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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保护理念及法律实践

2024-07-06吕志祥田伟艳

克拉玛依学刊 2024年3期

吕志祥 田伟艳

摘 要: 对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的保护理念与法律实践进行研究,对当下我国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古代敦煌地区的水资源利用主要表现在保护理念和法律实践两个部分。通过对传世文献、敦煌文献以及社会风俗的研究,总结出其中蕴含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观、“合理利用,严格分配”的制度观念以及对水资源淳朴的爱惜与保护的社会风尚,在这些思想观念的基础之上,围绕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水利机构设置以及水利灌溉制度形成了系统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规范体系,对当下缺水地区水资源立法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 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保护理念;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4.03.02

敦煌法学作为敦煌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尚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论框架结构,对古代敦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研究比较少。敦煌地处西北内陆,干旱少雨,水资源是制约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敦煌文献中有大量关于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规定,本文力图通过研究敦煌文献等资料勾勒出当时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状况,进而为当代敦煌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概况

(一)古代敦煌地区概况

敦煌地区大致位于东经95度、北纬40度,地处河西走廊的最西端,北面是戈壁与天山山脉相连,南部有鸣沙山,西面是库木塔格沙漠,东面是三危山。敦煌境内地形涵盖沙漠、戈壁、山地、河谷和绿洲,其中沙漠面积占比最大,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干旱性气候,气候干燥,降雨量少,蒸发量大。境内主要水源为发源于祁连山的党河,除党河外,地面水还有西水沟、东水沟、南湖泉水区。

(二)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

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出土的S.5894号《渠规残卷》文书开篇写道:“本地,水是人血脉。”更是反映出水资源在古代敦煌地区的极端重要性。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紧缺主要由两方面因素造成:一是,自然地理环境造成的水资源天然短缺。敦煌地区依托敦煌绿洲存在和发展,四周被沙漠包围,降水量稀少,平均年降水量不足100毫米,而年蒸发量在2 000毫米以上。因此,古代敦煌地区的用水主要是地表径流和地下水,其中地表径流最大的就是河西走廊三大河流之一的疏勒河的支流党河。二是,古代敦煌地区人口增多导致生产生活用水激增。西汉统治河西地区之后,中原王朝为了保障该地区的稳定和防御匈奴的攻击实行移民戍边、驻军屯田的政策。中原地区人口的迁徙使得敦煌绿洲的农业发展起来。至唐前期,河西成为当时全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粮食储备占据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史载“中国盛强,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富庶者无如陇右”[1]。可见,当时敦煌地区乃至河西走廊地区农业规模的巨大。同时,古代敦煌作为中原地区进入西域的最后一站,在古代丝绸之路的交通要线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古代敦煌商品经济非常发达。人口的增多、农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无一不依赖于水资源的供应。

二、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理念

古代敦煌地区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理念实际上是敦煌民众在水资源方面的生态环境意识。水资源方面的生态环境意识是指蕴含在敦煌文献中的人们对于自己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的态度以及人与水资源的关系的认识。这一认识既体现在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观,又体现在敦煌地区施行的法律法规中所蕴含的“合理利用,严格分配”的用水观念以及当地民间风俗中对水资源淳朴的珍惜与爱护之情。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观

天人关系是中国哲学中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最高问题。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大都主张“天人合一”的观点。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董仲舒均对此有自己的见解。孔子谈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2]指出天就是四季的轮替,天生万物。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3],他认为尽到自己的善心,就是觉悟到了自己的本性,进而懂得天命。董仲舒主张“天人合一”“天人感应”,认为天意与人事是相通的。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人文主义特征更加突出,赋予天以道德伦理性。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以老子、庄子的论述最具代表性。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4]人遵循地的规律特性,地效法于天,天以道作为运行的依据,而道自然而然。庄子曰:“古之至人,天而不人”[5],古时候的人,体察自然而不追求人为。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更加强调人要尊重、顺应自然,要遵循自然规律。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中的“天”被赋予了丰富的含义,用来表示天意、意志、命运等,但是天最本质的含义还是大自然,最朴素的关系还是人与自然的关系。[6]

