规制,可将复杂化问题转变为简单化问题进行处理,从而使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行政救济规制得以完善。当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公民可以依据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请求相关个人信息处理主体承担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复杂的个人信息侵犯问题转变为责任归属问题,以责任划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完善行政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该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并采取立法的形式对该委员会进行赋权,由该委员会依据现行规制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并开展监管工作。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负责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工作,宣传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多主体,使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能够明确自身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使公民能够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投诉案件,负责根据案件投诉内容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违规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引导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合作,形成行业自律,减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问题发生。

5.完善个人信息补偿机制

首先,应该构建个人信息收集程序。行政机关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标准对收集目的和收集的内容进行严格限制,保证收集目的和信息内容合规合理的情况下,方可有资格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其次,应该针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进行合理限制。行政机关获取个人信息后,应该通过数据库对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不得违法违规的将个人信息泄露,同时还要对个人信息泄露行为进行打击,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最后,非行政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也需要对其进行限制。确定非行政主体获取个人信息的资格,针对未经行政许可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的非行政单位,必须依法给予严重的惩处,从而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Analysis on the Improv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LUO Chen-zhong

Abstract: While network technology provides convenient services for people's production and life, it is also prone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leakage, which has a certain impact on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ensuring its security have become issues that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personnel must add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ims to formulate comprehensive measure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by sorting out the legal basis and legal relationship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reby effectively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making society more stable and harmonious.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personal information;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猜你喜欢

行政法个人信息
评刊表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行政法论丛》稿约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法论丛》稿约
巴西行政法500年
转型中国与行政法——从统治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