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收入差距与分配制度及其对中国共同富裕的借鉴
2024-06-20闫坤刘诚李清如
闫坤 刘诚 李清如
摘要:在新时代,中国已进入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对长期事实做系统分析,从三次分配角度探究日本缩小收入差距的经验及其教训。研究发现:初次分配环节,日本通过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了普通工人的高收入并维持了较高的劳动者收入份额;再次分配环节,日本利用直接税和社会保障调节收入,降低了社会不平等程度;第三次分配环节,日本积极发挥非营利组织的慈善捐赠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起步晚但发展快;但近30年的经济低迷抑制了日本人均收入的增长,使之失去了改善收入分配的持久动力。借鉴日本的经验教训,中国应在保持中高速经济增长基础上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提高劳动收入份额,全面优化三次分配制度,并妥善处理老龄化、财富分配不均、数字产业变革等风险和机遇,加快推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日本收入差距分配制度共同富裕
作者简介:闫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刘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李清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仍未对此作出统一定义。已有文献或探究共同富裕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揭示(刘培林等,2021),或从以人民为中心和人的全面发展视角展开辨析(庞金友,2022),或论述区域、城乡、产业、企业的协调平衡发展(黄群慧,2022),或侧重收入分配和中等收入群体(蔡昉,2021),或突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性(颜晓峰,2022),也有人强调市场经济、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精神。但究其本质,都是总体较富裕状态下(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个体收入差距缩小(消除两极分化)。申言之,收入是代表富裕程度的核心经济指标之一,而利用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则是推动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纵观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发展过程,数十年来大都面临着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不平等逐渐加剧的问题。其中,日本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小,且由高增长转入低增长之后出现的收入上涨乏力、老龄化、低欲望社会等问题在中国已有所表现。因此,比较中日相同阶段的经济社会现象,可以从中探究两国经济下行和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成因,并针对性借鉴缩小收入差距的经验做法。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体现在如下两点:一是与当下的中国进行比较分析,充分结合中国发展需要挖掘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在中国致力于推动共同富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文侧重对中日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问题进行比较,着重探究日本在中低速增长阶段如何保持收入均等,以及日本先进制造业、东亚制度和文化等对收入分配及共同富裕的作用。二是系统考虑日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本文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收入分配体系,统称为“三次分配”,并且把慈善公益事业为代表的分配方式称之为“第三次分配”,以免与“三次分配”一词发生混淆。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已有研究往往从全要素生产率、劳动者报酬份额、税收和非营利组织等方面进行单一考察,本文基于近百年的庞大叙事给出了一个更加系统的论述。
一、基于长期事实的特征分析
日本是第一个在欧美文化以外自主发展起来的高度发达、工业化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东亚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伊藤隆敏、星岳雄,2022)。总体上,日本是全球最富裕且分配较均等的国家之一。
(一)日本现代化建设的各阶段均注重公平
日本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自20世纪60年代,中产阶级规模约占总人口的90%,富人阶层和穷人阶层分别约占总人口的5%,是公认的“橄榄型社会”,至今仍保持着较为富裕和均衡的社会形态。长期以来,日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高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标准,
日本拥有大量海外资产,其人均GNP比人均GDP更高一些。2021年日本人均GNP为4.26万美元,比人均GDP高出3300美元。且远高于中国。分阶段来看,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快速工业化(1945—1955年)、高增长(20世纪50—90年代)和低增长(20世纪90年代至今)发展阶段(徐梅,2015;田正、江飞涛,2021),其过程中人均收入先是出现大幅增长,之后稳定在较高水平上,且收入分配较为均衡。
第一,战后重建期,快速的工业化进程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日本先后经历了两轮现代化进程,与同期欧美国家相比历时较短。第一轮现代化是19世纪末的工业化。自1868年的明治维新直到20世纪30年代,日本经历了从处于世界舞台边缘的封建国家向一个快速工业化的现代化国家的成功转型。第二轮现代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重建。战后十年,日本经济完成了惊人的复兴,经济平均增速10%左右。到1955年,几乎所有主要经济指标都恢复甚至超过了二战前的水平。