佛教同样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尤为重视。《四分僧戒本》中规定“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敦煌文本P.2838《唐中和四年(884)正月上座比丘尼体园等诸色斛斗破历算会碟残卷》载:“麦一硕,油叁胜、粟一硕,合寺徒众修河斋时用[7]。”记录某寺尼众修筑水利设施、自带食物的情况。可见当时敦煌地区的僧侣也是参与到当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中。僧人、香客参与修筑水利设施也成为他们修行功德的表现。在佛教的经书、日常生活当中有许多关于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记载,反映出在古代敦煌这样一个干旱少雨的环境下,人们在观念上能够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水资源对人们生产生活的极端重要性。

(二)“合理利用,严格分配”的制度观念

在人口密度、生产生活还不足以造成水资源利用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不会对水资源利用进行过多的限制或分配。但是敦煌地区自西汉时期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之后,出于经营西域的需要,施行移民屯田、镇守边关的政策使得敦煌这个边关重镇人口不断增多,农业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干旱少雨的敦煌地区来说,兴修水利、合理分配水资源是解决水资源紧缺的唯一办法。据居延地区出土的居延汉简中所载当时该地区的水利灌溉主要是明渠和暗井两类。另据史料记载,截至唐前期,敦煌地区的干支渠道多达百余支,强大的水利灌溉系统使得水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除此之外,还设置有专门的水官,专司水利事务,负责维护修缮水利设施、水资源的调配工作等。敦煌文书P.2507《唐开元二十五年水部式残卷》记载:“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8]规定了轮灌制度,依田定水,科学用水,避免水资源分配不均。从基础水利设施建设到机构设置以及农田灌溉的规定,严格的制度规定助力敦煌社会用水秩序的建立,尽可能地减少水权纠纷的发生。

(三)对水资源淳朴的爱惜与保护的社会风尚

我国古代蒙书是当时学童识字所用,敦煌本《开蒙要训》是当时流传非常广的一本蒙书,内容涉及天文、地理、岁时、人体、疾病、农事等。该蒙书除了有帮助学童识字的功能外,更是完成了对学童的常见知识、人伦思想的普及,其中就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儿童启蒙教育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对于社会整体的生态保护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在敦煌其他社会风俗中也蕴含着对水资源强烈的渴望意识。《十六国春秋·前梁录》中记载:“张植仕骏,为西域校尉,与奋威将军牛霸、蛮骑校尉张冲,从沙州刺史杨宣征西域。时值六月,至于流沙。无人,士卒渴甚,死者过半。植乃剪发肉袒,徒跣升坛,恸泣祈雨。俄而云起西北,雨水成川,乃杀所乘马,祭天而去。遂平西域,以功拜西域都尉。”[9]该段记载西域校尉张植率领部队从敦煌出发征战西域,行至沙漠,因缺水不少士兵死亡。张植便将头发剪去,脱掉衣服,光脚站在神坛以求雨水。而后雨水降下,乃杀掉所骑马匹祭天,生动展现出当时求雨的仪式。除此之外,三月祭雨师的岁时文化,与水有关的解梦文化等这些社会风俗都反映出干旱地区的敦煌民众对水资源淳朴的爱惜与保护情感。[10]

三、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实践

(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渊源

古代敦煌地区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思想为相应的制度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敦煌地区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法规也深刻体现了上述思想观念,最终敦煌地区形成了完整的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规范体系。目前,敦煌文献中最重要的水利管理法规为唐朝中央政府制定的敦煌文书P.2507《唐开元二十五年水部式残卷》(以下简称《水部式》)和唐朝敦煌地方政府根据地区特点制定的地方细则敦煌文书P.3560《沙州敦煌县行用水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沙州行水则》),其中《水部式》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专门水利管理的法规,全文2 600余字。从性质上看,属于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内容涉及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田灌溉、水利机构设置以及官员职责、用水量和用水时间等,其内容之翔实、制度之科学足以体现唐朝的法律制度体系之完备与发达。《沙州行水则》则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配套规章。该细则相较于《水部式》更具有地域特色,体现出西北干旱地区的用水智慧。该细则主要是对农业生产用水进行规定,包括灌溉管理措施要按照农时节气进行,对每年灌溉次数、灌溉时间、灌溉对象、行水路线也都作了细致规定。《沙洲行水则》载有“承前以来,故老相传,用为法则”[7]。可见,该细则所载内容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利于农事。当然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文献不止上文所提的两部法律法规,在敦煌地区出土的居延汉简、悬泉置汉简、敦煌壁画、敦煌文书中都有相关记载。基于汉唐时期中央政府对敦煌地区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的重视程度,笔者在下文将着重研究这两个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制度

