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中央盐税管理机构演变及其近代化
2024-07-11孙晓丹
摘 要:清末中央政府开始启动盐税管理机构改革,北洋政府改盐务稽核造报总所为盐务稽核总所,后者与盐务总署构成了盐务机构二元制体系。稽核所的设立标志着盐务管理体系的形成,是传统盐税管理体制向近代转型的初始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对盐务稽核所改组,盐税管理机构逐渐走向统一,但是未完全改变盐务机构二元制结构。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盐务总局的设立开启了盐税管理机构一元制时代。以引岸专商制度逐步取消、盐税主权逐步收复为两条支线,展示了中国盐务近代化的发展演变。
关键词:清末民国;盐税机构;盐务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F129;K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4)02-0018-06
清末民国时期,中央财政困顿不堪。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改革盐税机构为基本思路,政府在不同阶段对中央盐税管理机构进行重组,成为清末民国盐务研究的重点,研究成果相对丰富。本文以清末民国整体时期中央盐税机构演变为研究对象进行考察,以期梳理盐务机构改革的整体发展脉络,考察其背后所反映的经济问题与时代特征。
一、从督办盐政处到盐政院
清代盐税的管理体系以中央为辅、地方为主,户部负责统计、考核盐税征收,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盐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简言之,中央由户部执掌盐务,各省掌握生产、运销、征税等具体事项。至清末,受制于列强入侵,财政愈难,可谓内忧外患,盐务混乱成为当时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盐税在政府财政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言而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十八《国用六》记载:“甲午前后,盐税岁入一千三百余万,茶税仅九十万……预算案言,盐茶税共四千六百余万,较前增三倍。据此,则盐税不下四千万也”①,说明盐税在财政税收中占据重头。但是,据度支部报告,1911年“全国盐税年收入接近4 700万两,清政府年收入不及1 300万两”[1],实际上中央收到的盐税不足三成。如此,整顿盐务成为清政府的当务之急,主要思路是改革盐税管理机构、增加税收。整顿盐务主要分为三步:第一步,1909年,载泽被委任为督办盐政大臣,统管全国盐务系统官吏与全国盐务事宜,随即设立督办盐政处,并制定盐政处办事章程十三条;第二步,1910年,督办盐政处会同度支部上奏《盐务暂行章程》,共计九章三十五条;第三步,1911年,改督办盐政处为盐政院,以期中央直接管理盐政,从而收回盐税管理权。针对此次盐税管理机构的变动,鲁西奇认为:“清末盐务改革的宗旨,是削夺各省督抚管理盐政的权力,集财权于中央,这与清末满族亲贵利用筹备立宪削夺汉人督抚权力的步骤是一致的”[2]。清政府改革盐务的初衷是集中盐税管理权,但是实质效果未到预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其一,根据《盐务暂行章程》具体内容来看,只是涉及盐政的内容相关规定,对清末盐政实际问题并未提出详细的修改措施;其二,因涉及自身利益,遭到了各省督抚强烈不满,前后三次通电表示反对;其三,清末,中央政府权力式微,机构废弛,难以开展有效工作。可以说清末盐税改革并不彻底,收效甚微。盐税的管理权是中央与地方争夺的焦点,作为中央盐税管理机构,督办盐政处、盐政院的设立为下一时期盐税管理机构发展打开局面。
二、从稽核造报总所到稽核总所
1912年民国初建,同年4月孙中山辞去大总统之职,袁世凯组建北洋政府(即北京政府),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北京。民国初期税制无序,盐税苛重、盐价虚高,私盐盛行,盐务问题矛盾突出。1912年9月,北洋政府撤销了盐政院,在财政部设置盐务筹备处,制定了《盐务筹备处分股办事暂行章程》,主要内容是在筹备处内设总务、北盐、南盐三股,股内分科,分别主管各地盐务。为缓解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袁世凯以盐税作为担保,向英、法等五国提出借款意向,在谈判的过程中,针对五国银行的过分要求,1913年1月,北洋政府决定组建盐务稽核造报所。同年4月签订了《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之后,迫于外部势力的压迫,同意由丁恩主持改革。1913—1918年,时任会办的丁恩主持盐税管理机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即在盐务署内设置了盐务稽核所。一方面,北洋政府1913年9月裁撤盐务筹备处,改设盐务署,于1914年2月、5月,分别公布了《盐务署官制》和《盐务署顾问办事章程》,规定盐务署具有监督全国盐政职权,设督办为管理全国盐务最高长官(由财政总长兼任),设署长掌理全国一切盐务事务,盐务署会办由洋人担任,作为顾问参与整顿盐政。实质上,盐务署成为管理全国盐政的最高行政机构。另一方面,1913年4月设立盐务稽核总所,由盐务署长任总办,外国人员任会办,专门负责考核款目,负责稽查、审核全国盐务。1914年2月,稽核总所改组,公布新章程,领导盐务改革所有事宜。毕昱文认为:“盐务稽核所有自己独立的管理、运行系统。与中国传统盐务管理机构不同,稽核所形成了‘稽核总所—稽核分所—稽核支所的独立直属管理体系”。[3]在地方上,袁世凯意图牵制稽核分所,李晓龙指出,“各省盐运司隶属财政部盐务署,仍照原行制度运行,稽核分所直接受命于总所,由此形成地方盐务的两套管理体制,这就是民国初期独有的盐务双轨体制”[4],双轨体制在地方盐务上彼此牵制、相互制衡。盐务稽核所在中国盐政中的核心地位逐渐确立。