第二,高增长阶段,制造业为快速现代化和优化收入分配提供了产业支撑。得益于日本20世纪50—90年代经济的较快增长,日本曾一度成为挑战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1995年日本GDP约为美国的73%,人均GDP为4.42万美元,比美国高出1.55万美元。特别是日本在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发展过程中注重对人的保护,协调人与机器的关系,同步实现了制造业质量和人均收入的提升。与日本相似,中国通过技术进步、扩大投资和出口实现了40多年的高增长,GDP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21年,中国GDP约为美国的76%,是日本的3倍以上。但中国产业质量和就业结构较低端,成为制约中国改善收入分配的重要成因,人均收入仅1.2万美元。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加快,但“人口红利”却阻碍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收入上升速度,普通劳动者没有充分分享到发展红利,因此人均GDP较日本同期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第三,低增长阶段,近年收入增速下滑但收入分配仍较为均等。最近30年,从GDP增长率来看,日本经济几乎停滞。但尽管未有增长,却一直保持较高人均收入水平和较低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低于0.4。与之相比,2021年中国人均GDP为1.2万美元,接近高收入国家下限标准,但基尼系数高达0.474。更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开始低迷时,人均GDP已达到美国的80%以上,而当前中国人均GDP仅相当于美国的1/5。因此,如何挖掘增长潜力,延长中高速增长时间,对中国扩大收入总量极为重要。
(二)三次分配均大幅优化分配格局
日本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份额较高。日本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一直保持在55%的高位之上,处于经合组织(OECD)国家前列(孙敬水、黄秋虹,2013)。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较好解决了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刘绮霞、刘绮莉,2015),为缩小收入差距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日本再分配改善作用明显。1962年以来,日本再分配的改善作用持续增强,居民收入差距在再分配环节大幅度缩小。OECD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日本再分配前的基尼系数为0.501,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为0.334,说明再分配对基尼系数的改善度相当高。从中国的基尼系数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78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317,2000年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2003—2008年期间基尼系数波动上升,2008年达到0.491,此后有所改善,2015年降到0.462,这是近年来的最低点,此后又略有上升,2016—2020年在0.465到0.470之间。总体来看,中国相对于日本的基尼系数数值更高,且在各年间波动幅度更大。从中也可以反推中国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政策成因,一方面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另一方面则是再分配政策对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
日本的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总体格局中的影响较小,但发展较快。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日本非营利组织是日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新生力量,其与政府的合作及互动为公共事务提供了新的解决之道,而大量的志愿活动也为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的改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抑制财富分配对收入分配的冲击
相比欧美国家,日本财富分配较为均衡,抑制了资本家利用财富优势获得更大收益、扩大收入差距的问题。瑞士信贷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日本财富基尼系数为0.64,远低于中国(0.70)和美国(0.85)。巴黎经济学院下属的“世界不平等实验室(World Inequality Lab)”发布的《世界不平均报告2022》显示,近二三十年来,中国收入和资产大量向顶层集中,底层占比大幅下滑,而日本收入和资产分布基本保持稳定,如表1所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不像日本那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普通民众缺乏投资渠道;二是因为房地产成为人们的主要资产形态,导致有房和无房群体的收入偏差较大。
二、初次分配:以较高生产率提升劳动者收入
初次分配即在市场机制下实现对劳动、资本等要素的回报,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环节。日本的初次分配充分兼顾效率和公平,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让劳动者获得较高的收入。
(一)先进制造业奠定了劳动者普遍高收入的产业基础
日本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0%左右,这一比例与德国相当,约是美国的2倍。从现实上看,制造业成为稳定提升生产率的关键。“去工业化”之后,一国或地区的GDP增速显著下降已成为全球普遍现象,这是因为服务业的生产率往往低于制造业。以1985年的数据为例,日本第二产业的就业占比为26.8%,增加值占比为37%;第三产业的就业占比为67.7%,增加值占比为60%。可见第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远高于第三产业(张季风,2016)。其延伸的结果就是,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劳动者报酬(增速)也随之降低。日本的制造业为日本全行业生产率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基础,但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较低一直被视为日本劳动生产率低于OECD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例如日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行业的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40%。
川手伊织:《日本劳动生产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日经中文网,2020年4月3日。
一方面,日本在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坚持“人”重于“机器”。各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期间的实践和研究都表明,工业化有利于劳动者技能提高及其占据的分配份额提高。Koch等(2021)使用1990—2016年西班牙制造业公司层面的数据实证发现,机器人的采用产生了20%~25%的产出收益,并创造了10%的就业机会;使企业间的劳动力重新分配,即从不采用机器人的企业转向采用机器人的企业。然而,欧美一些国家的工业化细致分解劳动行为,进而精确制定劳动规则,并全面监控劳动者执行,这种流水线式的泰勒主义做法是“人”服务于“机器”的,人要么被机器替代,要么机械地执行机器发出的指令。日本的工业化则与之不同,它尊重劳动者自身的劳动经验与智慧,以减少重复性劳动并释放劳动者自主性为目的,由熟练工人将自己的操作录制后再由机器编制程序指令,既利用了机器的效率,又保持了人的主导地位(崔之元,1996)。