西汉敦煌水利工程的修筑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是堤堰的修筑、第二是水渠的开凿、第三是敦煌漕运水道的开凿,其中最为关键的水利枢纽工程是修筑堤堰引水工程。[11]敦煌文本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记载:“马圈口堰,右在州西南廿五里,汉元鼎六年造,依马圈山造,因山名焉。 其山周回五十步,自西凉已后,甘水湍激,无复此山。”[8]唐前期国力强盛、国库充裕更是进一步完善了敦煌地区的水利灌溉系统。仅目前残缺的《沙州行水则》中记载的水渠名称就达80多个。根据李正宇先生的统计,至唐前期敦煌地区有主干渠6条,干、支、子渠多达116条,总长度达700多里,可见唐朝的水利灌溉网络的发达。

从西汉到唐朝整个水利系统的不断完善与扩大,离不开与之配合的水利工程建造与维护制度。通过史料研究,古代敦煌地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利设施的建造主体通常是戍卒和平民。居延汉简记载:“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人为騂马田官穿泾渠。”[12]描述的是汉宣帝二年1 500余田卒进行泾渠的开浚,反映出西汉时期水利设施的建造有大量戍卒参与。主要原因是当时西汉政府为了防御匈奴,在敦煌地区驻扎大量的军队,如果从内地运粮,成本高昂,因此在汉政府选择驻军屯田,让驻扎在当地的军队自己完成后勤保障工作,兴修水利便成了戍卒的一项工作。《水部式》提到:“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须亩,供百姓共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7]记载了河西各个州因为需要用水浇灌农田,所以各个州县府镇的官员要统计各个辖区内的农田亩数,来确定各个行政单位应出的劳动力。实质上是“以地定役”的规则,实现了民众用水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百姓拥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同时,要承担起兴修水利和维护设施的义务。原因主要是在唐朝施行均田制,使得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转变,百姓拥有土地,成为敦煌绿洲农业发展的主力,进而承担起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的责任。当然,在两个朝代戍卒与平民在水利建造的参与比例上是不一样的,西汉时期主要是由戍卒来完成水利建造工作、唐朝时期主要由百姓担任主要劳动力。二是,水利设施的维护主体通常是政府和民间组织。敦煌地区风沙天气频繁、时常有匈奴侵扰,水利设施的监管与维护不仅关系到农业灌溉还涉及军事防御。肩水金关汉简记载:“昏时出关,护渠。”[13]肩水金关汉简中出现了治渠卒,可见当时水利设施的维护工作有政府派出的治渠卒,百姓在此时担任的还是辅助角色。与两汉时期主要由戍卒承担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相比,唐朝水利工程维护的主要劳动力是平民。民间渠社组织在此时发展得极为成熟,担当起民间水利维护的主力军。三是,水利设施建造与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度。由政府组织修建的水利设施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利设施的建造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商品流通,反过来巩固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古代敦煌地区对水利设施的建造是十分重视的。为满足用水需求,也有民间大户或者百姓集体出资自发修建和维护水利设施。四是,水利设施的建造有着严格的统一标准。根据《水部式》记载:“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溉灌之处皆安斗门,并须累石及安木傍壁,仰使牢固,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傍支渠有地高水下须临时楚堰溉灌者听之。”[7]渠道设置闸门控制灌溉时间和水量,闸门要按照官方规定修治不得私自建造,地势较高的田地不得私自在主渠道上修支渠引流,只能将取水口向上游延伸,在较小的渠道上可以临时修堰拦水,以灌溉附近较高的农田。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推断,对于渠道的闸门设置这种小型水利设施都需要政府来规定,因此大型的水利设施的修建同样也需要获得政府的许可依法建造,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三)水利管理机构设置与民间渠社组织

