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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机制创新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08-15刘建功

群众 2024年14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商业纠纷、保障市场主体救治出清,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徐州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积极探索、创新实践,通过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执行效能,助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推进“执破一体”改革,高效兑现市场主体权益

长期以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存在一定壁垒和障碍,信息资源共享不足、执转破衔接不畅,导致涉企“执行不能”案件增多,涉企债务难以快速清理,市场主体出清效果不佳、救治功能薄弱。针对这一堵点难点,徐州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进“执破一体”改革,以“机构职能、人员力量、衔接程序、优势功能、组织保障”一体化为基础,在执行局设立“执破一体办案中心”,将同一企业的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将执行程序个别清偿与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一体融合。强化“立、保、审、执、破”全流程衔接,压实关联案件查询、征询释明责任,推进破产原因识别关口、重整和解启动关口前移。完善以破促执、以执助破配套机制,在执行程序中践行能动执行、主动甄别,确保公平清偿、有效挽救,在破产程序中共享执行程序既有成果,充分运用执行手段查人找物、控章控账、变价处置,提升叠加效能。该机制优势在于,主动从各自为战向分工制约、协同推进转变,理顺各部门职能关系,简化内部衔接环节,降低内部运行阻力,实现破产制度刚性落实和常态化运行;主动从形式结合向实质融合、内外融通转变,整合各类司法资源,统筹发挥司法职能,提升决策效率,释放系统协同的化学反应,加快实现涉企债务集中清理、市场主体救治出清、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某蔬菜加工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公司职工、供货商陆续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睢宁法院“执破中心”识别后将纠纷导入破产程序,用时180天即重整成功,快速实现债权全部清偿、职工稳定就业、企业正常经营。

二、建立“刑破并行”机制,助力债权公平受偿

2018年以来,非法集资P2P刑事案件集中爆发,防范和妥处任务复杂艰巨。为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资产处置中涉众涉稳风险,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良法善治,徐州法院探索将刑事财产刑执行纳入“执破一体”范围,推动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资产处置机制的意见》,建立“刑事与破产程序并行、办案单位与破产管理人职能互补、追赃挽损与民事债权保护并重”的“刑破并行”处置机制。明确在刑事立案侦查之初,由“处非办”牵头成立清算组,并与由党委政法委、公检法组成的刑事案件组进行紧密协商。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将涉案资产处置引入破产程序,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赋予其合法主体身份,使管理人成为刑、破程序并行的“桥梁”。在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关系统一归集、及时清收,对涉案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变现,对资产分配统一协商、及时兑付。为衔接上述意见,徐州法院配套制定了审理非法集资破产案件若干问题指引,进一步规范非法集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该机制的优点在于,由各方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涉案资产分配方案,有利于消除分歧、钝化矛盾,一揽子解决所有债权债务问题,实现资产统一归集、债权公平受偿。在某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邳州法院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同步推进资产处置与刑事侦办,用时8个月整体解决购房户上房办证、工程款偿付、债权公平清偿问题,实现刑事退赔与普通民事债权同顺位清偿,职工债权、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等全额清偿。

三、推行精细化财产保全机制,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通过依法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司法安全感,激发市场活力。针对财产保全中对保全申请实质审查不足、不加区分地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等导致企业遭受附带损失的问题,徐州法院创新推行精细化涉企财产保全机制,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一是细化保全申请具体审查要素。充分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紧迫性,重点对申请企业胜诉概率、被申请企业败诉后逃避执行概率、错误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企业带来的损失等方面作出判断,切实防范当事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企业利益。二是注重因案而异。重点根据申请企业与被申请企业的规模、性质、企业经营状况、案件诉请标的金额等各要素之间比例关系,依案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与担保的比例,对于胜诉概率极高的申请企业,允许免于提供保全担保,实现债权人企业和债务人企业诉讼“双减负”。三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案件审判执行需要,合理选择企业被保全财产,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尽可能地为企业留“活路”、保“后路”。四是畅通快速办理渠道。对已经足额保全或者保全到大量财产的案件,加快办理进度,缩短财产保全时限,严防“拖瘦”“拖垮”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驳回或释明撤回保全申请143件,免保金额3.48亿元。在涉某大型集团案件办理中,经开区法院准许该集团以信用保函方式,为下属公司的全部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四、优化争议解决机制,减少诉讼成本消耗

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是减少市场主体诉讼成本消耗、构建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在鉴定环节,不加区分地启动全面鉴定、无故拖延鉴定期限等,将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为此,徐州法院对委托鉴定环节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一是改进委托鉴定流程,加强鉴定必要性审查,通过听证程序明确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精准确定鉴定范围;二是规范鉴定机构选择,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工程造价等争议,采取竞标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三是跟踪鉴定实施过程,督促鉴定机构按照承诺期限完成委托事项并提交鉴定报告,尽可能为企业压缩鉴定周期、减少鉴定费用。目前,全市法院工程造价鉴定平均时间、鉴定费用压缩一半以上,案件最短鉴定时间仅为65天。在某医学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中,新沂法院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招投标评分委员会具体参与,确保鉴定机构选择方式更加合理、科学,促使该项目鉴定费压降60%。在裁判环节,对于当事人主体较多、诉讼请求复合、事实认定相对复杂的涉企纠纷案件,如果一味追求全部争议一同裁判,可能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缩小争议范围,解决突出矛盾,避免诉讼延宕造成损失扩大,徐州法院广泛适用“先行判决+部分调解”机制,对涉企诉讼中无争议事实、已审理查明的要件事实,采取先行判决或者部分调解方式,层层限缩争议范围,快速化解纠纷僵局,实践成果被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吸纳。在某装饰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云龙法院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将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打破双方对峙僵局,助推涉案工程提前复建复产。

(作者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