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2024-06-25李巍常立新陈文恒徐红梅窦光利
李巍 常立新 陈文恒 徐红梅 窦光利
[关键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问题分析
地质资料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基础数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依据,是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1-4]。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5-8],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问题,地质资料工作者应在这场大变革中抓住机遇,立足本职工作,发挥创造性思维,持续强化地质资料管理能力,不断丰富馆藏地质资料资源类型和数量,为地质资料数据支撑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筑牢基础。
1 内蒙古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地质资料催交效果并不理想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矿业大省,自2004年在全国率先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以来,实施地质勘查项目2000 余个,引导社会投入资金超500亿元,新发现并探明一大批新的矿产地,全区矿产资源储量成倍增长。这一时期我国地勘事业迎来又一次高速发展,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各类地质资料数据。为了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国土资源部提出“五平台一支撑”的思路,其中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作为其重要功能之一,于2012年上线运行。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在汇交管理中的运用,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目标。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2012年我区地质资料汇交率不足40%,此后这一数据逐年提升,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全区地质资料汇交率已达95%以上。但在以往清理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项目过程中发现,汇交率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对未形成最终成果地质资料项目做无资料登记实现的。经统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运行以来,我区共印发《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2970份,其中完成汇交的项目仅为540个,占催交总数的18%,而做无资料处理的项目有992个,占催交总数的33%,如何切实保障地质资料应交尽交仍是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1.2 市场矿业权汇交率低
近些年,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年都会对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及项目进行系统清理及催交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现,国家及自治区财政出资项目汇交情况良好,欠交问题主要集中在各类矿业权,尤其是探矿权方面,在随后的探矿权地质资料催交中经常会发生找不到矿业权人的问题。经调查走访,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地质勘查属高风险投资,大部分探矿权投资主体因回报率不足及矿业市场波动等因素,既不申请矿业权终止也不再进行勘查投入,导致矿业权处于放弃状态;其次是生态保护区及林区、草原等生态脆弱区开展地质工作的难度较大,野外勘查投入水涨船高,部分地区甚至无法进入勘查区开展地质工作,从而导致矿业权长期无人管理,进而无法形成并提交系统的地质资料。
1.3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普遍不高
自《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7 号)发布以来,全国各省级地质资料馆陆续开展了原始地质资料的接收工作。因原始地质资料涉及地质专业广泛、内容庞杂,各类地质工作手段皆有技术规范,对原始地质资料从内容到格式都有具体规定,然而馆藏机构资料工作人员专业结构中往往严重缺乏地质相关专业人员,验收人员对原始地质资料内容是否准确、数量是否齐全难以把控,因此,漏交、不交的情况普遍存在。
2 原因分析
2.1 地质资料汇交意识不强
基层地勘单位大量存在重野外工作轻地质资料管理的情况,在地质资料馆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资料员待遇低、人员经常被其他业务科室抽调,从而造成地质资料汇交过程拖沓,普遍不能按时汇交地质资料。此外,有部分国有地勘单位内部甚至不设独立的资料室(科),本单位地质勘查成果由各项目组自行组织开展汇交工作,这更加无法保证其地质资料汇交的规范性、完整性等基本要求。而且还有部分地勘单位存在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不汇交、少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
2.2 对于地质资料管理政策制度宣贯力度不足
地质资料汇交与服务相关业务培训本应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内蒙古自治区仅2013 年组织过一次全区范围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培训会议,与此相对的,2016~2019年期间,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相继颁布实施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18〕179号)等重要文件,从而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各项工作都有很多改变,因此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在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对全区地勘单位、汇交人定期开展培训,强化地质资料相关政策宣传也应加强。
2.3 无效矿业权地质资料管理没有明确的依据
放弃矿业权的特点主要是逾期时间较长,对于地质资料汇交异常公示无反应,邮寄的《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不能送达,勘查单位与汇交人也联系不上,馆藏机构将这些矿业权上报主管部门,因矿业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主管部门也无权随意处置,只能放任这些事实上已经无效的矿业权长期处于逾期不汇交地质资料的状态。同时,在矿业权管理过程中,对于矿业权放弃前地质资料管理相关要求的缺位,也造成馆藏机构及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对于无效矿权的处置缺乏有效手段。
2.4 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缺乏统一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各类财政出资项目的原始地质资料在汇交时比较规范、齐全。主要原因是项目管理部门在野外验收、成果评审过程中会对承担单位提交的成果、原始地质资料做详细的验收,地质资料馆仅需照单接收即可。社会资金项目的原始地质资料则经常存在不完整的情况,特别是近几年,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下放盟市后,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对储量评审的要求不统一,存在不同地区,同类型的地质报告原始资料清单时有时无的情况。
3 对策浅见
3.1 强化汇交意识
3.1.1提高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意识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各级地质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有法必依,对地质资料汇交违法行为应采取坚决措施,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制约汇交人不履行汇交义务的行为。
3.1.2提升汇交人的守法意识
定期组织面向基层地勘单位和汇交人的汇交业务培训,积极宣传地质资料相关政策规定,在地质资料借阅服务工作中给予汇交工作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优惠措施,促进汇交人形成依法主动汇交地质资料的意识。
3.2 大力推进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向市县延伸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应认真考虑在我区有序推进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向市县延伸,短期内可以先在东、西部各设立一处地质资料分馆,基层地勘单位及周边地区地质资料汇交人员、利用者可以选择距离较近的分馆进行地质资料汇交和收集利用工作,视分馆的运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向所有盟市延伸。
3.3 调整矿业权年度工作报告汇交方式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要求,探、采矿权有效期内均需汇交地质资料,而以往矿业权地质资料汇交难题主要也是因为矿业权延续、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率低。经调查,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延续变更等过程的相关材料作为矿业权档案的一部分,由自然资源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保管,其中已包括矿业权年度报告成果部分。因此类地质资料在日常地质资料服务工作中利用率极低,矿业权人向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重复汇交的意义有限,认为矿业权档案中相关地质资料可以作为矿业权人已汇交矿业权维护阶段地质资料的依据,在汇交监管过程中,对此类地质资料不作催交处理,直接从自然资源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复制,以此认定矿业权有效期内已完成地质资料汇交。
3.4 放弃矿业权前需汇交地质资料
矿政管理环节应与地质资料管理有机结合,政策中应明确对于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新立矿业权前需明确告知矿业权人应承担的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矿业权人不主动申请矿业权终止,也不再对矿业权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查投入的,必须完成其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3.5 进一步明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是近年来馆藏机构履行职责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其附件1中根据不同的工作手段对原始地质资料已进行了分类,但在实际工作中,限于原始地质资料更高的专业性,除底子类原始地质资料外,验收人员仍然无法准确把握哪些必须交、哪些可以免交,希望有关部门日后在对此文件修订过程中将原始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做进一步的细化。
4 结论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是提升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强化地质资料汇交监管也是部、厅近年来较为重视的问题,但最终实现地质资料应交尽交,还需要从汇交意识的根源抓起,应从各个层面强化地质资料汇交是汇交人的法定义务的培训宣传,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也要切实履行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职责,只有自上而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质资料汇交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