西汉时期,敦煌地区水利灌溉系统管理机构的设置已经相当完善。从中央到地方,设置有不同层级的官员管理水利。据悬泉汉简记载:“河津都尉教诣行在所遣守属宋。”[14]其中的河津都尉就是中央政府派出巡视地方水利事务的中央官员,只对中央政府负责,不对地方郡县负责。在地方上,根据《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记载“又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15]证明敦煌郡府设有都水官,负责整个敦煌地区的水利灌溉工作。都水官下领东都水史、西都水史,设置都水卒负责水利工程的修筑与管理;设置有平水负责水利灌溉资源分配。[16]除此以外,敦煌郡作为边陲重镇还设置有穿渠校尉这种带有军事性质的水利官员,不仅负责水利事务同时还要承担运送军粮事务。西汉时期敦煌地区的水利机构设置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管理,各个机构的职责划分明确;同时,基于军事需要,将行政事务与军事事务结合,保障地区水利灌溉设施的安全。

唐朝时期的水利管理机构也遵循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化设置。中央负责水利管理的机构是工部的水部司和都水监,水部司与都水监均属中央水利机构。水部司的主官是水部郎中,《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对水部郎中的职权记载:“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恤,堰决河渠。凡舟楫灌溉之利,咸总而举之。”[17]可见水部郎中掌管全国的河流渠道,通过行政命令,解决水利问题。都水使者是都水监的主官,《唐六典》卷二十三《都水监》中记载:“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之官署,”[17]都水使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水利政策;都水监下辖舟楫、河渠两属,其中河渠属负责具体水利事务的管理。在地方上由州县长官管辖水利事务。《水部式》中记载:“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8]说明州县长官负责地方斗门的建造工作,以此我们可以推测更大型的水利设施建设也需要州县长官负责。除此以外,州县长官还需要对水利设施负检查维护之责。《营缮令》记载:“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18]最为重要的是在《水部式》中记载地方官是否巡检维护水利工程、保障农业用水进而保障粮食丰收将成为官员升迁的考核标准之一。可见,在唐代就已经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来推动地方官员尽职履职、选拔贤能,同时也促使官员在考核标准的考验下对水利事务更加重视。另外,除了州县长官管理水利事务外,都水官司作为中央都水监下辖在地方的专门水利机构也负责地方的水利事务。都水官司的主官是都水令,掌管一州的诸河渠道,县一级则设有平水一职负责县级水利事务。根据《水部式》记载在基层每一渠道设有渠长、斗门设有斗门长,并且对职责进行明确规定,负责开闭渠门,合理用水,保障渠道和斗门的正常使用。唐朝地方水利官员设置非常之精细,深入基层,能够做到每一渠道、斗门都有专人负责,充分做到水资源分配的精细化和制度化,真正保障了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结社活动在中国民间历史久远,在敦煌地区也十分盛行。由于敦煌地区的水利与当地百姓的农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所以唐朝时期敦煌地区百姓大多结成渠社组织,担负起维护水渠、保障农业灌溉的责任。渠社由当地百姓自发组织形成,一般推举德高望重并且有丰富水利经验的长者担任社长、社官。渠社组织在敦煌地区的水利维护、农田灌溉、防洪减灾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渠社组织有着严格的纪律约束,社内成员要严格遵守,如果社内成员未能履行社内义务,将受到组织的惩罚,严重时会受到官方的处罚。敦煌文献P.5032《甲申年(984年)四月十七日渠人转帖》记载:“已上渠人,今缘水次逼近,切要修治沙渠口,人各柽一束,白剌一束,七尺掘一笙。帖至限今月十七日限夜于渠口头取齐。捉二人后到,决仗杖七下,全不来者,官中处分。”[7]