据上述,北洋政府财政部于1913年公布了《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1914年2月公布了《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及《盐务署稽核分所章程》。前两个章程内容体现了盐务稽核造报总所与盐务稽核总所的本质区别,通过对比可见一二。《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第三条、第八条、第七条分别规定:
①总所设总办一员由财政总长任用。会办一员由财政总长聘用洋员允任。②关于盐务收入各款,分所员司有保存之资。随时存入国库,具报盐务司及总所查核。其支出各款须经盐务署长交由总所开具凭单签字,呈由财政总长察核,方可照发。③凡各省盐务产制运销各项行政事宜,均不在总所及各该分所权限之内。惟引票关系收入,经所员签印,方生效力。[5]134-135
再看《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第二条(甲)(乙),《盐务署稽核分所章程》第二条(甲)分别规定:
④按善后借款合同第五款所载,稽核总所应成为盐务署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应于稽核总所内设立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盐务署长应兼任稽核总所总办,总所会办应兼任盐务署顾问,当会办请假或因他故暂离职守时,应由副会办当总所会办及顾问之职。⑤中国政府盐务收入帐(应为账,作者注)内之款,必须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据,方能提用。⑥华洋经协理须会同监理发给引票或准单,准许纳税后运盐以及在各稽核分所都有权在设立之地征收一切盐税、盐调及其他各项费用并且监督其他地方的税费征收。凡在盐区征税后放盐,须以该分所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之单据或以该分所印信为凭。[5]148-150
据此,第一,通过对比①④可知,稽核造报总所从需要设定中国总办,聘用外国会办,至稽核总所直接设立外国会办,由聘用改为设立专职。第二,对比②⑤可知,在盐税的使用方面,稽核造报总所盐税收入支出需要盐务署长交由总长签字;至稽核总所,已入账的盐税支出需要总办和会办同时签字方可生效。第三,对比③⑥可知,盐务稽核造报所的职责是对全国的盐税进行稽核,并管理所涉及的盐款,但是不管理盐业的生产、运输与销售,以上规定旨在限制盐务稽核造报所的权力。至稽核总所设立,规定各分所分别设置华、洋经理一名,其职权相当,并在稽核分所设立之地管理盐税等事项。
从盐务稽核造报总所到盐务稽核总所,从《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到《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中央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盐税控制得以加强,盐政困境得以缓解。对于盐务稽核所的设置,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行总结:第一,盐务稽核所是中国近代盐税中央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不再隶属于盐务署,具有独立的经费和管理机制,建立了独立的税收管理体系,开创了民国盐税机构的近代管理模式。第二,缓解了清代盐税流失的状态,中央财政收入得到提升,1914年达到6 848万元,1915—1918年分别为8 050万元、8 106万元、8 224万元和8 839万元,1922年最高达9 810万元。刘洪升认为,“盐务稽核制度的实行,从组织上保证并加强了中央政府(实际是外国银行团)对我国盐税征收、开支过程的拉制,从而使全国盐税收入一度全部集中于中央政府,结束了长期以来盐税收入大部分留给地方、少部分上缴中央的时政分配格局”,[6]这一观点据上述1914—1918年盐税收入可得证实。第三,北洋政府无力改变外部势力对中国盐税的渗透,外部势力不仅掌握盐税的使用权,而且渗透到盐税的具体征收程序。
盐税是民国初期最重要的税收来源之一,盐务稽核所作为外国势力控制中国盐税的工具,实质上成为了控制中国财政的一种手段。鲁西奇认为,“北洋政府阶段,帝国主义势力通过盐务稽核所逐渐控制中国盐务,由稽核所与盐务署分管盐务税收稽核与行政事务,因此又可称为盐务机构二元制时期”。[2]二元制结构一直持续到国民政府中后期,其发展演变体现了近代盐税机构尝试走向自主的过程。至1926年裁撤两广稽核所,改为盐务总处,同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裁撤所到之处的稽核所。
三、盐务稽核所改组
北伐胜利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如何限制盐务稽核所权利这一问题放在眼前,盐务稽核所的留存走到决定时期,前后三任财政部长参与其中。第一位是古应芬,他认为应当撤销盐务稽核所,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拟定《盐务监理局暂行章程》,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批准,撤销所有盐务稽核分所,成立盐务监理局,所有薪金停止发放,由行政机关暂行征收盐税,但因古应芬的卸任未能得以实施。第二位是1927年10月出任部长的孙科,他以稽核机关撤销后私盐充斥税收锐减为由,向国民政府提议恢复稽核机构,但是并非原样恢复。第三位是1928年1月继任部长的宋子文,他实施切实的举措,财政部发布“恢复盐务稽核机关令”:
查盐务稽核各机关原系根据民国二年善后借款合同而设。十余年来,对于整顿盐务颇着成效……孙前部长有鉴于此,乃主张恢复盐务稽核机关,并提出国民政府议决照办,一面另订总分所章程,在上海设立稽核总所,在各省设立分支各所。惟细查此项稽核机关,办事制度及人员既系重新设置,一时自难收效。值此北伐进展、军需孔亟之时,欲期盐税收入畅旺,似以恢复原有稽核机关最为适宜……所有业经光复各省区之原有稽核机关均准恢复原状,并责成盐务署随时认真督率,严加考核,及暂行维持稽核人员之原有保障,俾得安心办事,一致为政府效力……所有盐税收入仍暂责成运使保管,除拨付当地盐务机关经费外,均应按期扫数报解本部,以重国帑而厚军实……切切此令。”[5]44
此令说明了恢复盐务稽核机关的原因以及总体安排。此令所载《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稽核总分所章程》于1929年1月财政部报经国民政府批准颁布,主要包括:在上海设立盐务稽核总所,隶属财政部,所长由盐务署长兼任,监理发放引票、准单、盐斤等,汇编各项报告表册,监督、指导各省盐务稽核机关所属职员。稽核分所设在重要产盐区域,隶属于稽核总所,在分所设立之处征收一切盐税、盐课等。自此,国民政府全面恢复稽核所的职权和地位,稽核所的职权扩大,税收增长显著。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稽核总所总办由原来的财政次长兼任改为专人负责,不再受到外国势力的审计监督,盐税不再以偿还外债为任务。第二,自1913年盐务系统分为行政和稽核两大部分,此次稽核所恢复,行政与稽核仍各自为政,未有实质性变化。故董振平认为“盐务稽核所恢复以后,盐务机构的二元体制仍与民初一致。”[7]
至1932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对盐务机构进行改组,盐务稽核总所总办兼任盐务署长,盐务稽核分所经理兼任盐运使等,以稽核人员取代行政机关人员,打击专商引岸制度,稽核所职权得以扩大。据1933年《民国21年盐务稽核所年报》记载:“
财政部为增进办事效率及节省经费起见,呈奉行政院核准,任命盐务稽核所总办朱庭祺兼任盐务署署长,并将盐务行政机关裁并,原有运使、运副、榷运局长、督销局长等职缺,改派华籍稽核人员兼充。其各该区之洋员,则仍专任稽核职务。此次改组已见诸实行者,计有淮北、淮南、两浙、松江、扬子四岸及河南、山东、福建诸区,截至本年8月底,均已次第接收完竣,呈报就职。各该省之硝磺局局长,向系财军两部会委,至是亦划归盐务接办。”[8]71
此次改组将盐务行政机关并入稽核所,从组织机构到人员进行了整合。结合现有其他材料来看,可做三点延展说明:第一,原有盐务行政机关移设各稽核机关之内,原有行政人员是否留用,需经考核认定。第二,取消原有行政机构下属机关,未完成的相关事务,由稽核人员接收、办理。第三,放盐、收税等事宜,改为稽核人员进行办理,并简化办理程序。据此可知,在盐务稽核恢复的前期,所有盐务的生产、运销、税收等事务均归稽核所管理,盐务机构逐渐走向统一。但多地盐务行政与稽核所仍然分立,未全面改变盐务机构的二元体系,完全统一全国盐务机构成为当时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盐务总局的发展
1936年7月14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盐务总局组织法》,明确规定取消盐务署与稽核总所(包括其下属各机关),在财政部内部设置盐政司与盐务总局。1937年4月5日,依据《财政部组织法》和《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财政部全面改组盐务机关。即盐务署改为盐政司,掌管盐务政策制定及盐务审核、监督事宜。盐务稽核总分所改为盐务总局、管理局及办事处。盐务总局设总办一人、会办一人,下设总务、税务、产销、税警、经理、会计、统计等科室。盐务总局总办由原总所总办朱庭祺改任,需要注意的是,总局会办由原总所会办美国人罗哈脱改任,中国盐务管理机构仍有洋员的参与。盐政总局取代盐务稽核总所,成为全国盐务主管执行机关,办理全国盐税征收及其他一切盐务。1937年4月8日,盐务总局发布“通电令”,通告全国地方盐税机构,“本总局成立业经通电知照在案,查各严区稽核分所,依照本总局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改设盐务管理局,各销区稽核处收税总局依照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改为盐务办事处,所有盐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及盐务办事处处长、副处长职务,着即由各该经协理、稽核员、副稽核员、收税官、副收税官暂行分别代理,即日任事,从事改组。除报部核准任用外,合行电仰遵照办理具报。”[8]81-82以盐务总局为名通电,要求稽核分所改为盐务管理局,销区稽核处收税总局改为盐务办事处,自此以盐务总局为首的盐税管理机构体系建立。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战区的工商业遭到破坏、国民经济失序。国民政府对盐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战争之前基本一致,分别在中央设置盐政司和盐务总局,在各盐产区、销售区分别设置盐务管理局、盐务办事处。日寇侵占了我国东北、华北、东南沿海盐场,盐务机构运行受到影响。基于盐税占整体税收的五分之一,国民政府掌握内地盐场产量不足三分之一的情况,调整盐务机构是国民政府面临的重要工作。1937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率部乘船抵达重庆,盐税总局作为军政机关随同到达。1939年盐务总局驻于乐山五通桥,1940年迁回重庆,在后方指挥具体工作,仍为全国盐税管理中心。1942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盐务总局暂行组织规程》和《财政部盐务总局所属各区管理局组织规程》,主要提出在财政部设盐务总局,管理盐专卖事务,具体规定摘要如下:总局设总办一人,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另设会办一人,协助总办统筹规划。局内设总务、财务、场产、运销、人事等部门。各产盐区和销盐区设置盐务管理局接受总局领导。局内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下设总务、财务、场产、运销四科。各区盐务管理局根据所辖事务的需要设置分局、批售所、仓坨办事处、场公署及运输处等。[9]至1943年,盐务总局所辖十四个地方盐务机构,并设置六个监察区以便考核。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以“官运”取代引岸专商制,在统治区的产盐地设置盐务机构,对盐业实行全面的统制管理。
