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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伤,网约车司机被判赔82万

2024-07-09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25期
关键词:小阳电瓶车王先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乘客“开门杀”纠纷案。

乘客小阳叫了一辆网约车,临近目的地,网约车在路口停车等候红绿灯,小阳突然向司机提出想下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骑电瓶车的小李刚好在非机动车道经过,猝不及防连人带车摔出去。

经司法鉴定,小李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外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瓶车车主小李无责任。

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司机王先生、乘客小阳和网约车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7万余元。

法院认为,车主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

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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