另一方面,日本提高制造业质量及劳动生产率。日本不断优化升级制造业产业结构,提高制造业附加值,稳住了就业、产值和生产率,为劳动者普遍获得较高收入奠定了基础。而且,倘若考虑到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占比持续下降的事实,日本实际劳动者创造产值能力将更高。日本国内产业结构以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为主,附加值低的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也经历了产业升级而具备相对较高附加值,由此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了较高位置。由于高附加值的存在,制造业吸纳就业比零售餐饮吸纳就业带来更高的收入,由此抬升了日本劳动力的工资水平。
(二)劳动报酬较高
托马斯·皮凯蒂(2014)认为,资本收益增速高于劳动收益,是各国收入差距普遍扩大的主要原因。判断初次分配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其反映了国民收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劳动报酬所占比重越高则越有利于实现公平的收入分配。如图1所示,近年来,日本的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基本维持在70%左右。中国劳动收入份额与日本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李稻葵等(2009)的测算结果显示,中国的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份额从1990年的53%下降到2006年的40%左右,近年来又回升至49%左右(刘长庚、柏园杰,2022)。
(三)员工可以分享企业的创新收益
日本不断提升制造业技术水平,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日本重视从全产业链视角孕育各细分行业的初创企业,在“永不松动螺丝钉”这样的细节上发挥“工匠精神”,促使一些原本低端的、中小企业为主的制造业产业链环节也变得高端化。
同时,日本企业善于让员工分享创新收益。日本企业一方面十分重视企业内对员工的技术培训,采用特色的“日本式招工方式”,让员工接受各种培训,从事多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大批优秀的大学生投入生产第一线,与企业富有“工匠精神”的员工一起积极探求技术革新,通过“团队精神”共同推进企业科技实力的提高并分享创新收益(冯昭奎,2015)。
三、再分配:调节代内和代际收入差距
再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修正,从而达到减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日本税收与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比较显著,两者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各有特点,前者的职责主要表现为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后者则更倾向于缓解代际收入不公。
(一)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是日本再分配的主要手段
日本税制的结构主体以直接税为主,核心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及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采用阶梯累进制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稳定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税制具有较强的税收累进性,可以更好地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在有效运用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改善作用之外,日本还通过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固定资产税、住民税,弱化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和消费税
在日本的年度中央政府一般会计税收中
所占的比例合计一般达到80%左右,其中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占比合计能够达到50%以上。这种直接税占比较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占比较高的税制结构使得日本税收整体能够发挥较好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会大于高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对贫富差距会产生逆向调节作用,而日本税制结构避免了这一问题。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的阶层适用越高的税率,从而在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之间进行调整,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数据,2019年以前,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日本第一大税种,1990—1994年度个人所得税在中央政府一般会计税收中的比重曾经高于40%,此后也一直保持在30%以上。虽然2019年10月日本消费税税率从8%上升至10%之后,从2020年度起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成为日本第一大税种,但在2022年度预算中,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仍达到31.3%,法人税达到20.4%,两者合计达到51.7%(见图2)。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日本的国情以及东西方文化融合的兼容性
日本的文化价值传统重视社会公平,综合东方人文主义与西方理性主义。日本在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民的前提下,通过缴费和给付两个环节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