194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停止盐专卖,改行征税,将盐政司和盐务总局合并为盐政局。根据《财政部盐政局组织法(草案)》规定,盐政局主管全国盐务行政及相关事宜。盐政局设局长一人,总管全局事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设副局长二人,辅助局长的日常工作。局内设总务、财务、场产、运输、会计、人事部门等。在产盐及销盐区域设置盐务管理局,办理各地区盐务行政及进行业务管理。盐政局设立后,其直属管理局包括西北、陕西、河南、川北、川康、川东、云南、粤东、粤西、湖南、江西、福建、两浙等。盐政局的合并标志着盐税管理机构最终统一,机构设置愈加完善,所辖职权愈加宽泛。
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盐政纲领》,以民制、民运、民销为原则,实行就地征税制。确定盐务总局为全国盐务行政机关,盐政局重新恢复为盐务总局。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了《财政部盐务总局组织法》,要求财政部设置盐务总局,主要管理全国盐务行政及所涉及事项。总局分别设立正、副局长一名,设置总务、财务、产销、会计、盐警管理、统计、人事等部门。在产盐区域设置盐务管理局,销盐区域设置盐务办事处,接受盐务总局的领导、监督。这次调整在上次的基础上加强了中央对各地盐税机关的管理,财权得以加强与集中。盐税总局的设立是盐税管理机构完成一元制的标志。中央政府对盐税机构从二元向一元的改革,反映了盐税机构近代化的过程。
除了盐税机构改革,抗战时期所执行的盐专卖政策,与盐税管理机构变化息息相关、相辅相成,需要略作阐述。1937年2月,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经济建设五年计划”决定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政策,表明盐业经济转入战时体制,盐业经营由分散化向集约化转变;盐务机关负责所有盐的供求调配,简化盐税的名目、官运存盐,全面打击了专商引岸制度。1937年9月,盐务总局颁布《非常时期保持税收管制产销办法》,规定特殊时期为保持盐税,事先采取应对措施,运储大量盐资。在邻近产盐的轻税地逐步提高税率,以增加税收。沿海各省设法解决因交通阻断等原因影响税收的问题。产场与运销均应按照规定集中管制。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物资短缺凸显。1941年4月,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重点强调实施统制经济,旨在将人力、物力集中应用于战争所需,会议通过了孔祥熙等提出的“筹办盐糖烟酒等消费品专卖以调节供销平准市价”的议案。1942年元旦,盐专卖开始实施,盐务总局废除专商引岸;同年5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盐专卖暂行条例》;同年10月5日,盐务总局颁行《盐专卖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心内容是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专卖制度的模式。盐务总局总办改称局长, 会办改称副局长。至1942年底,盐专卖法规体系建立,盐专卖全面施行,国民政府完成了战时盐税管理体制的转变。盐专卖开展以后,盐税名目统一取消,盐务机构不仅管理盐的生产、收购、囤储,而且管控盐的销售和定价。从1942年1月到1945年1月,盐专卖政策实施期间,国民政府税收有所收获,据杨荫溥统计,“食盐专卖收入5873亿元,盐税收入28亿元,食盐附加税高达63566亿元,三项合计700多亿元,占当时整个国民政府税项收入的一半。”[10]
五、余论
本文以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央盐税管理机构设置、改组、取消的过程为主线,从主线之中延伸两条支线的发展脉络,即引岸专商制度逐步取消与盐税主权逐步收复,两条支线是本文主线发展演进的重要组成。
首先,第一条支线,引岸专商制度的取消。有清一代,引岸专商根深蒂固。袁世凯善后大借款开始谈判,改革盐政再次被提及,张謇提交袁世凯《改革全国盐政计划书》,核心思想就是实行官专卖,破除引岸制度,但是此案并不彻底,为盐商保留了一定权利。善后借款合同签订后,丁恩担任盐务稽核总所会办,主持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打击引岸专断制度,开放引岸、自由贸易,重创了引岸制度。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继续民国初期丁恩的盐务改革,压制专商引岸,旨在确立以食盐自由贸易为主导的体制,虽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未能全面落实,但是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942年开始实行盐专卖,1945年正式废除引岸制度。
