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逝者欠款遇难题,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2024-06-21朱杏珍
朱杏珍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额也越来越大,案件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产继承人,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如果逝者生前留有遗嘱,其身后留下的财产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分配。但是如果逝者没有遗嘱,并且没有遗产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应该如何处理呢?逝者的债主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呢?
借款人突然去世
2020年4月2日,为了渡过生意上的难关,徐先生犹豫再三,不得不开口向老刘借款200万元。老刘和徐先生有多年的情谊,同意出借这笔钱,最重要的是,老刘认为即便徐先生没有钱还债,还有等价的房产可以作为抵押。所以,4月2号当天,老刘痛快地答应将200万元借给徐先生,徐先生当即给老刘写了借条,老刘把200万元打到了徐先生的账户。
但是3天后,老刘得到了一个令他极为震惊的消息:徐先生和他的母亲竟然自杀了。原来,因为生意上的失败以及生活中的各种压力,徐先生患上了很严重的抑郁症,雪上加霜的是,他的母亲前两天被查出患了绝症。徐先生在各种打击下,突然对生活不再有任何留恋,于是在2020年4月5日与其母亲自杀。
老刘在得知徐先生自杀的消息后,在感到悲伤、震惊的同时,也为自己3天前借出的200万元发愁,担心自己的200万元打了水漂,因为徐先生走得非常突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虽然他持有徐先生出具的借条,但是徐先生不在了,他应该向谁讨要这笔借款呢?而且,虽然借条上写明如果徐先生没有还上这笔钱,还可以用其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就抵押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徐先生已经离世了,自己又应该找谁要抵押物呢?正当老刘一筹莫展之际,他身边有个懂法律的朋友告诉他,根据借条上的内容,老刘可以找遗产的继承人索要徐先生留下的部分遗产作为抵押物,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地减少老刘的损失。
索要欠款成难题
作为朋友,老刘顾及二人之间的情谊,暂且放下对财产损失的担忧,主动帮着徐先生家人完成了为逝者下葬等一系列事宜。在此期间,老刘多方打听到徐先生确实留有一部分遗产,而且借条中的抵押物也在其中,只不过自己要找到徐先生的继承人,这样自己才能够合理地拿到这些抵押物。
在和律师简单沟通后,老刘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2020年7月2日,老刘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想通过分割徐先生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其欠下的200万元。法院认为,不能判定徐先生有无继承人,无法判定遗产归谁管理,所以法院裁决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并告知老刘,等到确定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后方可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律师释法解疑惑
律师建议老刘先找到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通过分割徐先生遗产的方式来索要这笔借款。为了要回自己的200万元,老刘到处打听徐先生是否有继承人。但是令老刘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徐先生没有任何遗产继承人。徐先生生前未婚,且未生有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父亲于2015年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其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都已经先他去世。
老刘把打听来的消息告诉律师后,两个人都对徐先生家的情况感到遗憾。因为从继承人的角度来看,徐先生家已经没有人来继承这部分遗产了,所以律师建议他申请让徐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老刘按照律师的提议,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要求徐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是无论在电话还是在函件中,该地民政部门都不同意老刘的申请,认为无法确定徐先生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所以该民政局不同意担任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并且建议老刘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老刘感到迷惑不解,难道指定遗产管理人还要通过诉讼来实现吗?律师解释说,法院是否有权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认为,徐先生死亡后,其法定的遗产继承人也都先于他去世,而且徐先生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说他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因此,债权人老刘可以通过以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以弥补自身利益损失。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简单来说,遗产管理人就是替没有继承人或者是没有遗嘱的死者进行遗产管理,尽可能减少与死者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然而,徐先生的死亡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的时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老刘的案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不仅如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老刘能够向法官出示徐先生借款时留下的欠条,证明老刘和徐先生之间存在明显利害关系,老刘作为债权人享有债权。
老刘作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前,债权人应当积极收集准备材料,包括债权债务关系证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范围和现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有无遗产管理人等证据材料;继承人范围和身份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于是,老刘在整理了一系列证据后,决定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这样,老刘以后作为债主,就可以向徐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当地民政局索要欠款,能够最大程度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了解情况后,法官认为,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中,徐先生的第一顺序人继承人及第二顺序继承人过世,从而导致徐某的遗产实际上处于没有继承人的状态。
法官认为,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法官认为徐先生确实不存在遗产继承人,所以法院应以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各权利人针对徐先生遗产的争议,以便管理和维护徐先生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定由徐先生居住地的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