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一部分由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金支付,另一部分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还有一小部分通过资产运营收入筹集。日本是一个快速老龄化的经济体,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养老金制度面临巨大压力(伊藤隆敏、星岳雄,2022)。鉴于中国也是类似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随着人口结构长期变化,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面临着压力。如图3所示,日本财政总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从1970年的1.2万亿日元逐渐上升至2000年的17.6万亿日元,2021年为50.2万亿日元。在社会保障支出增加的同时,其在日本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也不断上升,在2022年度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33.7%,相当于1/3的财政支出用于社保。
日本财务省:《令和4年度预算》,日本财务省网站,2021年,https://www.mof.go.jp/policy/budget/budger_workflow/budget/fy2022/fy2022.html。
四、第三次分配:起步晚但进展快
以“藏富于民”“充分就业”为特征的初次分配制度及相对完善的税收与社会保障制度使得日本国民收入差距较小、中产阶级占比较高(王婉郦、王厚双,2017)。加上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公益慈善等第三次分配的意识和力量均相对较弱。但随着经济陷入衰退期,少子老龄化、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分化等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胡澎,2022),政府大包大揽式的公共事务管理模式难以为继。与此同时,财富资源的积累与公民意识的觉醒为多元力量参与社会事务奠定了物质和思想基础。
(一)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慈善参与度较高
习惯和道德力量驱动下的公益慈善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由于日本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益慈善事业规模相对较小。但近年来,伴随社会公共需求的不断增加及公民参与意识的觉醒,日本第三次分配的力量日渐增强,具体表现为公益慈善规模及领域的逐渐扩大、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及途径的多样化。根据日本内阁府对2018年度市民社会贡献的抽样调查,被调查公民中参与过公益捐赠的比例达到41.3%,参与过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为17%。非营利组织(NPO)队伍的壮大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为日本公益慈善事业积蓄了重要力量。随着日本官方对民间活动团体态度的转变及公民社会参与意识的觉醒,日本民间NPO力量迅速崛起。截至2021年度,共有认证非营利活动法人50787个,成为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推动者。
日本的NPO较好地发挥了财富转移与收入分配优化作用。根据日本政府对民间NPO的调查,2020年度日本NPO收入共计60.86万亿日元,较2019年度增长19.2%。转移性收入(包括慈善捐赠、会员会费等收入)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20年度共获得转移性收入53.44万亿日元,占全部收入的87.8%,彰显了NPO在收入分配中的财富转移效用。从主要活动领域来看,日本的NPO广泛活跃在医疗保健与社会福祉增进、促进就业、灾害援助、贫困地区发展等各个领域,在改善社会整体福利、推动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根据《NPO法》规定,经认证的NPO法人可按照公司章程从事一项或多项非营利活动。从主要活动领域来看,如表2所示,日本特定NPO法人的主要活动领域已经从1998年的17个拓展到2022年的20个。其中从事促进保健、医疗或福利活动的NPO法人数量居于首位,共有29520个,占比达到58.4%;从事促进社会教育活动的NPO法人数量共计24665个,占比48.8%;从事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活动的NPO法人数量共24393个;从事促进社区发展的NPO法人数量共有22433个。此外,日本的公益法人也活跃在儿童成长、高龄者关照、就业促进等23个领域,以资金支持、设备支援、讲座等方式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二)税收政策对第三次分配形成有效引导
日本的继承税与赠与税改革以改变财产配置成本的方式倒逼并激励公益捐赠行为。一方面,通过下调继承税免征点、上调最高税率等措施强化对继承与赠与行为的征税力度。自2015年起,将继承税免征额由“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下调至“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并将税率阶距由6档上调至8档,最高税率由50%提高到55%。
资料来源:日本《继承税法》,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5AC0000000073_20230401_503AC0000000024。另一方面,实施公益目的相关继承与赠与财产的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公民将部分财产用于公益捐赠。
日本对公益捐赠采取的所得税及法人税优惠措施有利于激发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日本在所得税及住民税中设置了专门的捐赠金扣除条款,对公民向政府公共组织、公益法人及公益基金会,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等捐赠款项实施税前扣除;在《法人税法》中设置了法人公益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和对公益性法人的税收优惠及视同捐赠政策;对认定公益信托也实施所得税及继承税的扣除优惠和利息所得非课税政策。而且,“故乡纳税”等特色税制的创新激发了公民对地区公益捐赠的热情。日本自2008年起出台“故乡纳税”政策,即鼓励纳税人向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等)进行税收捐赠,给予纳税人中央政府所得税和地方住民税的部分扣除优惠,并由受赠政府予以当地特产回礼。据调查,从2008年到2020年,日本“故乡纳税”件数由5.4万件增加到3488.8万件,捐赠总额由81.4亿日元增加到6724.9亿日元,显示出“故乡纳税”政策日益增强的捐赠激励及收入转移效用。
日本总务省:《故乡税令和3年度关于故乡税的现况调查》,日本总务省网站,2021年7月30日,https://www.soumu.go.jp/main_sosiki/jichi_zeisei/czaisei/czaisei_seido/furusato/topics/20210730.html。受赠的地方政府一般将受赠金用于医疗健康、教育文化、产业振兴等公共领域,有利于改善相对贫困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和经济发展条件。
(三)企业社会责任拓展至社会公益领域
日本是亚洲最早倡导与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其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近江商人”的“三方满意”、