其次,第二条支线,盐税主权的逐步收复。收复盐税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即盐务机构对洋员设置、雇佣、取消的过程。刘经华认为,“以盐务机关聘用洋员制度遂告取消从而完全恢复了中国盐政的自主权。”[11]前面有所论述,盐务稽核总所于1913年建立,洋员担任了总所的会办与各分所协理、稽核处稽核员等职务。至1928年,国民政府设置北京稽核总所,修订的稽核总分所章程规定洋员仍旧担任一定数量的职务,不同的是洋员为雇佣性质,而雇佣权把持在财政部长手中。抗战初期,稽核总所改组为盐务总局,国民政府逐级掌控了盐政权,但总局会办、各局处的副职仍旧由洋员担任。这种情况持续到1942年盐务总局系统最后一名洋员离职。1943年7月,张绣文被委任为总局会办,继而中国人开始担任会办一职,此后各局副主管退休后的职务由中国人接续,规定税务系统不再聘用洋员。
中国经济近代化有两大特征,一是消解传统经济模式,二是抵制外来势力的渗透。中央盐税管理机构的演进是其近代化的重要体现。清末民国时期,对于中央财政而言,盐税占据重要的地位,历届政府对盐税机构改革的历程是中国经济近代化的缩影。
注释:
①参见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六十八《国用六》,考八二五○,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参考文献:
[1]曾仰丰.中国盐政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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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经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管理体制的变迁[J].盐业史研究,2005(3):8-17.
责任编辑:韩曾丽
The Evolu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the Central Salt Tax Administration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un Xiaodan1,2
(1.School of Law, 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Shijiazhuang Hebei 050061, China; 2.Postdoctoral Station of Chinese History,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4, China)
Abstract: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egan to reform the salt tax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he Beiyang government changed the Salt Tax Audit and Reporting General Office into the Salt Tax Audit General Office, which, together with the General Salt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ed the binary system of salt tax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udit office marks the formation of the salt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is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salt tax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salt audit institute was reorganized, and the salt tax administration was gradually unified, but the binary system structure of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was not completely changed. In the middle and lat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Salt Administration opened the era of unitary salt tax administration. The gradual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of coastal exclusive traders, which resists the economic penetration of foreign forces, demonstrate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China's salt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Key words: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salt tax organizations;modernization of salt affairs
收稿日期:2024-01-02
基金项目:河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项目(B2023003030)
作者简介:孙晓丹(1984-),女,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讲师,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