(四)水利灌溉制度

古代敦煌地区的水利灌溉制度指的是在敦煌绿洲的农田灌溉制度。从目前的敦煌文献来看主要反映于《水部式》及《沙州行水则》中,其中前者为中央政府制定,其中的农业灌溉制度适用于全国各个地方包括敦煌地区;而后者是敦煌地方制定的行水细则,该细则是敦煌地区人民经年累月的农业灌溉经验法制化的一个范本,不仅是反映唐朝时期的一个灌溉制度,还是整个敦煌地区几千年农业生产积累下的经验法则,因此该行水细则对于我们研究该地区的水利灌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由唐朝中央政府制定的《水部式》关于水利灌溉的法律规定的总原则为:用水次序为首先保证航运,尔后保证灌溉,之后才是水碾和水磨的使用;用水灌溉坚持按照田亩数量平均用水。根据《水部式》记载“凡有水灌溉者,碾磑不得与争其利”,“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8]从中可知在敦煌地区农田灌溉之时不得进行水碾等利用水利的活动,以免影响农业生产,同时在灌溉农田之前要预先申请并报告田亩面积。

《沙州行水则》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规定渠道之间的轮灌顺序,干渠之间、每个干渠的支渠之间的轮灌次序;后一部分则规定敦煌地区一年中有六次水利灌溉,并且规定不同农作物有不同的灌溉次数、灌溉时间,灌溉时间是和节气相对应的,也就是和作物不同的生长阶段相对应。[19]至此形成了一套周密且翔实的灌溉制度,保证了各个农田得到灌溉,反映出在敦煌地区这样一个极端缺水的环境下,为了保证粮食产量,对水资源的尽力协调分配。因此《沙州行水则》是一部科学且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水利法规。

四、对新时代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与敦煌地区社会发展相协调

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非常缺乏又依赖于农业生产,因而其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法规有着鲜明的节水意识,严格水资源的分配调用,将农业灌溉用水放在优先地位,体现出当时的制度建设与当地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的相适应。当前水资源短缺仍然是制约当下敦煌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安全保障的最关键的自然因素。

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敦煌地区面临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破坏等多重难题。2011年7月,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实施了《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2011—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用十年的时间改善当地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恢复生态环境。根据规划后的评价结果,目前当地的水资源系统恢复取得显著效果,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今后敦煌地区有关水资源的相关立法活动,要充分吸收古代敦煌人民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智慧,重视《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保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敦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绿色发展。

(二)发挥敦煌地区的地方立法优势

中国幅员辽阔,水利工程与水利制度因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状况不同而千差万别。古代敦煌地区干旱少雨,相较于南方的鱼米之乡,在水资源利用方面有着更加严格的制度规定,以保证民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譬如,唐朝敦煌地方政府就制定有《沙州行水则》等地方性法规。该细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用水规则,完全根据地方水资源特点和产业结构制定而成,具有非常强的地域特点。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设区的市赋予了立法权限,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立法权,即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

但总体而言,地方立法的视野往往不够开阔,创造性立法不多,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章节体例上几乎完全相同。毫无疑问,地方人大在进行地方性立法时需要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遵循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但是,《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地方人大能够结合当地发展实际进行创造性立法。一味地照抄照搬上位法,可能会降低地方立法的价值。因此,酒泉市人大常委会(敦煌市是酒泉市下辖县级市)应当根据大敦煌地区干旱少雨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吸收古代敦煌地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实践中的智慧,制定出符合敦煌地区实际的水资源立法,以推动敦煌地区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

唐朝的渠社组织实现了敦煌地区民间力量与政府组织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的有力合作。目前,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往往会出现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形。因此,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的有力合作仍然是至关重要的。要提升民间环保组织的治理效用,就需要为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的权利、方式和途径,让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民间环保组织公共政策的参与度。目前,环保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环保宣传上,在政策制定上的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公众政策制定的参与度,特别是地方环保组织的参与度。要给予环保组织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政策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避免环境政策的制定成为地方政府的“一言堂”。第三,加强对环保组织的资金支持。资金涉及环保组织的生存问题,政府要给予环保组织稳定的资金支持,来保证其持续发展。加强环保组织的人才建设,为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人才储备。

结  语

古代敦煌地区“天人合一”“合理利用,严格分配”等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理念,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相契合。研究敦煌传统文化中对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文化,不仅可以为西部地区、尤其是敦煌地区建立国家生态保护屏障提供历史经验,还可以助力黄河流域“以水定产”“以水定地”等理念的落实,进而为黄河国家战略贡献“敦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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