“三方满意”即要兼顾买方、卖方及社会三方利益。二宫尊德的“报德思想”等经商理念。进入20世纪后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提出的“力图社会生活之改善和提高”、丰田佐吉提出的“创造财富,贡献于社会”等创业思想也为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的视角来看,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将其原本局限在初次分配领域发挥作用的经济功能拓展到在第三次分配领域贡献力量,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多重功能。日本企业社会责任从应对因单一追求经济利润导致的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等负外部效应,发展到积极关注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诉求,作为企业公民开展各类社会贡献活动,通过慈善捐赠、组织或参与各类社会支援活动等方式实现财富资源转移,推动实现收入的第三次分配。
五、对中国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启示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行业之间、群体之间、城乡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任重道远。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出现的诸多问题,有一些恰恰在日本得到了很好解决;中国已进入中高速增长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可能遇到日本在后现代化和低增长时期面临的一些问题。因此,认识日本收入分配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对中国优化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推动共同富裕将大有裨益。
第一,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回顾日本快速现代化的经验和人均收入长期低迷的教训可以发现,经济增长是提高收入和推进共同富裕的根本依循。日本人均收入在不同发展阶段都能够保持较高水平,主要依靠现代化经济体系,尤其是先进制造业。中国应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低于25%,不断提高高端制造在制造业中的比重。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同时,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做法,要着力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特别是不仅要靠调节分配来实现共同富裕,而且要以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为物质基础,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第二,提升劳动收入份额占比。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促使高级“蓝领”队伍不断壮大,使各行各业都要做到“勤劳能够致富”。提高劳动者数字技能,加强新增岗位培训,缩短摩擦性失业时间。针对算法使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工资收入向下趋同、外卖小哥风餐露宿等现实问题,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在工业化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妥善处理人与机器的关系,让有技能的人在使用机器,而不是机器在驱使人。大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使机器更好地理解人类语言和思维,提高机器主体性和能动性,从而更好地为人类服务。可以说,共同富裕不仅仅是让蛋糕做大,更重要的是要让人们通过能力提升,有效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创造价值、增加收入,从而实现有自尊的、可持续的共同富裕。
第三,全面优化三次分配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仍存在资源流动受阻、市场不统一、竞争不充分等拉大行业间、城乡间、地区间收入差距的问题。日本的经验显示,在收入初次分配、社会捐赠等环节都有大量文章可做,并应加强三次分配的协调。目前中国与OECD国家在收入分配上的很大区别,就是再分配对收入不平等的缩小作用较小。因此,要提高个税起征点,有效减少工薪阶层纳税额;有针对性地降低研发人员、科教人员等高技能人才个税累进税率,允许合理拿高薪;提高直播、影视、游戏、彩票等行业凭借运气、外貌和娱乐因素而致富的从业人员的个税累进税率;严厉打击个人通过注册企业或工作室等形式将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从而实现逃税行为,并将投资收益、股息收益等依靠资本获得的收入纳入个税综合征收范围。除了税收调节之外,再分配还包括转移支付,主要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解决好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问题,让人们不论收入高低,都能够安心过上体面的生活。当前,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向低收入者倾斜,精准帮助低收入者增加收入;向农村倾斜,带动乡村振兴;向弱势群体倾斜,提高全体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调动高收入人群回报社会、先富带动后富的主观能动性,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使第三次分配在规模和增速上都能够对收入分配格局带来实质性改善。
第四,立足新时代,依托数字经济形态推动共同富裕。日本等全球较富裕国家都是工业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中国将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第一个在数字经济时代推进共同富裕的国家,这决定了中国实现共同富裕要着重处理好数字经济的分配问题。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打破了日本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零工经济兴起,其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相对较低。中国也出现了类似情形,值得高度关注。今后,劳动保障随着劳动状态、劳动场景的变化而变化是大势所趋。对于线上加班的加班费和居家办公工伤认定等情形,不应再强调“劳动场所”,而倾向于以提供实质性劳动、占用休息时间作为评判依据。同时,应着重把数据这一新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合理分配给劳动者,并让更多的人可以凭借数字技能创业就业,提高社会向上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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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霞