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苏”假冒“乌苏”被判侵权
2024-06-26李颖
李颖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仔细一看,商标却存在细小的差别——原来是个冒牌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
资料显示,自1986年起,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开始生产乌苏啤酒。从2006年起,乌苏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商标。凭借长期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中取得了较高的影响力,并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从2016年开始,乌苏公司一直采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这使其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然而,在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乌苏啤酒相似的红罐装500毫升啤酒,名为“鸟苏”。值得注意的是,“鸟苏”啤酒的“鸟”字中,“点”笔画被缩小为一个“闪电”图标,这与乌苏啤酒的中文商标仅存在一“点”之差。
乌苏公司认为,“鸟苏”啤酒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以及支付208万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认定“鸟苏”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苏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鸟苏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以“鸟苏”作为高度近似的企业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文达介绍: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红罐装乌苏啤酒虽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整体高度近似,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鸟苏”啤酒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关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称,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