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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小快灵”立法的“质”与“度”

2024-08-08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24年8期

报载:2023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小快灵”立法若干规定及三年行动计划,当年新制定通过的法规中,省本级“小快灵”立法项目占比超过70%,市州占比近80%。可见,“小快灵”立法已经成为湖南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

所谓“小快灵”立法,“小”是指精准立法,选取小切口,针对具体问题设计规范,使切口更深更准更实;“快”是指高效立法,化繁为简,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灵”是指形式灵活,不分章节,短小精悍,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管用好用。

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地方各级人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为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有益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基础、立法技术、立法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地方立法也暴露出协调不足、缺乏地方特色、重复立法等短板,特别是一些地方追求法规的“大而全”“小而全”,偏重体例形式的完整,抄引上位法条款的现象比较严重,真正依据本地实际、反映本地特色、符合客观实际的条款较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些问题,立足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的功能特点,出台“小快灵”立法若干规定及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全省人大优秀“小快灵”立法案例评选活动,不断探索创新,全面加强“小快灵”立法,大大提高了立法效率,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小快灵”立法也已经成为湖南地方立法的鲜明标志。

地方立法最根本的是要实事求是,坚持务实管用、简单可靠、急用先行,不照搬上位法,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不贪大求全,根据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或者民族特色,规范和调整本地事务,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用短简的表述解决现实中的大问题。

“小快灵”立法切口小、反应快、形式灵活,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集中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地方各级人大的广泛运用。但在迅速推进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在有的地方立法片面追求篇幅的长短,认为条例越少就越是“小快灵”、就越效率高,于是你20条、我16条,你16条、我9条,你9条、我4条,你追我赶。这种倾向并不可取,地方立法一定要与改革需求结合起来,与实际需要、与群众企盼结合起来,切忌搞“一刀切”,特别要注意防止二义性,需要进行深入、全面、准确规定或阐释的不能节省笔墨,比如说一些探索性、实验性的立法。

因此,推进“小快灵”立法必须把握立法的“质”与“度”,“质”就是质量,这是立法的前提和根本,抓住立法质量这一关键,立法才能站得住脚、立得下根、管得了用。“度”即尺度,需要多少条就立多少条,不必过于追求篇幅的长短,该长则长,该短则短,不照抄、不重复,有特色、能适用,不能为了“短”而“短”,这样才能真正立出良法,达到善治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